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公司被查出7个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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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3]40号
案件名称 无锡***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存在单独销售班森玻尿酸保湿水、班森隔离滋养乳、低腰中裤、科优妍传明酸亮肤精华液、科优妍表皮修复液、科优妍保湿乳液、葆芙元豆喱祛痘离子菁华面膜等商品的情况,合计收款581047.20元,你单位将应税收入放入免税收入中一起申报。
2、你单位在2019年至2021年间存在多笔外购礼品无偿赠送VIP客户的行为,2019年105300元、2020年118620元、2021年298636.50元,未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3、你单位2019年少计营业收入139818.65元、2020年少计营业收入43338.47元、2021年少计营业收入292105.04元。
4、你单位2019年所垫付的应由劳务提供者个人承担的税费不得计入销售费用并税前扣除,应调减2019年销售费用29625元。
5、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间存在多笔设备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经统计,你单位共有2298200元租赁合同未缴纳“财产租赁”印花税,271000元设备采购合同未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6、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间存在为全部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经统计,上述工资薪金性质支出2019年为63400元、2020年为62800元、2021年为57800元,你单位均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7、你单位对支付给美容机构等渠道提供者的劳务报酬未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仅为部分劳务提供者在代开发票时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已代扣代缴3508.30元,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70269.0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税款,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应追缴增值税140513.20元处50%罚款,计70256.60元;对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835.95元处50%罚款,计4918.05元;对应追缴企业所得税120992.21元处50%罚款,计60496.11元;对应追缴印花税2379.5元处50%罚款,计1189.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75.78元处50%罚款,计2087.89元;对你单位2020年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645.50元处50%罚款,计1822.75元;对你单位2021年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228.32元处50%罚款,计2114.16元
纳税人名称 无锡***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445487N
纳税人识别号 9132***45487N
处罚结果 合计处罚款142885.3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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