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封锁主要消防通道,真没必要|包头记28
包头案·直击现场(三)
继违法的时间,违法的地点,违法的起诉书,违法的审判组织后,包头案现又出现了违法的审判场所。
前两天的庭审活动中,稀土高新区法院的法官突然宣布,封闭包头中院第一法庭原本可以正常通行的两个正门和一个侧门,所有人都必须走法庭的另一个侧门。不管是去洗手间,还是开庭、闭庭进出,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旁听人员等都只能从靠近公诉人一方的侧门出入。
辩护人对审判长的此番决定很困惑,一名辩护律师向合议庭发问,为什么要把法庭的大门从“全面开放”到“全面封闭”呢?合议庭不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合议庭的“全面封锁”审判长的决定显然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
包头案是稀土高新区法院重点宣传的大案,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正式开庭时,法庭中有三名审判员,十二名被告人,二十几名辩护律师及助理,十几名公诉人,以及几十名旁听人员、法警和医务人员,其中还包括身体有残疾或健康问题、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审判庭内近一百人,如果发生火灾,法庭只留一个门,很可能会有人被滞留在法庭内。
法庭内,除了已经封闭的正门旁边有一个落灰的灭火器外,再无其他任何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而审判庭内的通道上,又布满了五个电子信号屏蔽器的电线、七个被告人话筒的电线、两台摄像机的电线和其他电线。一但发生火灾,很有可能会有人被绊倒,再严重些甚至会发生踩踏事件。
合议庭在作出封闭法庭的决定前,显然完全没有考虑到以上问题。也没有考虑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稀土高新区法院的合议庭成员作为作出“全面封闭”决定的主要责任人,发布决定时也应该为自己着想,一旦发生事故,自己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辩护律师希望,如果本案其他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暂不能解决,如应适用七人合议庭却适用三人合议庭,应在基层法院审理却到二审法院的法庭审理等问题都暂时不能解决,至少要保障所有在审判庭内参与审判、旁听审判人员的生命安全。
消防安全重于泰山。合议庭在作出一些令人摸不着头脑的决定时,一定要考虑到这点。
撰文|周哲
2020年7月7日
包头案·直击现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