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产品:分红型寿险,谜一样的存在(2000-2018年)
分红型寿险,谜一样的存在
(2000-2018年)
百度一下“分红保险(分红险)”,你会发现“分红险就是一个陷阱”“分红险就是一个坑”“分红险的猫腻”“避开分红险,就避开90%的保险坑!”“分红险中你不知道的秘密”“分红险从设计之初,就带着填坑的光荣使命出现在市场上”……
看来,分红险对于消费者就是“谜一样的存在”。
“谜一样的存在”,是指此人或物具有一定影响力,且非常神秘,独树一帜;让人无法摸透,无法接近,给人虚幻的感觉但却真实的存在。
保险产品提供分红形式源于相互保险组织。对于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会员)同时也是所有者,因而全部盈余既来自于会员也终将归于会员。为了应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竞争,1776年英国公平人寿推出了分红保险。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分红业务可分配盈余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保单持有人,让保单持有人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相互保险组织保单持有人具有股东和保单持有人双重身份,红利分配不存在股东和投保人间的冲突。股份公司一般只是将分红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进行独立核算,但是存在投资收益、费用如何在分红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分配的问题,这就产生了分红险不透明的问题。
从分红保险产品利源分析的角度归纳,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损)、死差益(损)、费差益(损)、退保差益(损)、再保差益(损)、评估差益(损)以及其他差益(损)等。红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守的定价假设。
精算师在产品定价时无法准确的预测未来的投资回报、费用发生、死亡率、退保率等变量,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结果的稳定,在定价时会采取比较保守的假设,导致实际收取的保费可能高于产品运营所需要的保费,从而可能产生盈余,如果在经营过程中确实产生了盈余,保险公司通过分红将盈余返还给投保人。
这就是分红险,一个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的险种,却无法给消费者一个透明的结果,却要掩盖其本质的目的是为了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结果的稳定。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评估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保单持有人可以获得红利分配。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保险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第二,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
第三,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表1给出了2000-2018年分红险经营数据情况,包括分红险保费收入、分红险增长率、寿险保费收入(不含健康险、意外险)、寿险增长率、分红险占比等指标。
从图1可以看出,分红险增长率波动巨大,一些年份增长率超过100%,而一些年份又出现负增长,一种完全找不到北的感觉。
从图2可以看出,分红险在寿险中的保费占比先升后降,从2000年的1.01%增长到2013年的86.29%(2010年一度达到89.74%)后又降低到2017年的39.17%,2018年占比快速回升,达到55.44%。
从图3可以看出,寿险各类型(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保费占比情况波动较大,总体来看是分红险和普通险之间的博弈,此消彼长。
分红险与GDP、总人口、利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储蓄存款总额、M2供应量、股票市场指数、债券收益率曲线等指标密切相关,这是我们的直观印象。
图4给出了分红险增长率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之间的关系(数据未剔除通货膨胀率影响)。可以看出,大多数年份,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高于分红险增长率;2013年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放缓,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同步放缓,但随着人均GDP达到发展中国家水平,分红险增长率在2017年开始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
图5给出了分红险保费、寿险保费在居民新增储蓄总额中的占比。分红险在新增储蓄中的占比先升后降,从2000年的0.18%上升到2010年的20.42%后又降低到2018年的14.25%;寿险在新增储蓄中的占比波动较大,2018年一度达到46.85%,这一方面说明了保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投资品种的局限性。
5分红险思考
“分红险从设计之初,就带着填坑的光荣使命出现在市场上……”这句话,好像意义深远,更是彰显分红险“谜一样的存在”。
2013年8月2日,原中国保监会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但对于分红险和万能险仍规定预定利率上限是2.5%。
2015年2月16日,原中国保监会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但对于分红险仍规定上限是2.5%。
原中国保监会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路线图,“成功”的迈出了第一步、第二步。我们期待的第三步却走得有点远!
2015年9月25日,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变相的完成了所谓的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很明显,高于3.5%我也不批)。
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中给出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和消费者“没半毛钱关系”!
从监管政策变动上来看,分红险的存在是保护保险公司,消费者受益的基础是保险公司受益,所以这也就注定了消费者不满意,注定了分红险是“谜一样的存在”。
前面提到分红险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损)、死差益(损)、费差益(损)、退保差益(损)、再保差益(损)、评估差益(损)以及其他差益(损)等。这些我们看看就行了,保险公司为了方便,我查阅了各家公司的报告,基本上只有利差益(损)与消费者有关。
我又查阅了近20年各家公司的分红险报告,发现利差益(损)与保险公司自己的投资收益关系也不大。
此时,我们可以毫不客气的说,消费者的分红更多的是来自于“拍脑袋”,来自于“对标公司”,来自于“沆瀣一气”,来自于“默守陈规”,来自于“谜一样的存在”……
20年过去了,分红型寿险的预定利率一直维持在2.5%左右,红利水平基本每年维持在1%-1.5%之间(下面的分析取1.5%),这样的产品消费者得到了什么?
基于2000-2018年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存款利率数据采用了年末的数值,如一年内利率变化多次,未作时间加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以及原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投资收益率等数据,我们简单分析一下实际收益率(预定利率+红利)、实际三年期存款利率、实际保险投资收益率(实际值是在名义值的基础上扣除了通货膨胀的影响)三者之间的关系。
通过图6可以看出,实际收益率略高于实际三年期存款利率,但波动性远远大于三年期存款利率;实际收益率小于实际保险投资收益率,此时我们不仅要反问分红险也是用来“填坑”的?
分红险,绝对不能被标榜成“分红险绝不赔钱”“分红保单一定抗通胀”“分红保单投资报酬率的诱人”,显然通过图6可以看出,分红险在考虑通货膨胀情况下一些年份已经出现负收益,分红险在多数年份收益率都低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所以说的多了就成“陷阱”了。
普通险,“存在即合理”的背后逻辑是“填坑”,填2000年以前利差损的坑。为啥分红险,一个出身“目的性不纯”的险种成长为了“填坑”或“被填坑”的工具。
我们都知道“黑箱理论”,是指对特定的系统开展研究时,人们把系统作为一个看不透的黑色箱子,研究中不涉及系统内部的结构和相互关系,仅从其输入输出的特点了解该系统规律,用黑箱方法得到的对一个系统规律的认识。
分红险,我们无法分析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构和与其他险种的相互关系,而是要消费者根据保险公司整体情况和分红险的预定利率和红利水平关系及行业影响因子得到该分红险的结构和功能规律。
显然,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经营“分红险”,我们的消费者都要成为“黑箱理论”专家方可。
最后,希望分红险能走出“谜一样的存在”,走向“神一样的存在”。
注:本文数据来自于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和小编通过各家公司收集整理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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