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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平:王安石变法与身份差别利率

jjxjcz 经济学家茶座 Teahouse 2023-08-27





作者简介


陈争平,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18年第3期(总第81辑


全文4641字,阅读约需10分钟



王安石变法与身份差别利率

身份差别利率”古已有之


1930年,毛泽东还是毛委员时,曾经在赣闽农村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这些调查记录有很高的史料价值。毛委员在调查中,发现当时寻乌农村越穷的人,被生计所迫借贷时所承受的利率水平就越高。


近代中国其他地方农村也有这种情况。显然,这里存在着差别利率,穷人承受利率高出富人部分被放贷人视为风险补偿。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别利率叫做“身份差别利率”,它在中国古已有之。


关于差别利率,“百度”上说是利率管理中一个种类,是指银行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用途和不同借贷能力的工商企业的贷款所规定的不同的贷款利率。


世界各国都实行差别利率,以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引导投资的方向和数量。“百度”及其他相关工具书没有对差别利率进一步区分。


我们认为可以视利率差别缘由再作区分,其中因身份不同而产生差别者可以称之为“身份差别利率”。这样的区分,对于分析利率差别的实效有较大意义。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非常讲究“身份”。纵观中国利率史,也会发现:不仅当代、近代,乃至古代,“身份差别利率”都存在。


在这里,我们结合自古以来褒贬不一,争议较大的王安石变法,探讨一下中国古代身份差别利率的实效。这也可以多一个新视角来看王安石变法,以此增加历史借鉴。


王安石变法主要背景及大致过程


北宋中期,宋初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已经暴露出诸多流弊,“三冗”(冗官、冗兵、冗费)、“两积”(积弱、积贫)日益严重,国家财政危机;边境上辽和西夏又虎视眈眈,民族矛盾激化;全国民生状况也在倒退,土地兼并剧烈,社会矛盾尖锐。


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范仲淹、富弼、韩琦同时执政,范仲淹与富弼提出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以整顿吏治为中心的改革主张。


欧阳修等人也纷纷上疏要求变革。宋仁宗采纳了大部分意见,施行新政。但是由于新政触犯了贵族官僚的利益,因而遭到他们的阻挠。


宋仁宗妥协,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相继被排斥出朝廷,各项改革也被废止,庆历新政失败。这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背景。


庆历新政失败后,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此时出了个进士王安石,其少好读书,记忆力强,颇有文才,著有《临川先生文集》,与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曾巩等并称为“唐宋八大家”。他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对地方事务,对宋朝社会问题,有较深认识。


他又有坚强的意志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时人称其“拗相公”。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


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任何反应。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想要有大作为的宋神宗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相当于副宰相),标志着变法开始。是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亦制订国家年度收支,这是王安石为推动变法设立之第一个机构。


是年四月,遣刘彝等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从熙宁三年起宋神宗提拔王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相当于宰相),继续进行改革。史称其“熙宁变法”,或称“王安石变法”。


为了变法,为了富国强兵,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王安石提倡三不足”(天命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新思想。


他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他主张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此在这次改革中,发展生产是当务之急。他提出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来发展生产。


在王安石这些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官僚制定了诸如青苗法、免役法、均输法、市易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条约等一系列新法,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打击了大商人对市场的垄断,所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社会经济发展,呈现了百年来不曾有过的繁荣景象。


通过一系列理财新法的实行,北宋朝廷增加了“青苗钱”、“免役宽剩钱”、“市易息钱”等新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财政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国库充裕,宋神宗年间国库积蓄可供朝廷20年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改变了北宋“积贫”的局面。


与此同时,王安石等也努力改革北宋军事制度,推行“强兵之法”。


其中,保甲法的推行维护了农村的社会治安,建立了全国性的军事储备,并节省了大量训练费用;裁兵法裁减冗兵,提高军队士兵素质;将兵法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保马法使马匹的质量和数量大大提高,同时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军器监法增加了武器的生产量,质量也有所改善。


变法的强兵措施扭转了西北边防长期以来屡战屡败的被动局面。


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挥下,宋熙河路经略安抚使王韶率军进攻吐蕃,收复河、洮、岷等5州,拓地两千余里,受抚羌族30万帐,这是北宋军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进攻西夏地区的有利战线。


这样使得以往宋军在与辽、西夏战争中连年战败的积弱局面得以缓解,北宋国力有所增强。


王安石并推行三舍法、贡举法等,改革教育制度,还亲自撰写了《周礼义》、《书义》、《诗义》,即《三经新义》,为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王安石变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


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大地主和大商人的非法渔利也进行了限制。


这一变法已具备近代变革的一些特点,王安石被列宁誉为是“中国十一世纪伟大的改革家”。


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急功近利、用人不当、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


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宋哲宗即位,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新法几乎全被废掉,延续16年的王安石变法告终。


这个传说幼时曾经砸缸的司马光,为相后又砸了一个更大的缸:将王安石变法时北宋军人用生命夺取的西北土地无偿奉送给西夏。司马光妥协苟安,并没有换来边境和平,反而被敌方认为宋朝软弱可欺。


后来,南宋高宗诏命重修《神宗实录》,却以否定王安石变法为基调。再后,王安石作为北宋亡国元凶的论调,为元人修《宋史》所承袭,以后成为中国封建时代官方定论。


新法与利率


王安石主持实行的新法中,青苗法和市易法与利率有较大关系。


其中市易法涉及的利率比较清楚,几乎没有争议。市易法的具体做法是由官府出资金100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


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即20%年利率)。北宋官府用市易法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官府的财政收入。 

青苗法具体做法为: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


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各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最重要的变法内容之一。在此之前,官府实行常平仓制(即各地官府在市价低时买入一定数量谷物积存,市价高时卖出,用以调节粮食价格、救济饥民,官府也可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


常平仓制作为一种比较原始的救济办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常平仓制度的积极作用递减,它的弊病(例如谷米容易腐烂,不易长期储藏,且谷物的运输也极为不便,常平仓籴粜程序较为繁琐,执行中还常出现诸如官商勾结、出粜价格不合理等)递增。


王安石试图改为以钱贷款,推行青苗法,以克服了上述常平仓制度的弊病。


关于青苗法的实际利率高低,自古以来一再有争议。北宋时王安石自己说利率是20%,其《答曾公立书》说:“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


而曾经辅佐三朝、为相十载,又与范仲淹、富弼等主持“庆历新政”的韩琦指出:“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按韩琦计算,年利率是40%。


现在学者一般都认可韩琦的观点,普遍认为青苗法的年利率实际上是40-60%。如叶坦《大变法》一书就认为“规定是半年为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实际上像王广渊

在河北散青苗钱,就执行百分之三十的息钱。”王曾瑜认为:“青苗钱……年利为四分至六分完全确定”。


李金水、王文东、田艳青、易中天等人也认为青苗法的年利率是40-60%。此外,叶世昌、季平、程念祺、刘秋根、顾全芳、俞兆鹏、漆侠等人,均认为青苗法的年利率是40%。


但是魏天安等学者坚持认为青苗钱的法定年息为二分(即年利率20%)。也有学者根据北宋欧阳修、苏轼、苏辙、王严叟、程颢等人的一些言论,认为青苗法年利率是20%。


但是仔细考察其所引欧阳修等原话,都是“今青苗法有二分之息”一类,他们似乎没有提到期限,更没有提年利率。


综上所述,可以说青苗法的法定年利率是40%,由于河北等地实际收息会超出,所以青苗法的实际年利率为40-60%。


王安石主持实行的新法中,市易法向商贩发放贷款,每年纳息二分(即年利率20%),而青苗法向农民发放贷款,每半年纳息二分,实际年利率为40-60%。两相对照,这里就存在着身份差别利率:给商人的贷款年利率是20%,给贫苦农民的贷款年利率是40-60%。


身份差别利率与变法实效


可以说,王安石、欧阳修、苏轼、苏辙等“八大家”文才高,在经济方面则只有“利率”概念,没有“年利率”概念。这方面他们不如韩琦。


近世大儒王夫之说:“韩公之才,磊落而英多,任人之所不能任,为人之所不敢为”;“三代以还,能此者,唯韩魏公而已”;近代教育家、毛泽东、蔡和森的老师杨昌济说:“宋韩、范并称,清曾、左并称”,都诚如斯言。


需要指出的是,北宋青苗法已具备了近代银行借贷的雏形,这是这一制度设计难能可贵的地方,有着巨大的成长潜力。


但是从“潜力”到“事实”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在这漫长的路上,往往细节决定成败。在王安石的青苗法这里,决定成败的细节是利率,“身份差别利率”扶强抑弱,极不合理。


在王安石心目中,青苗法的制度设计有三大目标:一是帮扶贫困农民,促进农业生产——富民;二是抑兼并——社会平均;三是增加大宋朝廷收入——富国。然而,他定下的官贷利率,实际上是把第三目标强化。在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往往把增加朝廷收入作为考察官员的刚性指标。


实施结果,本来就很高的40%的年利率,成了利率下限。地方官员强行让农民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


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青苗法停止执行。

改革,既要有胆,还要有“识”,并需要团队的支持,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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