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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双:新兴科技与体育增强:反兴奋剂制度的法理反思

广东省法学会 法治社会期刊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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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玉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钱端升青年学者,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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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现代竞技体育是实现基本善的重要实践,因此禁止使用兴奋剂被视为竞技体育的伦理防线。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和生命科技等新兴科技形态的迅猛发展,本身就面临着屡禁不止、执法效果低下和程序严苛等实践困境的反兴奋剂制度背负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重担:反兴奋剂的伦理正当性争议。生命科技对人体机能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对训练方式的更新、兴奋剂药物的层出不穷,使得很多理论家质疑兴奋剂禁令的公平性并倡导反兴奋剂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当前迫切需要对新兴科技冲击下的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制体系进行理论反思。相比于一元论模式和反思平衡模式,重构模式是更为合理和动态的理论方案。反兴奋剂制度需要构建解决兴奋剂之伦理争议的元道德,将新兴生命技术对人体机能的革命性改进、人工智能对竞技表现的数字化和算法化等因素纳入考量,完善捍卫体育之善、强化科技与人文互动的反兴奋剂机制。



本文首发在《法治社会》2022年第4期第89~103页。为便于阅读,已删去注释,如需全文,请查阅《法治社会》或在中国知网下载。


关键词:

兴奋剂  体育精神 体育增强   人工智能 基因科技



目  次


一、体育之善与公平竞争


二、反兴奋剂:伦理正当性争议与实践困境


三、新兴科技形态下的体育增强


四、反兴奋剂制度之法理重构


结语

探讨争鸣

 2020年初,孙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被禁赛事件在媒体曝光之后引发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关注。体育明星的身份标签与复杂苛刻的反兴奋剂程序机制发生碰撞,使得反兴奋剂制度的诸多面向进入公众讨论和学理反思的视野。虽然孙杨案涉及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即孙杨因在抽血过程中撕毁协议和打破血样瓶而构成阻挠执法,但程序正义必然与各种实体问题纠缠在一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y,以下简称WADA)成立二十年以来,在反兴奋剂斗争中做出大量努力,其主要规范文本《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实体严格和程序苛刻著称,但其执法程序也常常被诟病,特别是对运动员施加的负担过重。孙杨案将程序问题凸显和放大,反映出反兴奋剂机制在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些困境。尽管该案经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后基本尘埃落定,其中所涉程序性争议也得到定性,但由此案而引发的法理问题才刚刚展开。


体育是众多社会基本善的一种,是构建生活多样性和促成共同体合作的重要力量。体育运动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但现代意义上的体育以公平竞争、个人能动性、卓越和健康为价值追求,这些构成了现代体育精神的基本要义。伴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制度化,体育领域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也被视为现代体育精神的彰显。反兴奋剂制度成为体育规范化的象征,也是实现体育之善的制度动力。然而,兴奋剂为何应当禁止,反兴奋剂制度应当如何完善,一直以来引发大量的理论探讨。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努力相对应的是,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比例并未实质降低,新型兴奋剂药物层出不穷。在理论上,呼吁放开兴奋剂禁令的声音越发强烈。2013年基因编辑技术的发明,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新兴科技对体育事业的冲击越来越显著。早在本世纪初期就有很多学者提出基因兴奋剂的潜在可能,而基因编辑技术的成熟使得通过基因工程提高运动员体能的预测越来越接近现实。技术革命引发的一个根本性追问是:兴奋剂禁令在法理上是否仍然具有正当性?本文依据伦理学和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借助于兴奋剂这个具体实践问题来观察新兴科技对人类实践形态的冲击,并构建从法理上进行回应的恰当框架。

体育之善与公平竞争

使用兴奋剂不只是违规行为,也是伦理不当行为,往往会受到制度惩罚和道德谴责的双重评价。然而,早在体育运动产生之初,运动员就通过草药和酒等来提高自身的竞技能力。现代意义上的兴奋剂已经完全不同于酒精这种低效的能力提升物品,而是会对人体肌肉和体能产生实质促进的化学物品。理解兴奋剂的历史变迁及当代伦理处境,需要以体育之善和体育精神两个方面为起点。

(一)体育之善

按照菲尼斯(Finnis)的主张,体育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基本善,属于他所列举的八种共同善之一。然而菲尼斯并未明确分析如何实现体育之善,只是强调体育之善是不证自明的,与知识、实践理性、审美等基本善同等地重要。虽然体育之善具有基础地位,人们对此也无分歧,但其重要性和具体内涵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解读。在古代,体育竞技与宗教和战争紧密相关。而在现代,体育是促进健康、社会团结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渠道,大多数国家将发展体育事业作为公共事务,通过举办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单项赛事等各种比赛来促进体育竞技的全球化。体育是超越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共同语言,有着培育个人德性和加强国际交往的独特魅力,可以被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塑造机制。


运动员在时间、精力和训练上的巨大投入是为了获得异于他人的成就,这种追求可以纳入体育之善的道德框架进行分析,但运动员不是道德推理的主体,道德理由也不是运动员参与竞技的首要理由。对运动员来说,参与竞技并不是道德生活的一部分,那我们如何将体育事务纳入社会道德事务?


禁止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似乎是不证自明的,然而,要求以竞技为核心目标的运动员满足特定道德要求这一点必须在伦理上获得辩护。人们可能会反对说,运动员不需要进行道德推理,只需要执行反兴奋剂禁令并在运动场上出色发挥便可。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国内法律和社会公众对运动员提出了禁止兴奋剂的道德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在兴奋剂的本质、禁止兴奋剂的恰当理由和实施方案上符合体育之善的内在属性。然而,这个伦理辩护工作并不令人满意。


兴奋剂只是一类体能增强物质的统称,通常包含化学药品,但其范围并不确定。WADA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进行修正,以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兴奋剂。然而,WADA作为一个执法机构,其确定兴奋剂范围的依据是什么?科学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识别某种药物是否会产生增强效果。然而科学判断无法最终确定一种药物是否应当被列入名单,最后的名单仍然由WADA裁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是为了增强体能,而反兴奋剂的依据之一是兴奋剂会对运动员身体造成伤害。然而,多数竞技项目对运动员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损害,相比于此,兴奋剂造成的伤害不是最严重的。而且在WADA所列的兴奋剂名单之中,有一些药物对运动员并无损害,典型的有大麻酚。WADA在兴奋剂名单的武断性上或许不是大问题,但反兴奋剂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实体和程序问题,包括孙杨案中所反映的程序瑕疵,都削弱了WADA的公信力,比如对检测阳性结果的过度依赖,实施不利于运动员的严格责任等。WADA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不断修正,2021年版加强了对运动员的权利保护。但该机构所采取的一贯立场是,运动员应该运用运动天赋和后天努力来获得胜利,通过药物获得不当的优势,是对体育精神的违背,因此破坏了体育之善。这种精神,用WADA的理念来说,是“公平、干净和真实地竞争”。体育精神是体育之善的一种表达形式。那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体育精神是什么,它发挥着何种作用。

(二)体育精神

体育精神是体育活动的气质。体育之善衍生出一系列美德要求,形成了体育精神的各种不同表达,综合起来有:(1)道德、公平竞争和诚实;(2)健康;(3)卓越的表现;(4)性格和教育;(5)乐趣和快乐;(6)团队合作;(7)奉献和承诺;(8)尊重规则和法律;(9)尊重自己和其他参与者;(10)勇气;(11)共同体和团结。然而,这些具体要求之间可能相互冲突,而且地位也不尽相同。体育精神的阐发者认为这些要求本质上都指向了公平竞争这一精神。罗兰德(Loland)将体育精神视为围绕公平竞争而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体系,是通过竞技来实现道德良善的一系列规范。公平竞争体现了运动员对体育之善的认可和珍视,而平等参与则是对运动员之人格的尊重,通过公平和平等的价值保障运动员在竞技之中展现卓越的自然才能。


然而,罗兰德对体育精神的理解并未澄清体育的道德属性。罗兰德作为WADA的伦理顾问,似乎是从理论角度为WADA的组织理念进行辩护。这种对体育精神的界定是对体育之竞技性的浪漫主义化,而其形塑历程反映的是新教主义的工作伦理,或者新教精神。默勒(Møller)认为,当代反兴奋剂制度最开始是韦伯所提出的新教伦理的一种体现。反兴奋剂制度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被推动以来,体现了这种新教的气质,即通过运动员辛苦的训练和竞赛来体现体育运动的神圣性和超然性。在吉利特(Geeraets)看来,WADA所拥护的实质上是关于体育的意识形态,它所捍卫的是公正的外观,而非公正本身。


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公平理念在体育中的体现,但就反兴奋剂问题来说,两个问题较为关键:公平精神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吗?体育运动中的公平是作为社会之基本结构的公平价值的具体体现吗?兴奋剂的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兴奋剂破坏了公平竞争,然而公平竞争论证非常脆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对其他运动员不公平,这个判断的依据只是在于运动员破坏了竞争规则,是典型的以违规的错误性来论证规则的正当性。西蒙(Simon)援引德沃金对规则和原则的区分,指出在体育运动中有时违背规则可能结果上更为公平。所以,公平竞争论证必须借助其他理由来增强其合理性。认为体育竞技的唯一精神是不惜一切代价追求卓越,这个论证过于极端,但的确指出了公平论证的模糊性。十九世纪末奥林匹克运动恢复的时候运动员们在比赛中所追求的是如古希腊运动员那样的宗教敬虔,公平并不是首要追求。


罗尔斯(Rawls)将正义视为社会的基本美德,他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公平,但这种公平首先指向的是社会政治安排将充分的基本自由赋予独立自由之个体,即正义的第一原则。罗尔斯并未否认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能够适用于具体领域,比如家庭,但需要对公平的理念做出适当调整。体育竞技领域需要大量的规则约束,当然能够促进竞技中的公平,但这远远不够。训练资源投入、运动员选拔、教练训练方案和国内体育机制等都是影响竞技公平的实质性因素,兴奋剂问题可以说与这些因素都有复杂的关联。如果仅仅从抽象的公平价值和体育精神来断定兴奋剂的伦理正确与否,可能与正义的一般性要求相冲突。赛德维克(Sandvik)主张,所谓的体育公平问题在本质上是运动员忠于团队还是忠于体育事业的忠诚困境。体育竞技在社会实践的正义结构之中处于何种位置,以及如何让抽象的体育精神转化为具有指引意义的伦理规范并积极回应实践中的各种困境,目前仍然争议不断。

反兴奋剂:伦理正当性争议与实践困境

回应新兴科技对反兴奋剂制度的挑战,需要先厘清反兴奋剂的伦理基础。兴奋剂错在哪里?争论双方围绕兴奋剂的性质和后果进行了激烈论辩,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兴奋剂之争的理论性质: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争议吗?

(一)兴奋剂之伦理正当性是真正

的伦理争议吗?

反兴奋剂论证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立场:公平论证、健康论证和道德不端论证。公平论证主张使用兴奋剂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获得了额外的不正当优势,因此破坏了公平这一价值。健康论证主张兴奋剂对运动员造成健康威胁,因此应当基于对运动员的保护而禁止兴奋剂。道德不端论证是体育精神的阐释,使用兴奋剂是作弊,违背了体育精神。在桑德尔看来,使用兴奋剂是一种人为的掌控,是对人的自然馈赠的破坏。体育史上的兴奋剂丑闻和作弊引发的道德反感强化了兴奋剂的负面形象,而WADA也因其执法严格和立场坚定而受到赞许。


但这些论证受到了不同形式的反驳。代表性的批判人物有生命伦理学家瑟武列斯库(Savulescu)。瑟武列斯库提出了十项批判反兴奋剂制度的理由,包括:(1)使用兴奋剂并不构成作弊;(2)并未违背体育精神;(3)没有违背公平;(4)体育运动资金耗费巨大,兴奋剂可以减少财政支出;(5)兴奋剂不必然带来安全风险,而且体育竞技本身就具有危险性;(6)改革兴奋剂制度有利于保障孩子的利益;(7)兴奋剂禁令无助于改变作弊氛围;(8)反兴奋剂规定沦为空文;(9)严格责任对运动员不公平;(10)其他替代措施效果不佳;等。在瑟武列斯库看来,真正有益的出路是放开兴奋剂,将关注的重点放在运动员的健康上,而非服用的药物上。如果药物是安全的,对运动员的竞技性和创造性产生增进,那么就不存在禁止他们的正当理由。只有这种方案才能实现公平。其他支持兴奋剂合法化的学者基本上是对上述某一具体理由进行扩充和强化,或者采取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塔姆布里尼(Tamburrini)认为,兴奋剂与体育精神不是冲突的,而是相符的,体现的正是现代精英体育的精神。此外,WADA要实现公平,就不能只是对兴奋剂标准一刀切,而是做出更为细致灵活的规定和实施方案。他同时也认为兴奋剂禁令反而让我们失去了检测兴奋剂对人体到底造成多大伤害的机会。


瑟武列斯库等人给出的理由是否成立?至少目前来看,健康论证和道德不端论证过于脆弱,它们只能依附于公平论证来获得力量。公平论证并非无法辩护,关键是何种意义上的公平。在批评者看来,瑟武列斯库过于激进和乐观地夸大了放开兴奋剂对于体育竞技的积极意义。即使反兴奋剂机制是不完善的,但放开之后不意味着公平竞争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以及体育执法会更加有效。如布斯米特(Breitsameter)所言,如果只是从后果上来看,放开兴奋剂对体育事业的促进不会比兴奋剂禁令更能保障公平。而如果不考虑后果,那么运动员是否可以使用兴奋剂就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体育竞技之公平的道德意义。正如支持人类增强的博斯特罗姆(Bostrom)所指出的,如果体育竞技是竞技能力的展现和角逐,那么对这种能力的增强可能并不会展现体育的价值,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获取增强的资源,那么兴奋剂增强对体育竞技的意义是不明显的。


从已有争论来看,支持或反对论证首先都需要借助于特定的伦理学理论来解释公平是什么,比如道义论或者后果主义,但如何将这些学说运用到体育竞技的独特结构之上,目前仍然缺乏一个可靠的框架。其次,对兴奋剂进行伦理判断需要对体育竞技的本旨进行界定。借用德沃金所提出的分析框架,虽然体育竞技是身体潜能的展现,但体育并非自然概念,而是包含着一个诠释空间的解释性概念。解释性概念的内涵无法通过分析事物的自然结构而展现,所以我们无法从竞技活动的自然结构来判断对运动员进行增强是否符合其结构。根据德沃金的理论,增强的对与错在于竞技运动的意义空间是否能够最好地展现这项运动的目的,解释的依据则在于它是否符合美好生活的基本价值。德沃金指出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兴奋剂之正当性与否是一个真正的道德争议。体育精神的表达虽然抽象,但它指向的是体育竞技的道德内涵。支持或者反对兴奋剂的各方立场都至少接受体育竞技要受到道德约束。因此,兴奋剂的道德争议的核心就在于,体育竞技中的公平究竟有着何种内涵。

(二)体育竞技中的公平

为什么体育竞技要追求公平?公平是体育精神的内涵,但公平如何体现在运动员通过实力对决而追求世界排名的过程之中?国际体育组织或WADA对公平的界定常常是循环论证的,即体育竞技的公平性来自体育精神,而体育精神之所以包含公平,因为这是体育竞技。这种解释对于理解体育竞技的本质并无益处,也无法说明反兴奋剂的正当性。一种观点将体育竞技的意义归结为人性的彰显。尽管人性概念也比较空洞,但通过竞技展现以探索人的潜能,的确使得人性更为具体。不过从对人性的理解之中仍然无法确定公平是内在于体育竞技之中的,因为人性包含着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至高目标的成分。


体育竞技不是资源分配,不需要对竞技结果所产生的社会资源流动负责,虽然现代体育事业与商业、资本和娱乐等各个领域纠缠在一起。体育竞技也并非选拔机制,像职业考试那样通过选拔竞赛为相关领域输送合格人才。体育就是为了体育之善,其他相关价值依附于这种基本善而产生。体育之善是构成人类生活之独特性和多元性的基本内容,体育竞技和普通个体对体育活动的参与共同塑造了共同体生活的想象空间和理想诉求。但问题是,既不追求资源合理分配的社会后果,也仅限于为自身目的而训练专业人才的一项事业,为什么要符合公正这一项基本政治价值和理想,以至于需要通过极为严格的规范设计来避免任何可能的个体作弊行为?


对此,我们只能采取一种多元和包容的公平竞争观念,尽力展现体育竞技之价值光谱的复杂面向。相比于其他社会实践,体育是单维的,它的实践形态非常单一,只是通过运动员的竞技来展现人的卓越潜能。然而,它的价值形态却比较复杂。体育中的公平竞争值得追求,但公平的内涵与体育活动的结构是互动的。兴奋剂不是新鲜事物,但现代兴奋剂是基于生物医学的现代产物。体育活动致力于展现人的生物机能的结构没有变化,但体育内嵌于整体社会实践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一种机械且内容含混的公平价值不利于解决体育竞技中的困境,特别是反兴奋剂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困境。

(三)反兴奋剂制度的执法困境

国际反兴奋剂制度具有自发性、自治性和国际性,可以视之为技术善治的先驱和样本。众所周知,WADA在实践中常常受到的两个指控是:一是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比例不降反升,严厉的反兴奋剂执法并未抑制运动员冒险的动机。WADA的一项匿名调查显示,“超过1/3的运动使用兴奋剂,但被检测出来的比例不到2%,使用基因兴奋剂被检测出来的概率更低”。二是反兴奋剂机制存在各种实体和程序上的瑕疵。WADA可以勉强为自身辩护,因为如果没有反兴奋剂执法,兴奋剂使用可能会像二十世纪上半叶那样失控。反兴奋剂机制不断在修正,WADA至少是在勤勉地执行他们的职责。


反兴奋剂机制的真正实践难题在于,反兴奋剂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实践。但既然WADA无法进行充分的道德论辩,也不是一个功能完备的执法主体,因此无论是让体育成为一项道德事业,还是在全球范围之内实现体育法治,WADA都无法胜任。


首先,反兴奋剂禁令和具体措施当然一直是有道德和法律争议的,但体育之善的凝聚力、体育精神的理想化、竞技体育实现基本善的特殊形式以及反兴奋剂执法从公众认同之中所获得的道义支持结合起来支撑了反兴奋剂制度的正当性。WADA是道德争议的执行者,而非裁断者,它没有能力做出可辩护的伦理判断,只能以权威方式执行反兴奋剂禁令。导致的结果是,它并没有应对新兴科技之挑战的有效反馈机制。由于反兴奋剂执法的严厉和WADA本身的理想化,反兴奋剂制度在实施上达到了一种微弱的平衡,虽然其严厉规定不能保证令行禁止,但WADA自身也在完善。然而,这种微弱的平衡也是脆弱的,反兴奋剂制度是应对科技挑战的道德化的行动机制,其本身也被科技所重塑,甚至过度和机械地依赖科学判断和检测。特别是新兴科技的冲击之下,WADA基本丧失做出道德回应的能力。尽管《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仍然抽象地禁止基因兴奋剂,但WADA显然没有能力承受和面对基因科技所带来的巨大挑战。


其次,反兴奋剂执法机制不同于一般执法的地方在于这是一个欠缺理由、欠缺互惠性责任关系的机制,因此它并不符合法治的典范模式。法治要求给出理由,而且必须是充分的,法治也构建了一个互惠性的责任关系,双方是互惠的。但兴奋剂执法并没有预设这两点,所以兴奋剂机制欠缺灵活性和前瞻性,导致的结果必然是责任不对称和应变能力欠缺。虽然全球体育自治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值得推崇的国际合作机制,但它的制定过程民主化程度不高,缺乏世界统一的行动纲领和标准,并且受制于当前的国际政治体系。反兴奋剂制度的批判者认为兴奋剂执法并不能抑制运动员的违规动机。这意味着反兴奋剂机制只是一个脆弱的威慑机制,在现实实践中极易失灵。但支持者认为普遍违法不意味着这套机制是不合理的,正如犯罪高发不意味着应当废除刑法。但这种观点是对兴奋剂机制与法律权威机制的错误类比。法治在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法律的权威实践结构之间建立了一个沟通机制,通过权威主体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来夯实法治的理想意义。科恩将法治的这一品性称为给出理由的德性。但反兴奋剂机制欠缺这种责任机制,产生的结果便是,WADA只能固守反兴奋剂制度的严苛,既无力改革这套制度中的各种缺陷,也难以应对新兴科技的冲击。

新兴科技形态下的体育增强

生命科技和人工智能对体育所造成的冲击并不是提供了新型的增强手段,而是改变了增强的技术本质和伦理意义。生命科学对遗传规律的探究揭示了人的体能生成、塑造和增进的规律,“一些筛选试验证实人类的运动能力很大程度上受遗传因素的影响,并将不同个体运动能力的差异性归因于基因多态性上”。基因科技的迅猛发展创造出人对自身生物属性进行改造的可能空间,基因兴奋剂问题应运而生。人工智能对体育事业的影响更为多元,应用场景覆盖运动员训练、比赛数据分析和战术设计等训练辅助手段和体育传播、广播和广告等商业领域。毫无疑问,生命科技和人工智能都是对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增强和促进,但它们与兴奋剂一样,应当被禁止吗?

(一)生命科技与基因增强

基因是人体遗传的密码,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体机能和健康状况,绝大多数遗传病都与人体基因相关。科学家对人体基因世界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世界科学家群体于2003年合作完成人体2.5万个基因的测序工作,实现基因研究的实质跨越。但短短十几年,基因科技研究突飞猛进。2013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被发明出来,人类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基因科技时代。科学家可以运用基因编辑技术便捷和安全地对人体基因序列进行裁切和重组,这意味着只要锁定人体遗传病的基因源头,就可以对该基因进行编辑以切断遗传病。2018年末引发轩然大波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即是科学家贺建奎通过对一对胚胎实施基因编辑手术以帮助他们形成对艾滋病病毒的终生免疫。


基因科技引发了大量伦理争议和法律难题,包括基因科技的适用边界和法律责任认定。最激烈的争议涉及是否可以通过基因技术对人体进行增强,既包括生物意义上的增强,比如提高身高和智力,也包括道德意义上的增强。虽然修改基因来提高智商在临床上尚未实施,但科学家认为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基因增强的反对者认为,该技术反映了人对自身的人为掌控,“除了它会破坏人的自然性和冒犯人之尊严之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剥夺了潜在者主宰自己命运和生活的机会。”也有学者主张基因增强构成作弊,违背实质公平,在伦理上无法辩护。而支持基因增强的学者认为,基因技术的适用并不会带来价值危机,反而会促进某些基本价值的实现,比如人的尊严。布坎南(Buchanan)认为人类一直在改变自身的生物属性,基因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基于特定价值而对人的生物属性所做出的改变。


在科学家的努力下,科学研究对基因世界的探究更为深入,基因编辑技术会更为成熟和安全。真正的难题是,对人体实施基因手术在伦理上是否正当。


基因科技的伦理讨论直接地影响着基因技术应用于体育竞技的可行性问题,即运动员是否能接受基因手术。在二十一世纪初,有大量学者对基因兴奋剂表示担忧。WADA于2002年在班伯里(Banbury)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讨论,随后将基因兴奋剂纳入兴奋剂禁止名单之中。彼时科学家和国际奥委会所关注的还是通过药物、注射或者对胰岛素生长因子(IGF-1)进行修饰来增强人体肌肉生长能力。然而,在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发明之后,对红细胞生长素(EPO)基因进行编辑和修饰以提高血氧量的目标可以轻易实现。


目前唯一可行的路径看起来是全面禁止人体基因编辑手术,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谨慎立场。美国国家科学院对此做出的判断是,“出于增效目的的生殖细胞基因组编辑目前尚不可能符合启动临床试验所需的潜在利益和风险承受标准”。然而,这种方法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首先,关于基因增强的伦理争议必然会受到基因科技的发展动态所塑造,这场争论是开放的,并不排除有些国家会适度放开基因编辑的适用空间。兴奋剂的本质是赋予运动员以额外的优势,而基因技术将从根本上改变身体的存在意义和体育竞技的价值结构。正如米亚(Miah)所指出的,基因兴奋剂与兴奋剂功能类似,但基因兴奋剂所涉及的遗传学的社会语境、人类增强的动机、基因信息的知识和代际基因正义等问题使得它与普通兴奋剂存在较大差异。


其次,生物科学研究进入爆炸式发展阶段,基因科技不断取得重大突破。随着社会观念的改进和技术的成熟,运动员的获胜心态和逐利动机会驱使他们冒险去尝试接受基因改造,这无疑增加了兴奋剂检测的难度和负担。在目前,基因兴奋剂检测可以开展,但检测效果低下、成本高昂和程序烦琐等问题比较突出。直接检测方法,比如检测外源基因表达的蛋白质外源导入基因序列,可以在血液中检测出蛋白质被修饰的痕迹,但并不能有效检测以CRISPR-Cas9技术进行编辑的体细胞。间接检测方法通过对宿主的免疫反应进行检测,但正如研究者所指出,“通过长期监测运动员的表达图谱、蛋白质图谱或代谢图谱也有助于得到有关基因表达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然而这一方案则需要建立庞大的相关信息数据库,同时也存在着假阳性的可能”。


最后,基因科技和生物医学的最新进展与体育竞技的逐利性和冒险性具有天然亲缘性,会使得药物兴奋剂更加多元、隐蔽和难以检测,兴奋剂执法的微弱平衡即将被打破。基因改造的效果不同于药物,它伴随着运动员一生。是否允许幼年时接受过基因编辑的运动员进入竞技、运动员在职业生涯中进行基因增强后是否应该终生禁赛等问题,考验着WADA解决伦理争端和化解政策难题的能力。

(二)人工智能与体育增强

相比于基因科技,人工智能在体育竞技中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正面,但这忽视了人工智能对于体育竞技之公平性的真正冲击。在电影《点球成金》中,处于劣势的奥克兰运动家队运用数学建模的方式改变了自身球队的劣势而赢得棒球比赛,这是算法在体育竞技中应用的雏形。而随着大数据技术和算法应用的纵深化,体育竞技的数据化和算法化已经成为现实。人工智能的基本工作方式有自动化智能、辅助智能、增强智能、自主智能等,本质上说,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模仿人类的感知、思考和行动能力。球队或者教练运用数据和算法来训练和增强运动员,是合理的技术应用,还是作弊?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是否构成作弊,取决于运动员或者教练运用该技术是否给运动员带来了额外的竞技优势。目前人工智能在体育比赛中的应用场景有很多,一种情况是工具型优化应用,比如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改变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促进体育消费升级和完善体育裁判制度等。另外一种情况则涉及对运动员的竞技提升,主要类型有:


(1)运动员的训练效果分析人工智能在建立定量、可测量的变量(如跑步、目标、时间)和定性的因素(如注意力、战略能力、团队合作)之间的相关性方面正快速发展,这能帮助组建出队员最互补的队伍。


(2)通过机器学习分析运动员数据:传统计算机分析方法使用信号处理来发现输入读数中的事件。然而,该方法对于体育数据很难进行预测,因为很少会出现完全相同的运动模式和动作,有许多因素会变化。但机器学习使得软件能够从输入的读数中学习,并识别影响测量的因素。即使当前没有海量的训练数据可供机器学习,人工智能也不可能100%准确,但可以从少量的数据开始,逐渐用更多的数据训练机器学习模型以提高准确性。


(3)训练效果的数据化:有研究者以举重训练为例,提出一种结合人工智能方法的新评估方法,用于举重训练的机器辅助评估。这种方法使用附在训练设备上的现代传感器技术,以便有效地获取和收集特定运动的具体数据,用来对所实施的训练进行自动分析。数据建模基于集成神经网络的监督学习过程,预处理后的传感器输入被用于分类和执行的自主评估。该技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其在集成反馈系统中的实际应用带来了希望。


(4)教练功能的智能化:关西大学的林勇雄(Isao Hayashi)通过使用TAM网络、可能性数据插值—引导聚集算法/提升方法聚类成机器学习以及基于神经模糊逻辑的视觉人工智能,对乒乓球运动员的技能水平进行分类,以改善运动员的表现和提高教练技能。TAM网络能够提取输入属性和技术规则,以便根据传感器数据对运动员的技能水平进行分类。引导聚集算法/提升方法作为机器学习是一种多层聚类方法,通过将虚拟生成的数据添加到学习数据中来提高判别技能水平的准确性。


(5)优化团队合作:人工神经网络、决策树分类器、支持向量机和马尔可夫过程等人工智能技术或方法,逐渐被开发用于预测团队运动中运动员的受伤风险和运动表现。该方法的主要运用领域是足球、篮球、手球和排球等。目前的发展状况表明,人工智能在团队运动中的应用前景广阔。


人工智能和算法在体育竞技中的应用领域会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拓展,势必会引发体育公平的判断难题。支持者可能主张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技术辅助更好地实现公平竞争,是一种积极的辅助,而非增强。辅助与增强的简单区分在于,辅助是为运动员提供能力发挥的条件,而增强是通过外在干预突破运动员的背景限制。然而,人工智能对体育竞技的挑战是深层次的,至少会产生以下根本性问题:第一,体育竞技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技术的比拼,竞技实力雄厚的体育团队或国家会花费巨大投入以提高人工智能的应用程度,这是否会加剧体育事业无法摆脱的贫富差距和不平等?第二,人工智能带来了一种全新意义的“体育增强”,借助现代医药而产生的兴奋剂带来的是通过药物扩张运动员的身体潜力,而把运动员的竞技表现和训练过程加以数字化和算法化并借助数据分析来最优化运动员的竞技表现,与药物增强有本质不同吗?第三,体育之善的独特性在于运动员的“获胜时刻”凝结了人类对自身之卓越、潜力和神秘性的有形赞叹,而体育训练和比赛的全过程被智能技术所计算和理性化之后,体育之善是否仍然能够保持它原有的价值姿态?

(三)新兴科技对反兴奋剂制度

的冲击:奇点来临?

科技发展对体育运动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伴随着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结构和交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人工智能和生命科技代表了新兴科技的最新发展形态,也为体育之善提供了价值分析的技术结构,展现了体育价值受挑战以及做出应对的不确定前景。库兹韦尔(Kurzweil)认为新兴技术发展导向的是技术的快速升级和极端进化,最终超出人的存在方式与技术融合,“人类超越自身的生物局限性,在人类与机器、现实与虚拟之间,不存在差异和后奇点”。


这个论断有些危言耸听,但新兴科技的确在改变社会结构和存在方式。奥利维亚(Oliveira)认为科学已经对人性进行重新定义,主要体现在借助人工智能和生物信息学而可能即将出现的数字心灵,将会对社会和政治系统带来深层改变。佛里斯曼(Frischmann)等人表达了类似的担忧,认为我们已经进入新兴科技所带来的智能技术-社会环境,人性已经被技术重新设计,人的心智能力与机器理性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的情感和自由意志也会被技术设计和测试,甚至被机器所决定。这些来自专业科学家而非外行判断的观点正在被现实所印证,特别是技术所引发的负面后果,比如信息技术带来的严重信息泄露,人工智能产生的人的身份认同危机等。


在体育领域,虽然观众仍然能够因球类运动员和田径选手在赛场上展现的完美球技和惊人爆发力而赞叹,但科技正在实质性地改变体育的结构和内涵。运动的科学本质是展现人的生物潜能,虽然人的理性能力(比如自治、节制和耐性等)和合作精神发挥重要作用,但人的生物性能是体育这一创造性竞技活动的支撑。然而,在奇点来临之远景下,人的生物性能不再是完全自然意义的,新兴科技创造了更为多元和复杂的增强人的生物潜力的方式,使得反兴奋剂问题更为棘手。药物增强是生物意义上的增强,而人工智能和技术设计(比如高科技跑鞋和泳衣、训练设备)可能带来比药物增强更为明显的效果。虽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基因兴奋剂纳入禁令,但WADA既无法区分兴奋剂药物与基因兴奋剂之间的本质区别,也未给出禁止基因兴奋剂的有力理由,而且滞后于基因科技的最新发展。科技既解构了体育的神秘性,也重构了体育产生的社会意义,在一个即将被机器和算法所塑造和支配的社会形态下,反兴奋剂制度的法理基础显然需要全新的理论分析。

反兴奋剂制度之法理重构

(一)体育元道德之构建

体育规则和反兴奋剂制度建立在体育精神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公平竞争的伦理内涵模糊,因此需要构建一种体育元道德,解决公平竞争的概念内涵问题,为体育竞技规则的设计提供指引。对于如何通过反兴奋剂制度设计来保障公平竞争的难题,存在两种法理方案。一种方式是一元论模式,该模式可以基于德沃金所捍卫的价值一元论立场进行说明。该模式主张公平价值与各方诉求融贯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张和谐的价值网络,反兴奋剂阻止了不公平的优势,也表达了对运动员的尊重。WADA对体育精神的捍卫体现的正是这一立场。然而,一元论无法解释一系列难题,比如运动员的逐利动机和集体行动难题:运动员难以对体育精神形成强烈认同,而是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兴奋剂检测或尝试新型兴奋剂,使用兴奋剂可能是一个理性选择。


第二种方案是反思平衡模式,借鉴了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尽管反兴奋剂制度存在理论争议和现实困境,但通过对竞技运动的本质、公平的普遍价值内涵和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进行综合平衡,可以形成反兴奋剂的一般价值原则。罗兰德和麦克纳米(McNamee)提出了理解公平竞争的反思平衡模式:体育竞技是在运动员的影响和责任范围内,基于他们的能力和技巧而对他们进行评估、比较和排名。然而,反思平衡模式面临两个困境,一是未能有效区分体育竞技中公平的特殊内涵,二是为了维持反思平衡的状态,对新兴科技的冲击不能及时回应。


不同于社会道德需要全体共同体成员的道德行动和推理,体育竞技的道德分量落实在少数人和与之相关的特定体制之上。这表明竞技群体和普通民众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的道德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中,双方存在着特定的互惠关系和责任关系。互惠体现在运动员通过体育竞技对基本善的追求能够促进社会公众对这种善的理解和追求,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社会福祉。责任关系体现在运动员事业参与构建了社会结构的形塑和多元化,并且也部分地贡献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之中。然而,体育事业的道德属性在两个关键方面不同于一般社会道德的基本原理,而这两个方面反过来增加了理解体育运动内嵌之价值的难度。


第一,体育运动的价值聚焦和实现于运动员的竞技表现和相关制度保障,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运动员依然需要全力投入竞技之中,而如果没有运动员的全力参与,那么体育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体育事业与社会团结之间的互惠关系是弱相关的。这不同于在一般意义上共同体成员所担负的道德使命,按照契约主义伦理观,共同体成员在道德意义上互嵌于彼此,每个个体都是社会道德的构建者,也担负着相应的道德责任。而在体育事业中,运动员、教练和体育组织是运动伦理的构建者,其他社会主体从中受益,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建构者。因此,这是一种弱意义上的互惠关系,它所印证的是体育事业的宗旨和目标一直在变动。


第二,体育竞技是较为特殊和专业性的实践形态,然而其与音乐、艺术创作和娱乐等其他同样追求专业性的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体育与政治实践共享着同一套道德话语,即公平、平等和权利等。在艺术创作领域追求公平是古怪的,因为创作需要的是打破常规和探索未知。体育竞技的这一特征使得人们倾向于认为体育伦理与社会伦理是相通的,特别是在遵守规则这一点上,违规构成了对体育竞技的严重伤害。然而,这里容易出现一个混淆。对竞技规则的遵守是参与竞技的必要条件,否则无论是球赛还是游泳比赛都无法进行。这种规则是内在于体育之中的构成性规则。但反兴奋剂的规则并非竞技规则,而是体现公共性和公平性的外在社会约束,因此很多国家进行反兴奋剂立法,将反兴奋剂制度纳入法律制度。然而在对反兴奋剂制度的讨论中,常见的混淆是将违背反兴奋剂规则视为对体育运动专业性的损害,以及将公平视为竞技活动的要旨。竞技运动的要核是通过专业性的表现获得最佳认可,而公平是一种对竞技的束缚。竞技的专业性规则与基于公平而施加的反兴奋剂规则是在不同的层面之上。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并通过惩罚以回应,但归责本身应该建立在可辩护的依据之上。

(二)反兴奋剂制度的重构模式

本文倡导一种理解反兴奋剂制度之伦理基础的重构模式,试图克服一元论模式和反思平衡模式的弊端,厘清反兴奋剂制度与公平的法理关联。体育之善是社会共同善的一种,通过竞技这种特殊形式展现社会的特定面向,因此体育之善以特定方式与社会的正义结构和其他基本善产生互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竞技体育的正义环境:竞技体育中的公平要求是正义的体现,但其内涵不同于社会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预设了休谟所提出来的正义环境这个观念。虽然很多批评者认为罗尔斯错误地依赖于正义环境,但从一般意义上,对社会结构之正义属性的分析的确需要考查其背景环境,对政治实践的分析也需要结合实践动机和目的背后的环境要素。同样,对体育竞技的伦理分析也需要考查其正义环境,这个环境与社会正义环境不同,但存在紧密关联。反兴奋剂的支持者所诉诸的公平观念常常显得薄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未能意识到竞技体育的正义环境不同于社会正义环境,而从模糊的体育精神中也无法提炼出确定的伦理指引。对竞技正义环境的关注促使我们关注竞技运动的特殊结构如何与一种敏感于这个环境的公平观相融贯,并建构一种关于体育公正的合理学说。


(2)竞技体育运动的实践结构:通过参与竞技体育而实现体育之善的实践形式显然不同于其他基本善的实现形式,比如对知识的获取、对美的追求等。对体育竞技的伦理判断需要紧扣竞技实践本身。然而,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竞技活动也包含着一个诠释空间。通过身体技能的展现以获取竞争优势,在实现体育之善这种内在价值时,必须恪守自然才能的限制吗?技术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都会发挥作用,体育制度的构建应当考虑这些因素。


(3)竞技体育与外在正义环境的互动:竞技体育由少数精英运动员参与,但体育事业属于人类社会的共同事务。运动员竞技与外在正义环境的互动是多维的,运动员体质与选拔、国家在体育事务上的投入、社会对体育运动的反馈等都是互动机制,而国际奥委会和WADA等机构则是这种机制的制度化,通过制定和执行体育规则来保障体育与社会的互动。WADA不是完美的执法机制,但在贯彻反兴奋剂禁令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竞技体育与外在正义环境的互动机制之中,WADA是一个符合正义理念的制度实施机制。然而,正是由于竞技体育的内涵存在着一个有争议的解释空间,所以反兴奋剂是否最佳地体现这种互动的真正意义,却是存疑的。


兴奋剂作为一种体育增强方法,究竟在伦理上正当与否,需要在上述三个方面所型构的伦理框架之下展开。反兴奋剂制度的设计应当遵循法律与科技的重构模式,特别是在面对新兴科技带来的体育增强模式冲击时,应当坚持一种多元互动的公平竞争观。


第一,体育价值和精神与科技是共生的,互相塑造和构建。体育的价值处境不是凭空产生的,我们对体育精神的理解也是现代性的产物。但一提到现代性,关于体育的悖论就呈现出来。现代性要求我们尊重人的自主性和人性,在体育运动中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现代性同时也是科技支配的,要求我们以符合理性的方式生存和生活。技术改变了体育竞技,那么科技是否会对体育精神产生影响?运动员从事某一项体育竞技,其主导动机是赢得比赛。对竞技能力的考验当然主要是运动员的身体潜能,但竞技并不排斥科技。第一,很多竞技运动是现代科技的产物,典型的如自行车比赛和赛车。自行车比赛考验人的耐力,但自行车在技术上的更新换代也不断拓宽人的耐力空间。第二,运动竞技的设计本身就体现了现代意义的科技精神。当游泳运动员在水中以专业技能来充分运用体能、减轻阻力从而获得瞬时性竞赛优势时,实际上是把游泳的艺术性彻底技术化和理性化。第三,运动员训练和身体维护需要借助于现代医疗科技。运动员的健康维护、伤病治疗和训练过程都是受科学支配的。


第二,如果现代性和世俗性是体育精神的底色,那么体育竞技领域没有排斥新兴科技的理由,问题就在于二者结合的限度是什么。首先,反兴奋剂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承载了体育之现代性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强化体育背后的人文主义和科学精神,另一方面拒斥现代生物科技对体育之自然性的侵蚀。WADA捍卫运动员在竞技训练和比赛中的自然力量,罗兰德主张竞技体育是一种道德测验,其道德性体现在运动员把自然天分或生理真实展现为卓越的过程。然而现代体育发展中对训练技术、营养学和理疗学等各个领域的综合运用,已经彻底更新了运动的自然意义。其次,新兴科技正在以极为剧烈的方式向前推进,体育竞技不必然拥抱这种技术形态,比如以机器人替代运动员来参加比赛可能没有实际价值,但竞技必须要面对新兴科技所带来的各种机遇和契机,因为现代体育运动本身就是以科技为驱动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分析生命科技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体育竞技所产生的冲击,就可以形成一个可靠的框架。现代生命科技致力于改变人的存在方式和生物机能,基因科技的目标是提升人们对抗疾病和维持健康的能力,而人工智能通过机器的深度学习来部分取代人类的思维模式从而解决社会实践中的一些难题。生命科技的主要应用场景是疾病治疗,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成熟,通过基因编辑来增强人的认知和体能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更为广泛,与生命科技相结合,可以更为精准地揭示人体的遗传规律。科技进步帮助我们形成更为合理的体育增强观,至少不会将体育增强“妖魔化”。波斯纳(Posner)认为,除了兴奋剂,不只是技术进步带来了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提升,他借用经济学家布莱德布里(Bradbury)的观点指出,经济进步和种族融合同样也提高了棒球运动员的潜能。


第三,反兴奋剂制度是公平竞争的体现,但其限度应该动态调整。反兴奋剂禁令和具体措施仍然是有道德和法律争议的,由于反兴奋剂执法的严厉和WADA本身的理想化,反兴奋剂制度在实施上达到了一种微弱的平衡;虽然其严厉规定不能保证令行禁止,但WADA自身也在完善。然而,这种微弱平衡也是脆弱的,反兴奋剂制度是应对科技挑战的道德化的行动机制,其本身也被科技所重塑。

(三)基于重构模式的反兴奋剂

制度设计

WADA应当以重构模式为基础进行反兴奋剂制度的改革,这是一项宏大工程,本文只能提出几项具体原则。重构模式下的公平竞争是什么?公平是运动员在参与上的平等,也是竞技条件的合理保障。公平是一种共同体责任,体现了体育作为基本善的属性。公平要求不同国家的运动员平等地参与,各个国家也要通过公正的制度设计来培养和支持体育事业与运动人才。因此,公平具有制度属性。然而,公平并不意味着排斥现代科技对体育竞技的参与。首先,公平竞争并不排斥增强技术对运动员所发挥的作用。其次,在反兴奋剂制度的设计上,对公平的尊重和有活力的制度应当能够达成稳定的平衡,关于公平的价值内涵应当与技术发展形态保持动态的一致。


首先,WADA捍卫体育法治的重要性,但应当将体育元道德纳入体育法治的框架之中。反兴奋剂制度的核心并不是兴奋剂禁令的严苛实施,而是通过反兴奋剂禁令与公平价值的伦理论辩确立更为多元的反兴奋剂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WADA是一个执法机构,不是伦理机构,因此应该开放其伦理论辩空间,特别是关于有争议的兴奋剂类型是否应当在名单中保留的问题。举例来说,如果WADA并不禁止高原氧舱,那么有一些“无辜”的兴奋剂就不应该出现在名单之上。


其次,WADA应当与科学界与伦理学界合作,形成关于基因兴奋剂和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基因科技和人工智能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与体育伦理存在重叠,技术应用不能以单方的伦理原则作为依据,而是在体育伦理与技术伦理两种原则的碰撞之中构建一种彰显人之能动性的开放原则。该原则尊重反兴奋剂制度的基本价值预设,但以运动员健康为首要考虑,反兴奋剂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当保持,但也应动态调整。开放兴奋剂并不会减轻制度成本,但伴随着基因科技与人工智能对人类增强的不断重塑,WADA对增强物质的界定也应当不断更新。如布朗所建议的,“禁止不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可由WADA认证的医生将基因修改控制在医学安全水平之内”。


最后,基因兴奋剂并非近在咫尺,但也非遥不可及,体育领域是基因科技的试验田,因为运动员更易于铤而走险。重构模式要求反兴奋剂制度对基因兴奋剂保持警惕,但应当综合考虑三个因素:伦理学对基因科技的宽容度、基因科技的研究进展以及WADA应对基因兴奋剂的执行能力。全面禁止和全面放开都不是最佳方案,因为全面禁止并不能阻止基因科技在人体上适用的前景,反而会使得体育科技的步伐更为落后,而全面放开则会破坏基因科技研究应有的审慎和警觉。面对新兴科技的剧烈冲击,我们难以形成一劳永逸的伦理准则。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通过审慎、开放和合作的动态灵活机制来检验制度实施的效果。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其对体育的重塑正在酝酿之中。算法的全面应用和竞技活动的数据化在何种意义上会改变体育的本质,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但有一些伦理担忧已经出现,比如通过数据对运动员职业生涯进行决策的公平性问题。如果体育竞技成为技术化和智能化的力量角逐,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势必需要重写。基于重构模式,国际奥委会或WADA应当成为技术治理的先行者和创新者。


结语

体育竞技所承载的现代性悖论在新兴科技面前显得更为突出,但新兴科技恰恰可能是解决这种悖论的契机。很多理论家表达对新兴科技的担忧,特别是对改造自身身体结构的生命科技的恐慌,因为这种技术应用会改变人的自然存在方式,甚至于说改变人的本质。然而,基于新兴技术之不确定的担忧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新鲜事,而大部分担忧都已经被克服。并非说我们不应该对新兴技术表达警惕,特别是在新兴技术形态越来越复杂、技术风险越来越不可测的情况下,但人类解决技术风险的能力也在提升。


追求基本善的过程充满利益冲突和价值失衡,因此社会实践需要一整套权威机制来解决实践分歧。法律是解决分歧的最重要的权威性机制。在体育竞技实践中,为了保障比赛的公正进行,国际社会努力地打造一种实现公正的反兴奋剂机制。虽然体育制度与人们所处的社会制度在价值追求和实践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我们仍然可以将体育制度视为人类探索社会合作和技术善治的尝试,这种尝试反过来也为其他领域的技术治理提供范本。如果重构模式能够在捍卫体育公平之要义的情况下拓展体育、科技与人文的良性互动,那么国际反兴奋剂机制就应当依循这一路径进行改革,从而实现技术驱动下的体育善治。


                         (责任编辑:卢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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