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的预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定偷税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1******00XK
纳税人名称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日照税稽 罚 〔2023〕 1 号
案件名称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公司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时,未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2022年5月-2022年9月预收房款3107869.00元,未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85537.67元。
(二)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采用预售账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时,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你公司2022年5月-2022年9月预收房款3107869.00元,未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7025.12元。
(三)环境保护税
你公司***项目、***广场项目在工程施工阶段,未按规定缴纳建筑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环境保护税5981.56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22年5月-2022年9月应补交增值税85537.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87.63元。
(五)教育费附加
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1、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566.13元。
(六)地方教育附加
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 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5〕15号)第四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结果 将你公司少缴环境保护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按少缴环境保护税5981.5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990.78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1-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