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
目次
引言
一、狭义的自由裁量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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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很明显,这个题目确实没有标准答案,只要能够自圆其说,讲法理、讲情理、讲老百姓说的话,只要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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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的自由裁量
受这些思想的影响,在法律文化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致认为,法官拥有很大的、无可争议的、不可辩驳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就是所谓“狭义”的自由裁量,指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造法,即新创设一个规则处理案件的方式所进行的自由裁量。易言之,狭义自由裁量特指英美法系背景之下的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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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的自由裁量
(一)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必须根据法律
第三,对事实证据的判定的问题只能是法庭查明事实。客观事实我们无法复原,而法庭查明的事实只能是根据只言片语能搜集到的物证、书证最大限度复原,但绝无可能复原,即使有录像,甚至是多个角度的录像也无法完全复原。为什么?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活动无法复原。特别是像间接故意杀人这样的案件,根据外在行为根本无法判断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只能是靠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加上法官的经验,在自己的内心形成判断,而这就是自由裁量的内容。
因此,自由裁量不能仅依法作出,还必须依据证据作出。要强调的是,在证据的采信问题上,法官也同样不能仅考虑事实因素,还要将社会效果考虑进去,从而形成适当的自由裁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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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裁量是在法官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
(四)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是做出判决和裁定的过程,判决和裁定是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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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裁量和认识规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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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裁量和裁判效果的关系
(二)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延伸出来的,离开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而社会效果是相对的,相对于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一个案件判了,败诉的一方肯定不高兴。但是,如果这个判决结果本身人民接受,国家接受,就是靠警察靠军队也得维持。只有这样,良好的、有序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才能维护。所以我们说,正确的、好的自由裁量应该是具有最好的社会效果的裁判,而这个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派生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这就是说,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去寻找两者的统一,最好的社会效果也是我们追求的方向,不是说合法就可以了。
(三)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统一,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法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是实现良好社会效果裁判的重要保障。
第三,司法权威必须最大限度得到维护,司法权威的建设维护与法官素质提升和公民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是相关的。法官的素质不高,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法院的判决不论是否正确,民众都对其持怀疑态度。而公众法律意识不高,就会使得法院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作出损害法律效果的裁判,严重影响法律的实质公正。因此,法官素质的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两者相辅而行的同时还要注意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而司法权威的树立维护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构建一系列的制度机制。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许干预司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树立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要求,应当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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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深刻把握自由裁量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二,正确认识自由裁量和错案的关系,只要符合自由裁量的两个要素,即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就不能叫做错案。即使二审改了,再审改了,只要没有违背案件事实和基本的证据,这就不是错判,而是社会效果不尽良好,上级法院有权改判。因为上级法院是最终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它是正确,但并不能由此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判就是错误的。这就是社会上对于错案冤案评判的一个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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