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伟:高校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及其匡正
高校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
设置的功利性及其匡正刘希伟
(宁波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作者简介:刘希伟,男,教授,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院长、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历史与理论、考试招生制度与政策研究。
摘 要:如何破解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及由此导致的本科人才培养困境,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命题。针对高考“3+3”、“3+1+2”模式,教育部先后出台2018版、2019版选考科目要求指引,但难以彻底消除高校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2021年,教育部基于实践经验又出台了通用版选考科目要求指引。作为新高考选才科学性的重要完善举措,该指引最大特点在于强化了理工类招生专业对物理和化学的选科要求,可以有效匡正理工类专业选考科目设置功利行为,规避赋分保底机制,优化高中教育教学生态。同时,对于更好落实高中、高校立德树人任务,实现未来中国科技自立,包括破解科技卡脖子问题等,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新高考;选考科目;选考指引
2014年,国家正式启动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浙江与上海成为首批试点省市。其后,第二、三批省市区分别于2017年、2018年进入新高考综合改革。2021年,新高考综合改革启动后的首批本科生完成大学学业,同时又有甘肃、黑龙江等第四批七省区进入新高考综合改革序列。至此,全国已有21个省市区实施了新高考综合改革。
此轮新高考综合改革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遭遇一定的挑战。[1]就高等教育一端而言,这种挑战的基本表现即是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本科人才培养困境。事实上,由于自由选科带来的理工类专业人才培养挑战,在2017年第一批新高考考生录取入学后即开始显现,教育部对此及时进行了引导和规范。2018年1月,针对“3+3”模式出台了《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以下简称“2018版指引”)[2]。同时,在“3+1+2”高考模式开启的第二年即2019年,又出台了《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 模式)》(以下简称“2019版指引”)[3]。那么,两版指引对于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功利性的矫正效果如何?教育部为何又在2021年制定发布了《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以下简称“2021通用版指引”)?[4]“2021通用版指引”的预期政策效应如何?本文拟在回顾新一轮高考科目改革历程,讨论高考科目改革理想状态基础上,着重剖析2018、2019版指引下高校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并针对“2021通用版指引”的政策效应作一前瞻性思考。
一、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理想状态问题
本轮新高考综合改革,其初衷在于打破以往文理分科模式,赋予考生与高校一定的选择权与选择空间。简言之,即是高校自主设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考生根据选考范围自主选择三门学考科目。这其中,一个基本前提假设为:学生按照自身兴趣及志愿报考专业选科要求选择三门学考科目,高中校及家长尊重学生选科意愿,高校招生专业按其本真需要科学设置选考科目要求。然而,在高考这一高利害性、高竞争性的选拔性考试中,三个假设都遭遇功利性的考验——考生选择功利、高中校升学追求功利、高校招生功利,结果工具性追求交相叠加,价值性追求则被遮蔽。高校出于确保足额录取的考量,普遍在理工类专业选考科目上采行比较宽松的设置要求。尤其是在改革初期,地方普通高校的大量理工类专业可以不选物理、化学即可报考的情形比较普遍。在此背景下,高中生纷纷避选物理、化学;而引导学生及家长采取“田忌赛马”,即避开与顶尖、优质学生一同赋分,成为部分高中校的一种竞争策略。[5]考生、高中、高校的个体理性追求,最终导致一种集体非理性。实践层面的理工类人才培养困境,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理想状态问题。究竟什么是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理想状态,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多远?这是新高考综合改革中一个值得追问与探讨的关键问题。
在最理想的层面,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除了语、数、外三门,当然是同时考查考生的理、化、生、史、地、政等各科知识与能力,即全部科目以“硬挂钩”方式纳入考试范围。但这样最大弊端是学生学业及考试负担过重。于是,高考招生采取了一种文理分科的模式。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文理分科模式下文史类考生固然不考理化生科目,理工类考生固然不考史地政科目,但这并不等于说文史类招生完全不顾及考生的理化生基础,理工类招生全然不顾及考生的史地政基础。文史类考生的理化生基础,理工类考生的史地政基础,通过什么得以保证?答案是高中会考制度。这是会考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今天我们不应遗忘。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保证效果比较有限,但其终究是一种保证。否则,若是缺失了高中会考制度,那么理科生的史地政基础、文科生的物化生基础薄弱问题势必更加严重。
以往国内多数教育学者认为,会考是一种达标性考试,高考是一种选拔性考试,因而前者一直被作为标准参照考试,后者一直被作为常模参照考试。但实际上,在分数解释方面应当告别标准参照测验与常模参照测验的简单二元划分,同时不应将标准参照测验与常模参照测验视为两种测验类型。[6]从制度设计上讲,借助于会考制度的实施,完全可以实现为文科生的理化生基础、理科生的史地政基础提供一种基本的、有效的保证。只不过在实践层面,由于高校招生不与会考“硬挂钩”,考生、高中校普遍“重高考、轻会考”,会考逐渐变得有名无实,因而越到后来越难以保证理科生的史地政基础、文科生的理化生基础。正因如此,国家在本世纪初开始推动会考向学考转型。然而,不与高校招生“硬挂钩”的学考科目,在难度普遍偏低的情况下,难免不重蹈会考沦为“鸡肋”的覆辙。这一点,已为会考转型之后的学考运行实践所证明。众所周知,全部学考科目与高校招生“硬挂钩”不现实,在这样一种前提下,若能适当提高学考合格性考试的难度与区分度,保证学考实施的标准化与严格化,那么,高考文理分科模式较之“全科纳入,全科考试”[7],应该说是一种相对理想与可行的模式,或者说一种次优选择。可问题又在于,文理分科模式一直被认为简单、粗暴,强行将学生划入理化生和史地政两个“大筐”,以及无视学生的兴趣爱好,剥夺了考生的选择权和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自主权。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本轮高考综合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在于打破运行已久的文理分科模式。
然而,不无吊诡的是,针对此轮“3+1+2”模式规定“+1”科目必须在物理、历史两科中“二选一”,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向传统文理分科模式的一种回归。而当2021通用版指引出台后,又有更多人认为其基本上回归到了文理分科模式,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理工类专业向传统理综招生模式的大步回归。循此,我们应当重新反思另一重要问题:传统高考模式下的理化生组合、史地政组合,究竟是否分别为理工类、文史类招生专业的理想模式?抑或至少是相对比较理想的对应组合模式?退一步而言,暂且不论文史类专业招生,是否可以认为理化生是理工类招生专业相对理想的选考科目组合?从2021通用版指引来看,绝大多数理工类招生专业要求同时选考“物理+化学”,这在一定意义上恰恰证明了“理化生”科目是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相对比较理想的组合设置。再进一步的话,单科形式的理化生组合,抑或综合科目即理综模式分别对应理工类招生专业的理想模式?1999年启动“3+X”改革探索的“3+理综/文综”模式,可以说是对单科形式的理化生组合、史地政组合的一种否定,那么,这是否又意味着综合科目即理综模式较之单科形式的理化生组合更加科学合理?如此判断不免有些简单推定之嫌,但当初改革初衷与所持判断确是如此。最新一轮新高考综合改革又是基于“3+理综/文综”的弊端,也就是说此轮改革所持一个基本认识是“3+3”自由选科较之“3+理综/文综”更加科学,诸如有助于尊重学生的兴趣、偏好等个体差异,进而有利于文理交叉、融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等。但在首批浙江、上海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实践中,考生选科的功利性、高校招生的功利性等现象很快得以凸显,尤其是造成理工类人才培养的棘手困境,于是教育部出台了“2018版指引”。紧接着,针对2018年启动“3+1+2”模式,教育部又出台了2019版指引。至2021年,教育部再度针对“3+3”模式、“3+1+2”模式出台了2021通用版指引。
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理想状态,应当是高校不同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最优设置,一种出于本真需求而非仅仅出于足额录取的功利化考量有意降低门槛的设置状态。此种设置,应当是一种底线要求,一种充要条件。换言之,对于具体某一招生专业而言,即是考生根据其所设置选考科目范围选择的三门科目,可以为大学阶段的专业学习提供一种有效保证,而不会因为未选考某一或二科目造成大学专业学习困境。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是否理想,对于有的专业而言相对容易回答,依据以往的经验即可得以判断。比如物理是理工类专业的基础学科,应该列为必选科目。这也是第二批新高考省市实行“3+1+2”模式的缘由所在。化学也应当是多数理工类专业的必选科目。此又为2021通用版指引的核心考量所在。
一言以蔽之,对于理工类专业来说,选考科目设置的理想状态即是招生之后绝大多数学生不需要再回头补习高中物理、化学或生物。但有的专业则相对模糊,根据以往经验不易判断。再比如,高校文史类专业绝大多数不限选考科目,那么传统意义上的史地政组合也就是文综模式的生源更好,还是文理交叉形式更好?抑或没有显著性差异?就此而言,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理想状态,恐怕仍需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如果说试点之前的论证只能说是以以往经验为基础的一种事前判断,那么试点一个周期之后,应该开展一种基于有效证据的事后判断。这种事后判断,显然应该建立在扎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
二、高校理工类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
(一)2018版《指引》价值及理工类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
本轮新高考综合改革初期,为尽可能增加学生的选择空间,高校针对首批试点省市浙江、上海两地考生,在“+3”选考科目方面规定或者“三选一”,或者“二选一”,或者必考某一门科目,或者不作要求。也就是说,对于高校某一招生专业而言,其至多是要求考生必须选考某一门科目,而不得要求考生必须同时选考两门或三门科目。在此背景下,大量理工类专业仅要求考生或者在物理、化学中二选一,或者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三选一。仅有少量理工类专业,特别是一流建设大学的部分理工类专业,明确要求考生必选物理。结果,大量本身需要同时具备较好物理和化学学习基础的专业,所录取的部分学生或者只选考物理而未选考化学,或者只选考了化学而未选考物理。不难想象,理工类专业所录取考生物理或化学学习基础薄弱,势必影响大学阶段专业课程的学习。在此背景下,为大学一年级新生开设高中物理或高中化学的补习课程,成为地方普通高校一种不得已的应对举措。以首批试点省市浙江为例,包括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绍兴文理学院等多所高校都在为高考未选考物理的理工类大一新生开设“大学物理预修”课程(即高中物理补习课程),或者“大学化学预修”课程(即高中化学补习课程)。更有甚者,有的高校存在开设高中物理、高中化学补习课程的必要,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开设。
为有效解决以上矛盾,教育部制定发布了“2018版指引”。这一指引所针对的是第一、二批试点六省市“3+3”模式,其一个重要的改进之处在于突破了原来只能限考一门的规定。即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规定,在“或”的基础上增加了“和”,某一招生专业可以要求考生必须选考某两门甚至三门科目方可报考。在此之后,面向第一、二批六省市“3+3”模式招生的专业,明确要求必选物理一门的比例得以提高。但与此同时,一方面仍有不少理工类专业并未要求考生必选物理,而仍是物理、化学“二选一”,或者物理、化学、生物“三选一”;另一方面,执行“和”的招生专业非常少,仅有少部分专业要求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或者“化学+生物”等。另外,个别专业如临床医学(类)规定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生物”。不过,要求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的招生专业凤毛麟角,极为少见。
表1中招生专业(类)的大学课程体系均涉及物理、化学类课程,因此,所录取生源应该具备较好的物理和化学学习基础。由此,高考同时选考“物理+化学”成为报考这些专业的应然要求。对于高考不选考物理、化学科目的考生,他们的物理、化学学习基础大体上相当于传统文理分科模式下文科生的水平。显然,这样的物理、化学学习水平难以为大学阶段的物理类、化学类课程提供一种良好的学习基础。
从具体数据看,在以上23个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类)中,仅有1个要求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6个要求选考“物理或化学+其他两门”,2个要求选考“化学或生物+其他两门”,14个要求物理、化学、生物“三选一”即可。实际上,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是一个要求考生必须同时具有较好物理、化学、生物学习基础的典型专业,传统理综模式对于这一专业来说最为适合。与之类似的还有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类)。表1所列39个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类),仅有1个明确规定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和生物;2个要求规定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和化学;5个要求物理或化学“二选一”;3个要求化学或生物“二选一”;4个要求“化学+其他任意两门”;24个要求物理或化学或生物“三选一”即可。不难发现,表1中的18个理工招生专业(类),要求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和化学者非常少,所占比例极低。
除上海外,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五省市所实行的也都是“3+3”模式,所以,高校在这些省市招生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状况,与表1所统计大体类似。换言之,以表1所列2020年在上海招生的理工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为例,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全国高校在第一、二批新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所招理工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状况。
(二)2019版《指引》价值及理工类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
针对“3+1+2”高考模式,教育部出台了“2019版指引”。根据该指引,地球物理学类、力学类、仪器类、电器类、电子信息类、土木类、海洋工程类、航空航天类、兵器类、核工程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或者要求考生必须选考物理,或者要求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和化学。也就是说,考生必须选考物理才能报考这些专业类,此为“2019版指引”最重要价值所在。至于化学,则未在国家层面作统一要求。从下表全国(包括江苏)高校2021年在江苏招生部分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统计看,大批高校在这些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上并未执行“和”的要求,仅要求考生选考物理。如此,这些专业(类)所招录的江苏生源,化学基础薄弱成为一种必然现象。尤其是,考虑到2021年在“3+1+2”模式下江苏高考考生选考化学比例仅有19%,以上专业所录取考生的化学学习基础薄弱与否便不难判断。
从表2可以看到,2021年在江苏招生的157个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类)中,仅有105个要求必考物理,52个可以不选物理。其中,在“+2”科目部分,要求同时选考“化学+生物”的仅7个,“化学或生物”65个,“化学+其他”24个,“生物+其他”1个,不作要求的60个。其余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临床医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等13个理工类专业,均要求选考物理。但是,在“+2”科目部分,这些专业对于化学的选考要求整体上并不严格,多数为“不作要求”。要求必选化学者,仅占一小部分比例。
根据以上统计不难看出,2018、2019版指引下高校理工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设置存在明显功利性。质言之,在2018版指引下,仍有大量本身需要考生具备较好物理或化学基础的专业类并未规定考生必考物理或化学,以及诸多需要考生同时具备较好“物理+化学”基础的专业类并不要求考生必考“物理+化学”;在2019版指引下,仍有部分需要考生具备较好物理基础的专业类未规定考生必考物理,本身需要考生具备较好化学基础的众多专业类并未规定考生必考化学。高校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与考生纷纷避选物理、化学的功利性,互为因果,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并由此而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问题,诸如考生“田忌赛马”错位竞争,高中不同科目选考人数畸多畸少,以及高中教育教学生态失衡问题等。
在新高考自由选科模式下,假如高校理工类专业出于招生的功利化考量而不科学设置选考科目,假如考生基于高考分数最大化的功利性考量而弃选物理、化学,假如大学理工类专业学生由于高考未选考物理或化学而遭遇学业困难成为一般地方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院校的一种广泛存在,那么,我们的高校又何以能够为解决一系列的科技“卡脖子”问题提供优秀的理工类人才资源?可是,令人不无担忧的是,高校大量理工类专业出于招生的功利化考量而不科学设置严格、充分的选考科目。而在第一、二批新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基于高考分数最大化的功利性考量而纷纷弃选物理、化学[8],大学理工类专业学生由于高考未选考物理或化学而遭遇学业困难,已经成为一种事实。甚至在第三批新高考改革省市的部分省份,化学选考人数也出现严重下滑。基于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大学理工类专业人才培养困境,包括大学物理、化学类相关课程学习基础薄弱,以及专业课程学习困境等。这些问题在“双一流”之“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相对不那么明显,但在其余本科高校包括“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比较突出。
三、“2021通用版指引”及其正向政策效应
为从根本上矫正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功利性,教育部在吸收、借鉴2018版和2019版指引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了2021通用版指引。作为2018、2019版指引的一种升级,2021通用版指引在指引结构上以专业类为单位设定科目范围一和科目范围二。科目范围一包括物理、历史两科,高校可提一科或不提选考要求;科目范围二包括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科(在浙江可增选技术),高校最多提两科选考要求或不提。该版指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将第一、二批六省市的“3+3”模式,也“拆分”成了“3+1+2”模式。或者说,第一、二批的六省市高考科目,在形式上仍是“3+3”模式,但在实质上成为了一种类似“3+1+2”的模式。从具体指引内容来看,理工农医四大门类的招生专业(类),绝大多数都明确要求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和化学。这样,这些专业类考生的知识结构更加接近传统理科生。考虑到生物一科在新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选考比例均非常高,因此,在此指引下理工农医四大门类招生专业(类)的生源预计将有相当比例选考物理、化学、生物,也就是传统理综科目。实践证明,对于大多数的理工农医类专业,考生均需具备较好的物理和化学基础。至于农医类,还必须具有较好的生物基础。同时,部分理工类专业也需要考生具有较好的生物基础。
“2021通用版指引”在兼顾92个大类、700多个专业以及不同层次高校、不同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对于选考科目进行了统一要求。具体言之,在92个本科专业类中,65个要求必选物理,占比70.65%;56个要求必选化学,占比60.78%;55个要求必选物理和化学的要求,占比59.78%。在理工农医四大本科专业(类)中,物理和化学的选考权重有了大幅提升。在理学门类的12个本科专业类中,10个要求必选物理和化学;工学门类中31个本科专业类中,29个要求必选物理和化学;农学门类7个本科专业类中,6个要求必选物理和化学;医学门类11个本科专业类中,7个要求必选物理和化学。理工农医四个学科门类所包含的61个学科专业类中,55个要求必选物理和化学,占比高达90.16%。
2021通用版指引最大特点在于强化了对物理和化学的选科要求,可以有效解决绝大多数理工类专业出现的部分学生物理、化学基础薄弱问题,并有利于重塑正常的高中教育教学生态。
(一)匡正高校招生功利行为,夯实生源科学知识基础
作为招生主体,高校在此次新高考综合改革中被赋予自主确定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权力。但在考生避难趋易的功利性选考背景下,高校为保障足额完成招生指标纷纷降低选考要求,选考科目设置比较宽松。大量理工类专业明知学生须有良好“物理+化学”基础,甚至是“物理+化学+生物”基础,却因担心选考科目设置的高门槛造成生源流失而降低选考科目要求,很多选考科目要求几乎等同虚设。另一方面,理工类招生专业降低选考科目设置要求,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助长了高中生选择考试科目的功利性。2021通用版指引通过对理工类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作出强约束性规定,较之2018版、2019版指引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绝大多数理工类专业存在的部分生源物理、化学学习基础薄弱问题。因由考生未选考物理、化学而造成的理工类专业大学人才培养困境,包括在大学阶段再回头补习高中物理、高中化学知识等问题,将从源头上得以破解。
众所周知,美国自2019年以来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围堵封锁中国高科技企业,一系列科技“卡脖子”问题成为国人之痛。为从根本上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提出,“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端数控机床、医药及医疗设备等产业创新发展。”[9]这些战略性规划与布局,几乎都与物理、化学学科密切相关;同时既需要“双一流”建设高校培养高水平理工类科技人才,也需要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一线的技术操作人员。2021通用版指引可以从根源上解决理工类大学生理化基础薄弱问题,进而为更高阶段的研究生教育培养高质量生源。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2021通用版指引对于解决中国科技“卡脖子”难题,实现未来中国的科技自立,意义可谓不言而喻。
(二)保障理化科目选考人数,规避选考赋分保底机制
首批试点省市浙江、上海,由于物理选考人数大幅下降而启用了物理赋分保底机制。与此同时,两地化学选考人数也明显下降,启用化学保底机制成为未来的可能选项。实践表明,在第二、三批的部分新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物理、化学选考比例较之文理分科时代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趋势。比如江苏省、福建省,2021年高考考生中选考化学的人数均已出现大幅下滑。长期下去,两省恐怕都要研究制定化学赋分保底机制。不仅如此,两省考生弃选化学的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其他省份考生的效仿。启用选考赋分保底机制,显然不是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终极理想状态。保底机制只是一种不得已的工具选择,一方面其本身的科学性终究因为有着某种“人为调整”性质而打折扣,另一方面其本身即有一定的内在漏洞。只要某一科目启用了赋分保底机制,就意味着考生选考出现了严重的功利性偏差,结果必然影响高考选才的科学性与公平性。2021通用版指引通过限定、引导理工农医类专业选考科目设置要求,可以有效保障选考物理、化学人数,从根本上规避选考赋分保底机制,有效提升高考选才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三)平衡不同科目选考人数,优化高中教育教学生态
一方面,在功利性心态驱使下,考生的选科造成了不同科目畸多畸少的失衡问题。另一方面,在选考科目上过多的选择性与选择空间造成高中走班教学管理极其复杂。大多高中校的教室、设备、师资等,难以完全满足学生完全的自主选科的需求。这一点,已为首批试点省市浙江、上海两地的新高考综合改革实践所证明。[10]2021通用版《指引》通过引导理工农医类专业选考科目设置要求,可以有效平衡不同科目选考人数,优化高中校教育教学生态。同时,学生选考科目组合数量的减少,有利于减轻走班教学管理的压力。尤为重要的是,2021通用版指引可以有效保障物理、化学选考人数,彻底改变部分高中物理、化学教师“无生可教”问题,从而回归各科教学协调发展的良好教育生态。
一般认为,新高考自由选科对于理工类专业人才培养影响显著,对于文史类专业的影响相对不明显。2021通用版指引出台无疑是新高考选才科学性的重要完善举措,可以有效保障物理、化学选考人数,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物理、化学选考人数下滑现象,夯实理工类专业学生的科学素养基础,解决当前因由自由选科造成的理工类专业人才培养困境。
四、结语
针对中国高考弊端,有学者主张应当放弃“大一统”的高考制度。“未来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应突破几十年来形成的“大一统”的高考模式束缚,在人才选拔的形式和标准上,根据个体发展的差异性与多样性来组织有效的人才评价。”[11]但事实上,在国外的大学招生考试中,考生选科也存在功利性现象,包括“田忌赛马”式竞争策略。比如,在韩国,“很多考生在选考时都避免选择物理,因为和其他科目相比,选考物理可能会获得较低的原始分数。”[12]又如,“在英国的科目自选过程中,学校、教师和学生具有择易避难的倾向。”[13]不仅如此,不同科目之间的可比性也一直是大学招生入学考试中的一个世界性难题。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国自古是一个高度重视甚至过度重视考试的国家,高考改革应当充分考虑中国具体国情。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理念、制度与技术,简单移植到中国可能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
高考改革中内嵌着多重基本矛盾,其中之一为考查共性与考查个性的矛盾。在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层面,这一矛盾的基本体现之一是国家统一限定与高校自主设置二者权限孰多孰少的问题。传统高考文理分科模式下,考试科目几乎完全由国家统一限定,高校基本上没有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设置的权限。本轮新高考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于国家权力下放,增加高校招生自主权限,由其自主设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新高考综合改革初期,第一、二批改革的六省市学生在“+3”科目方面具有近乎完全的选择权。赋予学生选择权,固然有助于加强考生个性的考查,实现所谓“考其所长”、“考其所好”,但与此同时又势必减少、削弱共性方面的考查。作为基本的、必然的共性要求,若是因为考生选择的功利性而无法得以保障,那么适当限制考生的选择空间成为一种必然选择。2018、2019版指引出台后,学生的选择权被有所限制,这实际上是增加共性内容考查。2021通用版指引更进一步增加了必选科目要求,集中体现在理工类招生专业对于物理和化学选考要求上,学生的选择权进一步收紧,显然又是进一步加强共性内容的考查。增加考试科目的选择性,加强考生个性方面的考查,不应以牺牲、削弱考生的物理、化学基础为代价。当高校自主设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严重削弱理工类考生的物理、化学基础时,国家收紧高校自主设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权限便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对于2021通用版指引下限定考生必须选考物理和化学的招生专业而言,传统“理化生”科目与目前的“物理+化学+其他”科目,哪种组合更科学、合理?一种很大的可能是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考生在2021通用版指引下将自主选考理化生组合。在国家统一限定与高校自主设置这一基本矛盾之间,如果国家统一规定这些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化学+生物”,那么等于是完全回到了原来的理综模式,考生不再有任何选择权。2021通用版指引的重要价值在于,其既可以有效保障大多数理工类专业考生的物理、化学基础,同时又为考生保留了一定的选择权。在此指引下,学生较之传统文理二分模式时代,无疑有着相对更多的选择权。从制度设计上说,文史类专业考生“+3”或说“+1+2”科目可以选择文理组合,较之文理分科时代的史地政即文综模式,具有更多开放性和选择性;理工类专业考生“+3”或“+1+2”科目也可在“物理+化学”基础上再选择某一文科科目,因而较之文理分科时代的理综模式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纵观2018版指引、2019版指引和2021通用版指引,应该说教育部对于高校选考科目设置这一重要问题的跟进与指导工作十分及时。但高考改革具有高利害性、高敏感性,牵一发而动全身,高校、高中、考生及家长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往往表现出极致的功利性行为,因而,相关难题往往不易解决,尤其是难以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地解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通用版指引下,少量专业像科学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等,是否还会出现生源物理、化学基础欠缺的问题,尚需继续跟踪研究。比如,科学教育专业,考生应该具有较好的物理、化学、生物学习基础,但2021通用版指引没有作统一规定。再如,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等,同样需要考生必须具有较好的化学基础,2021通用版指引对此也未作统一限定。高校将如何设置这些专业的选考科目,以及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产生何种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以及实践检验。
总之,高考作为衔接高中教育与大学教育的中间环节,对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均具有重大影响。2021通用版指引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落实高中、高校的立德树人任务,从长远看对于国家科技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对于未来中国科技自立,包括破解科技卡脖子问题,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 刘海峰:《新高考改革的实践与改进》,《江苏高教》2019年第6期,第19-25页。
[2] 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教学厅[2018]1号)。
[3] 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 模式)》(教学厅[2019]7号)。
[4] 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教学厅函[2021]27号)。
[5] 刘希伟:《新试点高考招生制度:价值、问题及政策建议》,《教育发展研究》2016年第10期,第1-7页。
[6] 罗莲:《告别“标准参照测验”和“常模参照测验”的二元划分》,《中国考试》2007年第6期,第18-22页。
[7] 马健生、陈元龙:《全科设考 全员参考 组合录取——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新思路》,《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5-18页。
[8] 郑若玲、凌磊:《新高考科目选择及赋分方法的问题与应对》,《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117-121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EB/OL],
http://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10] 刘希伟:《试点省市高考改革研究》,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08-112页。
[11] 宋丹、刘晏如、高树仁:《芬兰教育体系的公平之维:历程、经验与启示》,《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14-23页。
[12] 郑若玲、凌磊:《新高考科目选择及赋分方法的问题与应对》,《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117-121页。
[13] 苗学杰:英国“高考”科目自选的制度设计、现实难点与警戒意义,《比较教育研究》2018年第9期,第26-34页。
本文原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编辑、排版:韦骅峰
审核:李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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