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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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税稽罚[2022]6号
案件名称 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企业所得税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列支相关费用 经查,你单位列支劳务费用1084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取得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20年度无发票列支劳务费用67200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200元;2021年度无票列支劳务费用41200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200元。由于2020年度你单位亏损145021.51元,应调减2020年度亏损67200元;2021年度你单位亏损123468.16元,应调减2021年度亏损41200元。以上合计调减亏损108400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单位2020年度支付3人劳务费672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7680元;2021年度支付3人劳务费412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4560元;2022年1月至3月付1人劳务费4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480元。以上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72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NP6D21J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7680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4560元、2022年1月至3月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48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合计罚款636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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