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协查未发现发票,但发现了暂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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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3]18号
案件名称 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杭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对你单位开展了金税协查,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检查情况如下: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抵扣、会计处理情况
检查人员翻阅了你单位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凭证,没有发现杭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也没有发现你单位向杭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况,但发现你单位于2019年7月31日借记“管理费用-培训费”,贷记“应付账款-暂估”,金额500,000.00元,摘要为“暂估”。
另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19-2020年“应付账款—暂估”明细账,你单位2019年贷方发生额900,000.00元,2020年贷方发生额2,360,000.00元,这部分暂估的成本费用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且账簿后续未见合理关联的账务处理及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2.询问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主要业务是帮客户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开展业务时会发生一些支出但一直未取得发票。在2019-2020年期间当时为了少缴税款就在账上暂估了一些成本入账,于2019年暂估列支了900,000元成本,2020年暂估列支了2,360,000元成本,但并没有和实际发生的支出对应上。
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依然未能取得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也未将之前暂估的成本做纳税调整。
你单位确认目前已经无法补开2019-2020年期间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也无法提供证明相应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缺失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应支出900,000.00不得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相应支出2,360,000.00元不得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你单位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剔除虚列成本后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按“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上限30%核定征收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7,654.37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53,105.4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暂估入账的方式多列成本用于税前扣除属于偷税,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7,654.37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53,105.46元,同时将2020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3,989.33元调整为0,因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弥补2020年度亏损3,989.33元,故追缴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99.73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0589L
处罚结果 处所上述偷税款0.6倍罚款54,515.7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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