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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考试】吴根洲 宋彩红 | 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模式比较研究

吴根洲 宋彩红 科举学与考试研究 2023-12-16

作者简介


吴根洲(1977-),男,河北赵县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考试招生制度与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宋彩红(1995-),女,山东诸城人,南昌大学教育发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考试招生制度与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引用本文

吴根洲,宋彩红.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模式比较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24(1):41-49.

摘要

2020年开始实施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3+3”模式,有效解决了原有“3+3”模式存在的物理弃考问题,“3+1+2”模式则通过设置首选科目的方式基本解决了物理弃考问题。然而,“3+1+2”模式衍生出来的化学弃考问题压缩了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门类部分专业类科学设置选考科目要求的选择空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则在整合两种模式选考科目要求的同时迅速解决了化学弃考的问题。三个版本《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的依次出台是一个选考科目要求不断优化、选考科目地位不断调整的过程。不断规范、优化高校的选考科目设置权是重塑高校选考科目要求科学性的必要举措。然而,物理、历史、化学三门科目的地位得以优先保障,生物、地理、政治三门科目的地位亦相应地变相降低。具有强大“指挥棒”作用的高考会放大选考科目地位的差异,这就可能导致高校专业文轻理重问题愈加严重化、高中阶段文科教育愈加边缘化。

关键词

“3+3”模式;“3+1+2”模式;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选考科目设置权;科目地位

正文

高考综合改革取消文理分科,实行三门统考科目加三门选考科目的模式,高校及专业与考生拥有了更大的科目选择权。然而,首批试点省份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避难就易投机行为:相当部分考生为了考取更高的总分而弃考物理等难度大的科目[1],部分高校及专业为了吸引生源报考而在选考科目要求设置上放弃应有的门槛要求[2]。利益双方的投机行为扭曲了科目改革的初衷,对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均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及时出台《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规范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设置,并于2020年在前两批6个高考试点省份统一开始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科目选考双方的投机行为。然而,科目选考要求实施走班制与高中教育资源短缺[3]的矛盾限制了高考综合改革向其他省份尤其是中西部省份推广。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又出台《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模式)》(以下简称《指引(3+1+2模式)》),选考科目细分为首选科目与再选科目,首选科目为物理、历史二选一,再选科目为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四选二,于2021年在第三批8个高考试点省份统一开始实施。鉴于两种选考科目模式并行加重了各高校及专业制定选考科目要求的负担且催生了较为严重的弃考化学问题,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对两个模式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整合、优化,推出《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以下简称《指引(通用版)》),自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起统一应用于已启动以及后续启动的所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目前,聚焦考生选择权及选择行为的研究较为多见,本文则着力比较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设置的选择空间,从制度层面探讨不同的《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对高校各专业(类)科学制定选考科目要求的影响。

一、两种高考选考科目

要求模式的格式类型

在“3+3”模式中,《指引(试行)》的选考科目要求体现在“选考要求”与“可选科目”两栏;《指引(3+1+2模式)》则体现在“首选科目”“再选科目”“再选科目选考要求”三栏。无论是“3+3”模式还是“3+1+2”模式,两种《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均为刚性约束,如果某专业基于特殊要求设置的选考科目突破限制,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备选项的差异,两种选考科目要求模式均形成了多种格式,且均可分为“普通”格式及变式与特殊格式,相应专业(类)的科目选择权也呈现出或大或小的差异。

(一)两种选考科目要求模式的“普通”格式及变式

“3+3”模式的“选考要求”栏设置了1-4个备选项,“可选科目”栏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范围内分别设置了1-6个备选科目(浙江省若增选技术科目,则可能存在7个备选项)。“3+1+2”模式“首选科目”栏分别设置了“仅物理”“仅历史”“物理或历史均可”1-3个备选项,“再选科目”栏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个科目范围内分别设置了1-4个备选科目,“再选科目选考要求”也分别设置了1-4个备选项。

两种模式的“普通”格式及变式相类似。如表1所示,“选考要求”、“再选科目选考要求”均设置4个备选项,其中第1备选项相同,第2备选项、第3备选项只有“2-3门科目”还是“2门科目”的区别,“可选科目”、“再选科目”均设置全部备选科目,区别在于6门(浙江省7门)还是4门科目,第4备选项区别同样在于“不提科目要求”的范围为6门(浙江省7门)还是4门科目。此外,“3+1+2”模式“首选科目”设置“仅物理”“仅历史”“物理或历史均可”3个备选项。

在“3+3”模式中,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全部15个专业类均采用“普通”格式。理学(心理学类)、医学(护理学类)、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除外)3个学科门类的10个专业类也采用“普通”格式。在“3+1+2”模式中,哲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4个学科门类全部13个专业类及理学、医学、管理学3个学科门类的10个专业类采用“普通”格式,教育学门类教育学类(教育技术学除外)与工学门类建筑类也采用“普通”格式。 

保留“不提科目要求”或“不提再选科目要求”备选项,意味着相应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设置拥有最大的选择空间,区别仅在于“3+1+2”模式设置了首选科目。“3+3”模式法学门类3个专业类(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的“可选科目”均只有政治、历史2个备选项,“选考要求”4个备选项中的第2备选项、第3备选项相应调整为“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2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由于存在“不提科目要求”备选项,这2门科目仅具有列入选考科目的优先权而不具有实质意义,该格式可称之为“普通”格式变式。

“3+1+2”模式同样存在“普通”格式变式。理学(统计学类)、工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农学(林学类)、医学(中医学类)4个学科门类的4个专业类“再选科目”均只有化学、生物2个备选项,可称之为“3+1+2”模式“普通”格式A变式。法学(法学类、社会学类)、教育学(体育学类)、历史学(历史学类)3个学科门类的4个专业类“再选科目”只有1个备选项,“再选科目选考要求”只有“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不提再选科目要求”2个备选项,可称之为“3+1+2”模式“普通”格式B变式。理学(数学类等7个专业类)、工学(力学类等26个专业类)、农学(动物生产类等3个专业类)、医学(中药学类、法医学类)、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5个学科门类的39个专业类虽有“不提再选科目要求”备选项,但“首选科目”只有“仅物理”1个备选项,因此,不应归入“普通”格式变式。

(二)两种选考科目要求模式的特殊格式

“3+3”模式中25个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为“普通”格式、3个专业类为“普通”格式变式,“3+1+2”模式中则分别有25个、8个专业类。换言之,两种模式中分别有64个、59个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为特殊格式。

如表2所示,“3+3”模式共出现6个特殊格式类型。特殊格式Ⅰ必选1门科目,细分为必选历史、政治、物理3种情形。特殊格式Ⅱ为必选1门科目、必选2门科目、2门科目中选1门科目三选一,细分为2种情形。特殊格式Ⅲ为必选1门科目、必选2门科目二选一,细分为2种情形。特殊格式Ⅳ为必选物理1门科目与必选物理、化学2门科目二选一。特殊格式Ⅴ为化学、生物、物理必选2-3门科目。特殊格式Ⅵ为必选1门科目、必选2-3门科目、2-3门科目中选1门科目三选一,细分为3种情形。

如表3所示,“3+1+2”模式共出现10个特殊格式类型。按首选科目来划分,可以分为5类;按再选科目选考要求划分,可以分为4类;按再选科目划分,则可以分为1门科目(2种情形)、2门科目(2种情形)、3门科目(2种情形)、4门科目(1种情形)共4类7种情形。

二、两种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模式中的高校选考科目设置权

采用“普通”格式在两种模式中均意味着最大的科目选择权。采用不同类型特殊格式的专业(类),其选考科目设置选择权之间存在差异且在不同模式中的差异程度有所不同。整体而言,高校及专业(类)在“3+3”模式中的选考科目设置选择空间明显更大,“3+1+2”模式增设首选科目压缩了选考科目设置的选择空间,但是,各专业(类)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

(一)“普通”格式及变式与特殊格式的选考科目设置选择权

“3+3”模式“普通”格式共有6种选考科目设置方式:没有科目要求;必选1门科目;2门科目中任选1门;3门科目中任选1门;必选2门科目;必选3门科目[4]。“普通”格式变式则减少了“3门科目中任选1门”“必选3门科目”2种设置方式。“3+1+2”模式“普通”格式有4种设置方式:没有科目要求;必选1门科目;2门科目中任选1门;必选2门科目。“3+1+2”模式“普通”格式A变式同样采用上述4种设置方式,B变式仅有“没有科目要求”“必选1门科目”2种设置方式。两种模式采用“普通”格式及变式的专业(类)与采用特殊格式的专业(类)相比,均拥有更大的科目选择权。但是,由于存在首选科目,采用“3+1+2”模式“普通”格式及变式的专业(类),其科目选择权明显小于“3+3”模式。“不提科目要求”“不提再选科目要求”备选项的存在与否,对“3+3”模式“普通”格式及变式与特殊格式之间差异的影响也远大于对“3+1+2”模式的影响。

采用不同类型特殊格式的专业(类),其选考科目设置的选择权在“3+3”模式中的差异较为有限,在“3+1+2”模式中则存在较大的差异。“3+3”模式采用不同类型特殊格式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的选择权差异为:在给定可选科目中至少必选2门科目(2个专业类,特殊格式Ⅴ)、至少必选1门科目(共22个专业类;特殊格式Ⅰ、Ⅳ)还是任选1门科目(共40个专业类;特殊格式Ⅱ、Ⅲ、Ⅵ)。“3+1+2”模式采用不同类型特殊格式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的选择权差异为:特殊格式Ⅰ、Ⅷ(共7个专业类)在首选科目、再选科目两个维度均有最大选择权,特殊格式Ⅱ、Ⅲ、Ⅳ(共6个专业类)在首选科目维度拥有最大的选择权而再选科目维度为必选1门科目,特殊格式Ⅶ、Ⅸ、Ⅹ(共43个专业类)在再选科目维度拥有最大的选择权而首选科目维度为必选物理科目,特殊格式Ⅴ、Ⅵ(共3个专业类)在首选科目、再选科目两个维度均无选择权(分别为物理、化学组合与历史、政治组合)。

(二)物理列为首选科目压缩了部分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的选择空间

在“3+1+2”模式中,有45个专业类把物理列为首选科目,完全涵盖了“3+3”模式中要求必选物理科目的19个专业类。“3+3”模式19个专业类分为三种情形:特殊格式Ⅳ中的17个专业类(理学5个,工学12个)要求必选物理或者必选物理、化学,在“3+1+2”模式中归属特殊格式Ⅸ,两种模式的选择空间完全相同;特殊格式Ⅳ中的自动化类在“3+1+2”模式中归属特殊格式Ⅹ第Ⅰ种情形,区别只是把生物科目增为备选项;特殊格式Ⅰ第Ⅲ种情形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要求必选物理,在“3+1+2”模式中归属特殊格式Ⅹ第Ⅳ种情形,区别只是历史不能再作为备选科目。简言之,物理列为首选科目并未压缩“3+3”模式中把物理列为必选科目的专业类的选择空间。

“3+1+2”模式特殊格式Ⅸ其余4个专业类在首选物理的前提下,化学作为唯一备选科目但无硬性要求。在“3+3”模式中细分为两种情况但非常接近:能源动力类、水利类、地质类(特殊格式Ⅱ第Ⅱ情形)在物理、化学中可设置为必选1门科目、必选2门科目,亦可设置为任选1门科目, 材料类(特殊格式Ⅲ第Ⅰ情形)仅仅是不能设置为任选1门科目。“3+1+2”模式特殊格式Ⅹ第Ⅱ情形的3个专业类在首选物理的前提下,化学、地理作为备选科目亦无硬性要求。在“3+3”模式中亦分为两种情况:地质学类、矿业类(特殊格式Ⅵ第Ⅱ情形)在物理、化学、地理中至少选考1门;测绘类(特殊格式Ⅲ第Ⅱ情形)在物理、地理中可设置为必选1门科目或必选2门科目。这7个专业类在“3+3”模式中物理与化学、地理3门科目地位平等,在“3+1+2”模式中提高了物理科目的地位,相应压缩了选考科目设置的选择空间。“3+1+2”模式特殊格式Ⅴ的化学类、轻工类必选物理、化学组合,在“3+3”模式中属特殊格式Ⅱ第Ⅱ情形,即物理、化学可设置为必选1门科目、必选2门科目,亦可设置为任选1门科目,选择空间同样更大一些。

“3+1+2”模式特殊格式Ⅶ的4个专业类在首选物理的前提下,化学、生物至少选其一。在“3+3”模式中细分为两种情况: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特殊格式Ⅴ)在物理、化学、生物中至少选考2门,生物科学类、口腔医学类(特殊格式Ⅵ第Ⅰ情形)在物理、化学、生物中至少选考1门。“3+1+2”模式特殊格式Ⅹ第Ⅰ情形海洋科学类等12个专业类在首选物理的前提下,把化学、生物作为备选科目但并无硬性要求,在“3+3”模式(特殊格式Ⅵ第Ⅰ情形)中物理、化学、生物至少选考1门;“3+1+2”模式特殊格式Ⅹ第Ⅲ情形公安技术类在首选物理的前提下,把政治、化学、生物作为备选科目不设硬性要求,在“3+3”模式(特殊格式Ⅵ第Ⅰ情形)中同样要求物理、化学、生物至少选考1门。换言之,这17个专业类在“3+1+2”模式中,物理作为首选科目均压缩了选择化学、生物的空间,其中公安技术类增加了选择政治科目的空间。

(三)历史作为首选科目并未对选考科目设置选择空间产生明显影响

历史作为首选科目备选项对政治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4个法学专业类影响很小。“3+1+2”模式中仅民族学类(特殊格式Ⅵ)把历史列为首选科目,“3+3”模式中也仅有该专业类(特殊格式Ⅰ第Ⅰ种情形)把历史作为唯一的必选科目,区别在于前者必选历史、政治而后者仅必选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在两种模式均须必选政治,政治学类仅在“3+1+2”模式中必选政治,对历史均无硬性要求。

历史作为首选科目备选项对“3+1+2”模式特殊格式Ⅰ(地理科学类/草学类、中西医结合类、药学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Ⅱ(第Ⅱ种情形:纺织类)、Ⅳ(交通运输类、医学技术类)、Ⅷ(植物生产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的影响体现在把历史增为备选科目(含物理或历史均可)。对采用“3+1+2”模式特殊格式Ⅰ的5个专业类而言,历史均增为备选项,其中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还增加了地理作为备选项。对纺织类而言,“3+3”模式(特殊格式Ⅱ)中物理、化学至少选考1门,在“3+1+2”模式中变为物理、历史至少选考1门,化学则变成必考科目。交通运输类与纺织类情形非常接近,只是在“3+1+2”模式中“仅历史”没有作为首选科目的备选项,医学技术类在“3+3”模式(特殊格式Ⅵ第Ⅰ种情形)中物理、化学、生物至少选考1门,在“3+1+2”模式中变为物理、历史至少选考1门,化学则变成必考科目。对采用“3+1+2”模式特殊格式Ⅷ的2个专业类而言,仅是以“物理或历史均可”的方式把历史增为备选项。

历史作为首选科目备选项,对“3+1+2”模式“普通”格式及变式覆盖的33个专业类影响复杂。对两种模式下均属“普通”格式的24个专业类而言,“3+1+2”模式增加了物理、历史必选1门的要求。建筑类在“3+3”模式(特殊格式Ⅵ第Ⅲ种情形)中未把政治作为备选科目,在“3+1+2”模式中须在物理、历史中选考1门。“3+1+2”模式“普通”格式A变式4个专业类须在物理、历史中选考1门,但对化学、生物无硬性要求,“3+3”模式(特殊格式Ⅵ第Ⅰ种情形)须在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中进行选择。“3+1+2”模式“普通”格式B变式4个专业类分3种情况:法学类、社会学类属“3+3”模式“普通”格式的变式,政治科目地位未变,“3+1+2”模式中历史、物理须选考其一;体育学类属“3+3”模式“普通”格式,“3+1+2”模式中生物科目变为仅有的备选科目,历史、物理须选考其一;历史学类在“3+3”模式属特殊格式Ⅱ第Ⅰ种情形,要求历史、地理至少选考1门,“3+1+2”模式须在历史、物理中选考1门,地理作为再选科目唯一备选科目但无硬性要求。总而言之,除历史学类外各专业类仅是增加了历史、物理二选一的限制。

三、两种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模式的利弊权衡及优化

出台《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是为了规范高校科学制定选考科目要求、引导学生基于志趣特长进行选学、选考。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了3门选考科目的边界,因此,围绕两种选考科目要求模式利弊的讨论、权衡、优化须限定在该边界范围之内。《指引(通用版)》即是在此边界范围内对两种模式选考科目要求的整合与优化。

(一)现行两种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模式的利弊

1.“3+3”模式的利弊

“3+3”模式中选考科目地位差异主要来自相应专业(类)的人才培养要求,这在物理、化学、生物3个理科科目上体现尤为明显。物理科目在19个专业类中具有优势地位,但仅在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特殊格式Ⅰ第Ⅲ种情形)作为唯一必选科目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特殊格式Ⅳ18个专业类(理学5个,工学13个)必选物理或必选物理与化学,与化学相比,物理科目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物理、化学2个科目在8个专业类(理学1个,工学7个)处于平等地位。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在28个专业类(理学3个,工学8个,农学全部7个,医学10个,其中,药学类的药事管理专业除外)地位平等。实际上,在《指引(试行)》“可选科目”栏,相同选考科目在不同专业类的排序也有差异。化学类可选科目顺序为化学、物理,其余7个专业类则为物理、化学。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排序理论上存在6种,在相关的28个专业类中出现了5种,首位为物理的专业类仅有4个,末位为物理的专业类却有11个,首位为生物、化学的专业类却分别多达13个、11个。

综合考虑物理、化学、生物出现在“可选科目”的频次、排序以及与专业类的对应关系,物理科目并没有得到额外“照顾”。若单纯从专业的直接关联性分析,《指引(试行)》比较科学。但是,物理作为基础科目还拥有更高的思维训练价值,当物理与化学、生物同样作为备选科目时,难度更大的物理就容易被弃选,这就会导致相应专业(类)生源质量的降低。理论上,“3+3”模式为各专业(类)科学设置选考科目要求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空间,有利于各专业(类)制定更为科学的选考科目要求,但是,实践中导致相当数量的专业(类)降低选考要求标准,文科类专业体现更为明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8个文科门类31个专业类中的26个专业类可以“不提科目要求”,仅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物理)、民族学类(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政治)、公安学类(政治)4个专业类设置了必选科目要求,历史学类则在历史、地理2门科目中至少选考1门。这种选考科目要求设置规则也大大弱化了历史、政治、地理等文科类科目的地位。

2.“3+1+2”模式的利弊

理论上,“3+1+2”模式通过设置首选科目提高了物理、历史科目的地位,但是,在具体规则设置上,物理的地位大大提升而历史的地位并无明显变化。92个专业类中有45个专业类(理学9个,工学27个,农学3个,医学5个,管理学1个) “首选科目”设置为“仅物理”,必选物理的专业类从20.65%(19/92)上升至48.91%(45/92),还有4个专业类(工学1个,农学1个,医学2个)“首选科目”设置“仅物理、物理或历史均可”2个备选项。马克思主义理论类“首选科目”设置“仅历史、物理或历史均可”2个备选项,只有民族学类设置为“仅历史”,其余41个专业类“首选科目”设置全部3个备选项。历史科目的地位究竟能提高多少,还取决于这41个专业类的具体选择。

由于存在6门科目中选考3门的前提条件,物理、历史地位的提升必然带来其他选考科目地位的下降。与“3+3”模式相比,“3+1+2”模式中化学、生物的地位下降最为明显。仅有化学类、纺织类、轻工类、交通运输类、医学技术类等5个专业类必选化学,地位得到保障;特殊格式Ⅸ数学类等21个专业类,化学作为唯一备选科目但不做硬性要求,化学科目在相应专业(类)(其中17个专业类与“3+3”模式特殊格式Ⅳ相同)的地位变化不大;但是,特殊格式Ⅸ其余的4个专业类与特殊格式Ⅶ、Ⅷ、Ⅹ(第Ⅰ、Ⅱ、Ⅲ情形)的23个专业类相似,化学、生物从与物理地位平等变为低物理一等,尤其是特殊格式Ⅸ(4个专业类)、Ⅹ(17个专业类)共21个专业类的“再选科目选考要求”栏存在“不提再选科目”备选项,地位下降更为明显,非常不利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这4个学科门类相应21个专业类科学制定选考科目要求。在改革实践中,生物作为难度更低的科目“因祸得福”,却也使化学科目的地位“雪上加霜”。

“3+1+2”模式设置首选科目在基本规则上赋予了选考科目的不平等地位,但是,大大减轻了高中实施“走班制”的负担,有利于高考综合改革的推行推广。“3+1+2”模式设置首选科目提高了在“3+3”模式中采用“普通”格式及变式相关专业类的招生标准。提升物理、历史科目的地位符合高校按大类招生的基本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家关于新高考改革的基本精神[5]。关键是在选考科目设置实践中如何走出零和博弈、“一刀切”的困境,防止其他选考科目地位“不科学”地下降。

(二)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模式的整合与优化

分析《指引(试行)》文本可以发现,与2017年高考相比,2020年高考6个试点省份开始实施的“3+3”模式有效解决了相应专业类的物理弃考问题。2021年高考8个试点省份开始实施的“3+1+2”模式则堵住了实践中弃考物理的漏洞从而基本解决了该问题。但是,“3+1+2”模式过度提升物理科目的地位导致化学、生物两个科目的地位降低,不利于理学、工学两个学科门类部分专业类与农学、医学两个学科门类制定科学的选考科目要求。此外,《指引(试行)》与《指引(3+1+2)模式》相对独立的选考科目要求体系给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指引(通用版)》正是对两种选考科目要求模式的整合与优化。

1.以“3+1+2”模式为基本框架对“3+3”模式的兼容性整合

目前,优化选考科目要求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设置的科学性,同时,不增加高中实施“走班制”的实际负担、避免投机性的科目弃考行为。经过整合而来的《指引(通用版)》,其选考科目要求体现在“科目范围一”与“科目范围二”两栏,第一栏是对《指引(3+1+2模式)》“首选科目”栏的调整,第二栏则是对“再选科目”“再选科目选考要求”两栏的整合。“科目范围一”涵盖3种情形:“■物理”“■历史”“□物理 □历史”。前两种情形高校没有选择权,第三种情形高校有三个选择:必选物理、必选历史、不提要求。“科目范围二”的科目要求按照备选科目数量可分为4种情形,按照有无设置必选科目(科目前标记■,为必选科目;科目前标记□,为备选科目)可分为2种情形。与此对应,“3+3”“3+1+2”两种模式中的必选科目通过“可选科目”/“再选科目”与“选考要求”/“再选科目选考要求”两栏的具体设计来表示:第一栏设置1个备选科目,第二栏设置“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1个备选项。

《指引(通用版)》规定同一高校同一专业(类)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设置相同的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理论上是对《指引(试行)》《指引(3+1+2模式)》两个版本的整合,实际却是以《指引(3+1+2模式)》为基本框架兼容《指引(试行)》并予以优化的产物。一方面,《指引(通用版)》通过规定“科目范围一”中的具体科目增加了必选物理科目的专业(类)数量;另一方面,通过高校自主选择必选科目增加了设置必选科目的专业(类)数量。与《指引(试行)》相比,《指引(3+1+2模式)》、《指引(通用版)》要求必选物理的专业类从19个依次增至45个、56个(及7个专业类的21个专业),必选化学的专业类从0个依次增至5个、51个(及5个专业类的21个专业),必选历史的专业类一直仅有民族学类1个专业类。目前,高校仅在“科目范围一”选择“不提要求”时才能体现出“3+3”“3+1+2”两种模式的区别,前者是真正意义上的“不提要求”,后者是指对考生必选物理还是必选历史“不提要求”,等同于“物理或历史均可”备选项。

2.选考科目要求的优化与选考科目地位的升沉易降

《指引(3+1+2模式)》通过规定首选科目明显提高物理科目的地位而使化学、生物两个科目的地位明显下降。由于一般认为生物科目比化学科目的难度明显更低且仅有化学类、纺织类、轻工类、交通运输类、医学技术类等5个专业类要求必选化学,实施“3+1+2”模式的8个高考试点省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考化学问题。相应的,生物科学类、材料类等部分理学、工学专业类与农学、医学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科学性受到了极大挑战。《指引(通用版)》“旗帜鲜明”地提升了化学科目的地位:理学门类的10个专业类、工学门类的30个专业类(其中,纺织类的服装设计与工程等3个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的食品质量与安全等4个专业除外)、农学门类的全部7个专业类(其中,林学类的园林专业必选生物而化学为备选科目)、医学门类的8个专业类(其中,药学类的药事管理专业除外)均同时把物理、化学作为必选科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4个门类61个专业类中仅地理科学类、心理学类、建筑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护理学类等6个专业类未把化学作为必选科目,其中医学门类的3个专业类要求化学、生物两门科目至少选考1门。物理、化学成为必选科目大大提高了理科类专业(类)的招生质量与科学性,但是生物科目地位的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物科学类与农学各专业类招生科学性的提升空间。

《指引(通用版)》凸显物理、化学两个科目难以替代的地位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一,高校专业文轻理重问题愈加严重化。相比于物理科目“实实在在”的地位,历史科目的地位名实难副,仅民族学1个专业类规定必选历史。选考了物理科目不仅可以选择理科类专业也可以选择大多数文科类专业;选考了历史科目不仅难以选择理科类专业,在部分文科类专业也会受限。相比化学科目地位的明显提高,地理科目仅作为法学门类3个专业类、教育学门类的体育学类、理学门类6个专业类、工学门类7个专业类、农学门类的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等18个专业类与“科目范围二”无科目要求的哲学门类、经济学门类、文学门类、管理学门类、艺术学门类全部22个专业类及社会学类5个专业类的备选科目,政治科目仅作为政治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的必选科目,作为法学类、民族学类与“科目范围二”无科目要求的27个专业类的备选科目。第二,高中阶段文科教育愈加边缘化。依次出台的三个版本《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对选考科目的地位不断调整。物理、历史、化学三门科目的地位得以优先保障,生物、地理、政治三门科目的地位亦相应地变相降低。由于学生选择素养的缺失[6],当只有一个物理必选科目时,考生可以策略性地选择生物与另一个文科类科目而弃选化学;当不得不同时选考物理、化学时,生物往往亦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具有强大“指挥棒”作用的高考会放大选考科目地位的差异,文科类科目在高中的地位因而将更加边缘化。高考改革作为我国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尚有可以逐步完善的空间[7]。选考科目改革既是高考综合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有待于不断完善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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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日报》头版转6、7版报道高考改变77级大学生命运(纪念77、78级大学生毕业40周年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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