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正当性的古典渊源之一:民
要比较中西正当性(legitimacy一般译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相当于哈贝马斯的Legitimität,可以作为评判现行法律的标准;不要误解为哈贝马斯的Legalität,即合法律性,以现行法律作为评判标准),两本书都不够。所以只选“民”这一关键点做比较,并不否认其他正当性的存在。要理解近代西方珉拄理论和制度的来源,尤其与中国古代对比,还得考察西方古典理论——
一、古希腊时期
柏拉图受叙拉古诱惑的失败,政治理论从《理想国》转变为《法律篇》。虽强调由法律统治,却没有论证这是怎样的法,怎样产生这样的法。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以《法律篇》为基础,完成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构建。法治的经典定义,如他所言:
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怎样才是良法?一,为了公共利益而非某人或部分人利益的法律;二,意味着对自愿的公民的统治,区别于仅靠暴力支撑的恶法和统治,所以法律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拯救;三,必须永久能维持合理的城邦整体。(参见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法治的著作,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
二、古罗马时期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体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
在塔西佗时期,王的产生须人民同意,这一习俗记载于《日耳曼尼亚志》中。这虽不是刚性制度,中世纪仍出现在神圣罗马帝国《金玺诏书》中,沿用近千年。“人民同意、贵族选举和辅政也是构成原始法制观念以及日耳曼王权合法性结构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李筠:《论西方中世纪王权的观念——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中世纪起源》)即使是基督教,上帝也不是恣意的、决定人类一切的君王,而是与人类订立契约,契约约束所有人;人类根本上与上帝虽不平等,却平等地遵守契约,这意味着人类在整体和具体上,都有主体性。
神圣罗马帝国选帝侯
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西方各国的王权,一直不能像中国君权那样强大,一直深受双重制约:外部,实在或潜在的其他政权;内部,贵族、民众和宗教。王权不但不能无视民众,甚至压制民众,还得重视民众,联合民众,以巩固自身。所以,从古希腊城邦,开始产生自觉的、实践的政治主体,即市民。古罗马虽非城邦,商品经济却更发达,私权更广泛,罗马法的市民法逐渐扩大到万民法的适用范围。古罗马虽灭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在沿袭罗马私法的精神,乃至规则,不仅说明商品经济结构未变,也说明这种结构蕴含了资本主义需要的上层建筑,如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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