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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佳作||清代教育考试中的几个概念辨正

刘希伟 科举学与考试研究 2023-12-16

获奖佳作||清代教育考试中的几个概念辨正


刘希伟


本文2021年12月获浙江省第二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青年奖


刘希伟 教授


作者简介:

刘希伟,教育学博士,教授,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院长,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教育历史与理论、考试制度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学、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项目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浙江省哲社重点项目等省部级项目5项;在《教育研究》、《清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教育发展研究》、《中国教育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及人大复印资料《教育学》、《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等全文转载或转摘;出版个人学术专著3部。博士学位论文荣获201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浙江省高层次特殊人才支持计划。研究成果荣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青年奖、浙江省社科联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华读书报》年度“百佳图书”等奖项。



摘要:长期以来,学界普遍将清代教育考试中的“府案首”“院案首”分别理解为府试“全府第一名”、院试“全府第一名”,并且认为在一次府试、院试中分别只产生一名“府案首”“院案首”;同时将“录科”与“录遗”理解为介于科试与乡试之间、前后不同的考试。此均为概念与制度误读。通过研读史料发现,府试、院试是分县排名、分县发榜,每县在府试、院试中分别产生一名“府案首”“院案首”,院试后府学所取第一名也称“院案首”。各县“府案首”“院案首”不是指考生名列全府第一,而是指在各县排名第一;府学“院案首”同样不能理解为全府排名第一。广义上,科试、录遗以及大收都属于录科,以往学界所通常认为的录科与录遗实为同一考试。概念的误读折射出制度史研究的缺失与不足,应充分挖掘新史料,进一步加强清代教育考试制度史研究。

关键词:清代;教育考试;科举;制度史;基本概念


教育考试制度是中国教育制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两年,笔者在研读史料过程中,发现学界普遍误读了清代“府案首”“院案首”“录科”“录遗”等几个基本概念。其中,关于“府案首”“院案首”的误读可能至少达三十余年,而有关“录科”“录遗”的误解甚至更久。本文的旨趣在于,借助于新发现史料廓清学界对于这几个概念的误解,辨析其正确含义,挖掘背后的制度史内涵。浅陋之处,敬祈方家斧正。


一、“府案首”:误读与澄清


何谓“府案首”?这在学术界似乎从来都不是一个问题,而且几乎不存在不同看法。

中国科举史上的末代进士商衍鎏,在记叙府试时称“考试终结取列第一名者为府案首,院试相沿入学”。[1]其中,府案首“院试相沿入学”,是指通常情况下“府试名列第一”者都可以通过院试,从而获得入学资格成为生员(俗称“秀才”)。除此之外,商衍鎏未再对府案首作更详细的解释。中国科举史上的末代举人钟毓龙认为,府案首即是府试中名列全府第一名者。“(县试)末复后,乃不用圆图而用方案,第一名曰案首,亦曰批首,府试第一同,其价值与乡试之解元、会试之会元等。一则一省一国之魁;一则一县一府之魁也。若县、府、院三试皆第一者,有‘小三元’”之称。”[2]按照这种理解,府案首为府试的“一府之魁”,也即一个府的第一名,或说全府第一名。


中国科举史上的最后一位探花——商衍鎏


作为中国科举史上末代进士且贵为殿试探花的商衍鎏,以及作为末代举人的钟毓龙,两人关于清代教育与科举制度史的记载影响广泛而深远。毕竟,两人都是科举考试的亲历者,并且分别获得进士、举人高级科名。当代学者有关清代教育与科举制度史的研究,不少都直接参照、借鉴了二人的记述。在当代学者关于府案首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解释上,同样可以看到商衍鎏与钟毓龙的学术影响。


中国科举史上最后一科的举人——钟毓龙


以考试类专业工具书为例,杨学为主编《中国考试大辞典》对于“府案首”的解释为“科举考试用语。清代童生试的第二阶段考试府试后,录取者被张榜公布,其第一名称府案首。”[3]翟国璋主编《中国科举辞典》在解释清代府试时称,“又明清选取生员的预备性考试之一。由知府主持,府试合格方可参加院试,府试第一名称案首。”[4]在考试制度史论著方面,刘海峰、李兵著《中国科举史》称,“府试内容、程序基本上与县试相同,府试录取的第一名称为‘府案首’。”[5]李世愉、胡平新著《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称,“府试录取之第一名称‘府案首’,院试相沿入学。”[6]



不难看出,以上考试类专业辞典及学术论著关于“府案首”的解释,基本上都是借鉴了商衍鎏的表述。而具体理解,则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钟毓龙所谓府案首为“一府之魁”的影响。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府案首的理解是“府试第一”,而所谓“府试第一”又具体理解为“府试全府第一名”,并且具有“唯一性”,即:某府某次考试只产生一名府案首。学术界对于府案首的这种理解,与对状元、会元、解元的理解类似。在科举时代,状元为殿试第一名,可以理解为“全国第一名”;会元为会试第一名,可以理解为“全国第一名”;解元为乡试(省一级考试)第一名,可以说是“全省第一名”。同时,状元、会元、解元都具有某种“唯一性”,即一次殿试只产生一名状元,一次会试只产生一名会元,一省一次乡试只产生一名解元。与此相似,学界普遍认为府案首为府试第一名,或说“全府第一名”。笔者在撰写本文之前,先后请教了多位科举考试史研究专家,他们认为府案首即为府试“全府第一名”,一个府在一次府试中只产生一名府案首。同时,他们告知笔者,学界对于府案首的理解也都普遍如此。

然而,笔者在研读史料过程中发现,学界关于府案首的理解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在于,府案首不具有“唯一性”,即一次府试不只产生一名府案首。既然如此,那么将府案首理解为府试“全府第一名”也就是不正确的。具体言之,府案首不能理解为“全府第一名”,并且也不具有唯一性,一个府在一次府试中同时产生多名“府案首”。这一点,与科举时代的状元、会元、解元的含义不同。且看以下史料:


“府试:州试曰汇童,秋季;府试曰遇府,在冬间。州牧于试竣汇录试童,送交安顺府,知府定期考试。各州县试童,同一试院,同日入场分号舍,各有题目,各出团榜、长榜,第一名谓之案首。案首遇院多不落,惟俗有‘州第二,府第六,考死不入’之谚。其试仪、场规,与州试大致相同。”[7]


清代府试为知府主持的考试,前后一般分为四场或五场,也有个别少至两场者。上一史料清晰地表明,府试前后几场都是分县发榜。其中所谓“团榜”是指府试中间几场发榜,长榜则是指终场发榜。根据这一史料,一府所辖各县各发团榜、长榜,也就意味着在一次府试中每个县都有一个“第一名”,而其长榜(即终场)第一名则为府案首。简言之,府试是分县排名、分县发榜,故每县都有一名“案首”。这些案首,都称“府案首”。

检阅文献可以发现,不少清末及民国人士都明确指出府试是分县排名、分县发榜。比如,清末四川秀才朱必谦,回忆称其在参加重庆府府试时各场都是分县发榜。[8]又如,湖北秀才易力原,在回忆府试制度时称,“以县为单位,所属各县分别举行,每县分四场,最后一场第一名谓之‘府案首’,作为知府的门生。”[9]所谓“最后一场第一名谓之‘府案首’”,是就每县最后一场而言。进而言之,每县都有一名“府案首”。再如,1886年出生且前后跨越清朝、民国与新中国的张钫,在谈到府试时说“然后把考试录取的人,仍按县分榜贴出,被录取第一名的为府案首。”[10]胡若儒更是直接记称,“所谓府试,只是由府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发榜,实则是将考生在府城集中,以县为单位分别举行。”[11]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言“统一命题”仅是指各县都由知府主持命题,而不是说各县试题相同。胡若儒虽非清末秀才,但其启蒙老师王懋梨、岳祖父郭华庭却皆为秀才出身,而另一名清末秀才盛华廷也曾向其讲述清末科举考试,因而他对于清代教育与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院试在内的童试制度有较多了解。

再者,在中国先后生活长达十几年之久的美国传教士卢公明,在其1865年出版的英文著作《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一书中明确指出,“(府试)各县考生分开排名次。由知府最后定下各县案首。如果一府辖十个县,就有十个案首,他们几乎可以肯定都将在最后的院试上榜。”[12]



再看以下两则史料:


“江、甘两县之府案首,均未入场,前已登报。兹闻兴化府首,亦因丁艰未考。且八属府试所取前十名,此次院试十人中亦止进四、五人,诚为意计所未及料者也。”[13]

“迨科考再临,乃施以报复,凡陈州府吴仲怿所取各属府案首,一律被摈,不得入学。项城县之府案首,即袁世凯也。袁乃一愤离乡,往投吴长庆。”[14]


上面前一史料记载的是当时江苏学政在扬州府主持院试,而江都、甘泉以及兴化三县各自的“府案首”因故而均未参加考试。这直接证明了府试不止产生一名府案首,而是每个下辖县都有一个府案首。后一史料中所谓“凡陈州府吴仲怿所取各属府案首”,同样说明府试时每县均产生一名府案首。

清末《申报》对于府试命题与发榜情况多有记载,其中尤以江苏、浙江等省为多。例如,以发榜为例,1889年江苏扬州府府试各“府案首”:江都县为于宝辂,甘泉县为朱桂芬,仪征县为詹振宗,高邮州为杨庄,宝应县为杨应昌,兴化县为刘文蔚,泰州为陈锺骏,东台县为陈豳。[15]再如,1890年浙江嘉兴府府试各县“府案首”:嘉兴县为金樽,秀水县为陶葆光,嘉善县为周启贤,海盐县为蒋立诚,平湖县为尚志,石门县为锺鼎华,桐乡县为夏葆森。[16]限于篇幅,兹不赘


二、“院案首”:误解与正解


在清代,国家为每个省份设置一位主管学校教育的行政官员,即学政。学政也称“学院”“提学”,或俗称“大宗师”。按相关规制,清代学政一个任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其需要在全省各地巡回主持两次考试,即所谓的“院试”。其中,一次为岁试,一次为科试。一般说来,院试是由学政到各府府治所在地,将一府考生召集起来举行考试。换言之,院试地点通常都是府治所在地。

关于“院案首”,商衍鎏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中称“(院试)复试后拆大号用名发案,取列第一名者为院案首。”[17]这种解释,对于当代学者而言,应该说是比较模糊的。在对院试基本制度了解不够的情况下,我们仅凭这一简单介绍,难以正确认识、理解“院案首”真正的含义。与“府案首”情况类似,学界也是长期普遍将“院案首”理解为院试“全府第一名”。这是因为,院试是由学政到各府主持,在府治所在地召集一府考生参加考试,因而“院试第一”也就被理解为“全府第一名”。



比如,关于中国科举史上的末代进士林骚,梁春光在研究中称其为“泉州府第一名秀才(案首)”。又如,被称为“湘南一代宗师”的罗泽南,张宏伟和李幺傻在相关论著中均称其“以长沙府第一名中秀才”。[18][19] 再如,李安义在其研究中指出,黄炎培“以松江府第一名的好成绩成为秀才”。[20]而王开林则在其著作中,称“陈独秀考中秀才,而且是全府第一名。”[21]这种所谓以“某府第一名”考中秀才的说法,不胜枚举。此种说法,反映出作者认为“院案首”就是“全府第一名”的认识。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探讨院案首的正确含义,必须首先搞清院试的录取与发榜机制。商衍鎏在介绍院试制度时称,其包括正场、招复(亦曰“提复”)、复试;抑或没有提复,而只有正场与复试。同时指出,“仍有复试一场,相传谓之大复,题目为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五言六韵诗一首,并默《圣谕广训》一二百字,经文可不作。光绪末年改为四书、五经义各一篇,名次不易置变动,后因重在招复,故大复场特遵制循例行之而已。”[22]秀才出身的蒋梦麟回忆称,院试初试几天后举行复试(第二场,笔者注),而且复试有淘汰;第三场考试只是“虚应故事”,考试内容为写一篇作文,并默写《圣谕广训》。[23]前文所提到的清末秀才易力原记称,院试分第一场正场、第二场挑复、第三场“簪花”。其中,挑复一场有淘汰;“簪花”场为例行仪式、不另榜示。商衍鎏所言“(院试)复试后拆大号用名发案,取列第一名者为院案首”,并未明确说明其中“复试”是指院试第二场“提复”,还是第三场“大复”。根据商衍鎏、蒋梦麟以及易力原等有关院试制度的记载,笔者认为应当是指第二场,即所谓提复(或称挑复)。立论依据主要在于:商衍鎏明确说“重在招复”,而蒋梦麟与易力原则称第三场只是“虚应故事”或“例行仪式”,甚至都不发榜。商衍鎏、蒋梦麟、易力原三人,均称提复或挑复有淘汰,其未被淘汰者则意味着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成为生员。简言之,院试的关键在于提复或挑复。关于这一方面,不少史料都记载其为分县而非全府统一考试。

例如,1895年南昌府院试,学政分别在七月初三日(农历,下同)挑复丰城、进贤、奉新三县童生,初五日挑复南昌、新建两县童生,初七日挑复义宁、武宁、靖安三州县童生,并于初八日总复全府各属童生。[24]又如,1898年湖北省汉阳府院试,学政分别在三月三十日提复沔阳童生,闰三月初二日提复孝感童生,初四日提复黄陂童生,初六日提复汉川童生,初八日提复汉阳童生,初九日总复全府各属新进童生。[25]笔者认为,两条史料所载南昌府与汉阳府院试,都是经由提复而确定录取童生名单。至于总复,则基本上是所谓“例行仪式”或“虚应故事”。当时汉阳府院试提复场,所属各县是分别命题,其具体题目在《申报》中有明确记载。再如,1893年江西九江府院试,学政在挑复德安、瑞昌、彭泽三县文童时,系根据座位单双号而分别命题,挑复德化、湖口两县文童同样是也是采取这种命题办法。[26]当然,如商衍鎏所言,有的地区在进行院试时并不举行提复场考试,而是在第一场即正场确定预录取童生。院试正场,自然也不是全府统一命题。

院试提复或挑复,既然不是全府统一命题,那么便意味着其录取不可能全府统一排名,而只能是分县排名。卢公明在其《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一书也明确指出,“院试也跟府试一样,每场两三个县的考生合在一起考,名次也是分县排列”。[27]而在清末《申报》中确实也有关于一府在一次院试中同时产生多名院案首的记载。比如,1893年嘉兴府院试所录取的案首:嘉兴县为张文澄,秀水县为朱王林,嘉善县为姚葆怄,海盐为王嶲基,平湖为奚蕙圻,石门为吴贞懿,桐乡为郑鸿章。[28]府学“案首”为姚景崇。1898年嘉兴府院试,各县所录取的案首(武生员):嘉兴县为徐云龙,秀水县为姜兆荣,嘉善县为顾飞熊,海盐为徐廷荣,平湖县为史兆魁,石门为马学良,桐乡为杨振魁。府学案首为张骥城。[29]此外,笔者藏有一份《苏太两属科试入泮题名全录》,主要记载的是道光朝时苏州府与太仓直隶州在一次科试中所录取生员的名单,亦皆为分县排名。需要注意的是,在院试中不仅各县学所录取第一名都称为“案首”,而且府学第一名也称“案首”。这些案首,因为是在院试中正式录取的生员,因而都是院案首。



光绪七年(1881)福建省宁德县科试录取生员名单


综而言之,长期以来学界普遍将院案首理解为院试“全府第一名”,并且认为其具有“唯一性”,即一个府在一次院试中只产生一名院案首。根据以上探讨可以发现,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院试固然是由学政分赴各府主持,各县考生汇集到府参加考试,但却是分县排名,分县发榜。这样,在院试中,府中各县县学及府学都产生一名院案首。


三、“录科”与“录遗”:误解与辨正


清代乡试为省一级的考试,考场为省城贡院,参加者为生员,考试通过者获得举人科名。由于贡院号舍数量有限而一省生员人数庞大,因而,从制度上说必须设立一种资格考试,借以限制乡试规模。换言之,只能允许一部分生员参加乡试,而科试则是乡试的基本资格考试。一般说来,考生在科试中考入第一、二等以及三等前列(通常“大省”为前十名,“小省”为前五名),可以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就制度设计的本意而言,科试是乡试资格考试的主干道,通过参加科试并达到相关要求是大多数考生获得乡试资格的基本通道。

除科试外,考生还可以通过乡试前夕由学政主持的资格考试而获得参加乡试的机会。关于这种资格考试,目前学界认为包括录科、录遗以及大收。在此,试举几例:

商衍鎏著《清代科举考试述录》记载称,“清代科考在一等二等及三等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之廪、增、附生,准送乡试外,其余三等及因故未考者,并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皆须于乡试年七月下旬,由学政考试录科,方能送考。”“有录科未取及未与科试录科者,再考试录遗与大收一场,不限额数,取录有名者准其乡试。录科、录遗题目,如科试例。”[30]

王德昭著《清代科举制度研究》指称,“凡生员科试列一、二等与三等前五名或十名者,准送乡试。此外,贡、监生及由贡、监就职、加捐、候选、候补人员,愿就顺天府或本省乡试者,由顺天或各该省学政录科送试。其或科试及录科未取,或未与科试、录科者,并得临场再行录遗。”[31]

杨学为主编《中国考试大辞典》关于录科的解释为:科考(即科试,笔者注)未能直接获准乡试及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须由学政于乡试年七月下旬再行考试,名为“录科”。其中关于录遗的解释为:“如科考、录科均未通过,或未参加科考、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补行考试一次,名为‘录遗’。”[32]

刘海峰、李兵合著《中国科举史》关于录科与录遗的介绍为:“凡是科试没有被录取者、因故未能参加科试的生员以及在籍的不须参加科试的监生、荫生、贡生都可以参加由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合格者也能参加乡试。”“凡是科试、录科没有录取者或因故没有参加者,还可以参加录遗考试,合格者也能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33]

李世愉与胡平新近合著的《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认为“录科,即录送科举之考试,主要是针对贡监生及其他杂项人员的资格考试。”“如有生员因故未参加科试,或有科试、录科未通过者,可参加学政主持的录遗考试,考试内容同科试,通过者亦可参加乡试。”[34]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杨学为主编《中国考试大辞典》关于录科、录遗的解释,可能直接参考、借鉴了商衍鎏的解释与表述。王德昭著《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与刘海峰、李兵合著《中国科举史》有关录科、录遗的说明,也大体与商衍鎏的解释相同。李世愉与胡平新近合著的《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则认为录科对象为贡监生与杂项人员,而不包括各府、州、县学参加过科试但未取得乡试资格,以及因为游学、游幕、患病等各种原因而未参加科试的生员。不过,在以上诸解释中,有一共同之处:即都认为录科与录遗是介于科试与乡试之间,而且是前后不同的考试。质言之,若是考生科试结果未达到相关要求或是未参加科试者,还可以通过参加录科考试获得乡试资格;若是未参加录科或是录科考试未通过者,还可以参加录遗考试获得乡试资格。目前,学界关于录科与录遗基本关系的认识,大都如此。

笔者以为,学界所认为的录科与录遗其实是同一考试。或者说,长期以来学界所说的录科考试,就是乡试前夕的录遗考试。而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科试、录遗及大收都属于录科,即录送科举的考试。《钦定学政全书》记称:“康熙二十九年(1690)议准,江南、浙江每中举人一名,额定录科六十名应试。”[35]又如,《科场条例》规定,“生监科举,每举人一名,大省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录科取送八十名”。[36]两种文献中的“录科”之意,显然与上文列举目前学界所流行的解释不同,而就是“乡试的录送考试”之意。

又如,末代举人钟毓龙回忆称,“落海之秀才,如仍思参加乡试,须考遗才。遗才考试在乡试前一月。凡因事、因病、因丁忧、因远出不及参加科试者,以及本年新近之秀才,皆有此一试以补救之,谓之‘录遗’,并非为落海者而设。然落海者亦许其参加。”[37]钟毓龙所说“录遗”,与商衍鎏所称“录科”,二者实为同一考试。



再看以下三则史料:


1882年7月27日《申报》“科近”条记载称:“,向在秋初考,俾士子道者得以稍。本年壬午正科录遗黄漱兰学使定于本月二十八日考。[38]

1889年8月29日《申报》“述上下江录科”条,记载称:“上江大宗,于功令森之中,寓厚和平之意。以人数来及上三分之一,因于录遗一事,尤格外体恤。……[39]

1893年9月1日《申报》“下江分棚录遗单”条的内容为:“下江十八日,考州府、松江府、太州三;二十日,考江府、州府、通州三;二十二日,考淮安府、徐州府、海州三;二十三日,考江府、常州府、京口防、江宁驻防四。二十五日,属贡监录。二十六日,教职录。二十七日,合属遗才大收。二十九日,江府武生录遗[40]


以上史料,标题为“录科”者,其具体内容即是讲“录取遗才”“录遗”。此类史料,在清末光绪朝《申报》中并不鲜见。以往学界所理解的“在七月举行的录科考试”,正是乡试之前的“录遗”考试。二者实际上是同一考试,而非前后不同的考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清代确实常将贡监生及其他杂项人员的乡试资格考试称为“录科”。但贡监生及其他杂项人员的乡试资格考试,仅是录科的一部分。根据以上辨析与解释,将录科仅理解为贡监生及其他杂项人员的乡试资格考试,显然是不全面的。

根据笔者掌握的史料,清代通过乡试资格考试者常被划分为两大群体:一是通过科试选拔出的具有乡试资格者,即所谓的“正案科举”;二是通过录遗考试选拔出的“遗才科举”。其中,“遗才科举”包括通过录遗考试的生员、贡监、其他杂项人员以及通过“大收”考试者。或者说,清代乡试前夕的录遗考试,往往也包括大收在内。录遗的本意为“录送遗才”,即通过考试选拔、录送那些“遗漏的才士”参加乡试。故按照录遗的本意,通过大收考试者也同样是“录送遗才”。这也是为什么在不少清代文献中,直接将“大收”作为录遗的一个组成部分。录遗针对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科试或是尽管参加过科试但成绩未合要求者,时间一般在乡试前的七月份。乾隆九年(1744),议准“至凡丁忧、事故、游学告病,未与科考,及科考未取,志切观光者,原有录遗入场之例。……”。[41]录遗考试,有时即用含义更为宽泛的“录科”来指称。所谓乡试之前的录科考试与录遗考试,二者实是同一考试。由于考生众多,录遗考试往往需要分府、分期进行。另外,还有“补遗”“续遗”等说法,这通常是由于全省各地考生到达省城时间先后不一,抑或贡院号舍仍有剩余,而需要多次录遗。长期以来,学界一直误以为录科、录遗是介于科试与乡试之间的不同考试,并认为“录科”未通过者还可以通过参加录遗考试获得乡试资格。此种观点,应当予以修正。


四、结语


综上,以往学界普遍将府案首理解为府试“全府第一名”,将院案首理解为院试“全府第一名”,这都是误读与误解。通过本文的考证可以发现,府试是分县排名、分县发榜(或分州、分厅),府案首不是府试“全府第一名”,而是指考生在府试中名列其所在县(州、厅)第一名;院试也是分县排名、分县发榜(或分州、分厅),院案首同样不是院试“全府第一名”,而是指考生在院试中名列其所在县(州、厅)或府学第一名。一次府试,同时产生多名府案首;学政在某府主持一次院试,也是同时产生多名院案首。至于录科与录遗,学界一直以来认为二者是介于科试与乡试之间且为前后不同的考试,这同样也是一种误解。广义上,科试、录遗以及大收都属于录科,以往学界所认为的录科与录遗二者实为同一考试。

科举史上的末代探花商衍鎏对于“府案首”“院案首”的表述,应该说没有不妥之处。但问题在于,我们当代的学者未能正确理解,普遍将两个概念误解为“全府第一名”。至于录科与录遗,则商衍鎏也没有阐释清楚二者的关系,或者至少可以说其相关表述不够科学与清晰。与此同时,末代举人钟毓龙关于府案首为“一府之魁”的说法,也同样不正确。这提醒我们,即使是科举考试的亲历者,哪怕是获得了高级科名如举人、进士者,他们对于科举考试的基本规制也可能存在误解,因而,应当谨慎对待他们回忆性的制度史研究。

概念的误读折射出制度史研究的缺失与不足。本文通过考证、澄清清代教育考试中的若干基本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代教育制度史研究的某些薄弱之处。值得指出的是,本文部分得益于《申报》所记载史料。作为近代中国一部发行时间长久、内容丰富的大型报纸,《申报》中有着不少关于晚清教育及科举考试的记载。这些记载,可以补《学政全书》、《科场条例》等其余教育与科举文献之不足,为我们全面、正确认识清代教育及科举考试提供有益参考。若是能够充分挖掘、利用新史料,无疑有助于推进清代教育与科举制度史研究,并且有可能获得某些新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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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于《教育研究》2019年第4期。)


编辑、排版:韦骅峰

审核:李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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