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7的愿景与现实:取其精华,因地制宜,为中国保险行业负责!
2018年11月,IASB投票将IFRS17的实施延迟1年,至2022年1月1日。各国对于是否按照其执行的态度也各不相同,中国目前尚未表示是否执行I17,但是却已经开始就相关准则征求意见。
2018年12月,财政部推出中国版IFRS17,向社会征求意见,参见《最新!财政部推出中国版IFRS17!——险企可以松口气啦,因为……中文真的比英文好读!》。
虽然,前路仍不明朗,但是,大型险企皆已开始准备,无论是成立相关工作小组还是从招聘需求都可窥见一斑。
关于I17,“13精”之前已经跟大家聊了很多,今天,我们整理了泰康集团财务精算企划部负责人杜辉先生2019保险财会理论与实务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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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7的 愿景与现实
本文主要从保费收入、计量、列报和实施成本四个方面思考I17~
1. I17的历程
从1997年,IASC收集并分析了多个国家保险会计处理的区别,迈出了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保险会计的第一步。
2004年,IFRS4率先发布,标志着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的结束。2009年,中国开始执行的《2号解释》,就是在借鉴IFRS4的基础上制定的。
为了完善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在三易其稿(2007年讨论稿、2010年和2013年的征求意见稿)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终于2017年上半年正式颁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更多关于I17的前世今生,参见《德勤文启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将打开准备金“黑匣子”》
2. IFRS17的愿景与现实
然而,IFRS17颁布之后,多数国家认为准则仍存在待确定的问题,纷纷推迟执行,为此,IASB投票将IFRS 17的实施延迟1年,至2022年1月1日。
I17的出发点是美好的,为的是解决跨行业的对比性问题,提升保险公司盈利的透明性。
但是,I17带来的变化也有很多潜在的不利因素,对国内保险行业带来的收益未必大于成本!
从收入方面,由于保险收入的确认遵循I15,要提供服务后才能确认收入,而且剔除“投资成分”之后,会导致国民长期储蓄需求被忽视。
从计量方面,资产和负债都基于当前市场利率进行计量,考虑中国国情,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波动加剧。
从列报方面,报表结构虽然重新调整,损益表改为利源模式,但是透明性的改善有限,仍不能完全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成果。
具体的,接下来我们逐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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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收入
1. 新准则执行后,保费降至51%
为与IFRS15保持一致,主体针对已承诺的保障及其他服务转让所确定的收入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提供服务而预计有权收取的对价。
这意味着主体:
①在保险收入中排除任何投资成分;
②在其履行保险合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在每一期间确认保费收入。
具体地,剔除投资成分后,保险收入由四个部分构成:
①CSM(合同服务边际)
②RA(风险调整)
③保险赔付(死亡、疾病给付等)
④费用
以一张保单为例,按照我们的测算,执行I17之后,保险收入在保障期内,约为CGAP的51%;保险收入在缴费期内,约为CGAP的25%。
2. 剔除投资成分,或扭曲经营结构
为了使保险业务收入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 IFRS 17准则要求类似银行储蓄的投资成分从保费收入中剔除。
一方面,I17的要求过于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了长期储蓄功能;另一方面,寿险的储蓄侧重长期性,是为保户提供的另一种保障,应该与银行理财或公募基金的短期理财功能区别处理。
如若按照I17执行,或将迫使险企改变产品和经营策略,向纯保障型产品转型,降低必要的储蓄功能,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
3. 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难以统一
在行业内仍不可比
IFRS 17下,合同服务边际根据当期内服务的转让而确认计入保险收入。具体地,需识别保险保障单元CU,进而分摊每期金额 。
但是,IFRS17仅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责任单元应反映所提供的保障的数量,可通过考虑每项合同所提供的利益及其预期保险责任期限确定。
类似于现行准则,保险保障单元CU的选择直接影响CSM摊销的速度。
以下图为例,我们选取两个载体,两者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差异不大,但是前十年载体2的收入比载体1高80%。
由此可见,IFRS 17准则并未改善行业内各公司之间的可比性。
4. 预期保险赔付存在主观判断
IFRS 17下,收入中预期保险赔付与实际保费收入无关,也不是实际赔付支出,而是由公司精算假设估计的预期赔付,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线存在差异。
与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类似,由于假设的不同,仍旧会导致差异,影响行业内可比性。
以上图为例,虽然整个保险期间内假设2的收入略大,但是部分年度收入差异较大,例如前五年假设2的收入比假设1高25%。
5. 费用部分考量不够充分
保险收入中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应包含获取费用的摊销和实际维持费用。
IFRS 17准则规定,保险获取现金流仅包括销售、核保和启动一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成本,系统性地分摊到各期,确认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
包括续期佣金在内的其他成本属于费用,其预期金额和实际金额在当期分别计入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
这样会导致各年间收入/费用波动较大,且由于续佣,第二年费用反而超过首年。
保险获取现金流明确排除了续期佣金,导致收入模式不合理,影响报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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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1. 准则的要求不兼容国内监管要求
根据准则要求和TRG讨论,法律形式上的单一合同通常才是符合会计准则核算要求的最小计量单元,即使考虑实质,一起销售、风险相关、共同失效的主附险成分也不应该分拆,而应一起计量;
而国内无论是监管,还是保险公司精算和财务实务,大都按照传统、分红、万能、投连等分险类管理、以单个险种进行计量;
对于单一合同的理解,准则与国内监管要求存在巨大的差异,若盲目跟从国际准则,忽视国内历史和现状,将对系统实施、公司管理、行业监管造成重大困扰。
2. 折现率以当前市场利率计量
对行业和地区的适用性须考证
IFRS 17准则中,保险负债以履约价值计量,市场变量与公允价值类似,折现率基于当前市场利率;这在理论上比较完美,可以降低会计错配,但实务中对寿险业和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值得商榷。
当前市场利率计量负债会增加短期波动,即便在金融业发达的国家,也并不适用寿险业的长期性。基于摊余成本计量或采用稳定的折现率,并匹配相应的资产,更有利于寿险业财务表现。
准则在降低会计错配的同时,也将更加凸显经济错配;而国内金融市场还有待成熟,短期内经济错配难以消除:
①国内可投长期资产相对较少,目前寿险公司固收类资产的有效久期约6.4年
②长期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寿险的负债久期普遍在十年以上,且随着行业回归保障,还将继续拉长
折现率实时波动叠加经济错配,将导致利润和净资产的波动,报表的呈现令保险公司承压,迫使企业由长期价值经营被动转向短期财务管理,不仅增加管理成本,更使得经营理念与保险本质发生偏离。
3. 采用初始锁定折现率曲线
造成难以解释的负债成本
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初始锁定折现率主要用于:
①CSM计息
②CSM解锁时所吸收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变动的金额
③采用OCI选择权时,确定保险财务费用 IFIE 分解至损益的部分
国内金融市场下,远期收益曲线存在异常变动,将造成未来年度负债成本的波动。
当公司不采用OCI选择权时,负债成本将是当前和初始利率的混合,进一步加重了财务业绩的解释难度。
当几十年之后,仍然采用几十年之前的初始锁定折现率曲线,与其他行业成本法计量金融资产/负债时所采用的实际利率 法不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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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
1. 仍未解决透明性、可比性的问题
为了提高保险业利润的透明性,损益表改为利源的形式,“黑盒子”准备金提转差分拆到各项损益科目中,这一初衷是美好的。
但是,新的损益表几乎所有科目都是根据公司假设计量,有限的披露信息不足以提高透明性,并影响财务报告在各公司之间的可比性,对于管理层、投资者或监管机构财务报表仍难以解读。
2. 可能引起投资者和消费者
对保险业的误读
一方面,投资者可能会以保险收入作为分母计算利润率、费用率等指标,导致利润和费用被放大和误读。
另一方面,公司赚取利润(CSM)、渠道和公司成本(费用支出)、客户利益(预期赔付之保险成分)三者的关系更加清晰,可能被质疑公司利润高、渠道和运营成本高、保障功能弱。
最终导致,传统财务指标不能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本质,可能引起投资者和消费者对保险业经营指标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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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成本
1. 过于复杂,可操作性差
带来沉重的实施成本
IFRS 17准则为了追求完美,在实务操作中要求过于精细,相比其它准则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成本投入要求更高。
根据一项全球保险公司高管调研,为了实施新准则:
①35%的保险公司预期将投入5000万欧元以上,对于净保费50亿欧元以上的企业,这一比例高达79%;
②37%的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组建超过50人的财务实施团队,对于净保费50亿欧元以上的企业,这一比例高达68%;同时,还需要大量精算和IT专业人员的投入。
2. 建议合理简化细则
①计量单元
准则要求:仅明确要求合同的合并,并未要求保险成分的分拆,TRG讨论要求从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
建议:结合监管要求及国内保险业务特征,对最小计量单元的确定给出明确指引。
②选择权和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
准则要求:保险公司需要计量,并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尽管允许进行一定简化,但不以违背计量目标的前提)
建议:允许险企采用随机模型方法或简易因子法,可参考CROSS的方法,并定期根据市场信息进行校准;也可以参其他国家的做法,由监管机构定期生成并公布经济情景供行业统一使用。
③非金融风险调整
准则要求:主体应当披露用于非金融风险调整的置信水平。
建议:方法上参考现行准则(如情景对比法),同时统一给出指引,以确定行业可参照的置信水平。
④过渡及追溯
准则要求:主体应当追溯应用IFRS17。若切实不可行,则可应用经修改的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
建议:吸收中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二号解释的成果,允许以报表切换日的现行准则剩余边际作为CSM,而不再进行历史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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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精华,因地制宜
为中国保险行业负责
国际上,欧洲、韩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计划推迟执行IFRS17,并认为准则仍存在待确定的问题。
国内保险业已存在多套准则,各准则应在理论、方法、假设上形成一致性的管理体系:
①目前正在修订的偿付能力监管和法定评估准则如何反映会计准则的影响?
②未来价值评估如何在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发挥作用?
③税务规则如何进行变更、对财政的影响如何处理和过渡?
中国在采纳新准则时,应从财务报告的基本原则出发,审慎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的规则。
声明: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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