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被判全赔!银行理财第一案
2020年4月21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遭遇“黑天鹅”事件——负油价,导致6万余户客户“穿仓”。一时间成为全国范围内影响最大的银行理财纠纷。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某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
一、判决结果
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据江苏省法院公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
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原、被告推荐的代表旁听了庭审。
二、行政处罚
12月据银保监会信息,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
银保监会称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银保监会还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也处以罚款。
三、亡羊补牢
原油宝事件后,12月商业银行对贵金属投资业务暂停新开户。贵金属业务主要涉及账户贵金属、代理金交所的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两类。账户贵金属业务,又称“纸黄金”、“纸白银”,以追踪国际贵金属市场为主,基本采取无杠杆的全额交易模式,算银行自已的产品;而代理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业务是保证金交易制度,所以会存在杠杆。
实际上,各个银行暂停业务实在是迫不得已。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十几位个人投资者通过某商业银行及该行授权的第三方投资平台参与金交所贵金属投资交易巨额亏损后,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和维权。法院最终判定投资人本金亏损部分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
裁判文书称:随着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而金融机构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专业金融机构有相应义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或理财顾问服务时,对投资者须承担受托义务,尽量避免投资者因专业性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而金融机构承担这种义务,也可防止他们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合的投资者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
之前的2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大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大师互金”)与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大师互金、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赔偿用户50%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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