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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原创 | 浅谈对国有企业非党员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管理

方达咨询研究院 方达咨询 2022-10-21

随着国有企业转型发展需要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浪潮不断推进,越来越多涌现出非中共党员身份的职业经理人加入国企大家庭,并且身居高位要职。那么,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原则下,围绕如何管理非党员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更好地支持他们履职尽责的问题开展讨论,对国企改革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

首先,需要先了解一下,理论上国企领导很少有不是中共党员的,但又为何允许选拔非党员担任领导职务,个别还成为主要领导。根据方达咨询实例分析,一种情况是,大学毕业一直在政府部门供职或国有企业工作,从基层干起,有些人发展成为党员,有些人未能成为党员,但由于业务综合能力极强,企业发展离不开你,领导用人离不开你,只要你拥护中国共产党,都会纳入干部考察提拔范围之内,而且在区县级平台公司常见30多岁任职高管甚至一把手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企业处于市场竞争行业或专业性强领域,需要引入外部优秀人才,选聘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的。俗话说“存在即需要”,毕竟一党执政、多党合作是党的政治制度,从而合理存在着国企领导职务上非党员身份人员,特别是在国有独资集团下属企业中很常见。

那如何合规地管好国企非党员身份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确保他们分别有效的履职行权?按照《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2号文)、《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6号文)以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等政策要求,基于方达咨询管理实践,可以从管理机制、决策规则、权责事项、领导排位、党员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探讨,根据董事长、总经理两个领导职务分开阐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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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党员董事长的管理

在36号文、《条例》第十四条中均规定了,坚持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可当董事长不是中共党员时,便无法兼任党委书记,党委书记还得有另外一个人,这样对企业和管理是不利的,原则上不会这样任命,但非绝对,其原因前已述及。因此,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分任的背景下,寻找过渡、适用的管理方式使其不影响治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决策效率,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1.在管理机制上,以公司章程为准绳,审慎地明确“三会一层”之间权责边界,特别是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权责,将其植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为各治理主体共同遵守的基本依据,既有利于通过公司章程体现法律效力,也有利于破除领导个人角色之困,以清单管理、动态授权为抓手破解权责之谜。

2.在决策规则上,召开党委会时应安排非党员董事长列席,开展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前置讨论时,充分征求董事长个人意见,并且党委会在前置研究讨论时严格依照聚焦于“四个是否”判断标准,重点把好政治关,不对董事会最终决策进行干预,真正落实董事会职权。而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进入董事会任职,董事长虽作为董事会成员之一,权利与其他董事是平行的,但由于兼具董事会有效运作的“第一责任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多重身份,责无旁贷地承担着董事会“关键先生”角色,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双向任职的领导在董事会中应认清角色,不可利用党委委员职权干扰董事会决策。

3.在权责事项上,基于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会分为(1)党委会直接研究决定事项、(2)党委会研究通过事项、(3)需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等三类,而董事会分为(4)董事会审议需向出资人报批事项、(5)董事会决策前需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6)董事会直接决策事项等三类。其中,董事会(4)(5)事项纳入党委会(3)事项范围,而董事会(6)事项党委会则不能干预,应直接交由董事会决策即可。

4.在领导排位上,企业在开展涉外事务工作时,应当相机调整领导个人排位顺序,若属于党内事务范畴工作的,党委书记作为首要领导排位在前,若属于经营事务范畴工作的,董事长作为首要领导排位在前。

5.在党员发展上,在充分尊重个人政治意愿的前提下,企业党委可优先将非党员董事长列为党员发展对象。但根据《条例》和党员发展相关规定,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成为一名正式党员至少等待2年时间,按照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由此看出,从申请入党直到担任党内领导职务是需要较长时间的,总体来说,担任党委委员至少需要5年,担任党支部(党总支)书记至少需要3年。因此,特别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建议党委定向发展且宜早为佳,进一步契合政策方向和完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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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党员总经理的管理

36号文要求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条例》第十四条强调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可当总经理不是中共党员时,便不能兼任党委副书记,从而无法在党委领导班子任职与参与党委会决策。因此,在党委书记、董事长一人担任的前提下,面对总经理不是党员的状态,寻找过渡、适用的管理方式使其不影响治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决策效率,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1.在管理机制上,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机制,全面梳理并完善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经理层权责事项,优化经理层决策机制。同步制定总经理向董事会工作汇报制度,形成工作闭环,使得董事会更加大胆授权。同时,建议加速推进经理层成员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授权董事会市场化选聘总经理,建立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

2.在决策规则上,召开党委会时应安排非党员总经理列席,必要时征求总经理个人意见,并且董事会与经理层应各司其职,两者不可越俎代庖。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比如利用会前、会外开展非正式沟通,就具体事项与总经理充分交换意见,还可以建立协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用于解决需要多组织共商、多部门协作事宜或制度不明确而涉及的新工作新问题。

3.在权责事项上,按照上述党委会、董事会权责事项分类,基于董事会(6)事项范围,由董事会将部分事项、或一定限额标准以下事项的权限授权给经理层,并随之动态调整,以提高经营决策效率。

4.在党员发展上,在充分尊重个人政治意愿的前提下,企业党委可优先将非党员总经理列为党员发展对象,具体规定参照同上,并也建议党委定向发展且宜早为佳,进一步契合政策方向和完善治理体系,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SUMMARY

最后,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部分深水区、新领域还需进一步摸着石头过河,但无论改革处于哪个阶段、采用怎样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非党员国企领导人员现象未来预计更多,但只要把握政策核心要义,以企业发展与利好为中心,“一企一策”灵活处理非党员国企领导人员管理问题也是必要的。此外,既然围绕国企领导人员开展了话题,顺便强调一下党委在确定人选时评价标准到底是什么。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已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敢于担当,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这20字正是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唯有以此为镜,对照修正,臻于至善,才能胜任国企领导岗位和扛起国企责任担当。

对了,再多说一句,如果您现在是国有企业非党员中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也挨上了德才兼备、工作突出、领导认可、员工拥戴等这些关键词,抓紧时间递交入党申请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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