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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与现代资本主义
在论及传统中国社会为什么未能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时,人们常常引证所谓韦伯论题:与新教伦理所包含的资本主义精神相比,中国儒教传统缺乏理性化的潜能,缺乏改造现实世界的动力,缺乏新教伦理所蕴含的那种禁欲主义精神,一句话,儒教伦理缺乏资本主义精神。
为了使学术界对韦伯关于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有一个比较平衡的理解,本文试图对韦伯关于政治、法律制度与现代资本主义关系的论述作一番梳理,以便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对韦伯学说以及中国社会政治史的研究。
二、韦伯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及其起源的一般理论
在考察韦伯关于为什么中国未能发展出现代资本主义的制度分析之前,首先必须梳理韦伯关于资本主义的概念以及资本主义起源的一般讨论。鉴于韦伯在比较宗教研究中关于经济伦理的学说已广为人知,我们将重点勾勒韦伯对资本主义进行制度与经济的分析的理论。
第一,为了包税的目的——如在中国和印度的列国分立时代——而创办的资本主义企业;第二,和投机贸易有关的资本主义,而且几乎没有一个历史时期完全没有贸易商;第三,以外乡人的紧急之需为可乘之机的贷款资本主义。所有这些形式的资本主义都同战利品、捐税、利用职权的盘剥或官方的高利贷以及贡纳和实际需要有关。
这些资本主义在本质上都不是为了真正的经济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不是为了市场机会,因而“都属于一种不合理性质的临时经济活动,而从这些办法之中是发展不出劳动组织的合理制度的。”
资本主义形式的工业组织,如要合理的运用,就必须能依靠可预测的判断和管理。无论在希腊城邦时代,或者在亚洲的宗法制国家和直到斯图亚特朝代的西方各国中,这个条件都不具备。皇家的“虚伪的公正”连同它的加恩减免,给经济生活的测算带来了无穷的麻烦。
三、封建制、家产制与现代资本主义
韦伯在阐述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时,对世界的主要文明进行过比较分析。在比较中,韦伯尤其重视中国的个案。在他看来,中国社会及宗教与西欧的社会与宗教恰好处于两极,其差别明显,对比强烈,具有特殊的比较意义。他关于中国宗教的著作是他在宗教社会学中修改最多、因而最为满意的部分。在他对中国的分析中,关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分析占有突出地位。
封臣关系具有契约特征,封臣可以在任何时候放弃采邑,从而中止其封臣身 份。此外,领主不能专断地强加于封臣某种义务。领主与封臣的特定权限 只能基于关于效忠与服从的契约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一种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的荣誉法典所规定的。因之,封臣的典型义务以及封臣利益的实质保障 均与其对某一特定统治者的高度个人化关系相联系。这在西方封建制度下 发展到最高峰。
正是由于封建支配所包含的契约化因素,韦伯称封建制度为法制化制度,并声称充分发展了的封建制度是最极端的系统性分权制度。” 这种分权制度意义重大。在这种分权制度中包含了社会契约理论的萌芽,近代的宪政主义在这里已经初见倪端。
典型形式的工业企业需要以大众市场为目标、并依赖准确计算可能性的劳动组织。资本愈密集、尤其是固定资本愈密集,情况便愈会如此。工业资本主义必须依靠具有连续性、可信性、客观性的法律秩序,必须依靠法律与行政机构的理性化及可预见性操作。否则,便会缺乏发展大工业企业所必需的可预见性保障。这些保障在定型化操作程度不高的家产制国家尤为微弱,而在现代官僚制度下达到顶点。对工业化的障碍并非来自作为个人宗教的伊斯兰教--俄罗斯高加索的鞑靼人常常是相当“现代”的企业家,而是来自由宗教决定的伊斯兰教国家结构--其官吏制度与司法制度。
韦伯认为,传统中国的家产制的官僚制度无法提供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这种法律与管理。在中国,由于政治权力的专断性与随意性,工业与商业投资具有极大的冒险性与回报的不确定性。“财富积累的源泉并不是交换所产生的收益”,而是依靠权力所进行的掠夺。只有官员才能有迅速发迹的机会。其发迹的渊源“或者是对臣民赋税能力的剥削,或者是臣民为换取统治者与官员的所有官方行动而支付的费用,后者产生于统治者与官员广泛的施惠权与专断权。” 这样,在传统中国,就出现了一种独特的资本主义——“内政的掠夺性资本主义”:“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并不是理性的经济活动,而是……内政的掠夺性资本主义,它不仅控制着财富积累,而且特别控制着土地的积累。” “家产制国家使统治者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积聚财富的猎场。在那些传统的或定型的权利并未构成严格限制的地域,家产制为统治者、朝廷官员、宠幸、总督、文官、税收官、有影响的商贩以及充当包税农、承办商与借贷者的大商人及金融家提供了随意发财的自由。统治者的恩宠与贬谪、封授与没收持续地创造新的财富并将其摧毁。”
四、多元社会结构与现代资本主义
韦伯在论及传统中国家产制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时,不仅强调家产制权威的专断性与随意性,而且强调家产制支配下政治权力的全面性。政治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排除了任何异质制度生成的机会。韦伯在分析西方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制度原因时,曾强调西方中世纪社会与政治权威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尤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与世俗权威相对的独立的教会与僧侣集团;第二是自主的商业城市及市民;第三是分封制下的等级制度。在韦伯看来,传统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缺乏这三方面的独立成分。
五、现代官僚制度与资本主义
韦伯尽管强调中国传统政治权威的随意性、专断性,强调政治权威对社会的全面干预与控制,但他并未象当代学者卡尔·魏特夫那样用“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来描述中国政治。韦伯对中国政治制度的理解远不象魏特夫那样简单化。韦伯并不认为中国政治权威对社会有“全面”的控制。恰恰相反,韦伯敏锐地看到传统中国政治的一个悖论:一方面,皇帝作君作师,在理论上是帝国所有人与物的主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正式制度的安排而言,皇帝的权威是全面的、至高无上的。他有权随意处置任何个人与团体。但另一方面,传统中国从未建立起统一而有效的管僚制度。中央权力管理社会、渗透社会、控制社会的能力相当脆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一直是传统中国政治的突出问题。
那些描述(传统)帝国的著作或者倾向于强调它们的强大,或者强调它们的软弱。但是,这两者都是现实的存在。帝国的悖论(而不是自相矛盾)是它们的强大——即它们的宏伟遗址、它们的专断、它们对人的生命的轻蔑——掩蔽了它们的社会软弱性。这种强大恰恰建立在并反映了其社会软弱性。这些帝国无力深入渗透、改变并动员社会秩序。
约翰·豪将中国视为这种传统帝国的典型。在一篇题为“国家与社会:比较视角下的(西方)奇迹”中,他反复以中国为例,指出中国中央权力的无所不在与中央权力无力控制士绅阶层同时并存,并断言这种现象恰恰是中国近几百年来未能发展出现代经济的根本原因之一。
六、中国家产制形成与延续的原因
为什么传统中国会产生并维持这种独特的政治支配方式?韦伯在不同的场合试图对此作出分析。诚然,韦伯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个决定论者。他并不认为中国的家产制有某种必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根源。不过,他也认为,中国家产制支配的形成及延续确实有某些特定的原因。
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样,韦伯注意到中国农业是一种灌溉农业,这样,治水的需要就可能促进一种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韦伯甚至相当肯定地说,“家产官僚制最初起源于对初潮的治理与运河的开凿,也就是说,起源于建筑工程。” 韦伯认为,治水农业的存在是东方与西方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东方国家出现官僚阶级的重要原因。他写道:
在埃及、西亚、印度和中国的文化演进中,灌溉是具有关键性的问题。治水问题决定了官僚阶级的存在、依附阶级的强制性劳役以及从属阶级对帝王的官僚集团的职能的依附。帝王的权力也通过军事垄断权形式来表达的方法正是亚洲军事组织和西方军事组织分歧的基础。在前一场合下,皇家的文官和军官自始至终都是中心人物,而在西方,这两者原来都是不存在的。
不过,韦伯对治水的强调远未达到当代学者魏特夫的程度,后者试图在灌溉农业与东 方专制主义之间建立一种直线联系。韦伯不是一个决定论者,更遑论经济决定论者。
在中国,封建制度早在纪元前三世纪就已经废除,土地私有制随即奠定。秦始皇(秦朝的第一个皇帝)把他的权力建筑在和封建军队不同的世袭军队上,这种军队由依附阶级所纳的赋税来供养。…从那时起,中国的财政政策有过无数次的变革。它摇摆于收税国家和“经理制国家”这两个极端之间,也就是说,一个极端是用税收支付它所军队和官吏的薪俸而把人民视为税源,另一个极端则是利用人民为徭役的来源,使某些特定阶级负责征实,以供国家的需要。
传统中国社会的长期和平也有助于家产制的维持。和平的环境并不必然产生家产制。但是,一旦家产制产生之后,长期和平的环境可能会消除改革的动力。韦伯认为,欧洲近代许多制度创新与“缺乏一个和平化的统一帝国” 有关。中国在战国时期,“政治权力的竞争迫使诸侯使国家的经济与经济政策理性化。” 但是,“存在于各战国诸侯相争时期的合理化驱动力,在帝国之后就不复存在。” 不过,韦伯对战争在现代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中作用的强调远未达到桑巴特的程度。韦伯曾专门批评桑巴特的观点,认为应该把战争的作用“降到应有的地位”,既承认战争对内部变革与理性化的催化作用,又不把这种作用上升为决定作用。
七、评价
韦伯关于中国制度以及文化的讨论是颇有争议的。争议的渊源首先恐怕与韦伯本人研究中国问题的初衷不无关系。韦伯对中国的研究构成他比较宗教与社会政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比较研究的动机并不是对中国宗教与社会政治作出全面分析,而是为了突显西方文明的特殊性。韦伯本人曾在《宗教社会学文选》的导论中明确表达过他研究中国与印度的动机是:“试图对几种最重要的宗教与经济生活的关系,以及与它们各自所处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进行彻底的探究,从而找出与西方的发展进行比较的要点。”
因此,这些研究论文并不想自诩对各种文化作了面面俱到的分析,甚至不是粗线条的全面分析。相反,在每一种文化中,我们的研究论文都着意强调该文化区别于西方文化的那些因素。因而,这些论文被限定于只关心那些从这一观点来看对理解西方文化似乎颇具重要性的问题。
争议的第二个原因涉及韦伯所用资料的的可靠性。韦伯本人深知他对非西方文化与制度的分析会有许多资料事实方面的缺失。他承认自己不是专门的汉学家、印度学家、闪米特学家或埃及学家,在资料的鉴别与运用方面无法与专家相比。他写道:
显而易见,假如一个人被迫只能依赖翻译文献,并且必须利用和估价各种碑铭、文献或著作,那么他就不得不使自己依赖一部常常引起纷争的专著,却又无法对这部专著的优劣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这样一位著者必须对他的著作采取谦逊的态度,况且目前能够到手的第一手资料(即碑铭和文献)的译文,与现存的、重要的资料相比还少得可怜,用于研究中国的资料更是奇缺,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就更应该谦逊地估量自己著作的价值了。上述这些原因使得我们的研究无疑具有一种暂时的性质,那些论述亚洲的部分更是如此。
如果说韦伯在几十年前便认识到自己对亚洲文化与社会的分析可能有资料方面的缺憾的话,那么,在历史研究进一步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毫不困难地指出韦伯中国研究中许多细节的或并非细节的错误。譬如,韦伯在讨论儒家文化的经济伦理与政治伦理时,对新儒学的发展,特别是在形而上学及超越价值方面的发展几乎一无所知。又如,韦伯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缺乏形式正义的分析也招致不少批评。此外,韦伯关于中国绅士阶层的分析、城市的分析都有不少可以商榷之处。可以说,韦伯关于中国的所有具体论断,人们都可以或多或少找出一些相反的例证。更为重要的是,韦伯对中国的分析几乎是一种静态的分析,似乎中国几千年在制度文化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变迁。而事实上,人们很容易指出,汉唐的政治制度与明清的制度便有很多不同,有些不同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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