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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 | 《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

华夏出版社 古典学研究 2022-07-13


施米特是欧洲20世纪最重要的公法学家,一生致力于思考欧洲和全球的政治秩序,贡献巨大。


在其名著《大地的法》中,施米特以为,欧洲现代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秩序既无法适应新的现实,也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撑,必须要引入大空间秩序,才能为欧洲乃至世界重新确立被实证主义和自由主义所败坏的国际秩序。


他的政治和战争概念正是以此为前提思考欧洲文明的未来。


《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是“经典与解释”辑刊第52期。本期的论题收有四篇文章,其中一篇是施米特1937年在德意志法学会第四次年度会议上的演讲,题为“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另外三篇为中外学者针对施米特三部作品分别做的解读文章,这三部作品是《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政治的概念》《大地法》。


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

施米特 撰


近年来,血腥的斗争一直在世界多地上演,我们之所以称其为斗争,或多或少是为了谨慎地避免与战争一词发生联系。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这种观点太可笑。然而,事实上,各种旧秩序正在瓦解,却没有取而代之的新秩序,这一点已十分明显。的确,围绕战争概念的众多问题,反映出当前国际形势的紧张。真实的东西总是自我揭示:国际法的历史即战争概念的历史。毕竟,国际法是一部jus belli ac pacis[战争与和平法],只要它仍然是关于各个组成国家的独立民族之间的法律,就会一直如此——换句话说,只要战争还是国家之间的战争,而不是国际内战,就会一直如此。旧秩序的每一次解体、缔造新秩序的每一次尝试,都将面临这个问题。

 

在同一国际法秩序下,很少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战争概念,正如很少存在两个相互排斥的中立概念。因此,当下的战争概念已成为一个问题。对该主题展开现实的讨论,旨在拨开笼罩在这类虚构之上的迷雾,辨识当前国际法的现实处境。

 

制度化、跨民族的天下世界秩序与自由民族的自决意志,这两种主张之间的学术争论,一旦变得更加棘手和激烈,就会导致大量问题和困难。当下,这些问题穿上了一套全新的、实际上是革命性的伪装。这不仅关乎普遍自然这一司空见惯、由来已久的问题: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抑或是多元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附属的正义还是对等的正义;国家是否拥有主权;国际法应具备跨国家还是国家间的特征。

 

这里的要紧问题是,如何构建国际法的新体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个“大问题”。

 

例如,这有一个重大分歧:一边是仅将殖民地视为国家权威的一个投影,在某种程度上将其当作国家领土,并将其置于国家的统治之下;另一边则是将殖民制度视为(正如近来所为)国际法的特殊现象,殖民制度的法律基础在于国际法的一个区域性或普遍性的共同体所赋予它的某种托管或“代理”。在后一种情况下,这意味着《国际联盟宪章》——通常被视为包含某种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第22条中的托管观念,是一种新的联合原则,旨在联合国际法的区域性和普遍性这两种特征。

 

另外,如何在普遍的法律体系中处理所谓的在国际法之下保护少数民族问题,并非不相干:保护少数民族要么被视为一种纯属国家内部的行为,即个体国家的domaine exclusif[专属领域],要么被视为一种民族性概念的表达,这种民族性推翻国家边界,将民族拔高到国家之上,使之成为国际法的决定性主体。

 

它围绕一个问题,即保护少数民族这一概念,到底是表示国际法对一个国家的成员资格这一概念的有效限定,还是说,保护少数民族是某一特定国家、[国际]集团甚或整个国际共同体的合法托管。

 

换句话说,紧要之处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是一个关乎同种还是关乎干预的问题,或是一种当代国际法思想强调个人优先而产生的影响。

 

更多例子表明,这一争论并非与以下争论不相干:但泽自由市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与“各国”并列,还是在日内瓦国际联盟提供的框架中的其他地方;国际联盟是作为国际法的加冕礼而存在,还是仅存在于现有国际法契约框架内。

 

最后,人们应当想起,“海盗”概念突然再次变得重要起来,长期以来,在国际法的讨论中,海盗概念一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今,海盗概念仍看似是一件纯粹的理论琐事,但实际上却代表一种全新的国际法的突破,这种国际法推翻了国家概念。

 

这些例子足以指出国际法体系的实际意义,以及(我姑且这么称之)当前形势下“系统的概念地理学”的意义。



“代表原则”

——施米特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


韦伯 撰


从《奥德赛》至今,在“西方”传统——我找不到更好的说法——中,我们可以找到一条复杂斑驳的连续线索,将“瞄准目标”(targetting)这一主题和实践与对于死亡的态度联系起来。

 

各种“文化”——对于“生命”的培育——通过它们与死亡的不同关系而确立自身并彼此区分。与此同时,“死亡”不单是[文化]与之发生“关联”的东西,仿佛它是固定的、稳定的、位置明确的——也就是说,一个直接的目标或靶子。德里达指出,这一点本身与作为语词而非事物的死亡密不可分:

 

除了“上帝”一词之外(它和“死亡”的关联在这一点上很可能并非偶然),没有一个名词像“死亡”这样:我们无法为它(而且首先是“我的死亡”这一表述)赋予概念或现实,以构成一种确定无疑的经验对象。

 

德里达一笔带过的关于“死亡”和“上帝”的亲缘关系(两者在“不确定性”上形成联系),着实意味深长。事实上,他后来用“自免疫”概念定义“宗教”,从这种亲缘关系看就显得特别醒目。

 

名词“上帝”可以理解为试图缓和“死亡”一词具有的不可化约或无法克服的不确定性;“死亡”一词既是使“生命”得以可能的边界,又是一个必然含混的边界。类似地,一般意义上的“生命”和“人类生命”的区分,也可以理解为试图为“死亡”一词赋予一种可能的意义(“可想象的”或“可表征的”),从而削弱它“绝对的不确定性”。

 

然而,由于名词“死亡”抵抗或超越了此类赋予确定意义的尝试,它与“上帝”这个表面上的专名的从属关系,就反映了下述尝试,即设法“捍卫”和保护稳定的自我认同(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的可能性。

 

不过,鉴于名词“上帝”的所有单一规定,和名词“死亡”的所有单一规定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尤其是德里达坚称的“我的死亡”,我们或许也有必要抵御另一种防卫方式:它会把独一的“我”牺牲给可总体化的“自我”的种种命令。

 

这或许是“自免疫”概念的关切所在:自我(self)设法辩证地否定并由此超越其作为“我”或自我(ego)的独一性。然而,如果“死亡”与某种独一性的经验密不可分,此类生存策略只会将它们试图克服的困境移置到别的地方:它们往往会抛弃掉表面上试图拯救的东西。

 

不管怎么说,德里达用法语中的ajuster一词表明,不可能将任何指涉赋予“死亡”。在英语同源词adjust(“为实现和谐一致而进行调整”)以外,这个法语词还意味着“瞄准”。词典里的例子是:ajuster une cible,un animal——瞄准靶子,瞄准动物。

 

在这个例子中(例子从来都很重要,即便或尤其是词典里的例子),靶子和动物之间的关联引出了下述问题:如果从来不可能“调整”某种指涉,以符合“死亡”一词,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调转思考方向,通过“调整”死亡以使它变成“瞄准”的一个功能,哪怕暂时地缓解上述不可能性及其引出的非常令人不安的后果?

 

这种瞄准是否可以通过将“死亡”(作为语词和事物)一方面与“目标/靶子”相关联,另一方面与“射靶者”(他在[瞄准]过程中展现夺取生命、甚或赋予生命的权力和权利)相关联,从而调节“死亡”的绝对不确定性?这会让“死亡”和“上帝”等语词变得更加容易设想,从而更加容易忍受吗?

 

上述问题可以作为一个文本的引言,上帝和死亡在这个文本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个文本就是施米特最初发表于1923年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



政治的概念的限制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中的“国家”


王钦 撰

 

继施特劳斯对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进行“X光”式的解读之后,以迈尔为代表,多有论者将施米特对于政治的“真实可能性”的强调与所谓“政治神学”的立场相联系,暗示施米特在根本意义上是一位披着政治科学外衣的神学家。

 

针对上述阐释,本文通过重新细读《政治的概念》,设法论证的是:施米特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的历史语境下,通过重新唤起和阐释“政治性”的概念,背后的首要关切并不是对于“政治神学”的辩护,而是试图拯救现代欧洲国家这一特定的政治形式。

 

与强调启示高于人类知识的“政治神学”解释路径相对,本文将指出,面对一个所谓去政治化和中立化的时代,施米特竭力维系的是岌岌可危的、由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象征、处于古典欧洲政治框架特定规定下的“国家”形式。不过,也正因为施米特在论辩的意义上重新阐释“政治性”概念以挽救国家的政治权威地位,指向“国家”概念的问题意识,便不仅造成了《政治的概念》整本书的巨大张力,也使得施米特的论述最终趋向自我消解——也就是说,“国家”概念既是施米特整个论述的难题,也是其支点;既是其可能性条件,也是其不可能性条件。因此,以“国家”概念作为线索进入这一文本,或能有助于更具体地把握《政治的概念》的关切,并从文本细部勘出一条不同于“政治神学”阐释的路径,以理解施米特思想变化的踪迹。



地有人据

——施米特的“大地的法”释义


郭小雨 撰

 

施米特出版于1950年的著作《大地法》(Der Nomos der Erde im Vo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有一个冗长且甚为复杂的书名,它与中文遭遇时可能会显示出更大的困难。但是,这里的困难也许正为我们进入施米特的思想提供了机会,为了抓住这个开端处的机会,我们不妨先按照德语和英译的字面含义,临时将其译为“在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的法”。

 

这个聚集了三个结构助词的奇怪短语只能说明它此时结构的不清晰和各意群间的争执,显而易见,这不是一个中文书名的可欲选择。那么,探索一个更容易接受的译名则不仅要求澄清这个蹩脚名称之中各个要素的意思及其之间的关系,还包含着以合理的方式添加或省略结构助词以理顺题意的任务——这本身就是一个解释施米特思想的过程。

 

在这个题目中,存在三个要素是清楚的:“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European public law)、“国际法”(Volkerrecht;international law)、“大地的法”(der Nomos der Erde;the nomos of the earth)。理解前两个要素不一定需要借助施米特:Jus Publicum指“公法”,它区别于“私法”,用来调节政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同一个政治体中或属于不同政治体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欧洲公法”一方面可以视为属于欧洲的一段法史传统,毕竟古希腊有城邦长期遵行的惯例凝结而成的“城邦间法律”,罗马法中包含着大量协调罗马与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习惯,中世纪基督教的“正义战争”理论也旨在为政治体之间的战和寻找理据,这之后的主权国家时代更是催生了欧洲公法的现代形态——“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产生于较为晚近的十七世纪,它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成为公法主体,并因此能够以清晰、明确,且有权威和权力支撑的国家意志,将以往更依赖于从习俗和惯例中提炼法律要素的万民法呈现出来。施米特在书中也借助分析某些重要国际法学家的思想,展示了这一国际法诞生的关键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前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不难理解:“国际法”可以视为“欧洲公法”在一个历史时期的表现方式,也可以视为“欧洲公法”经过历史演进获得的现代形态。另一方面,“欧洲公法”可以视为对“国际法”产生背景与秩序基础进行的进一步规定。虽然“国际法”在十九世纪中后期扩展到了亚洲、美洲等欧洲之外的地区,但它仍然起源于欧洲主权国家处理其间关系的方式,并基于欧洲内部以及欧洲与世界之间的特定秩序形态。

 

施米特的这本书也正是要强调,“作为”欧洲公法的国际法或者说“欧洲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才有可能让国家间的法律规范具备效力。结合这两个方面,“欧洲公法的国际法”可以被看作一个意群,其中结构助词“的”,表达确切的限定和修饰关系。

 

属于施米特的问题集中在“大地的法”。这个词是施米特的创造,在其针对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论述中,它频繁露面,地位重要到要它来为书冠名。

 

“大地”在施米特的不同语境中与“海洋”“天空”相对应。在与“海洋”对应时,“大地”更具体地指向陆地和土壤;在与“天空”对应时,“大地”则可以包含地球表面的水与陆,在“全球”的意义上同地球之外的广阔空间和无限宇宙对应。

 

因此,“在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的法”,可以视为一个概念聚集到某个特定时空的过程和结果,介词“在…之中”也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这个收束:时间是“国际法”所强调的,十六至十七世纪之后主权国家的时代;空间则是“欧洲”和“大地”所标识出来的,作为全球陆地一部分的欧洲大陆,这是一个非常具体且有土地界限的地理位置。那么,本书的主要内容则是欧洲公法的历史化,即十六世纪及其之后欧洲大陆的公法形态。

 

然而,当我们转向“大地的法”中“法”之意涵时,却会发现一系列问题。面对“欧洲公法的国际法”这个法律体系,还要讲出一种“法”,这意味着什么?法律已经意味着某种权威性和根本性的判断,而施米特在其中又引入了一种性质不尽相同的“法”,为什么是必要的?它与它所“在”的那个法律体系的关系又如何?再者,不管怎样强调万民法、国际法同自然法的关系,我们都不用怀疑这些法是人造的产物,它们是属人的,着眼于调节人所在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可是如何理解一种以“大地”冠名的法呢?施米特确实通过这个奇怪的法,把异质的、来自自然的因素带入了人造的法律体系之中。

 

正是由于这个自然视野的乍现,“大地”本身庇护人却不完全服从于人的一面也被激活。那么,“在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的法”似乎不再是一个概念顺畅地聚集到一个具体时空的历史化过程,而充满了向更深更广处寻觅一个既有体系之出身时遇到的张力和挑战。这意味着,不仅可以期待“大地的法”提供“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之根据和基础,而且体现在“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的法”很有可能不是一个服从者的和平形象,而是把一系列激烈的偶然因素带入法律体系的构建。同时,这本书的内容也就超出了历史化的描述,而是包含作者对国际法性质和根据的臧否、判断、建构。


摘自《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

有删节



《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

经典与解释辑刊第52期

娄林 主编

2019.5


目    录


论题 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

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  (施米特)

“代表原则”  (韦伯)

政治的概念的限制  (王钦)

地有人据——施米特的“大地的法”释义  (郭小雨)

 

古典作品研究

论好恶之情  (曾海军)

 

思想史发微

西方中世纪的文学批评  (小哈德逊)

 

旧文新刊

與王靜安論治公羊學、今文家學書

 (張爾田)

公羊徐疏考 (吳承仕)

 

评    论

带翅的爱 (品科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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