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万亿资金,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又一重磅文件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刚刚发布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涉及“万亿资金”
先简单介绍下
什么是保险资管产品
办法的适用对象和出台背景
具体办法后面说...
No.1
保险资管产品
①什么是【保险资管产品】
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接受投资者委托
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
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
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②产品形式
1.债权投资计划
2.股权投资计划
3.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4.其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③产品定位
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④《办法》适用范围
1.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2.养老保险公司
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3.跨境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跨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⑤《办法》出台背景:万亿规模,总体稳健,缺少统一制度安排
1.万亿规模
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
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2.总体稳健,缺少统一制度安排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
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No.2
禁止刚兑、财产独立
①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时
1.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3.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②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
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产品财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No.3
两大“合格投资者”
①自然人
②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
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No.4
资管、托管、专业服务机构
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3.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4.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5.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6.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②托管人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③专业服务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
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
具体的责任和资质要求,文末查看。
No.5
责任+自律+监管
①管理人责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②行业自律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③监管主体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④登记交易平台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采用集中统一的模式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No.6
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
①投资金额
1.合格投资者投资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保险资管产品投资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②投资者人数
单只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
保险资管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③禁止通道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
④嵌套及穿透原则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No.7
风控体系+风险责任人
①风控体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保险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有效管控和应对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
②风险责任人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
③内外部审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纳入公司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审计工作,并依法向银保监会报告。
No.8
过渡期要求
①过渡期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②过渡期内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银保监会认可后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产品进行全面规范,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
No.9
配套细则,后续出台
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
但是,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
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
①债权投资计划
②股权投资计划
③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
等配套细则
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办法内容很多
大家后台回复
“资管产品暂行办法”
下载仔细学习一下吧
copyright © 2019 Thirteen Actuaries. All Rights Reserved.
往期回顾
☼ “13精”数据库丨
“13精”数据库问世,我们致力于成为深度垂直于保险业的WIND
☼ 保费大排名丨
〖2018年保险公司保费大排名〗寿险新单负增长,太保人寿重回前三!大地超越中华联合!-致敬艰难的2018年!
☼ 公司编制丨
破解保险公司经营杠杆难题之二:保险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定编多少合适?
☼ 竞争力排名丨
曾经是万能险,现在是分红险?—2019年一季度寿险公司“13精”综合竞争力排名榜
81家财险公司,谁是利润、规模、风险平衡的NO.1?—2018财险公司“13精”综合竞争力排名榜
☼ 监管评价丨
关注我们
13个精算师
雪球、头条号、微博:13个精算师
邮箱:thirteenactuary@163.com
小编微信号:xxjss13
在看的你,一点很“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