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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04、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05、第五百三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07、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三)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其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等无人办公营业的,且经过合理方式联系相关人员仍无法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诉讼文书的。09、符合采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决定,但应告知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阶段尚未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公告送达由送达事务承办人审查决定。10、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11、公告送达采取张贴公告方式还是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应综合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范围、当事人的从业情况等因素,依据便捷、有效、经济的原则综合确定。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1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制作《送达记录》,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拟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经承办法官签字后存卷备查。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16、【适用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应记明原因和经过。17、【驻点服务】人民法院报社为北京法院提供驻点服务,负责收费对账、接收分发、联系协调等送达事务。18、【送达发起】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公告送达任务,按要求自行填写信息、撰写文稿。19、【送达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审判团队人员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按需求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送达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将送达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经过记明形成书面《送达工作记录》,由送达人签字附卷。《送达工作记录》是确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依据。符合采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决定,但应告知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阶段尚未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公告送达由送达事务承办人审查决定。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报纸、网络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公告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行政辖区内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必要时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行政辖区之外但在本省辖区内的,如果受送达人住所地交通便利、受案法院条件允许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或者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张贴公告。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内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登报公告的费用,一审案件,由原告预付。二审案件,根据案情由法院指定上诉人或被上诉人预付。执行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申请人预付。结案时,该费用计入其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承担。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预付公告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按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处理。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2007年7月23日)28、受送达人在本市有住所的,可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本市其它辖区的,除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还需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地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
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有恶意拒绝接受诉讼文书行为的,经电话等通讯方式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由法院送达人员做好电话录音记录后,可根据我院2007年4月12日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邮寄送达,法院收到邮寄回执后,即视为送达,无需适用公告送达。电话录音的内容应明确受话人的身份,告知法院送达人员的情况,并释明相关具体内容及要求。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17〕283号)公告送达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本意见可以确定送达地址的,一般不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报纸、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告送达平台等载体刊登公告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一)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人民法院行政辖区内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或网络公告,必要时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二)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人民法院行政辖区外但在本省辖区内的,可以采取网络公告或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张贴公告,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29号)35、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一)受理法院是基层法院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该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二)受理法院是中级法院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应当同时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基层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三)受理法院是高级法院的,除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应当同时在《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在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场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号)41、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进行送达。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十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266号)42、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仍不能送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公告送达。十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送达工作的指引(试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经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存在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躲避、规避送达情形的,不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拟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流程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意见》(江中法〔2018〕117号)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公告期间,以其他方式送达成功的,以该方式的送达之日为送达日期。十四、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理解与适用暂行办法(试行)(2019年5月3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47、人民法院拟采用公告送达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等传统媒体上刊登公告,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其他法律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48、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49、有的民事调解书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的,请问民事调解书能够公告送达吗?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50、因民事案件被告外出务工,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向其父母询问被告下落并制作谈话笔录。如被告外出务工已久,去处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人民法院可否以此为据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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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52、向当事人身份证中载明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53、法院公告送达前,未按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张秉权、马海科、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彬、戎生灵及二审被上诉人任娟民间借贷纠纷案54、寄件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郑连招、江文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原因是“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审法院随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55、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外贸实业发展总公司、如意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56、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57、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刘荣、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58、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59、对被羁押的当事人,不应适用公告送达——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销售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0、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的,属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杜强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61、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身份证所载地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拒收的,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沈水才与被上诉人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九耀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沈某、黄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Ⅰ、法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受送达人身份证所载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该邮件被拒收,在此情况下,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该受送达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62、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导致现场送达未果的,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3、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李某、吴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64、当受送达人为自然人时,原告起诉后,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受送达人的联系地址,法院向受送达人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未向户籍地址进行送达,无人签收,无法送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李树成与郭凌英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邮寄应诉文书的地址与宜佳旺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一致,宜佳旺公司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并非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但其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一审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应诉材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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