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私募“黑名单”曝光,监管责令险资划清界线!利益输送无处遁形?
日前,银保监会向业内下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良记录名单的通报》。根据《通报》此次共有13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这也是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保险业监管首次公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不良记录名单,释放重要信号。
据报道,此次通报主要是依据《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银保监会结合现场检查以及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不良记录名单。
根据《通报》要求,各险企应依据相关规定与程序,停止与13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合作,并不得与其发生相关业务往来。此外,《通报》提示险企应审慎与13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核心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往来。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在参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活动,存在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法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将责令险企停止与该机构的业务,并商议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险企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结合《通报》要求与上述《办法》规定来看,13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所涉合规问题恐属“情节严重”级别。而透过《通报》的严厉措辞也不难感受到,未来保险业监管将对险企所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合规水平的“评估”将愈发趋严。
尽管《通报》对13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触及哪些不良行为并未作出详细披露,但『A智慧保』发现,这些私募股权机构普遍存在基金长期未清算、高管无从业资格等异常问题,且多家机构近期曾被监管机构采取警示或责令整改决定。
例如,基金业协会显示,信中利股权投资就曾因“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于2021年4月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信中利股权投资为ST信中利的子公司,法人代表是汪超涌,在国内创投圈较为知名。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1月2日,ST信中利也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主要涉及未及时披露与中航信托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与长城人寿仲裁事项等违规问题。
纪律处分决定显示,因合伙份额转让纠纷,长城人寿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对ST信中利及其子公司提起仲裁诉讼,涉及金额5.54亿元。而据了解,决定中所指的子公司便是信中利股权投资。
同样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还有深圳市盛世景投资,2022年5月,深圳证监局披露称,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2022年11月7日,江西证监局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达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中,指出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作为时任高特佳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蔡达建,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相关规定。
另需注意的是,2021年12月,入列不良记录名单的“北京久银投资控股”旗下子公司“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因涉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误导性陈述;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三项违规问题,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安民还曾有保险机构高管任职经历,曾担任华安财险副总裁、弘康人寿董事长等职务。
另外,从基金业协会给出的机构诚信信息和机构提示信息来看,北京久银投资控股、信中利股权投资、盛创伟业(厦门)股权投资等多家上榜“黑名单”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普遍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长期处于清算状态基金或投资者定向披露账户开立率低、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辖区等现象。
此外,北京新华久富资管、深圳市信业华诚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存在高管人员无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等现象。
还有此次入列不良记录名单的中吉金投(海南)投资(原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原董事长高福波因贪污、受贿、行贿等问题已落马。
提及险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当年9月,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开始允许险资正式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
近年来,一方面为助力险资应对低利率的市场环境,提升大类资产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为促进险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监管对险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限制也逐步松绑。
如2015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险资自行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使险资在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
2021年12月,为扩展险资股权投资空间,银保监会又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取消了险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5亿元;保险私募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等限制;还允许险资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等规定。
监管政策推动之下,险资也积极响应加大股权投资的力度。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规模达1.71万亿元,占总投资资产比重为7.88%,仅次于银行存款、债券、金融产品。对于强化股权投资的意义,此前『A智慧保』也曾进行过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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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险资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潜在的利益输送、监管套利风险也引起行业关注。
事实上,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于民间草莽生长起来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良莠不齐,不少经营主体存在股东结构复杂、资金来源多样、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且较难被穿透监管,以致易滋生利益输送等乱象。
近期,阳光保险集团在发布的《偿二代二期穿透监管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影响研究(四)》课题报告中就指出,受产品交易结构、管理人信息披露口径及频次、基金规模等因素影响,监管对股权投资基金穿透执行难度较大。
俨然,为更好防范险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风险,监管首度发布上述《通报》,试图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给保险机构开展此类业务时筑起“防火墙”,有市场分析人士预测,未来类似的通报或将有望常态化,并且这对许多心存侥幸、有合规风险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来说,会是不小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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