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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出使助长了自满,那么拒绝批准协定则加深了对外国人的猜疑

费正清 勿食我黍
2024-08-28


作者|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1907-1991)

美国历史学家、汉学家,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创始人




19世纪60年代西方各国政府在北京执行一项“合作政策”之际,驻在条约口岸的外国商人和中国通们却日益喧嚣地要求执行一项更具有侵略性的政策,即开放中国全境以与西方通商,并通过修筑铁路,设置电报,兴办矿业和其他现代企业来促进“进步”。他们的表现以及赫德和威妥玛的备忘录引起了总理衙门的恐慌,使它以为英国人在定于1868年进行的修约过程中就要提出新要求了。总理衙门焦灼地就这些可能会发生的争端征询一些权势督抚们的看法。


著名的政治家、驻南京的总督曾国藩主张中国应当委婉而又坚定地拒绝外国人在修筑铁路、设置电报、内地通航、在中国水域运盐以及建立货栈等方面所提出的一切要求,因为这些活动将有损于中国国民的生计。不过,矿业却是潜在的利源,中国在草创阶段可以利用外国的开采工具。他认为中国在得到适当人选和资金的时候,应在国外设立外交使团,但是他并不关心外交使团的活动内容,因为他认为,它们的活动有时成功有时失败——这取决于所得经费的多少——的情况使它们相对地说既无用也无害。当时和曾国藩保持联系的湖广总督李鸿章也表示了类似的看法。李鸿章为了消除朝廷的忧虑,他指出修订条约与和平谈判有所不同:前者意味着相互讨论,而不是将一国的要求强加给另一国;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也不会招致战争,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谈判失败就有战争的可能。因此,在快要进行的修订条约过程中可以心平气和地交换观点,而不会冒战争的风险。


其实,总理衙门的担心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伦敦当局并不赞成中国通们力图在中国仓促实现“进步”的做法。1867年8月,外交大臣斯丹立勋爵要驻北京的阿礼国公使确信:“我们决不要对中国人——无论是中国政府或是中国人民——抱这样的希望,以为他们会和我们用同样的眼光看待事物;……我们必须引导中国人,而不是迫使中国人采用优越的制度。”

总理衙门在伦敦没有外交代表,因此对英国的政策一无所知,但是常识告诉他们仍须用以夷制夷的老一套办法。恭亲王和文祥邀请美国退休公使蒲安臣参加一个巡回外交使团去欧美劝说各国政府不要催迫中国加快西化速度。蒲安臣过去曾表示在有需要时愿意充任中国的使节,于是他立即接受了这个邀请。他说:“当世界上占人类三分之一人口的最古老国家破天荒第一次要和西方建立关系,并请求一个最年轻的国家(通过它的代表)在这一变革中起中间人的作用时,我认为这样的任务是义不容辞的。”


1868年5月,蒲安臣和随行的满、汉副使各一名率领使团来到美国。他的口才和魅力感染了美国人;在和安德鲁·约翰逊总统作了一次讨好的会谈以后,他和西华德国务卿于1868年7月28日签署了一项条约。条约使美国保证对中国的发展执行不干涉政策,规定中国派使领人员和劳工前往美国,同时保证彼此有权在对方国家居住、传教和留学。虽然蒲安臣是自作主张,事先并未征得中国政府的同意,但是北京当局对此很满意,并没有否认这个条约的合法性。


在伦敦,维多利亚女王接见了使团。外交大臣克拉兰顿勋爵于1868年12月28日向蒲安臣保证:只要中国恪守各项条约义务,它“可以指望得到外国方面的克制”;英国“既不愿也不打算不友好地对中国施加压力去促使它的政府加速发展它和外国的关系,倒是愿意促使它持续稳妥地来发展,并且在发展时英国愿意适当而且合情合理地尊重该国臣民的情绪”。当时曾将这项保证通知了阿礼国,而且还训令他在即将进行的修约谈判中本此精神行事。


在取得英国方面的承诺以后,蒲安臣前往柏林。在柏林他取得俾斯麦的一项保证,即北日耳曼联邦将根据北京所认为的最高利益来处理与中国的关系。在取得这些成就后,蒲安臣在圣彼得堡患了肺炎,于1869年2月23日去世。但是,该使团继续前往布鲁塞尔和罗马,于1870年10月回到中国。

蒲安臣使团完成了出使的直接目的,因为它的确促使西方列强允诺在即将举行的修约谈判中执行一项克制的政策;可是,从长远来看,这一成就却助长了中国的保守主义。为这次出使花费了16万两银子的满洲官员,结果却认为外国人是可以用高价来进行控制的,于是他们变得更加自负,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更加迟缓了。


在就修约问题进行漫长的谈判时,英国商界人士却不遗余力地鼓吹开放全中国,并要求在设电报、修铁路、开矿、内河航行以及居住等方面取得更多的特权。阿礼国坚决顶住了他们所施加的压力,以温和及和解的精神进行谈判。在这件事情上,阿礼国曾得到克拉兰顿和有影响的贸易部常务次长马莱特的有力的支持;后者在他于1869年5月19日提出的一份冗长意见书中,表示拥护在中国执行一条“稳妥的路线”,以便巩固业已取得的地位,同时采取道义上的影响和温和克制的态度以求得将来的发展。1869年6月4日,克拉兰顿实际上授权阿礼国接受中国当局感到满意的无论什么样的协定,而等到将来“再对各项条约进行一次更有利和更彻底的修订”。指令说:“你同意接受目前你能得到的东西,女王陛下政府对此表示满意。”


双方以对等的地位进行实际的谈判,没有军事威胁,这是鸦片战争以来的第一次。根据谈判结果,1869年10月23日签订了阿礼国协定:它准许中国在香港设立领事馆;鸦片的进口税按价提高2.5%,生丝的出口税提高1%强;并且确定了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这样英国就必须同意,如果其他列强希望取得某些权利的利益,那么就可把这些权利授予它们。其他条款包括开放温州和芜湖,同时关闭海南岛没有用处的琼州;在进口港对从英国进口的纺织品增收2.5%的通行税;外国人可用自备的中国式木船在内河航行;准许汽轮船在鄱阳湖航行;外国人有条件和有限制地在中国内地有临时居住权;中国方面同意采用一项成文的商业法法规。总而言之,该协定的各条条款表现出彼此都有所让步。


总理衙门对于这样一个最先出现的平等的协定当然很得意,并且以为只要双方签了字就成为定局了。伦敦的批准被看作一种形式,因为它与外国列强前此订立的条约从来没有不被批准的。所以,总理衙门竭力促使朝廷迅速通过该协定,特别是由于英国商界反对该协定的情绪在日益增长。


阿礼国本人对于他所取得的成果十分满意。他在致克拉兰顿的信中自豪地说:“我相信人们将会发现它 [该协定]所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过条约第二十七款(或修订款)中所追求的那些目标。”阿礼国承认他之所以能取得这些成果,在不小程度上应归功于赫德的斡旋,他说:“我认为主要是由于他的积极干预才终于使得他们 [总理衙门的大臣们]认识到,他们放弃以前坚持的许多条款和向我提出我认为可以接受的那些条款,这样做即使没有好处,至少也是一种可行的权宜之计。”阿礼国得意地声称:“我们不再是将和平的条件强加于人,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为相互的利益进行谈判。”


可是,英国的商界,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在香港和中国的,都对阿礼国的外交政策抱藐视的态度,嘲笑他关于把中国“当成一个有资格享受文明国家权利和特权的国家”的思想。他们竭力反对协定中的各项条款,特别反对在香港派驻被认为是一名税务官和密探的中国领事。国会收到无数的备忘录,说明反对批准该协定的理由。外国所采取的不赞成态度更加强了商界的反对立场。除了美国的代办卫三畏博士赞扬该协定是“和平的胜利”外,绝大多数其他 外交官们都表示冷淡,不置可否。


即使在这样不利的条件下,阿礼国还是竭尽全力地维护这个协定,他指出,“在此以前,没有一个国家或是西方政府在对外贸易中作出过这样慷慨的让步”,同时指出,中国给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比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要多,所征收的关税也较轻。然而,这些论证所起的作用都敌不过商界强有力的反对立场和外国的冷淡态度联合起来的力量。继克拉兰顿担任外相的格兰维尔勋爵断定:批准该协定将会扩大而不是减少误会和摩擦,因此于1870年7月25日将它否决。毫无疑问,这一行动对中国和外国双方的利益都有损害。

总理衙门觉得,它对外国的善意和对友好的国际关系这两方面的信任被出卖了。参加谈判的人普遍感到,外国人只取而不给,谈判的条约稍不如意就立刻不认账。继阿礼国为公使的威妥玛认为,文祥“渴望着报复,因为我国否决协定一事使他丢了脸和带来不便……由于1869年的协定被推翻,使馆的困难大大地增加了”。然而,总理衙门在报告英方推翻协定一事的奏折中,措辞却出人意料的温和,毫无怨恨之意:


而外国政令,国家柄轻,商人势重,亦其实情……随由臣等尽情驳复,仍告以如此项新约不行,则今后办事,中外商民均不信服等语,峻词直斥……窥其用心,只以彼所注意要求之款,如铜线、铁路、运盐、挖矿诸大端,中国已经拒绝。即已允之条,复觉得不偿失,借此迟回。


总理衙门表现出的这种克制显然是它一箭双雕策略的一部分。对于中国人,这样做便贬低了拒绝批准协定的重要意义,对外国人,则宣扬了英方背信弃义的严重后果。显而易见,总理衙门对它在国际上奉行和解政策的失败是不会大事宣扬的,而对外国人表示失望则是为了使他们处于守势。


认为拒绝批准阿礼国协定之事使中国和外国列强间十年来的亲善关系毁于一旦,从而引起了19世纪70年代的一场排外主义浪潮,这是夸大其词。排外的骚乱早在1869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中国方面对英方拒绝批准协定而表示失望的只限于一小批官吏,绝大部分民众并不知情。讲求实际的官员,如曾国藩、李鸿章在处理对外交往事务中,仍表现得认真负责。排外的暴乱主要是由那些对英方拒绝批准协定一事不知底细的小士绅们煽动起来的。因此,很难把英方拒绝批准协定之事和排外主义直接联系起来;不过英方的行为肯定加深了中国人关于外国人本性贪婪、行动捉摸不定的看法。如果说,蒲安臣的出使助长了中国方面的自满,那么,拒绝批准阿礼国协定则又一次加深了中国人对外国人可信赖的程度的猜疑。这两件事对中西关系同样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End—


本文选编自《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 》,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加。推荐购买此刊阅读完整內容。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赢利组织运营的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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