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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导师谈形势】贸易数字化法律问题(上)

法嘉小助手 法嘉LAWPLUS 2022-04-10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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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是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2020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32万亿元人民币。贸易行业涵盖商品交易、金融结算、仓储物流业务板块,是宏观经济的流通大动脉。

在传统贸易生态下,企业间贸易业务均通过人工操作完成,同时贸易业务伴生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货物及资金结算风险等复杂风险,由此产业链上参与货物贸易交易企业需要投入巨大的操作成本、风险管理成本。多年来贸易行业企业一直积极应用互联网、信息化等各类新技术工具,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并保证交易安全。信息数字化是贸易行业持续多年的热点趋势。贸易数字化涉及贸易行业商业需求、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现行法律规则的适用等综合问题,本文即基于企业间货物贸易业务场景,以民商法为主要视角,探讨贸易数字化相关法律问题。

当前贸易数字化的基本动态

基于互联网技术,建设集成性统一电商交易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将贸易各个参与主体的买卖、物流、融资结算、进出口清关等业务活动全部转移到平台上进行线上电子化操作,是最直接的贸易数字化方案;该两种平台已经成为贸易数字化的代表模式。此外物联网、人工智能也不断在贸易数字化进程中找到应用空间。

在众多信息技术中,近些年发展起来的区块链技术,因其在交易主体信用风险规避、交易真实性验证及交易记录存证方面的独特价值,以及未来数字货币、资产数字化基础上的贸易交易智能合约化的前景,最有潜力成为货物贸易全新基础设施;贸易行业也成为了金融领域之外,区块链数字技术的最大产业应用场景之一。

至今已有众多境内外大型企业机构落地推出了应用区块链技术的贸易数字化项目或解决方案,这些项目及方案展现了贸易数字化的广阔前景及趋势。从全球范围来看,主要贸易中心,都已经纷纷布局数字化贸易基础设施,意图掌握未来数字化经济空间中的主导权。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动下,香港本地十余家银行在2018年就合作推出了香港区块链贸易融资平台“贸易联动”。新加坡本身则于2018年推出一站式数字贸易平台——互联贸易平台(Networked Trade Platform,简称NTP),协助企业数字化并简化贸易流程,以加强新加坡全球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该平台目前已经开始实际交易。

当前在贸易数字化领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投资了企业区块链软件公司和全球银行联盟,即R3;R3则联合全球十余家大型银行机构开发了Corda区块链金融交易平台。2020年5月宝武集团与国际矿业巨头力拓即在Corda平台上完成了整船大宗铁矿石交易,贸易数字化的浪潮已经扑面而来。

在此贸易数字化的趋势下,国企机构及企业也不甘落后,央行牵头推出贸易金融平台,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建设银行、宝武集团、中化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央企集团也争先开发并向市场推出贸易金融行业的区块链应用平台。

基于区块链的技术方案框架的整体相似性,传统贸易金融业务的商业逻辑的既定性,境内外机构开发的各类区块链平台解决方案都具有相当程度的趋同性,在推广、应用中也面临着相类似的法律、技术、商业挑战。

 贸易数字化的基本法律问题

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都包含着买卖交易、物流、金融结算等一系列交易合同达成,以及货物商品的交付和资金的结算,所谓贸易数字化就是寻求将前述完整交易流程转移到电子信息化系统内数字化完成。因此贸易数字化,可以整体上分为买卖关系达成的数字化、货物交付的数字化、资金结算的数字化等三个模块,由此会涉及合同、物权、资金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则。买卖、交货、资金结算三个模块的数字化解决方案,要保证在计算机程序系统中运行的程序及结果,在现实中能有效代表相应的交易法律行为及交易结果。由此相关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就需要与所涉及的法律规则相适应,其中包括:

  1. 贸易合同的数字化方案需要遵循民法项下合同的成立规则、电子签名法律规则等;

  2. 交货的数字化方案,需要在现行物权法律规则空间中,寻找可数字化的能表征贸易交易标的商品所有权的法律工具;

  3. 资金结算的数字化方案,则涉及遵守包括电子汇票、电子发票,以至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规则。

在贸易数字化的几个模块中,资金结算数字化(特别是货币数字化)主要涉及政府行政管理性法律及政策问题,以下主要从交易合同的数字化、货物交付的数字化等两个方面分析贸易数字化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提示的是,限于本文篇幅,暂只从中国民法典规则及司法实践视角阐述相关问题。

贸易业务项下

交易合同数字化的法律问题

按照一般合约法的原则,贸易合同的达成就是贸易当事方对交易条件信息一致确认,从合同法律基础规则角度上,贸易合同与其他任何类型的合同没有差异。因此贸易合同本身的数字化,采用一般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解决方案即可,即确保数字化贸易合同的签名人身份可识别,并表明签名人认可贸易合同中的交易条件数据。在中国大陆已近生效十余年的《电子签名法》为贸易合同的电子化提供了清晰法律支持,市场上电子签名服务业务也已经十分成熟。

在贸易业务中,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应用还方兴未艾,其限制或推广障碍,主要不是法律上原因,而是企业贸易业务习惯。由于贸易合同本身的数字化主要提供了便捷性,其在安全性方面,与传统纸质盖章版合同各有优势。一般货物贸易对具体的经营企业而言,通常不属于高频、标准化业务,贸易企业习惯并愿意付出人工成本,以传统方式处理合同。贸易合同的数字化进一步推广,实际上依赖包含交货、结算整体贸易流程的数字化发展,通过该发展使贸易更安全、贸易融资更容易,从而会促使贸易企业有真正的积极性,将传统线下贸易业务转移到线上进行。

当贸易全流程都能在线上进行时,贸易合同的数字化就有可能会超越一般电子合同层面,而实现“智能合约”化,而达到真正的贸易数字化,即合同在签署后,可以不受人为干扰、阻挠,而是按照嵌在合同中的代码化交易执行条件自动履行,从而彻底消除了合同违约风险。该种真正数字化意义上的“智能合约”的达成,从贸易业务角度看,已经不是贸易合同本身的问题,而是集合了货权及交付并资金结算等元素的综合法律事实,例如一个智能合约的有效达成,不仅要从合同法规则研判,还要基于物权法规则,进一步研判嵌入智能合约的货物所有权的有效性问题,法理上的债权与物权行为捆绑在了一起。而在传统线下贸易中,买卖签署生效,与签约当时货物的存在与否、所有权的归属是不相关的,签了合同、交不出货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可分离的。

目前贸易数字化尚属早期,值得重点研究还是贸易全流程数字化的基础方案涉及的专业问题,以下即讨论贸易业务全流程数字化的核心问题——贸易交易标的货物的数字化及相关法律问题。

贸易项下商品

“交付”的数字化

是贸易数字化的核心问题

交易合同的数字化达成只是完成了贸易数字化的第一步。与完全数据、符号化的金融交易不同,贸易业务涉及实际具有物理存在性的货物商品的交付,该商品的交付是买卖及物流交易合同的具体执行,这个交付行为已经远不止于信息数据的传递。

货物商品交付的数字化,则涉及到商品的法律所有权及货物资产的价值如何实现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数字化传递。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作为贸易标的的实物商品资产,如何在法律和技术上实现数字化。如果商品资产不能够数字化,从而不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转移、交付,则贸易全流程数字化从根本上就不能实现。

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商品资产数字化的方案无法从商业或技术上随意创新,在中国国内落地贸易数字化项目,商品资产数字化方案必须在现行民法典项下的物权规范下进行;而民法典项下,贸易项下交易的货物作为一种动产,其转让的方式是“交付”,显然有形的货物商品是不可能在计算机系统中交付的。  由此,货物商品的数字化,必须要在当前民法典物权规则下,寻找可行的制度空间。

实务导师介绍

赵钢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钢律师拥有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业务领域18年工作经验,专注于铁矿石、煤炭、焦炭、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品等大宗商品国际贸易领域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并注重研究全球大宗商品现货及衍生品市场体系及供应链规则、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系、贸易专业知识管理体系,致力于应用系统化知识及经验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贸易电商平台企业、贸易金融机构、物流企业、投资基金等企业,提供贸易运营风险管理、法律专业支持、交易对象资信管理、合规管理、创新贸易模式设计、大宗商品电商及贸易数字化方案设计、贸易纠纷解决等贸易整体专业咨询服务。

赵钢律师本科、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加盟金诚同达之前,曾在辽宁省人检察院审查起诉处任职三年,办理全省性重大案件;在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任职七年,负责矿石、煤炭、焦炭等大宗散货贸易业务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事务;至今已经拥有累计21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律师执业以来担任众多大宗商品贸易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了多家大型国企央企新增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风险及合规管理,包括管理体系建设、风控合规管理团队建设、运营及业务发展专业支持,协助这些企业的贸易业务稳健成长、并跻身行业领先地位,由此积累了深厚、系统化的贸易业务风险及合规管理经验。

赵钢律师也十分注重持续贸易领域知识经验的分析,为中国行为法学会、上海律师协会、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关学院等学术机构、众多大型企业持续提供大宗商品贸易专题或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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