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刑事资讯要览【4月5日—4月11日】
涉刑事法规速递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
2021年4月5日,浙江省检察院公号发布资讯,金华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加大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适用,着力实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该《意见》建立梯度式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分为“应当适用、可以适用、不得适用”三个层次:第一,微小刑案原则上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第二,三年以上刑期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第三,本着人性关怀原则对“特殊群体”可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第四,对民营企业家案件能不羁押的就不羁押,并强调刑罚手段与其他手段的综合运用,构建相关配套健全完善的监督体系,以此改变“构罪即拘、构罪即捕”的做法,诠释“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充分释放司法善意。
法规链接:
解读
审前高羁押率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的弊病,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构罪即拘、到期报捕”的处理模式,而检察机关考虑到案件侦查的需要,较多的也会采取“构罪即捕”的处理方式。虽然,在逮捕之后,辩护人仍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实践的困境在于辩护人往往难以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新的情况,或者即便案件出现新的情况也可能不被检察机关采纳,从而导致各级看守所长期出现人满为患的情况。然而,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是否所有的嫌疑人均有必要采取强制性羁押措施?将部分轻罪的犯罪嫌疑人或特殊群体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否更有利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是否一定会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对于上述问题,可能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研究和调研,并形成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系统性地提出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及方式,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将司法资源用到“刀刃”上。
实时热点速递
NO.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对外披露2020年网络犯罪大数据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对外披露2020年网络犯罪大数据。据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目前网络犯罪的基本态势主要呈现以下几点:第一,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成为网络犯罪主要类型,2020年已占网络犯罪总数的64.4%;第二,网络犯罪手段花样翻新、迭代更新,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交友诈骗、退款诈骗、信用卡贷款提额诈骗、刷单诈骗等较为突出;第三,黑灰产业生态圈逐步发展形成,通常是上游提供犯罪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或开设赌场,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第四,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网络犯罪通常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第五,集团化、跨境化特征凸显,依附网络黑灰产业,以团伙或集团形式作案;第六,犯罪主体呈现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趋势,老年人与年轻人更易成为受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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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网络犯罪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从以网络系统为犯罪对象发展到以网络为犯罪工具,再到如今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独立于现实社会的空间秩序,网络已经全面嵌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之伴随的是网络灰黑产业的滋生与蔓延。当前,网络灰黑产业违法犯罪形态突出表现为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为具体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通过网站开设赌场、在网上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以及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他人洗钱等行为,由此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产业链。对此,我国《刑法》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修订、增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单位犯罪构成、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织密了刑事规制法网。当前,通过各方合理净化网络空间生态确有必要,但是刑事司法在规制网络犯罪行为时,应当着重加强对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考察,特别是对于上游、中游、下游不同阶段网络犯罪行为不能随意扩大共犯的范围,而应以行为人各自行为模式及主观认知分别定罪,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NO.2 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对外发布资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已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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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近几年,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由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率先试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提出了鲜明的司法政策:在办理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由此,实现对涉经济犯罪企业的“严管”与“厚爱”。然而,由于合规业务对于律师行业而言尚属于新生领域,如何在实践中探寻出一条适合我国企业合规的制度化路径显得尤为迫切。企业合规业务的开展不仅要求独立第三方监管人对于公司治理充分的了解,更要求第三方监管人对于行业特征、财务知识、税务管理、行政法规均有所涉猎,这对于律师而言是不小的挑战。因而,对于执业律师,特别是年轻执业律师而言,要打破专业的壁垒,扩展专业视野,不仅要在专业的“深度”上下功夫,更要在专业的“广度”上有所建树,努力开拓企业合规的业务蓝海。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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