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征收拆迁所获得补偿款免交增殖税
企业遭遇征收拆迁,多半是场劫难。原因是十赔九不足,很少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在征收拆迁后靠政府的补偿款重生恢复到征收拆迁前的生产经营水平,多半是拿了补偿款另谋出路。即便如此,被征收拆迁了不动产的企业家们还有一个压力:补偿款要交税吗?到地方上的税务局咨询,答复是五花八门,没有一个是让你省心的。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此问题给了个定心丸。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免征增值税”。应该肯定该项规定有效减轻了企业被征收拆迁的税收负担,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有利于经济发展。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涉及不动产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直是拆迁中的难点与争论的热点。究其原因,是“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地方政府不能很好的执行征收拆迁法律与政策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的征收拆迁中,企业与个人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是众所周知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此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37项亦规定,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土地使用权的税清楚了,地上附作物的房屋、设备呢?36号文件未明确企业取得土地上附着不动产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给人们留了争论的空间。
其实从法理上讲,首先,被征收拆迁的财产并没有增值,补偿仅仅是一种填平式的安抚,显然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次,所谓不动产与土地密不可分,归还土地使用权,必然改变不动产的命运。在实践中,企业按照政府的征收令进行搬迁,这是一种政府征收行为,而非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动产被征收拆迁,政府给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的内容与形式没有因营改增而变化,因此,被征收拆迁的不动产均应该免征增值税。
40号公告的发布了,这个问题算是有了明确的依据,企业家们可以踏实的全权使用从政府取得的与地上附着不动产相关的补偿费,而不用担心增值税的负担。
在此,我担心的是被征收拆迁企业在操作中还会有刁难,需要认真对待。
例如,土地使用者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要财务人员注意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企业被征收拆迁的不动产如果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则无须转出;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则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净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不动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
又如有的税收专员对公告误读,提出企业只有从政府处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才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从拆迁公司、土地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处取得的补偿费,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此,企业家们要理直气壮的反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拆迁公司、土地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只有接受政府委托才能实施征收拆迁活动(包括土地开发)。被征收拆迁企业从这些单位取得的补偿费,就是从政府处取得,当然享受免税优惠。否则,该征收拆迁活动违法而无效。
多年前,我就呼吁重视征收拆迁中的中小企业生存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就业的大问题。今天,籍此再一次呼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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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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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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