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蒙森到韦伯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西方著名古史学家莫米利亚诺(1908-1987),陈念君译,选自《古典学与现代性》,刘小枫编,陈念君、丰卫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页21-44。
01
据称罗慕路斯在建造罗马时同意给其同伴2因格拉土地——在讨论尼布尔时,我们不曾听到多少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在法国革命的大气候下,或者更确切地说,在随后的恐怖时期,许多人认为他们未曾听说过巴贝夫(Babeuf)可怕的“土地法案”的持存。尼布尔研究的重点是,把他认为是土地改革的合理要求与对私有财产的不公正攻击区分开来。通过证明格拉古人(the Gracchi)与法国革命者的完全不同,尼布尔再次使格拉古人变得可敬可佩。
在随后五十年里,情况发生了变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发表了《共产党宣言》,原始共产主义成为学术研究的主题。毛雷尔(Georg Ludwig von Maurer)分别在1854和1856年发表著作,向关注德国原始的“马尔克制度”(Markenverfassung)的史学家和法学家讲述了乡村集体社会在德国的新形式。另一位德国贵族哈克斯淘森(August von Haxthausen),在1847年至1853年期间用德语、英语和法语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阐明了俄国的村社组织并指出,米尔乡村集体社会主义(the mir Village collectivsm[译按]“米尔”是沙俄时代的一种村社组织)的原始共产主义特征似乎是未受罗马个人主义污染的原始生活的痕迹。米尔村社也同样引起了德国法学家和贵族的兴趣,尽管他们发现,这一村社在斯拉夫人及后来在土耳其人的控制下受到了污染。显然,在这些关于集体主义制度在现代欧洲村落之遗留的研究中,有关私有财产历史发展的整个题域出现了新的转机。现在我们可以说,这是我们对古代文明的理解中最重大的变化之一。
恰好在1856年,蒙森证明,早期的罗马人对集体主义的态度并不落后于早期的德国人。蒙森在德国大学1848年革命后的清算运动中受到迫害,但他却根本不是什么革命者。在1856年《罗马史》的第二版中,蒙森对不太明确的1854版做了修订和扩展,其后各版本以此为基础,再也没有实质性变动。他在书中描绘了早期的罗马,当时的土地由氏族或部落集体拥有(而非由核心家庭拥有)。
在解释每户家庭分有2因格拉土地的传统时,蒙森认为这2因格拉所指为房屋周围的果园,而当时真正的耕地仍旧完整地属于氏族。大致而言,2因格拉(半公顷)土地是属于核心家庭的菜园,而耕地则属于氏族,并根据公社的规定在公社的监督下轮流分给户主。在蒙森看来,图利乌斯国王(King Servius Tullius)在公元前六世纪中叶进行的改革,标志着上述状态的结束。图利乌斯的军事和政治组织,预示了富裕的户主大量占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这也意味着氏族丧失了对耕地的控制,而这些耕地在户主间被分割。
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61年发表《古代法》时是否读过蒙森的作品,我无从知晓,但他肯定知道尼布尔的著述,因为那是出生于1822年的任何一个剑桥人都知道的。更重要的是,梅因非常熟悉毛雷尔和哈克斯淘森,而且也曾关注印度的乡村。在此方面,尼布尔是他的先驱。但作为一个很快就将涉入印度统治事务的英国人,梅因并不需要尼布尔的例证,因为他直接引用埃芬斯通(Mountstuart Elphinstone)的《印度史》阐明印度村社与古罗马氏族间的相似之处。这里有建立其理论(印欧最初的土地所有制建基于氏族或部落的公社财产)的基础。
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22-1888)
但需说明的是,发现雅利安人的祖先的模样,这却一直不是梅因的乐趣所在。有人责难说,他忽视了女族长制和相似的新事物。迫于此类来自反对者的压力,梅因只得求助于他对印欧有限的知识。但他真正想在《古代法》中证明的是,英国法学家们对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信任太久了。从未引起异议的个体对“无主财产”(res nullius)的占有并非私有制的源头。我们都还记得,梅因认为,
古代法律……几乎没有对个体的认识。它关注家庭,而非个体;关注群体,而非每一个人。
梅因继续辩解道,
所有权形式从古代到现代的转换非常模糊,但若非对几种可辨的村社形式的发现和研究,这种转换将会让人觉得更模糊。
当然,梅因的脑海中一定有其研究的德国、斯拉夫和印度的范例。他继续解释说,
私有制,就我们现今了解的形式,主要形成于个体个别的权利从公社混合的权利中逐渐剥离的过程中。
梅因还提出,将土地、奴隶和作为运输工具的牲口作为规范对象的早期罗马法中的“要式财产”(res mancipi),对一个原始民族而言是具有首要意义的商品,这一思路日后由孟凡特(Pietro Monfante)进一步发展。因此,“财产权”(mancipium)成为此前不可分离的财物的最古老的异化形式。梅因无意更多讨论氏族亦即最初的土地占有者:
氏族也是以家庭形式组成的一群人;有多种假定认为,氏族是家庭的扩展;而这些假定的确切性质已在古典时代丢失。
梅因《古代法》
然而,梅因却认为,在长子继承权进入罗马法之前,必定还有一些规则(他也在印度发现了这些规则的痕迹),它们规定社会由最古老的那一家族的最年长的男性掌管。换言之,长子继承权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挑选氏族酋长管理共同遗产或财产。长子继承权制度在封建时期的欧洲得到复兴。对梅因而言,这是集体继承形式的回归;这一形式在私有制发展以前就存在,罗马法也熟悉这一形式:
公民社会不再有凝聚力,人们普遍寻求另一种比公民社会初期还要古老的社会组织。
在1871年出版的《东西方的村落公社》中,梅因发展了他对村社的看法。此书第三版内容更丰富,因为增加了他于1875年所作的剑桥演讲说明,即“论印度思想对现代欧洲思想的影响”。到那时为止,他已在印度生活了七年;身为印度议会法律委员会成员的梅因,主要负责编纂印度法律。当梅因着手比较毛雷尔对德国乡村制度研究与他自己对印度村落的研究时,他由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而能使用所有关于印度的资料。
对印欧历史的思考产生的结果,可能比描述当时状况更重要。但梅因对比较研究的兴趣仍旧浓厚,而且当他1874年在《早期制度史讲稿》中将研究拓展到爱尔兰的早期法律时,这一兴趣变得更加强烈。在研究爱尔兰法律的过程中,他得到了朋友斯多克(Whitley Stokes)的帮助。在该卷中(这是他关于早期法律研究的重要论文集的最后一篇),我们能找到这一个极富启发性的句子:
我常常在想,当印度官员们激烈争论组成村落的各阶层相应的权利时,其实是无意识地试图通过和善的仲裁形式调整世袭贵族与平民以及平民之间的主张与反主张。
据我所知,《东西方的村落公社》没有立即译成法文,而《早期制度史讲稿》却很快就有了法译本。因此后者(和《古代法》)较之前者,在欧洲大陆得到更多的讨论。古朗热在其1870年后的研究中,注意到了《讲稿》,而他在1864年发表《古代城邦》时,还不知晓《古代法》一书。可以说,在1875年后的欧洲大陆法律思想界,梅因是接受村落共产主义乃土地所有制的最原始形式这一观点的代表。与此相反,古朗热却认为,私有制自有史料记载以来就一直存在;而且他希望自己能继续维护这一观点。
古朗热《古代城邦》
02
如果古朗热不知道梅因的著作,那么他在发表《古代城邦》时一定了解蒙森《罗马史》中的某些章节。但是,至少在他生活的时代,如果能够避免,他是不会引用同时代人的作品的。古朗热生于1830年,巴黎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时为斯特拉斯堡大学的年轻教授。他对“莱茵河上的守卫”这一身份非常敏感。1862年在斯特拉斯堡大学的就职演讲中,古朗热宣称:
我决意选择希腊人本身而非研究希腊的专家作导师;同样,我决定选择罗马人本身而非研究罗马的专家作导师。
在他死后发表的一份日期不详的片段中,这一思想表达得更明晰,因为他断然宣布:
我宁可按照李维的方式犯错,也不会采用尼布尔的方式犯错。
如果可以在1864年忽略尼布尔,那么就更容易忘记蒙森。古朗热不但不愿面对莱茵河对岸的同辈,而且善于聪明地回应对手,以挫败对他的责难。1868年的一评论家称古朗热为基督徒,他回敬说:“你比我更像个异教徒,我并不比你更像基督徒。”后来,古朗热可能被看成既是波拿巴主义者又是第三共和国的信徒;既是右派又是左派。莫拉(Charles Maurras)试图使古朗热成为法兰西运动不称职的先驱;当然,他的企图没有成功。古朗热的学生涂尔干(Durkheim)对社会主义充满同情,他曾献给自己已故的老师一篇关于孟德斯鸠的拉丁文论文,可是他想在文中所表达的确切意思并不明朗。
值得注意的是,从1861到1871的十年间,关于古代社会基础的研究著作不断问世:在1861年出版的有梅因的《古代法》和巴霍芬(Bachofen)的《母权》,上文提到的古朗热的《古代城邦》出版于1864年,麦克伦南(J. F. McLennan)的《原始婚姻》1865年出版,泰勒(E.B. Tylor)的《原始文化》1871年出版。
从左至右依次:巴霍芬,麦克伦南,泰勒
新近出现的对印欧语系的研究,无疑是刺激这些著作问世的诱因之一。但古朗热甚至比梅因更不愿真正地致力于重构一个印欧社会。在写作《古代城邦》时,他对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的了解远不如梅因。他曾读过一些翻译过来的吠陀经和摩奴法典。当然了,他也熟悉诸如布洛夫(E. L. Burnouf)等一些法国的印度通发表的著作。但是古朗热的几乎所有作品仍然是以希腊和罗马的材料为基础。他对原始社会的探索也仍然是从这片经典之地开始。正是仅仅依靠希腊文和拉丁文的证据,他试图证明其著作的中心命题:“人们只信仰与家庭生活相关的神的时代,正是只有家庭存在的时代”。的确如此,他补充道,
整个雅利安民族似乎在这样的状态下生活了很长时间。吠陀经的赞美诗佐证了雅利安人的一支演变为印度人这一事实。
但是,古朗热并不常常援引吠陀经。正是从罗马和希腊的材料中,他试图想象出前都市社会(preurban society)的景象,在此社会,宣称拥有同一祖先的人们共同居住在私有土地上。确认这一土地的标志,就是祖先们的坟墓和灶膛——祖先的魂灵被假定为以神的身份永久驻留其中。
此处,我们开始意识到了在某种意义上属古朗热独有的那种论证风格的最显著特征。古朗热虽采用大量的文本来支持自己的论述;然而,这些文本却很少能真正支持他想证明的论点。古朗热的主要论点其实都只是些没有理由的假定。认为祖先通常都埋葬在家庭居住地范围内,这就是个没有理由的假定(正如我将不止一次强调的那样)。
赫斯提亚(´Εστία),灶神、炉之女神和火焰女神
还有一个没有理由的假定是:为了让祖先活着,必须保证[灶膛里的]火不灭——其实火与祖先的关系在希腊-罗马的世界从未如此地自然。死者(即祖先)成为宗教和所有制的根源——这一假定也是完全没有理由的。根据自己大量这类假设,古朗热接着就推出其结论:女儿被剥夺继承权,因为她们没有参加祖先的祭礼,而她们没有参加祖先的祭礼,则又是因为她们嫁到家族以外,然后去参加其丈夫的祖先的祭礼了。
既然所有权是按照一个大家庭的领头人的绝对权力来理解的,那么长子就应继承其父的宗教和政治权力;因此就得假定,甚至在罗马早期就存在长子继承权——这绝不是梅因准备获得的答案。最后,古朗热不得不解释家庭这一原始公社是如何解体的,以及我们称之为家庭之联合体的城市是如何产生的。
古朗热也不得不承认,到目前为止,他为我们描绘的图画其实并不完整。接着他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他们信仰的祖先的后裔。外来者以被保护者的身份曾被接受进入家庭。作为交换,被保护人同意信仰保护人的祖先;当然,他们对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自然祖先的从属地位从不是全然乐意的。此外,古朗热还告诉我们,甚至存在这样的家庭:他们既不能信仰自己的祖先,也不能接受其他人的祖先;这些不幸的家庭长期处于我们可能称之为雅利安氏族的最初文明之外,处于一种接近动物的生存状态。但不知怎么回事,一种新的宗教就发展起来了,它关心的不是家庭生活和祖先,而是自然元素(如天和日月星辰)。
这一新的宗教很适合不满的被保护人和未开化的局外人。当然,它给予前者去做自己更乐意做的事情的机会,而不是信仰他人的祖先;它给予后者真正的宗教情感。如此一来,城市就产生了,因为不满的被保护者和不受影响的局外人(我们姑且称之为平民)在信仰新宗教的过程中联合起来,并建立了新的社会。那些古老的家庭,还有贵族,他们不能坚持自己以往的信仰,于是被迫妥协,并加入新的城市和新的信仰。
最后,城市的胜利导致了自然泛神论对祖先崇拜的胜利。但崇拜祖先的贵族家庭一开始还有足够的能力,按自己的要求加入到新的城市中去。正是他们赋予城市一些原初的家庭信仰特征。这也解释了,为何在城市里也有灶膛和火——在罗马,甚至比在希腊更明确,由女灶神作为代表。
背着父亲离开特洛伊的埃涅阿斯
古朗热还相当松散但却很生动地从特洛伊战争中的勇士埃涅阿斯(Aeneas)身上,找到了贵族的英雄试图把家神转移到即将建立的城市这一政治生活阶段的象征。如果贵族有足够忠诚的受保护人,新的城市将非常有利于满足贵族的要求:在罗马,局外人、平民长期受到压制。古朗热对早期罗马的描述值得在此引用,因为这些描述表明了他对崇拜祖先的贵族与原初平民之关系的理解:
在罗马,这两个阶级差别显著。贵族与其受保护人的城市是罗慕路斯根据仪式建立的城市,在领地内享有王权。而平民住在避难所,一种圈地,位于卡彼托山(Capitoline Hill)的山坡上,罗慕路斯允许那些没有灶膛或家庭、但又不被允许进入城市的人在此居住。……一个词可以刻画这些平民的特征——没有灶膛,他们至少在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家庭祭坛。……他们没有祖先——父亲。
平民(plebs)进入城市是因为平民为反对贵族而与诸王(kings)之间建立了联合关系。
所有这些新构想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先验的(a priori)绝妙建构,其中有两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首先是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假设,即家庭墓地产生决定性的土地所有权。其次是一个我们还没有使之明朗化的假设:为了论证的目的而把罗马的氏族(gens)和希腊的氏族(genos)在其原初结构、各种所有权和祖先崇拜方面与家庭等同起来。让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两个方面。
无论在罗马还是希腊,将死者葬在家庭的土地上绝非普遍现象。如哈姆弗雷斯(Sally Humphreys)所说,
古代的坟墓通常选在路边,尽管用于埋葬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也可能以各种方式得到保护以免遭滥用或遗忘,但没有证据表明,人们特别希望能葬在作为更大的家庭财产一部分的土地上。(《古代城邦》, 页 xv)
毫无疑问,在罗马,据说有一些氏族给自己预留了特别的墓地。但就我所知,还没有证据表明,墓地选在了有可能被视为氏族(gentile)地产的地方。苏维托尼乌斯(Suetonius)在《提比略传》(Life of Tiberius)中告诉我们,克劳狄族人的氏族在卡彼托山的山坡上拥有自己的墓地。此处远离克劳狄族人的领域,那里大概是克劳狄族人最古老的地产。卡彼托山并非克劳狄族人的发源地。似乎是克劳狄族人在罗马社会得到认可和尊重后,才在此买了一片地作为墓地。最好将一个家庭或氏族的墓地看作为具备购买能力的人提供土地而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罗马私有财产制度产生的原因。
Capitoline Hill (Piazza del Campidoglio),designd by Michelangelo
但让人更难接受的是古朗热的第二个假设:氏族既是最贵族化的,也是最古老的家庭形式。事实是,gens 和 genos是两个词,一个是拉丁语,一个是希腊语;两者意思相似,词根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把罗马称之为gens的社会单位,等同于希腊称之为genos的社会单位。在此强调这两个词的一个差别就足够了。罗马的gentes可以既是贵族也是平民,因此,他们并非都属于上层社会。
我们对希腊的情形不太确定,但至少在雅典,genos这一概念只适用于那些自夸具有共同远祖的贵族群体。在希腊,至少在雅典,gene似乎与贵族的特权有联系,例如有权担任祭司和地方官。因此我们很难苟同古朗热的三个假设:其一,gens 和genos是一回事,其二,该事物本质上属于前城邦(pre-civic)[时期],其三,它代表了家庭在融入城邦之前的完整组织。稍后我们再继续讨论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先回到古朗热关于墓地的论述。
从阿里斯(Philippe Ariès)具有开拓性的著作《死亡前的男子》 (L'Homme devant la mort)中我们熟知,对墓地的管理是法国大革命之后一件让人焦虑和担心的事。也是法兰西学院(the Institut de France)1801年度的征文竞赛题目。在收到的参赛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论文把对墓地的尊重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相联系,这一观念成为古朗热写作《古代城邦》时的主要思想。那时,他更感兴趣的是祖先的宗教和私有制的形成之间互相依赖的关系,而非为私有制辩护之类的事。
要对这一阶段的古朗热作出判断,就必须牢记他的《古代城邦》中的一个章节。在那里,他试图解释他称之为平民进入城市的现象。他认为,这一看法并非没有道理,亦即:平民在各种诱惑下进入罗马,等到保护他们的国王消失了,于是就产生了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但古朗热又说,
我们有理由指控或假定,是贵族冷漠地设计了压迫和镇压平民的方案。作为神圣家庭的后代的贵族……所能理解的社会制度,就是从古代宗教继承来的一些惯例。(《古代城邦》,页280)
贵族不可能想象吸收平民[成为自己的一员],而是将他们作为依附自己的受保护者,但这却是平民所反对的。他们不愿成为贵族的附庸。因此冲突就产生了;从而解决这一几乎是宗教冲突的方法,也变成几乎是宗教性的。贵族也不得不承认,护民官即平民的领袖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贵族没落的开始。渐渐地,贵族甚至失去了“他们的宗教优越性”(同上,页298)。
在随后的日子里,经历了1870年的普法战争和巴黎公社革命之后,古朗热完全不再对私有制的宗教方面的研究感兴趣,而是更多地直接关注对私有制的捍卫。在他看来,找到私有制产生的原因,这本身就是捍卫罗马法,就是捍卫法兰西民族乃罗马后裔这一理论,以反对德国的法律传统,更确切地说,是反对关于法兰西民族起源于德意志的理论。
古朗热的理论不能与其学生朱利安(Camille Jullian)的理论相混淆。朱利安的著作表明,如果人们从反德国的角度去理解法国的历史,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最极端后果。但是温和的索雷尔(Albert Sorel)仍然认为,私有制起源的问题成为“古朗热先生积极考虑的问题”。对古朗热而言,在1871年以后,反对现代德国人其实就是在为保卫私有制而战――反之亦然。
从左至右依次:朱利安,雷索尔,拉弗莱
1889年,古朗热在去世前夕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土地私有制的起源问题”(le problème des origines de la proprieté foncière)。文章总结了他对德国学者关于私有制起源的种种见解的抨击。此前,他已经在三个内容充实的论文集中展开了这一问题,其中一个论述古希腊私有制,另外两个讨论的是德国土地制度的结构问题。1870年之后,古朗热已经非常了解《古代城邦》一书所忽视的非古典证据;他更了解德国的情形,已经知道一些可以得到的关于印度、斯拉夫和凯尔特人的材料。他专门与比利时的德·拉弗莱(Emile de Laveleye)进行论战――后者基本上追随的是梅因的思想。埃米尔在其《论财产的原始形式》(De la propriété et de ses formes primitives,1874)中,为了法国读者的利益而总结了很多新例子。
古朗热坚持认为,雅利安人没有原始共产主义,只有家庭所有制。他把村社所有归结为家庭所有:“财产属于古代家庭组织,家庭后来发展为村社。”在最具古朗热的成熟文风的写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试图证明,德国的学者没有理由认为,原始土地共产主义的概念是塔西佗提出的。《日尔曼尼亚志》(Gernmania)第26章中有一个晦涩难懂的句子,如:
Argi pro numero cultorum ab universis in vicem [?] occupantur [一片一片的土地,与耕种者成比例地,由耕种者以整体为单位轮流耕作]。
此句旨在说明,日耳曼人根据整体人口的需要开垦了个人占有的不定数量的土地。这一观点与毛雷尔和梅因的观点相反,着重强调个体的占有权――这不可能是塔西佗的本意。至于12世纪以前的中世纪关于德意志村落(German Mark)的材料,在古朗热看来,这些材料表明村落(marca)是指边界或者地产或者森林(无论是由多个所有者占有,还是几个佃户共同耕种)。但是,在古朗热看来,该词从来就没有由农业村社(an agrarian community)共同占有的土地这一意思。古朗热至死都认为,他已经证明了古代日耳曼人根本不了解集体占有,他的这一观点与德国学者的观点相反。古朗热好象一直没有发现,他对德国制度的厌恶同他证明原初的日耳曼法律制度尊重私有财产时所作的努力是彼此矛盾的。
03
这些理论纷争产生的结果之一,就是唤起人们重新甚至公开地着手研究公社所有制在欧洲各地的遗留情况。十九世纪的最后十年,土地问题研究在欧洲非常时尚。如我们熟知,韦伯在普鲁士是其中一项研究领域的佼佼者。在意大利也出现了很多调查活动,其中有些是由意大利国会组织的,开展得非常出色;它们一律特别关注公共用地的存活。
Max Weber (1864-1820)
意大利王国的议员佩尔蒂(A. Cencelli Perti)著有《意大利的集体所有权》(La proprietà collectiva in Italia)。直到1920年,人们仍然认为它有再版的价值。当时那些卓越的政治家和学院派理论法学家(这两门学科在1870年到一战期间几乎不分彼此)都参与了这一研究和论争,包括后来的总理萨兰德拉(Antonio Salandra),维内奇安(Giacomo Venezian)和佩罗兹(Silvio Perozzi)等人。维内奇安1887年在卡美日诺大学(Camerino)所作的就职演说中,向意大利的学院听众重提了古朗热及其在法兰西学院的反对者之间进行些辩论的主题。
这次演讲的题目十分明了——“意大利集体财产的遗留情况”(Reliquie della propietà collectiva in Italia)。在1870年统一后,意大利的法律思想之重要性也已得到认可,它与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当代法律思想之多重联系也获得了适当的评价。较难理解的是下述几种思想的独特混合:即实证主义、达尔文主义的假设以及率直的天主教保守主义——最后一种思想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意大利当时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法律思想。
19世纪末以前,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还不明显;然而,堪称1870年左右意大利对古罗马法律研究最深入的学者阿里布兰迪(Ilario Alibrandi),却在罗马被皮埃蒙特人(the Piedmontese)征服后辞职了,当时他是罗马大学的罗马法教授。另一位伟大的罗马法学家,帕维亚大学(Pavia)的教授费利尼(Contardo Ferrini)很快就获得教会为其举行的正式的宣福礼。
即便是(学术思想)不太复杂的名人,诸如对意大利法律思想和研究具有持久影响的四个人物——罗马的斯奇亚罗亚(Vittorio Scialoia)、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奥兰多(Vittorio Emanuele Orlando),巴勒莫的里科波诺(Salvatore Riccobono),他们也并非总是很容易就能辨认出,传统的农业社会在何处结束,以及世俗化的商业和工业资本主义从何开始。这种情况在彭梵得的论著中更为明显。此人在罗马是斯奇亚罗亚的学生,然后两人成了同事。在其最早的著作中,彭梵得就对当时欧洲和美洲的社会学和史学思想表现出了罕见的敏感性。
彭梵得(Pietro Bonfante,1864-1932)
毋庸质疑,彭梵得接受了其追随者的一些批评和建议,并对自己的观点做了某些修正和澄清。但这却并非更大的收获。彭梵得一直试图描绘原始公社组织,这一组织的首领是一个专制的主权者(despotic sovereign)。彭梵得曾试图解释的,并非是所有权的如此古老的形式,诸如古典时期罗马的家长(pater familias)的特权。
彭梵得也特别惊诧于任何罗马法学家都知道的共和国罗马的家长的专制权力。他以为,这些权力只有在承认罗马城处于优先情势这一前提下,方可解释。为解释家长这一概念,他假定氏族或血统的首领是集体占有土地的前城市小公社的专制统治者。换言之,在彭梵得看来,罗马家庭是由类似家长统治的前城市村社的遗留。
当彭梵得与其学生被从前城市的专制状态(无论是由某一氏族[gens]还是某一血统)向城邦过渡所需的准确措辞所困扰时,意大利的评论家们却在怀疑这一假定的价值。德·桑提斯(Gaetano De Sanctis)与阿兰吉奥-瑞兹(Vincenzo Arangio-Ruiz)评论彭梵得的主要理论时,虽说措辞严厉,却非偏狭;他们评论的是希腊和罗马在前城市时期的社会整体情况。
正如他们首先承认的,德·桑提斯和阿兰吉奥-瑞兹的主要论点其实源于迈耶尔(Eduard Meyer)。这个看法与彭梵得的观点相对立。迈耶尔在其1884年发表《古代史》第一卷第一版,并且也在1907年第二版那篇新的也更为详细的人类学序言中,否认了大家庭是城邦的前身这一观点。迈耶尔甚至试图使所有支持从家庭演变到城邦的学说都显得多余:他没有给古朗热和恩格斯提出的不断发展的方案留下空间;而不为迈耶尔所知的彭梵得则对此方案进行了修订。
迈耶尔(Eduard Meyer,1885-1930)
在迈耶尔看来,只有在氏族和城邦的其它原始形式的范围内,家庭才能得到理解。德·桑提斯及其追随者阿兰吉奥-瑞兹赞同地引用了迈耶尔的观点,用以反对彭梵得。罗马大家庭的权力是前城市时期某一血统或某一氏族的权力的简单延续——这一看法之所以不能成立,因为罗马的父系家长(pater familias)不同于某一世族或氏族的首领。首先,是否确实存在过某一氏族的首领,这本身就值得怀疑;其次,如果罗马城邦早期真有什么特征的话,那它就是,罗马人区别看待男性个体在家庭的地位与其在城邦的地位。
儿子在其私人的生活中必须服从父亲的命令――甚至可以被其父杀死――同时却可能担任执政官;同样地,他可以带领一支军队,而其父只能是其中的一名普通士兵。德·桑提斯和阿兰吉奥-瑞兹很容易就查明,毫无证据支持彭梵得有关遗嘱最初是家庭的首领制定并由继承人接受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彭梵得有关罗马家庭和城邦的理论,只适用于罗马,却没有经受住德·桑提斯的批评,这是无可争辩的。与古朗热一样,彭梵得太依赖于氏族作为拉丁地区前城市阶段的家庭结构这一证据的价值。
在此,我们可能触及到了问题的关键,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更确切的考虑。在我的讲解过程中,大家应该有这样的印象:古朗热设法让氏族的财产结构成为原始私有财产的原型;相反,蒙森、梅因和彭梵得却把氏族与原始的共产主义村落等同起来,尽管他们论述的细节有所不同。氏族这一概念如何可能同时用作古代意大利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特征?
答案就在于,我们对早期罗马的氏族结构和功能知之甚少;因此,完全对立的理解才有可能[出现]。但现在出现了一个需要考虑的新因素,主要来自更有力的语言学方面的证据。这一因素很可能使那些理所当然地认为氏族是前城市阶段的组织,后来保留在罗马城市中的理论显得非常尴尬。
语言学方面的证据似乎表明,在罗马和意大利中部的其它地区,氏族的发展是公元前八、七和六世纪的一种城市现象。其特征表现为下述事实:每个个体是通过自己的名字(praenomen)和氏族全体成员共有的名字(nomen gentile)而非自己的名字和其父亲的名字来获得其身份的:第二个名字所指的可能是共同的远祖(Claudii 来自Clausus,Marcii来自 Marcus),但其真正的特征在于这一名字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
古罗马男子名举例
https://www.jianshu.com/p/0a8020cef894
至少在罗马很少、甚至没有证据表明,氏族在城市之前存在。氏族看来像是人造的组织,以假定一个共同的远祖为特征,并在意大利中部以某种我们只能隐隐感知到的社会条件下发展。无疑,具有强有力领导的军队利于这样的组织的形成并让他们有事可做,但意大利的氏族是否能以军事词汇来解释,这很值得怀疑;我们能找到证据表明,在意大利中部,至少公元前六世纪(如果不是更早)就有那样的军队存在了。
我们现在能确认的是,氏族看起来像早期的城市组织,预设了发达的私有制而非包括公社所有制在内的前城市阶段的组织。城邦兴起之前的拉丁人及其它古罗马人是怎样的,这还是个谜。要理解这一说法的含义,我们必须记住一个事实:意大利三分之二的人口进入城市组织阶段,这是罗马直接干预的结果,而另外的三分之一的城市却归因于伊特鲁斯堪人和腓尼基人或者说希腊人。
被希腊人、伊特鲁斯堪人、腓尼基人和罗马人城市化之前的意大利究竟是怎样的,这一终极问题还没有答案。但氏族似乎首先出现在意大利的中部和城市中心。随后关于罗马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关系的讨论,将首先考察把heredium[继承]看成占有2因格拉土地的私有制这一难以理解的概念,而非氏族组织。
与我们之前讨论过的作者相比,韦伯的新颖之处,就在于他的兴趣主要在于,考究有史以来的私有制与城邦占有制之间的关系,而非罗马私有制的起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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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文讨论过的学者们相比,韦伯的《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仿佛把我们带入了一个不同的世界。此书是韦伯晋升大学讲师的资格论文,不足300页,出版于1891年。韦伯可以(如果他愿意的话)得意洋洋地宣布,他同时是古罗马问题研究领域的最大权威蒙森和中世纪土地所有制研究领域的最大权威麦岑(August Meitzen)最得意的弟子。韦伯集各种专业素养于一身的能力实属罕见,与法学家的情况相比,这在史学家当中就更为罕见。
韦伯的初衷极为简单,就是想知道罗马的公共测量员使用的不同测量方法,是否与不同的土地所有制相对应。他的结论是,百丈法(centuriation)即一种把土地划分成一块块正方形土地的粗略方法,在殖民地得到了保留,而这些殖民地不用纳税;相反,根据犁沟和犁沟间的犁垄所作的划分,则是一种更为精确的测量矩形土地的方法,用于土地分配,这些分配的土地需要纳税——顺便提一句,每一份分配的土地还需要记录土地所有者的名字。
凭借这些短评,韦伯开始考虑这两种土地分配方式各自的社会和经济的先决条件。罗马殖民地的土地以小块地的方式分配,这些小块地与(我们熟知的)2因格拉(半公顷)土地相关,也就是上文所说的由罗慕路斯分给最初的罗马人的土地。既然2因格拉(半公顷)土地不足以养活一个家庭,韦伯赞成这些土地就预设了公社土地的存在,从公社的土地上,殖民者可以为自己和他们的牲畜获得更多的食物。
在所有这些观点中,韦伯都遵循了蒙森的观点;但是,他却根据他所了解的更为详细的关于中世纪经济的知识,增加了许多细节。公有土地方面的情形却不太一样,公有土地是在支付费用的条件下进行分配。尽管偶尔会试图限制个人持有土地的数量(但这些限制从没有低于500因格拉),但这类土地其实是向有钱支付土地费用和有奴隶为其工作的富人敞开的。
需要补充的是,韦伯仿佛在暗示,古罗马的贵族不通过开垦土地,而是通过贸易甚至是海上贸易来积聚财富――这一观点在《罗马农业史》发表时的读者眼里,一定比在当今读者看来更为大胆。因此,韦伯认为对公有土地的开垦更多的是一种趋势,而非早期贵族的一种实践,并成为共和国中期新兴贵族-平民这一贵族统治的特征。在帝国时期,当奴隶的供给将要枯竭时,资本主义的政体就演变为所谓隶农制。在隶农制下,土地所有者可以使用自由民,并逐渐把他们降格为农奴。
蒙森(Theodor Mommsen,1817-1903)
因此,韦伯构建的是一套关于罗马土地所有制从古老阶段开始发展的相当宏大的理论,在这一古老阶段,氏族所有制的残留仍然成为帝国对农民的资本主义式剥削的专利。蒙森第一个向其年轻学生的杰作作出反应,并专门为此书写了一篇长达50页的文章。这位老师对学生做了大量的评论,既涉及到理解罗马土地勘测员的文本,也涉及韦伯对罗马帝国时期在罗马殖民地(coloniae)和罗马自治城(municipia)土地政权之间进行严格区分的做法。但是,蒙森显然完全被他的学生迷住了,也为罗马土地制度研究从语文学家传递到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手中感到欣喜。
没有必要细究韦伯关于古代土地史的后期作品,除了需要提醒我们自己注意这样的事实:对韦伯而言,这些问题不是史前的问题,而是有书面证据存在的历史。正如我已提及的,在1892年,亦即发表关于罗马土地史的著作的次年,韦伯参与了由社会政协会(Verein für Sozialpolitik)组织的关于德国易北河东部土地状况的调查;他是此次调查的主要负责人。1896年,韦伯发表了探讨“古代文化的衰落”的社会原因的文章。该文试图将公元四、五世纪隶农制的扩散与古代城市的衰落这两者联系起来考察。
罗马帝国主要的土地所有者,如同现代普鲁士的容克,是城市化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因为他们把城市与乡村隔绝,因而在经济和文化上削弱了城市。韦伯在土地史方面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为《国家学实用词典》(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1897年第二期增刊撰写“上古时期的耕地情况”(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注意这个题目)一文。后来此文经过重写并扩展,发表在1909出版的该手册上。在其新的形式下,先前的文章变得与一本小书相当,仍然典型地表现出韦伯对于作为文明因素的城市与乡村之关系的关注。但韦伯的兴趣点基本上已从乡村转移到城市。这一转移也给非常清楚地体现于其随后关于城市的大型综合写作中出现的思想奠定了雏形。
我们可以引证不止一个引起这一转变的原因,但其中一个很确定的原因,可以从韦伯与迈耶尔或明或暗的关于历史方法和事实问题的争论中寻得。迈耶尔对土地史基本上没什么感觉;因为他专心致志地理解城市在城邦结构、宗教中心和世俗文化等范围内的发展。因此有趣并也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虽说韦伯在许多方面与迈耶尔的观点相左,却屈服于迈耶尔对他的影响,于是便放弃了堪称他早期最富创造性的见解,即文明在城市发展根源于乡村的土地结构。
罗斯托采夫(Michael Rostovtzeff,187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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