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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反商业贿赂法研究

反贿赂进行时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要求,是现代企业合规经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软实力。结合公司务实实践,中兴通讯反商业贿赂合规部将推出海外国家反腐败、反贿赂法律法规的系列研究,以飨读者。

敬请关注。


埃及政府为了遏制国内的腐败,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实施了“国家反腐败战略(National Anti-Corruption Strategy,NACS)”以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该战略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计划,涉及法律规则、法律执行等多个层面,取得了部分成果,并获得联合国肯定。例如在立法方面,在此期间制定了新的《公务员法》、《采购法》等。在该战略结束后,埃及又制定了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国家反腐败战略,新战略以原战略的成果与不足为基础,继续改进与强化。新的战略设置了以下目标:发展高效的行政机关、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升政府机关的透明及公正、发展反腐败立法、对司法程序进行现代化改革以提升司法效率、支持执法机关的预防及打击腐败斗争、提升社会反腐败意识、增强国际及区域反腐败合作、增强市民社会及私营部门的参与度。



法律体系


(一)国际条约


根据埃及宪法规定,已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埃及可直接适用。在反腐败领域,埃及签署了多份国际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African Union Convention on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Corruption,AUCPCC)、《阿拉伯反腐败公约》(Arab Anti-Bribery Convention,AABC)[1]。三份国际公约在预防措施、技术侦查、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引渡、处罚,以及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从条约内容来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为齐全,其吸收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的部分内容,但与后者相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官员的定义、规制的腐败行为范围、后果以及合作机制更为精细及复杂。而《阿拉伯反腐败公约》则几乎全部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官员(Public Official)不仅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的公务人员,还包括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员,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而该公约规制的“腐败”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共部门或私营企业的任何人员提议、承诺、给予、授权给予金钱或其他任何有价值物,以不正当地影响收受方的正当职责或行为,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商业行为中的其他不当利益。”同样的,基于该定义,若公职人员为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受伤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此时相关人员同样构成贿赂。由此而引发出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及向私营部门人员从事类似行为也构成贿赂,还有利用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公职人员非法增加资产、洗钱、窝赃均构成贿赂或与贿赂相关联的罪行。


若单位构成犯罪,各国应根据其法律规定给予刑事、行政或民事处罚,其中包括起诉、定罪、没收、废止或撤销合同、取消特权、损害赔偿等。因此,企业在埃及从事任何交易之时,均需关注前述公约,杜绝贿赂腐败行为,防止违反国际公约。


(二)国内立法


1. 法律体系


在埃及,有关反腐败的国内法主要包括《刑法典》(1937年第58号)第103-112条、《非法营利法》(1975年第62号)第18条、《禁止公职人员因履行职责收受礼物或奖励法》(1978年第47号)第77条、《洗钱法》(2002年第80号)、《禁止官员利益冲突法》(2013年第106号)、《公务员法》(2016年第81号)、《公共采购法》(2018年第182号)。


   

2. 贿赂罪构成要件


在埃及,贿赂是指公职人员或私营部门员工要求、接受或为他人获取承诺的利益或礼物的行为,不论这些行为对于其履行或不履行或违反其职责是否重要。贿赂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法益。


首先,规制对象上,埃及的反贿赂法不仅禁止公职人员受贿,同时还禁止私营领域的员工收取或给予贿赂。客观行为方面,受贿人必须存在索取、接受或收取承诺的利益或礼物(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之行为,可以是主动索贿,也可以是被动接受贿赂。此外,受贿人需主观上具有为贿赂行为的意图。


考虑到贿赂犯罪的敏感性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后果,埃及法院针对贿赂的要素倾向于采取扩大解释的态度。



按照不同主体,可将刑法典中规定的处罚做如下细化:





执行体系


埃及国家反腐败战略不仅仅包括法律规则的完善,还包括执法体系的提升,比如提升司法效率、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等。了解埃及反贿赂法的执法体系,有利于企业熟悉埃及国监管体系,加强对埃及国业务贿赂风险的应对能力,也能在需要时与相应的机构进行咨询、沟通或举报。


(一)执法机构


在国际合作方面,埃及参加了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MENAFATF)、埃格蒙特金融情报部门(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和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其中,埃及国家公诉机关在国际合作中扮演核心角色。


在埃及国内,埃及建立了广泛但分散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执法机构,执行机构众多,但未形成系统性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机制。主要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控制局(Administrative Control Authority,ACA)、公诉机关、行政公诉机关及相应的专门办公室、国家责任局(Accountability State Authority,ASA)、司法部非法收益部(Department of Illicit Gai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内政部打击金融犯罪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bating Financial Crime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打击洗钱及恐怖金融局(EMLCU)、国家支付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Payments)、中央审计组织(Central Auditing Organization,CAO)。埃及还建立了名为“预防与打击腐败国家联合委员会(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mbating of Corruption,NCCPCC)”、“反洗钱国家联合委员会”、“追回海外资金、财产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Recovery of Funds,Properties and Assets Located Abroad)”的机构。以下对主要的机构进行介绍。


行政控制局(Th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Authority,ACA)。ACA由1964年第54号法建立,受总理领导。ACA实行去中心化管理,共有23个区域办公室,与非法收益部具有很强的合作关系。ACA可以监督公共领域的腐败,具有很强大的调查权力,其职责包括:侦查并预防行政与金融腐败、侦查及预防在职公务人员犯罪及滥用权力、研究披露公共机关不当行为的媒体报道、审查公民或公共机关的举报。总的来说,ACA的权限极为广泛。其有权对公共机关、私营企业、协会等各类实体进行监管,可以调查积极与消极犯罪行为。不过,在调查之前,ACA必须获得总理的同意。经调查发现存在贿赂后,ACA会将案件移交至最高国家安全法院(Supreme State Security Courts),由该法院负责审查公务人员腐败的案件。


中央审计组织(The Central Auditing Organization,CAO)。CAO由1988年第144号法律建立,是一个受总统领导的独立机构。作为埃及的主要审计机构,CAO的目标在于对公共资金的分配进行审查,并同时协助议会开展审查。中央政府、地方当局、获得不少于25%公共资金支持的实体以及政治团体均受其管辖。CAO的职责在于:开展金融审计、监督与跟进计划的执行、审查与金融犯罪有关决议的合法性。CAO在1964年最初成立时,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接受公共资金的公司、银行等的财政与行政运营情况。在1988年改革后,CAO不再隶属于议会,而是直接对总统负责。


预防与打击腐败国家联合委员会(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mbating of Corruption,NCCPCC)。NCCPCC在总理及ACA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和执行国家反腐败战略,并采取措施预防腐败。整体而言,NCCPCC负责分析评估与反腐败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其是否能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以及是否与国际条约兼容。同时,NCCPCC还承担草拟与反腐败有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议等。此外,NCCPCC还负责ACA与CAO等具有反腐败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司法机关


埃及实行对抗制的诉讼制度,其中调查与检查职能由公诉机关承担。承担着反腐败职能的公诉机关及地方官因而成为反腐败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总检察长以及其他检察官在调查腐败方面享有非常广泛的权力。


非法收益部(Illegal Gains Department,IGD)。该部门隶属于司法部,其职责在于审查公务员的非法收益及财产披露情况。公务人员必须披露其个人及配偶、子女的财产。但是IGD并不调查腐败案件,而是将案件移交给具有调查权的机关。在公务人员存在欺诈披露之时,IGD会将案件移送至刑事法院。


行政检查机关(Administrative Prosecution Authority,APA)。根据1958年117号法律,APA有权监督、调查所有公务人员,不论其等级和所在部门。APA主要调查行政及金融犯罪,并会将疑似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刑事法院处理。APA受司法部管辖,但在2000年6月,最高宪法法院裁决APA为司法机构。


公共基金检查机关(Public Funds Prosecution,PFP)。PFP受总检察长领导,是一家负责调查公共基金犯罪(包括腐败)的检查机关。


一般公诉机关(Public Prosecution Office)。埃及设有专门的公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其调查方式多样,包括并不限于听取证人证言、勘查犯罪现场、发布搜查令、延长拘留时间等。在其认定构成犯罪时,其有权将案件移交法院处理。

法院体系。埃及实行两审终审制:轻罪由一审法院处理,由一名法官审理(发回重审的需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可上诉至上诉法院。重罪需由上诉法院审理,审判庭由三名法官组成,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一般而言,与贿赂罪有关的刑事诉讼需遵循前述要求。


(三)司法案例


实践中,埃及最高法院发布的判例可对法律进行解释,也会创设新规则,因而也构成法律渊源的一种。这些案例也能反映出埃及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在打击贿赂方面的合作和配合情况。本文仅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介绍,其中埃及电信及Petrol Jet贿赂案、卫生部顾问贿赂案、农业部贿赂案三起均来源于埃及官方报纸,无案例编号。


1. 埃及电信及Petrol Jet贿赂案


2019年1月,行政控制局(ACA)逮捕了5名埃及电信及Petrol Jet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因在于,这些管理人员从部分公共采购的承包商中收取了约50万埃镑的贿赂,以换取向承包商分配工程和支付价款。亚历山大上诉监检察官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目前仍在审理中。


2. 卫生部顾问贿赂案


该案有两个被告,一是前卫生部顾问Ahmed Aziz,第二个被告是Ayman Abdel Hakim。Ahmed Aziz在2016年1月期间,要求Alaa Ahmed Hussein给予400万埃镑的贿赂,以换取建设某研究院医院12间骨髓移植室的工程,第二被告Ayman Abdel Hakim从中协助。同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卫生部顾问还绕过相关主管部门,例如专业医疗中心秘书处等,径直向承包方发放工程。最终,开罗刑事法院判处Aziz 10年有期徒刑,并罚50万埃镑。但由于第二被告主动坦白,作为中介,其被免于刑事处罚。


3. 农业部贿赂案与Appeal No. 76701 of Judicial Year 75(2006年11月26日发布)


农业部贿赂案中,被告为前农业部部长及其助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该案中,在农业部出售2,500费丹国有土地之时,农业部长Hilal及其助手要求购买者提供礼品及其他不动产利益。案发后,农业部部长被判处罚金100万埃镑,其助手因协助贿赂被判处50万罚金,两人同时被判处10年监禁。


类似的在案例中(Appeal No. 76701 of Judicial Year 75),贿赂犯罪中介承诺罪行后也免于处罚,但受贿之人即使坦白也不免除处罚。


4. Appeal No. 23985 of 86 Judicial Year (发布于2017年4月9日)与Appeal No. 10118 of 78 Judicial Year(发布于2009年11月11日)


该两案确立以下规则:在贿赂罪中,即使受贿人(公务人员)实质上并无权决定其向行贿人承诺之事,或者受贿人假意承诺而实际不予履行,只要受贿人向他人索取或接受他人不正当利益即可构成贿赂。同时,即使受贿人承诺之事实质上无法执行,但该承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事宜,也可构成犯罪。


5. Appeal No. 6904 of the Judicial Year 79(发布于2010年11月3日)


该案例确立以下规则:当有证据证明一方提出贿赂,另一方明确接受贿赂并承诺以其职责满足行贿人的需求之时,即可构成贿赂罪。贿赂本身的金额大小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结语


从法律体系来看,埃及在刑法、反洗钱法等多个领域建立了反贿赂的法律规则,规则体系较为完备。在执法层面上,埃及反贿赂执法机构多头,权限存在重叠之处,容易引发管辖权的冲突。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埃及的廉洁指数整体较差,从2012年至今并未出现大幅改观。期待在“国家反腐败战略”的持续推进之下,埃及社会反贿赂的现状会有所好转。



脚注:

[1] 埃及于2003年12月9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2月25日该公约在埃及生效。《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于2006年8月5日生效,埃及于2017年1月加入。《阿拉伯反腐败公约》2010年12月公布,埃及在公布该公约时即为成员国。



本文作者:L.F, H.Zh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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