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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2]38号
案件名称 南通***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凭证记载,取得“天津***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200161130,发票号码03441523,金额 432991.44元,税额73608.56元,价税合计506600.00元。材料当年全部领用并结转当年销售成本432991.44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张***(法定代表人汤***的老公,公司实际经营人)证实:对方供货方联系人魏***,男性,电话***********106。供货联系人自表职务:销售员。
供货是通过电话联系,相互没有见过面。你单位购买的货物是镀锌钢管,因为产品制作的特殊要求,南通当地没有这种管壁内无焊筋的有缝钢管(一种去除焊道的特殊工艺)因而天津采购。钢材重量:170吨,分别于2016年7月16日、2016年7月17日到货。会计编制的入库单时间是2016年7月23日。供货中没有订立合同,供货及结算方式是送货上门,货到现金交给送货随行人员结清货款,一手收货一手付款,没有收据,完成交易。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快递方式收得。现金来源家庭常备金。有对应产品的入库单和销售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鉴于你单位2016年度能准确核算营业收入,但成本核算不健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434.1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XU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成本资料、费用凭证不健全的情形处以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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