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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律师经验谈之九:警惕“似是而非”

王才亮 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2023-01-06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办理案件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近一段时间国务院大督查活动披露出来了一些存在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有意思的是少数与之有关的行政机关没有虚心接受批评,向公众道歉而是组织人来写一些洗地的文章。这些洗地的文章看上去很有道理,有的甚至还引用相应的法律与法理振振有词的证明他们那种普通人皆认识到荒谬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看了那些文章以及文章下的评论,我想起了中国的一个成语:“似是而非”。“似是而非”这个成语,最早出自于战国·庄周《庄子·山木》。[战国·庄周《庄子·山木》:“周将处夫材与不材之间;材与不材之间,似之而非也。”后世据此典故引申出成语“似是而非”。

当然,人的一生从网络上甚至很多书本上都会看到听到很多这种“似是而非”的问题,在社会活动也会经常遇到这种“似是而非”以糊弄人的情况,所以需要明辨是非,有的时候可以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再表态。

“似是而非”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好像是对的,实际上不对;二是好像是,又好像不是。前者“似是而非”,是故意的居多,后者主要是水平问题。这个成语所指向的事物绝大多数是形容相似而不同但又容易被混淆的事物。

例如,去年有个学生找我,他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部委工作,在担任了7年的正处之后才拟提拔为副局级领导职务。在任职前的公示和财产申报过程中被发现了一个问题,其妻子被人盗用身份证2015年在异地成立的一个公司中成了公司股东。他夫妻俩从不知此事,等到有关部门函询才知道这个怪事。

于是他妻子找异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并且纠正。没有想到该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的答复是:“这个登记超过了五年,所以既不能查处也没法撤销登记”。起诉到法院,被告的答辩状来了,承办法官找原告劝其撤诉,否则法院也要驳回起诉。学生问我:“老师您是行政法专家,对此有什么高招?”

学生给我看了该市场监管局的答辩状,上面分别援引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我对学生说,这就是一个立法不精准造成的“似是而非”问题,被告方的对法律的认识是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的。对这个情况不用太激动,可以写个书面意见给法官,必要时还可以找一下他法院的庭长院长,讲清楚法律依据和认识,相信法官们应该能够明白,问题可能一审就解决。

我告诉学生的这个意见是:

第一,那个人违法的盗用别人的身份证件去办理工商登记的做法是违法的。虽然初始登记至今已过五年。但是企业登记每年都要年检,至今该公司都没有注销,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对你妻子的侵犯姓名权的违法侵害后果也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这就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没有过查处时限,被告负有查处并纠正的责任。

第二,虽然,这个案子看上去属于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规定的起诉期限,“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貌似是而实非。核心的问题是,原告现在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查处并纠正该盗名登记的行为。所以起诉期限应该是从被告告知你不予查处不予纠正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初始登记行为之日起计算。该案实际应该使用的期限规定应该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在答复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后来,这位学生告诉我,我的意见为当地法官们所釆纳,虽然被告对那个公司老板没有做行政处罚,但是在通过调查核实后迅速的对股东登记予以了纠正,扫清了他提拔的障碍,已经正式的走上了新岗位。

这个案子的原告是幸运的。因为据我知道在当前的社会当中仅围绕着注册登记这一块,类似的纠纷肯定还不少,有的公民法人在这个问题上吃了亏还可能求助无门。至于争议更大的其他行政纠纷中原告的地位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令人堪忧。有些法院的判决和一些吸人眼球的所谓“普法”的文章也是同样“似是而非”。

今天本来在广州开庭,准备开完庭后从广州飞上海。由于昨天北京飞广州的航班下午全都取消了,开庭只能推迟了。今天直接从北京飞上海,于是我就借候机厅候机这个时间把我的体会写了出来,供朋友们参考。

最后给朋友们一句话,很多人读过伏契克的《绞刑架下的报告》,其结尾处的话正好作为本文的结尾:“人们,我是爱你们的,可是你们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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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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