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系列原标题为《“翻墙”文章后记——最近几个月的一些思考》的文章涉嫌违规而遭删除,因此整个“后记”系列尚留有一个“空位”供笔者自由发挥。本文发布之际,该公众号听众恰好突破了7000;因此笔者欲借此契机,与读者朋友们聊聊近三个月以来“翻墙”问题法律写作的心路历程,并抒发该“法律话题”之下的其他感受。目录 一、“翻墙”文始末 1、行政处罚问题研究宣告终结 2、第一篇文章“火爆”之始末 二、本公众号定位:不是、也不会成为商业性质的自媒体 三、永远不要相信“大V”能够正确讨论法律问题 四、以“舆论”监督”法治“毫无希望 附录一:关于其他平台的联动 附录二:后续文章更新计划(暂定) |
从5月至8月,笔者就“翻墙”的行政法问题共撰写6篇文章,总计六万余字,内容涵盖了以下六个方面:第一篇实际上是基于兴趣而作的简单讨论,为了便于理解和传播,特意增加了趣味性并减少专业术语的使用,其中不乏情感的宣泄,且未遵循严格的体例,因此被学长评为“知乎风”十足;
第二篇讨论行政处罚的“神秘主义色彩”,其本意系为了反对“对翻墙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妄加揣测。持此观点的大部分人之本意,系为了对“单纯翻墙系违法”的不合理现象进行开脱和“澄清”,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他们的立场和结论实际上与笔者并无二致。但实际上他们陷入了完全错误的讨论和论证方向,笔者对此亦甚为反感,其原因便在于:结合第五篇文,即一份案例检索,便可发现,实际上:针对翻墙进行处罚的30多个案例中,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相对人真的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前述恶意揣测“最可恶之处”便在于“没有调查就说不负责任的大话”,最终后果便是:不仅对实际遭处罚之相对人构成诬陷和网暴,亦辜负了他们对“社会舆论伸张正义”之合理期待。第三篇文实际上系第二篇文章的延伸,其目的在于告知公众,若行政机关真的秉持“神秘主义”的作风,其直接后果便是:“一切行政救济规范都被成功架空,一切体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金科玉律,于顷刻间毁灭”。
第四篇产生之契机在于“常德津市处罚案”曝出,系笔者为“蹭热点”而作,亦是为了履行五月份曾许下的诺言——继续讨论“行政救济”相关的话题。此外,笔者在该文首段亦提出,一切纸面上的讨论和研究若想真正发挥作用,尚须在实践中进行尝试,行政复议便发挥了此项作用。唯独最后一篇,笔者就全网关于“翻墙”(行政法)问题的几乎所有既有观点以文献综述形式作了全面梳理、总结和评价,亦史无前例地回顾了1996年-2000年的中国互联网历史,试图尽可能客观地揭示相关文件的立法背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六篇实乃笔者三个月以来利用闲暇时间进行研究的终局性成果,亦可称其为“收官之作”。因此在文中我也下了断言称:与“翻墙处罚”相关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在笔者能力范围内)实已演进到了极致,到了“进无可进”的地步。可惜这篇的实际传播效果并不好,阅读量甚至连2000都未达到,这与笔者行文冗长且不加凝练的缺陷息息相关,但亦须考量“舆论逐渐平息、话题丧失热度”之因素。事实上,笔者根本未曾想到第一篇文章能“火起来”。当初写作的原始动力系产生自4月中旬一次“偶然”的法条检索,结合18年广东省韶关市案例,发现关于“翻墙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存在可疑之处,后在同学的鼓励之下开始着手研究并作文。五一期间我把初稿发给同学看,他回复道:“你这东西要是能发出去,开学我请你吃烤串。”有趣的是,在文章发布之时我的公众号才初创不久,仅有区区17个粉丝,且都是同学。(而之所以将公众号取名为“不能使用该名称”,起初系为了讽刺知乎等开放社区大肆进行审查,因此笔者希望在一个孤立的安静写作空间中沉淀下来,摒除浮躁情绪。)起初,文章产生了不错的反响。但到了发布第七日,相关数据已显“大势已去”的趋势,阅读和分享数量越来越少,文章眼见着即将被抛弃于这座“公众号孤岛”里吃灰……而滑稽之处便在于,5.19汉滨处罚事件曝出,“翻墙”话题再次引起关注,其直接导致笔者这篇“过气”的拙作“原地复活”。当时我和朋友炫耀道:自媒体往往都是“主动蹭热点”,而我却玩了一出“热点蹭我”。正当我沾沾自喜之时,才发现,原来文章的“火爆”大约有一半系微博自媒体的功劳。而其中打头阵的更要当属一位叫做“望月酱_”的博主,其转发直接给我带来了2万的流量。然而她在转发之时对文章的评注却着实把我惊出一身冷汗——“墙本身违法”之暴论赫然标注在文章之上,令我接连好几个夜晚辗转反侧,担忧该标注恐生事端……但神奇的是,微博和文章竟然皆未被封禁。
至此我才恍然大悟——这篇文章的火爆实在是包含了太多巧合和运气因素。假使没有4月中旬那次(基于好奇心而)做的法律检索;最终的结局很可能是:这篇文章将永远静静躺在这个公众号里(或笔者的电脑中),以“区区几千阅读量”结束它短暂的生命;而在这之后我也将不再有任何动力继续讨论和研究这一话题并撰写剩余的系列文章。从这个意义上看,能在公众号平台以这样的方式遇到并结识各位,实在是荣幸之至,也系一种弥足珍贵之缘分。
二、本公众号定位:不是、也不会成为商业性质的自媒体实际上,笔者以“写作平台”或“写作空间”冠于此公众号的简介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与所谓”自媒体“区别开来。一来,笔者在此写作的原始动力来自于兴趣和提升自我,话题选择并非一味迎合时事热点,而是充分考虑自己的兴趣所向以及专业知识储备,发文亦没有固定频率和时间——从这个角度看,实在没有成为热门(商业)自媒体的潜质。
二来,自己本身没有自媒体运营的基础知识和多余的精力,亦不掌握任何其他平台的流量资源;除了写原创内容,实在无力通过其他渠道招揽关注度。因此笔者希望能踏踏实实继续自己的求学之路,以期未来干好自己的本行。从这个意义上看,拥有一个公众号于我自己的意义在于“锦上添花”、权当学习之余的“闲(yóu)趣(shǒu)雅(hào)致(xián)”。其三,笔者长期进行远程实习,有少量的经济来源,作为在校生,于经费不足之时亦可恳求爸妈资助,因此并无以运营公众号“挣钱”的兴趣和动力。因此,三个月以来,至少有两人曾私信邀请笔者“商务合作”(即公众号平台常见的接广告),但我皆没有理会。最后,虽然笔者近几个月常纠缠于“翻墙处罚”的问题,或表现出“愤青”的味道;但实际上,我完全无意模仿某些营销性质的自媒体,打着“说真话”的旗号,成天揭露所谓“社会黑暗面”,营造“领袖”、“先锋”、“有良知”人设,消费关注者的情绪。三、永远不要相信非法律出身的“大V”能够正确地讨论法律问题——以马前卒为例既然与“自媒体”撇清了关系,笔者便想趁此机会对某些讨论“法律”话题的自媒体进行吐槽和批评。下文便以“睡前消息”(马前卒)为例。
首先看看“睡前消息”此前对“翻墙行政处罚”事件的观点:
从这篇文中明显可见,马前卒没有任何行政法相关的基本常识。其在文中看似提出了颇为有价值的观点,但实际上却暴露了其知识的匮乏。笔者曾在某篇文章介绍,“行政复议”的本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救济”只是附属功能,而在这一环节之后尚有行政诉讼专门承担救济功能。因此,行政处罚的权力、以及处罚后复议的“再审”权,当然应当由行政机关自己享有并做决定。而倘若司法机关此时长驱直入,反而系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凌驾,违反了宪法对国家机构基本功能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也是为什么行政法学界,常存在行政法法律解释权冲突的疑难问题——即在行政诉讼环节,法院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解释的边界究竟为何,其可否随意驳斥行政机关的在先解释?这关系到行政与司法的分野和抗衡。
因此,在明白上述常识之后,再看马前卒撰写的回答,便可发现其观点的可笑之处。(可吐槽之处其实还有更多,不再赘述)
再来看看“睡前消息”此前的另一个关于法律的暴论。关于此前热议的“王振华”案,其提出了一个政策,即:强制“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将巨额律师费用的5%让与给公诉人和被害人,用以聘请法律顾问——以此达到刑事审判的实质公平。我的同学则在“”睡前消息“的对应知乎回答下展开了无情吐槽和批判,令我看得十分过瘾。马前卒的无知之处便在于,其真的以为刑辩律师的华丽辞藻能够影响法官的审判而导致控辩不平衡。然而实际上,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仅有“少得可怜”的辩护权和相关权利,对于实体审判的影响力实在是小得可怜。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依旧包含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所谓英美法系律师凭借花言巧语便把“有罪”的说成“无罪”,在我国领域内永远只能存在于电影和小说之中。此外,他似乎认为,花了巨额律师费请来的律师,可以把“公诉机关”打得落花流水(我猜测原因是他当年“快播案”庭审看入迷了),甚至出于“同情”或“怜悯”,还要求被告人为与自己对立的公诉人请法律顾问用来对抗自己,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也。相关的事件还有很多,正如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件中,人们往往将话题着眼于立法缺陷,甚至展开了提议“修改法律”行动;但前述话题又和案件本身有何关系呢?归根结底,他们仅仅出于对个案的愤怒,便要动辄修改法律。甚至,“明德先生”、“呦呦鹿鸣”等自媒体纷纷顺应民意,津津有味地论证“最高可死刑”、“突破上诉不加刑”等荒谬论点。很多时候,社会舆论之所以倒向错误的观点和讨论方向,很大程度上便“归功于”这些无良自媒体的哗众取宠。他们实际上根本无意严谨地探讨法律问题,而是以“煽动愤怒情绪”、“和读者产生共情”为至高目标。然而法律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像当前b站、知乎、公众号等平台所呈现地那样——简单、充满趣味、易产生共情。否则,法学生也不至于对着一篇论文题目苦思冥想迟迟动不了笔、对着难到爆炸的题目掉光头发也想不出正确答案……这是一个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精细化的时代。由于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这便决定了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终其一生也只能掌握某一领域内极其有限的专业知识或专长。在此基础之上,这也是一个专业门类特定领域知识体系爆炸的时代。即意味着,任何领域的某一个特定问题,其研究深度可能已然达到常人甚至是专业领域内其他人难以企及的程度。归根结底,虽然法律系广义人文社科的一部分,其门槛并不高,人人都可评头论足一番;但要正确思考、讨论问题,并得出正确结论,依旧须以一定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而与此同时,即使是个法学生,也不是对什么“法”都敢发表意见——因为你民法学得再好,刑法则可能很烂;行政法基本框架达到了精通之境地,却可能对“行政合同”、“行政给付”等具体的疑难问题毫无见地。这时我们便可发现,自媒体就“法律事件”蹭热点的最大缺陷和矛盾之处就在于——真正掌握流量资源和话语权的人,往往不是对特定法律专业领域精通的人;其没有能力进行严谨的研究,并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这又是一个信息过载、快节奏的自媒体时代。一则社会事件的报道从进入公众视野到火爆、再到“过气”,一般只需7天时间;随着“旧闻”的陨落,一个个新的事件又迅速窜至“热搜榜”,令人应接不暇。因此,并非科班出身的“自媒体”此时更加感到时间紧迫——任何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媒体,唯须以极快的速度将一个个事件包装成“作品”推送至用户端,以此牟取单一热点事件的流量红利,而在知乎等开放平台,亦旨在快速积累点赞数量以获取基于算法的“前排位置”。而一旦事件的讨论已达“白热化”阶段,即意味着前述“流量红利”也在迅速贬值,此时对于自媒体而言,这一话题的可变现空间就愈发狭小——因为已然火爆的作品率先占据了主导地位;此时姗姗来迟者再发“翻旧账”之内容,往往使人陷于审美疲劳,而不愿再点开欣赏。因此,对于一个法律门外汉来说,为了抢占先机,其研究和撰文的时间十分短暂,甚至连了解法律基本常识的时间可能都没有,更别提作出正确评价了。因此,对于法律话题,相当多的自媒体往往照搬他人既有观点,或仅仅以“博人眼球”的标题+毫无营养的内容蹭一波热度。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太愿意在“知乎”平台回答法律相关的问题,因为笔者永远竞争不过专业的自媒体团队,他们往往会率先发布回答并收获大量点赞;而热点事件的回答数量可能达到上千,一旦黄金前排位置被占据,便使后来者的内容再无得到曝光的可能性。当然,亦可时刻关注社会热点、甚至提前预测热点,并准备时刻撰写回答,但这实在是个过于浪费时间的方式,也令写作的乐趣荡然无存。对于这样的现象,是否值得批判呢?我亦认为不能苛责。
归根结底,每个人都很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专长——至少在2020年5月2日-8月7日,这个世界上唯独笔者一人有闲工夫、有兴趣、能不计时间成本地关注“翻墙处罚”话题并撰写文章。而相当多的自媒体,根本没有意愿进行法律问题的解读,而是时刻践行“挣钱”的商业目标。而相当多的读者、观众对于特定领域问题的兴趣也实在有限,其完全可能无所谓自己接受正确亦或是错误的信息。但在这一章,笔者依旧有个由衷但又天真的愿景,希望商业自媒体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便肆意输出博人眼球、未经考证的观点,而是应当对其他专业领域知识怀有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此外,也希望更多人能在自己的专长范围内,参与到“对抗错误观点”的斗争之中。此观点系笔者在近三月“翻墙”话题研究中的感想。一个直接证据便是下列表格(引用自案例检索文);此29例翻墙处罚仅仅是威科先行数据库能够搜集到的,若考虑到相当多的地区行政机关并未对接数据库、亦或是疏于公开处罚决定,实际存在的处罚案例可能早已过百。而可怕之处便在于,近几年的新闻,往往使人们先入为主地认为,对翻墙的处罚真的只有“常德津市”、“广东韶关”、“陕西汉滨”三例。笔者在相当长的时间亦错误以为相关处罚仅有零星数例。
从中我们可得出一个很简单的结论:以“事件报道”为驱动力的社会舆论运作,永远不可能企及问题的实质,因为人们无法真正接触到议题讨论的基石——即某一事件的真实情况、以及类似事件“普遍程度”的统计学数据,人们终究是在对着“自媒体喂给人们的‘可疑’材料”评头论足一番罢了。
此外,便是前文所提及的“舆论生命周期”问题。笔者一直相信,无论网民对一个个新闻事件如何趾高气昂、议论纷纷,只要热度消散,就再也无人关心事件中受害者的结局或事件所反映的问题得否解决——“毕竟,零星几个人因为翻墙受到处罚,和我又有什么关系呢?”
热点事件的快速更迭,最终导致:没有任何一个社会问题能够真正依靠舆论获得终局性的解决;因为事件的阴霾还未消散,人们便已迫不及待地对着下一起热点事件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了。
由此,笔者不禁产生了一个邪恶的想法——希望尽快出现下一例翻墙行政处罚;这样舆论就可以继续就“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网络”的概念进行讨论和辨析了哈哈哈。(手动狗头)
由于目前笔者希望将本公众号平台构建成了一个“比较正式”的法律写作空间,因此每每更新内容愈来愈感到拘谨和严肃,令我喘不过气来。
因此我又开了一个新的公众号“可以使用该名称”作为补充,用来更新不那么正式的内容,其涉及的内容包括:
①一些零散、非正式的法律(案例)检索;
②生活日常记录;
③法律议题之外的感言;
④兴趣爱好领域(合唱、计算机、古典乐)等文章;
⑤其他文章。
目前已经以测试为目的发布了两则案例检索:
①【案例检索系列】经营性用房征收情形下的承租人拆迁利益保护
②【案例检索系列】避风港原则检索报告
关于“知乎”平台,笔者已疏于打理,但亦可作为一个备用的平台。
关于静态网站,笔者临时利用Github搭建了一个静态页面,但尚无足够精力予以完善。
关于github页面的建立,
由衷感谢公众号听众@Ranđ ø m?的建议。
另,笔者还拥有一个长期租用的域名,但尚未启用,聊作备份。附录二:后续文章更新计划(暂定)
① 关于“翻墙”相关的刑法问题——以刑法第285条第三款为核心
②「电子游戏连续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研究」系列
③《平安经》可版权性的探讨以及“下架”的合法性依据
④ 针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立法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