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险:网络直播带货合同违约纠纷典型案例。
直播带货是互联网直播和网络购物的新业态。厂商与直播服务提供者订立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由直播服务提供者,一般为主播或经纪公司,直播带货,可以提升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流量,增加产品销售量。但是,在直播过程中,厂商和直播服务提供者常常因为直播服务产生争议,引发纠纷。那在什么情况下,厂商可以主张直播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呢?我们来看下面的两个案例。
案例1:广东领变数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广州与你合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1)粤0104民初5023号)
法院查明:
2020年11月2日,就2020年11月12日的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开业活动以及2020年11月14日的展贸城网络直播推广,原告先后向被告黄某某指定的被告与你合拍公司账户支付服务费20万元、21万元,并支出手续费合计3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被告黄某某与原告工作人员姚某如就上述41万元的开票事宜进行确认。
关于2020年11月12日的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开业活动,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约定由主播“刘某某”提供服务,并于2020年11月10日确定互动流程,其中包括:主播“刘某某”在2020年11月11日发布短视频作品;主播“刘某某”在2020年11月12日上午上台接受原告领导颁奖(5分钟);2020年11月12日下午,主播“刘某某”账号到直播间进行挂榜,与原告的“罗总”进行六个环节低价带货销售活动,以及与原告的“罗总”进行访谈问答。原告表示,主播“刘某某”在2020年11月12日仅出席展贸城活动并拍照,未完成约定的其他服务;被告黄某某至今未安排主播“刘某某”进行直播带货链接。
法院认为:
关于2020年11月12日的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开业活动的服务合同,双方已确定服务合同的内容,原告表示被告黄某某安排的主播“刘某某”在当日仅出席展贸城活动并拍照,未完成约定的其他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黄某某全额退还服务费20万元,但鉴于主播“刘某某”在当日有出席展贸城活动并拍照,被告黄某某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黄某某应向原告退还12万元。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厂商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服务的内容,直播服务提供者仅履行部分义务,构成违约,但是法院根据已履行的部分酌定需要退还的金额。
案例2:上海奎玙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凌氏八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1)鄂0691民初15号)
法院查明:
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猫商家品牌营销传播服务合同》,为配合原告公司“盛田屋(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品牌)”旗下产品的品牌营销活动,原告授权被告为本次活动的服务公司。被告提供的服务为品牌营销直播服务,服务形式为线上淘宝拼场直播,200位优质淘宝达人网红。直播场次不少于500场,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共一个季度。付费主播会报给原告审核,投资回报率比例维持在不低于1:2,如原告在签署协议后决定取消或调整某项服务内容,原告应按照被告已完成部分的工时支付被告相应的直播服务费用及项目支出费用。未经原告确认直播服务方案的不在此列,如被告尚未着手实施的服务原告决定取消或调整,则不必支付费用。被告应在原告的要求下向原告公开其有关原告营销推广服务的后台运营数据等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推广效果的相关信息。原告需在主播开播前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万元,外加主播整体销售额(结算订单)的8个点为佣金提点。2019年6月20日,原告指令案外人艾瑞碧(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向被告的账户转账支付2万元。
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20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分别提交《LB6.28寄样表》《LB7.15寄样表》《付费主播表》《LB主播寄样表》《lb11.20寄样表》,表中包含共计118位淘宝达人如昵称、ID、粉丝数、每日观看量等在内的相关信息供被告公司筛选。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淘宝达人名单中有13位收到寄送的小样并进行了共计43场直播。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原告向其审核通过的21位淘宝达人分别寄送产品小样,上述淘宝达人陆续收到小样。原告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21位主播中已有7位直播过,剩余14位未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21位主播的直播数量。
2019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违约沟通公函》,称截止于当日被告仍未完成《天猫商家品牌营销传播服务合同》规定时间内的各项指标,特发函要求被告在30天内完成合同标的各项内容并向原告提供相应的素材证明。如果被告无履行能力也可以与原告按照实际完工的内容进行协商退款及赔偿。
法院认为:
涉案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向被告预先支付了服务费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形式完成直播场次。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公开其营销推广服务的运营数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在规定期间向原告提供200位淘宝达人以供审核,其提交的直播截图也与其庭审中陈述的直播200余场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未达成合同约定的500场次的任务,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同时,网络直播行业需由产品销售商向主播邮寄所需要推广的产品为行业习惯,合同约定的主播人数与直播场次较多,原告应当积极审核并及时寄样,原告寄出的产品明显与约定的主播数量相去甚远,其对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亦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存在违约情形。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如果直播服务提供者未能达成服务合同约定的特定数量场次的任务,则构成违约。
网络直播行业需由厂商向主播邮寄所需要推广的产品为行业习惯,厂商应当及时并足量寄样,如果厂商寄出的产品数量明显小于约定的主播数量,则对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亦存在一定过错,存在违约情形。
网络直播带货合同纠纷带来警示
合同漏洞风险应提前避免。合同条款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如果签约方未预见到在履约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项而对其未予约定,就必然容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在法律规定在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偏向某一方的权利时,另一方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评估法律风险,尽量争取一些重要的合同利益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事后再想伸张这些利益,就很可能面临重大障碍。
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纠纷中,厂商与直播服务提供者需要就服务内容(直播时长、直播形式、直播效果、视频制作、主播人数、主播人选、直播场次等)形成明确的约定,在厂商积极配合直播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如果直播服务提供者未完成约定的内容或者仅完成部分约定的内容,则厂商可以主张由直播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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