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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制度”及三大“制度要素”?|W. 理查德·斯科特

W. 理查德·斯科特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W. 理查德·斯科特(W. Richard Scott)
组织社会学家,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商学研究生院、教育学院与医学院名誉教授。




先,我对制度概念给出了如下一个综合性的定义:

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这些要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各种资源,也为人们提供稳定性和意义,从而使人们得以展开各种活动。

这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定义,是对大量的思想和理论的高度概括。在该定义中,制度具有多重的面相,是由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持久社会结构。这些制度表现出的特征,就是它们相对稳定而不太轻易变迁(Jepperson,1991)。正如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指出的,“根据定义,制度是社会生活中相对持久的特征……使(社会系统)在时空的变化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Giddens,1984:24)。它们可能通过代际传播而得以维持和再生产(Zucker,1977)。当然,制度的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最终会随着时间的进程而变化。

制度之所以具有促进稳定与形成意义的功能,是因为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在发挥作用。这些要素是制度结构的核心构成部分,提供具有弹性的框架来指引行为和抵制变迁。我在下面部分将逐一探讨制度的三大要素各自的独特性质与作用。


上述制度概念,不仅指出规则、规范和文化-认知信念(即符号系统)是制度的核心要素,还指出制度与活动、物质资源存在密切关系。这一制度概念尽管极其强调社会生活的符号层面的重要性,但也十分关注生产与再生产这些符号层面的活动,以及维持它们的资源。蒂姆·哈利特(Tim Hallett)与马克·万提尼斯卡(Marc J.Ventresca)曾经打了一个恰当的比方,他们说:“制度为人们及其互动提供了一个栖身之所。”(Hallett & Ventresca,2006)规则、规范与意义出现于互动之中,并通过人的行为得以保持与修正。正如格尔茨(Geertz,1973:17)所警告的,把行为与其相关的意义系统分割开来会导致如下的错误:

把文化分析与其适当的客体——实际生活的非正式逻辑——相割裂。……我们必须关注行为,并且必须精确地分析行为,因为正是通过持续的行为——更准确地说,社会行动——文化形式才得以表达。……“就其本身”而言,无论在任何地方,对于任何符号系统,我们都不能通过抽象的本质来建构某种理论模式,只能通过经验地观察和研究各种行为事件,才能理解。

同样,伯格与拉克曼(Berger & Luckmann,1967:75)认为,制度如果只体现在口头话语和物理客体中,就是“死的”。所有这些表象,唯有“在实际的人类行为中被不断地‘唤醒’”,才不会丧失主观的实在性。

社会学理论家吉登斯(Giddens,1979/1984)和休厄尔(Sewell,1992)认为,社会结构概念必须包括各种资源——物质与人,才能说明权力的非对称性。如果规则与规范要有效力,就必须得到具有奖惩作用的权力的支持;而文化信念或休厄尔所谓的“图式”若想持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就必须与资源相联系,并常常体现在资源之中。反过来,那些拥有表现为额外资源之权力的人,都试图使权力的行动具有权威性与合法性。正如休厄尔所言,“正如资源的使用如果得不到文化图式的指引,最终将消散和衰败,图式如果得不到资源的支持而再生,最终将被遗弃和忘记”(Sewell,1992:13)。

吉登斯和休厄尔的理论,强调社会结构的“二重性”(duality),同时承认了社会生活的唯心特征与唯物特征,并强调了精神层面与物质层面之间的相互依赖。

很多学者在研究制度时,特别强调制度对行为的控制与限制,认为制度通过界定法律、道德与文化的边界,而对行为施加严格的制约,把合法的活动与非法的活动区别开来。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认识到,制度对行动者及其活动也具有支持和赋权的作用。制度既对行动产生禁止和制约作用,也为行动提供指引与资源的支持。

尽管制度有促进稳定与形成秩序的功能,但制度本身也会发生变迁,包括渐近的改革与激进的革命。因此制度研究的主题,不仅必须包括作为一种既存社会秩序的“属性”或状态的制度,还必须包括作为一种“过程”的制度,必须包括制度化与去制度化的过程(Tolbert & Zucker,1996)。学者们在关注制度是如何出现和维持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制度的变迁。他们已经指出,制度变迁的动力,很多都是来自制度内部的各种过程,包括不同制度要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然,来自外部的冲击,诸如战争和经济危机,也会使制度失去稳定性。


制度需要各种中介来传播和实施,并由此体现在各种中介上。这些承载和传播制度的中介,会运用各种不同的程序来传播制度信息与要求,因此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还有,制度会在从世界系统到人际互动的各个层次上运行和发挥作用。

正如我们上文的回顾所显示的,属于不同制度流派的学者,彼此之间往往存在重要的差异,其中最关键、影响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强调和重点分析的制度要素各不相同。


不同的社会理论家先后把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系统确定为制度的核心要素。实际上,这三大要素构成了一个连续体,“其一端是有意识的要素,另一端是无意识的要素;一端是依法实施的要素,另一端则是被视若当然的要素”(Hoffman,1997:36)。我认为,所有这些制度要素或制度层面,以相互依赖和相互强化的方式,构成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框架,这一社会框架既能容纳又能展现这些结构的强大力量和弹性。正如德安德雷德所指出的,在这一综合概念中,各种制度构成的似乎是一种由多种因素决定的系统,“通过社会奖惩施加各种压力和要求、内在而本质的精神奖励、价值观,来促进人们遵从,而所有这些社会奖惩都可能一起发挥作用,使制度成为一种特殊意义系统,并具有指引和导向的力量”(D'Andrade,1984:98)。

尽管这种极具包容性的概念模型有其优势,但也可能掩盖和模糊各种重大差异。这一定义确实把三种多少有些不同、需要区分的概念结合在一起了。但是,我认为,我们不能只是提出一个比较综合的概念,而是要在这个关键点上,通过强调这三个构成要素,并确定它们的基础假定、机制和重要信号的区别,来推进制度理论的发展。我们通过对分别强调这三大制度要素的各种主张和观点的进一步分析,可以清除这个领域中存在的、影响比较大的、根本上是错误的理论线路。


上表中的第二栏至第四栏列出了制度的三大要素。各行列出了关于这三大制度要素的各种假定之间的差异,以及那些只强调其中某一制度要素的理论家们所提出的观点。该表也是下文讨论三大制度要素的一个指南。

—End—

本文选编自《制度与组织: 思想观念、利益偏好与身份认同(第4版)》,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拟定。特别推荐购买此书阅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包括图书名与公号名)。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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