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虚开农产品发票骗税案高发,出口企业的3类风险与5个辩护要点
近年来,农产品行业成为虚开、骗税案件的高发行业。结合我们的实际办案经验及对大量实务案件的观察分析,我们总结了农产品虚开骗税案的高发原因、2种业务模式、3类法律风险,并提出5个抗辩要点,以下撰文分享。
一
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特性导致农产品虚开骗税案多发
二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的2种业务模式
从农产品收购发票与出口退税的关系看,开票与出口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两种,这与出口退税的原理和政策具有直接的关系。而实务中,这两种模式下均有虚假出口骗税的业务发生,并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真实案例:湖南9家皮草公司虚开骗税案
((2021)湘0981刑初406、482号)
2019年3月至4月,刘某波、胡某林等人共同出资在沅江市高新区工业园注册沅江市波某泰皮草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
2019年11月26日,刘某波等人联系杜某粮等人实施虚假出口骗税行为:杜某粮等人通过自行采购的少数真实服装以及多数废旧服装帮助刘某波配货,通过波某泰等公司以貂皮等品名申报出口。刘某波等人则利用10余名农户的身份,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亿余元,利用虚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1789万余元,实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35万余元。
2022年6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判处刘某波、胡某林等人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模式2:上游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向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在该种业务模式中,出口退税的主体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主体分离,存在上游企业和下游出口企业两类单位主体。在正常的出口业务中,上游企业向农户真实收购农产品后,开具相应的收购发票;上游企业将农产品销售给下游出口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出口企业将农产品出口至境外;出口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并按照“免、退”办法取得退税款。
真实案例:云南水果出口骗税案
((2019)云26刑终295号)
2012年5月,龚某才在麻栗坡县天保口岸成立桂府边贸公司,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等边境贸易进出口业务。
2012年9月,桂府公司代他人将需要出口的水果以桂府公司名义报关出口,从而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从启航商贸、泰运来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申报出口退税。启航商贸、泰运来等公司虚开发票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
截至2013年8月,启航商贸、泰运来等公司以销售梨、石榴、葡萄、李子等水果给桂府公司的名义,共计向桂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5份,桂府公司利用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共计骗取退税626万余元。
2019年12月31,云南省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文山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龚某才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三
农产品虚开骗税案出口企业面临的3大风险
(一)暂缓暂扣退税、视同内销征税、无法再适用退税政策如果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嫌虚开,出口企业将面临暂缓暂扣退税处理,一旦查实虚开,出口企业会被追回已退税款并视同内销征税。而如果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还会导致出口企业无法再适用退税政策,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二)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如果出口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以通过上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即构成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
(三)构成虚开、骗税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出口企业通过上游供货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后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骗取行为,如果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则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化解农产品虚开骗税刑事风险的5个抗辩要点
(一)虚开、骗税数额不清,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对于各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共同的证明要求。由于虚开、骗税金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轻重,因此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中,虚开、骗税金额必须查清。而对于存在真假业务混合的案件,则需要分清真实业务与虚开骗税业务,不能笼统地以发票税额或退税数额定罪量刑。在(2017)琼刑终60号判决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即以一审法院认定海南中渔公司、周程、袁媛高报价格,骗取348万余元的数额事实不清等理由,判决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袁媛无罪。
在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中,对于生产企业采购加工能力进行核查是查实虚开、骗税的重要手段。在大量的案件中,税务、公安机关会对生产企业的用水、用电、用工、厂房等是否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出口额)相匹配进行检查,如果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与货物的购销量严重不符,则会引发极大的虚开、骗税风险。相反,如果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与进销量合理的,则能够证实购销业务真实发生,为企业避免虚开、骗税风险提供支持。这也是涉嫌虚开、骗税案时,企业有效抗辩的一条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身的生产加工能力与进销量不匹配并不必然推导出存在虚假采购(虚开进项)或高报出口(骗税)的行为,如果企业存在委托外部加工的情况,办案机关也应对此进行查明,而企业则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委外加工的业务量,打消办案机关的怀疑。
本文转载自“理税”公众号平台,作者为我所合伙人薛载华律师,於建冬律师。
薛载华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并购重组涉税审查
於建冬 律师
业务领域: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并购重组涉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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