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文娱行业税务检查重点及自查要点
本文所讲税务检查指的是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例如,各地针对文娱行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经营性质偷逃税的行业检查,对经营范围为音乐、影视制作或名称包含某某工作室的,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在主管税所的税务检查中能够直接排除风险的,则企业移入白名单,仍可正常经营;存在偷逃税风险的,则根据企业自查补税情况、税收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况,决定是直接通知企业补税,还是转入稽查程序,由稽查局正式立案稽查。
以下就税务机关的检查方式、文娱从业者暴露出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以供文娱从业者及时充分有效应对税务检查,在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同时,将风险责任降到最低。
一
税务机关检查重点及文娱行业从业人员自查提纲
第一步:围绕企业注册成立、经营方式开展自查
1.根据工商登记的负责人信息,联系确认登记的经营者是否为企业实控人,登记的实控人是否实际为演艺人员亲属或员工设立,实际为演艺人员控制?
2.实控人名下是否有其他关联企业?
3.如有关联企业,是否有共同的上下游经营业务?与设立注册的众多个独之间在经营和股权架构上是什么关系?
4.个独企业是否在登记注册的地址经营?是否签订有场地租赁合同?个独企业的流水中是否有房租等费用支出?
5.企业的经营模式以及主要经营场所、员工人数?
6.业务如何开展?是其他机构已经谈好指定由具体人员承接的?还是需要自己主动去寻找业务?
7.经营收入是否主要为实控人本人的劳务收入?是否经营业务由实控人个人就能独立完成?
风险归纳:未在实际经营地经营,无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存在虚构业务、未实际开展经营的风险。业务由第三方指定特定人员完成,未自行寻找业务拓客的,存在所得性质应属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的风险。
第二步:对个人是否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进行判定
8.是否知道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劳务所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区别是否清楚?如不清楚应当及时了解并对企业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判定。
9.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主要是个人的劳务收入?
风险归纳: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将实控人或他人取得收入,利用个独企业核定征收政策,拆分或转换收入性质,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第三步:涉及处罚幅度、后续案件可能走向的提前考虑
10.如果企业存在涉税风险,是否愿意配合税务机关提供业务资料或在检查环节主动自查补税?
风险归纳:曝光的文娱行业税收违法案件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行为性质不同,例如检查前主动自查补税的,不定偷税,要求补税+滞纳金,不移送税务稽查;稽查程序主动配合说明问题的,1倍内处罚;逃避、干扰稽查的,重罚。
二
税务机关曝光的相关案例中看文娱从业人员的涉税风险
(一)容易忽略:关联企业之间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风险
穿透股权追踪或依据银行流水追踪,部分注册在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目的在于摊薄或隐匿非洼地地区总部公司利润,从而降低税负。
例如A、B、C三家个独企业同属甲控制,甲同时还设有D有限公司,D公司拥有品牌、资源和核心业务,为了转移D公司过高利润降低税负,将D公司的业务根据内容进行拆分,渠道宣传拆给A,短视频制作拆给B,海报等平面设计拆给C。
提醒关注的是:如果上述业务真实,那么核查重点就是后文要探讨的A、B、C三家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确为经营所得。如果业务虚假,则A、B、C属于利用税收洼地政策向D公司虚开发票,达到D公司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构成偷税,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还存在虚开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风险。
(二)争议最大: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个税风险
通过前述税务机关的核查思路,不难发现,对1人从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定性,当事人自己是如何认识的,关系到对企业的定性处理。
税务机关公开曝光的偷税案例,让文娱行业谈“转换收入性质”色变,所谓转换收入性质主要是指将主播演艺明星取得的直播等收入,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收入,利用两种所得不同的计税方式少缴税款。
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到35%,而劳务报酬最高至45%。简单的转换收入性质并不会偷逃巨额个税,洼地的税收核定征收政策才是背后罪魁。部分园区,代账公司提供从注册到报税、核定征收一站式服务,园区工作人员甚至主动招揽、推销上门,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后,综合税负可低至5%以内。
所以,税务机关的行业性检查中,都会了解个独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判定所得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多地区税务局都在对人大代表的建议答复或是官微中,对两种所得性质区别进行解读。判定方法主要就是第一部分列示的问题内容。
(三)责任最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业务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是以个人名义签劳务,还是个独名义签经营合同,与税务机关之间会发生应不应该补税,是否构成偷税的行政责任之争。
而一旦核查出业务虚假,例如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虚假合同,税务机关会沿着资金流查证资金是否最终回流至实控人员的个人账户,此时则涉及到虚开的刑事责任风险。
三
企业如何在税务检查环节妥善配合
税务机关检查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把企业查死,前期检查是例行排查风险,所以如果问题严重的,这时候是最好的化解时机,小瑕疵能够梳理清楚的,税务机关也不会一杆子打死。当然,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理念在全国各地来讲并不均衡,应当如何应对,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地方特色的,但大环境一定是依法征管,全国统一执法尺度的。
(一)风险判定:先了解自己的问题属于哪一类
我们前面分析了税务机关会问什么,主要查什么,企业对照分析自己的问题,属于哪一类,初步测算在最严格的执法尺度下,企业可能承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额度。提醒企业关注的是,在税务机关检查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可以避免偷税定性。
(二)资料梳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经营及业务资料
根据税务机关核查业务范围,提交相应年度的业务资料。主要包括签订合同、银行流水。如果企业有完整的账簿资料的,建议企业提前梳理所有的账簿凭证,形成体系。
另外,不能排除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尽完善,直接接单干活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可以提交替代资料,包括提供设计、咨询、演艺推广、直播、演艺等服务过程中留存的宣传物料,工作底稿等。
(三)定性之争:业务真实+签约在前、收入在后,以经营所得核定的,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
纳税主体在业务发生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体还是以个人劳务的名义提供相关服务,直播、演艺收入并不一定都是劳务性质收入。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聘用员工,保障主播、演艺人员履约,具有经营性质的,不能仅因核定政策的享受而认定偷税。
即便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人经营,也可以通过提供租赁或买入的相关设备,经营业务开展的相关过程,包括推广业务的一些支出等,来综合证明经营性质,与税务机关进行良性沟通。
四
主动自查补税的时点对纳税人意味着什么
根据国税办函[2007]513号,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自我纠正补缴补报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主观故意的,不定性偷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示的一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也明确援引了上述文件,对纳税人在检查前主动缴纳的税款,不定性偷税,不予处罚。
但纳税人也应谨慎把握补税的时间节点,在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环节,主动补缴税款有适用该条文的空间,如进入稽查程序,以稽查局下发《检查通知书》,正式立案为节点,则可能仍会被定性偷税,网络主播孙自烜偷逃税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另外,是否主动自查补缴税款还会直接影响纳税人受到处罚的轻重。一般而言,主动补缴税款的,罚款会在1倍以内,而如果没有主动补缴税款情形的,则罚款幅度在1-5倍的法定基准期间,许多案例中,纳税人最终受到3倍以上的处罚。典型的如邓伦偷逃税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其主动自查补缴的部分,处0.5倍罚款;对其未主动自查补缴的部分,则处4倍罚款。
五
文娱领域税务风险升级,纳税人怎么办
近年来,文娱领域影视明星、网络主播通过借助税收洼地、转换收入性质逃税因数额巨大引发各界关注,甚至有呼声要求研判明星巨额逃税是否入刑,加重偷逃税案件的惩处力度。
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特别提出要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此之前,针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士逃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多次发文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税收征管趋势可见,文娱行业的税务风险形势日益严峻。行业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各从业人员,应重视税务风险排查,结合业务实质,客观判定所涉风险类型及后果,并逐步实现业务的全面合规。
薛载华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并购重组涉税审查
於建冬 律师
业务领域: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并购重组涉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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