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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未支付的部分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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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税稽一罚[2022]17号
案件名称 连云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你单位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4402.1元。根据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1100000122042237486),你单位2017年1月接受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50223549-50223553,金额合计499315.4元,税额合计84883.6元,价税合计584199元)为虚开发票,上述业务中银行对公转账支付142500元,剩余441699元挂应付账款,前期对公转账部分的货物已收到,后期因润滑油质量不合格,最终没有形成交易,应对未付款部分做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7520.5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91922.61元,你单位为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9192.26元,已申报缴纳1440.21元,少缴37752.0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连云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872269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7752.05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876.0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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