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珠海新盘备案规则松动了!
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规则
(2022年4月14日定稿)
一、明确三个定义
(一)低层住房(含别墅):地面以上不超过三层(含三层),以栋为单位的独立式住房、双拼式住房和联排式住房。
(二)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非低层住房(含别墅)的商品住房,包括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多层、中高层、高层商品住房。
(三)前期网签交易均价:指项目在本次备案前 6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网签交易均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数据为准,根据同类可比的原则,按低层住房(含别墅)、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分类比较,下同)。
二、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项目申请备案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报备项目有前期备案价格和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再次备案或调整备案价格时,以其前期网签交易均价和前期最高备案均价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基准价的6%。
(二)报备项目有前期备案价格但无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再次备案或调整备案价格时,以其首次备案时选取的3个在售项目进行比较,备案均价不得高于被比较项目前 6 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三)报备项目无前期备案价格且无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申请价格备案时,可在项目所属区域内(有设立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的区域)选取3个在售项目进行比较,备案均价不得高于被比较项目前6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根据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2021年第二次会议(〔2021〕4号,2021年6月23日)议定,属于十字门区域(不含横琴本岛区域)、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规则按照香洲区域内项目执行。
(四)报备项目无前期备案价格但有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申请价格备案时,可在项目所属区域内(有设立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的区域)选取 3个在售项目进行比较,备案均价不得高于被比较项目前 6 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根据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2021年第二次会议(〔2021〕4号,2021年6月23日)议定,属于十字门区域(不含横琴本岛区域)、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规则按照香洲区域内项目执行。
(五)对确实难以进行价格比较的特殊情况备案价格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报备项目备案价格经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再次备案时,以联席会议纪要记录的价格为基准价,或以其前期网签交易均价和前期最高备案均价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基准价的6%。
(六)以自然年度为价格参照周期,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或调整时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有前期备案价格的,在本年度内进行价格备案时,每次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往年度最后一次备案均价(调整备案价格及重复备案价格的除外)的6%。
2.如项目无前期备案价格的,在本年度内进行价格备案时,每次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当年首次备案均价的6%。
三、备案价格单套要求
每次价格备案,每套商品房的备案价格均不得高于该次备案均价的150%。
四、不能作为价格备案比较对象的情形
(一)项目整体为低层住房(含别墅)的;
(二)项目整栋或整个项目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均在144 平方米以上的。
(三)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2016 年1月1日后通过政府招拍挂取得用地的项目可以选择其比较)。
五、备案价格调整的时间
调整备案均价的间隔时间在3个月以上,本次调整备案时间与前一次备案时间比较。
六、销售价格
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备案价格,同时不得低于其备案价格的85%,否则,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网签。(恢复85%)
七、完成价格备案之日起30天内须开盘销售。
八、不需要进行价格比较的情况
(一)低层住房(含别墅);
(二)项目整栋或整个项目的每套住房面积均在144平方米以上的;
以上商品住房备案时不需要进行价格比较,按报备价格备案,销售价格要求和备案价格调整按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共有产权房的价格备案
共有产权房的价格备案依据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配建住房的价格备案
配建住房(含人才房、保障房)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价格备案之前抽取确认,不需要价格备案。
十一、其他情况
2016年10月6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的项目,不需要进行价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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