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约翰·格雷(John Gray)
英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欧洲思想史教授
在几乎所有的当代社会中,多种生活方式的共存都是一个既成事实。这些生活方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并非独立无依。它们不断地相互作用,以至于很难说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实际上,由于很多人都属于不止一种生活方式,要彻底地区分它们也许是不可能的。生活方式是难以洞悉的棘手问题。它们并没有带着现成的标签,没有可以列数它们的一定之法,而且,它们以各种不同形式出现。有宗教原教旨主义者和世俗自由主义者的生活方式,有乡村居民和“都市年轻专业人士”的生活方式,有塔利班和贵格会教徒的生活方式,有第一代移民和他们的子女的生活方式,有“沙漠祖先”(DesertFathers)和21世纪哈西德派教徒的生活方式,还有许许多多的生活方式。不可能确定使某一人类活动方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所必须满足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且这也没有必要。我们可以借助一套松散的标准来区分它们。生活方式是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的实践,往往持续几代,有自我意识并为其他人所承认,排斥某些人,有某些独特的实践、信仰和价值观念,如此等等。这些标准往往不会产生明确的结果。两个社群也许会推崇许多同样的价值观念,但它们却陷于历史性的冲突而无法超脱。我们可以说,它们有着同样的生活方式,但因对它们生活于其下的政权的忠诚而分裂(想想北爱尔兰吧)。抑或两个社群对于它们现今的冲突的历史根源有着截然不同的、对立的信念,对于许多社会问题有着相反的态度,并有着强烈的相互排斥的倾向(比如说,通过避免通婚)。那么我们也许会说,它们有着相互冲突的生活方式(还是想想北爱尔兰吧)。什么算是一种生活方式并不总是可以确定的。当代标准的自由主义思想在提到多元主义时,指的是个人伦理信念与理想的多样性。同政治哲学至为相关的不应该是这种多元主义。晚期现代社会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它们所包含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移民,还有在现代早期建构起来的内聚性民族文化的部分削弱,已经使得在同一社会里共存的种族与文化传统增加了。同时,持续的文化实验已经产生了许多新的生活方式。多元主义的这一事实并没有为自由主义思想所预见。即使是现在,它也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顺理成章地塑造着政治思想之议程的价值冲突并不是源自个体的不同理想,而是源自各种生活方式的对立要求。晚近的自由主义正统派忽视这些冲突,因为它理所当然地认为在社会中有一种生活方式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相比之下,价值多元主义对于晚期现代社会特别有意义——在晚期现代社会中,由于选择、机遇或命运,有许多种生活方式同时共存。如果要重塑宽容的理想以适应这一环境,自由主义思想就需要修正。按通常的自由主义解释,多元主义指个人理想的多样性。当同一社会甚至是同一个人的生活中有多种生活方式时,就会形成多样性,自由主义思想很少谈到这样的多样性。但设定今日伦理学与政府思想之议程的,应该就是后一种多元主义。把这种状况视为现代一种特殊的不利条件是错误的。有时被称为“西方文明”的杂烩总是包含着冲突的价值观念。希腊、罗马、基督教和犹太传统,每一个都包含不能完全转变成其他传统之伦理生活中的独有的善与美德。这些不可调和的元素一度充斥其中的“西方传统”的概念,经不起哲学——或历史——的细察。从来就不曾有也不可能有这些价值观念协调一致的综合。不过,在许多世纪里,这些不同的遗产在欧洲社会中都从属于一个独一无二的伦理理想。基督教的生活理想以其各种教条式的变化形式,以及它对人类本性之复杂性的审慎容忍,成功地排斥或边缘化了许多个世纪或千年里一直是欧洲遗产一部分的其他生活理想。要适应不同生活理想在同一社会中——而且往往是在同一个人的生活中——共存的情形,自由主义就必须被重新思考。在最新的自由主义著作中,多元主义的事实是指个人理想的多样性,这些个人理想属于随意联想的领域。这种看法的背后是自律个体选择一种独有生活方式的观念。这种类型的多样性类似于可以在某些城市里见到的民族菜肴的多样性。就像选择一家民族餐馆一样,采纳一种理想是私人生活中的事,但多元主义的事实并非个体拥有不同个人理想这一琐屑而陈腐的真理。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有意误解这一事实,因为它理所当然地认为有一种在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上的共识。事实上,尽管大多数晚期现代社会说得好听,它们却丝毫没有包含在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上的共识。许多人既属于一种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也属于各种并不推崇自由主义价值观念的社群。与此同时,许多主要是支持自由主义伦理生活的人并不接受它的某些传统价值观念。个人自律的自由主义理想也就是成为个人生活的部分创制者的观念。对一些人来说,追求自律同对一个既有社群的忠诚相冲突。对其他人来说,它同回应现今的需要的自由不协调。对于所有这些人来说,伦理生活不可避免地是混杂的——“传统的”、“自由主义的”和“后现代的”。大多数晚期现代社会远没有表现出在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上的重叠共识(lappingconsensus)。相反,自由主义的权利和个人自律话语是在一种持续的冲突中展开的,这就是那些有着极其不同的价值观念的生活方式和社群为获取和维持权力而发生的冲突。在自由主义话语存在的地方,它的霸权往往是表面上的。如果在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上的重叠共识到处可见,它就应该在美国存在。的确,在美国,实际上没有哪一个群体不援引自由主义的各种原则。但美国也被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所割裂,这跟世界上其他地方没什么两样。美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宣扬创造主义、“生存权”和其他原教旨主义事业,他们并不公开拒斥自由主义价值观念——就像有着类似信念的人在世界其他地方也许会做的那样。人口中很大一部分人为了原教旨主义的目标而策略性地运用的自由主义话语并非是在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上的共识。就像其他晚期现代社会一样,在美国居于支配地位的并不是自由主义,而是道德多元主义。晚近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声称,对于多元主义事实的适当回应是一种“正义理论”。约翰·罗尔斯及其追随者们的“政治自由主义”声称要提出一种能被所有对善有着不同概念的人接受的正义阐释。按照这种当今的正统观点,自由主义制度不只是众多有可能合法的制度中的一种,它是惟一一种有可能总是完全合法的政治组织。在晚近的自由主义思想中,这种主张同另一种主张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使得自由主义合法化的是它对人权的保护。对罗尔斯来说,就像对罗纳德·德沃金、P.A.哈耶克和罗伯特·诺齐克一样,政治哲学是法哲学的一个分支——关注正义和基本权利的一个分支。政治哲学的目标是一部原则上普遍可行的理想宪法,它规定了基本自由和人权的一套固定准则,这套准则会确定不同生活方式共存的各种条件——仅有的条件。这些思想家宣称,各种善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综观正义或权利的各项要求得到解决。但正义和权利的各项要求之间可能并确实会发生冲突。不只是一种权利的要求会同另一种权利的要求冲突。单独一种权利也会提出不一致的要求。没有一种解决这些冲突的惟一合理的方式。这一真理有着大量的后果。它意味着没有理想的自由主义政府这样的东西。由于权利会提出各种能够以不同方式得到合理解决的对立要求,这样一种制度的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说不可能有一个理想的制度并不是要为政治中的不完美辩护,而是要拒绝理想制度这一概念。不同的制度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合理地解决各种重要人权之间的冲突。有些这样的解决办法要比其他的好,但无法说各种最好的制度都会以类似的方式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反,由于它们的环境与历史是如此不同,最好的制度彼此也有很大差异(最坏的制度也是如此)。政治中充满了悲剧性的选择。但即使如此,理想制度的概念之所以没有意义,并不是因为政治中的悲剧,而是因为最好的制度以多种形式出现。当我们对于善的内容有着深刻的分歧时,求助于权利并没有用。关于权利的基本差异表达了对立的善的概念。当理性的探索使我们对于善有着对立的观点时,求助于权利是徒劳无益的。基本人权的合理性只能在于它针对普遍的人类之恶提供保护,但即使这些基本的人权也是相互冲突的,解决冲突的不同办法可以是同样合理的。当普遍的恶发生冲突时,没有一种权利理论可以告诉我们怎么做。社会正义也是如此。我们无法避免地要作出财产在社会中的分配公平与否的判断。要获得一种共有的正义概念,社会所需要的是程序的公正,哈耶克使我们熟悉了这种观点,但它丝毫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公正。没有一个当代社会包含有对于公正的足够深刻和广泛的共识,它能够作为一种“正义理论”的基础。对于何谓正义的共识,不会超过对于善的特性的共识。要说的话,只会更少。在各种美德中,正义是受传统影响最大的一种。因此,它也属于最易改变的美德之一。当多种生活方式属于同一个社会时,正义的意义当然应该是不同的。因此毫不奇怪,在什么是正义的最基本需求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哲学家们存在分歧。今天,大多数自由主义思想家都肯定,正义是社会制度之最高美德,但有些人宣称正义要求平等地分配社会财富,另一些人宣称正义要求尊重一个所谓的事实,即我们每个人都有他或她的天赋,还有一些人则宣称,正义涉及到使资源同基本的需求或业绩相一致——此外还有人宣称,正义同分配根本无关。这些差异都是应该想到的。它们反映出更广泛的社会中的道德观的差异。奇怪的是,它们并不被视为对大多数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一项共同事业的一种驳斥,这就是建构一种正义理论的努力。当晚近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宣称自由主义是一种严格的政治学说时,他们的意思是说,它并不依赖于任何无所不包的善的概念。他们似乎忽视了一个事实:对于善的不同观点支持着不同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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