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12期(总第18期)
发布时间|2021年7月5日
杂志期数|2021年第12期(总第18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本期导读:
WTO改革方面,美国驻日内瓦国际组织代表认为WTO有诸多挑战性议题且谈判空间有限,第十二届部长会议应特别聚焦促进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并着重解决阻碍谈判进程的机制性问题。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近期召开的第100届会议上对CPTPP进行事实审议。
WTO争端解决方面,近期连续四起贸易救济相关争端值得关注。5月28日,马来西亚诉欧盟及其成员国对棕榈油及其生物燃料补贴等措施案设立专家组(DS600)。马来西亚认为,欧盟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称《补贴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6月11日,日本针对中国反倾销措施提出磋商请求(DS601),认为中国对日本不锈钢钢坯等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GATT和《反倾销协定》。6月22日,澳大利亚就中国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出磋商请求(DS602),认为中国措施违反了GATT、《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6月24日,中国对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出磋商请求(DS603),认为澳大利亚对中国铁道轮毂、风塔、不锈钢水槽等产品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反倾销协定》《补贴协定》。
在国内立法动态方面,印度在其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中首次对反吸收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目 录
WTO相关动态
一、美国常驻WTO代表发表对第十二届部长会议部分议题看法
二、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CPTPP进行事实审议
WTO争端解决动态
三、马来西亚在WTO诉欧盟棕榈油以及棕榈油生物燃料补贴等措施案设立专家组
四、日本就中国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五、中国就澳大利亚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六、澳大利亚就中国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立法动态
七、印度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中引入反吸收制度
WTO相关动态
一、美国常驻WTO代表发表
对第十二届部长会议部分议题看法
2021年6月25日,美国常驻日内瓦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代办David Bisbee在WTO贸易谈判委员会和各代表团负责人非正式会议上阐述了对WTO第十二届部长会议部分议题的看法,认为WTO目前有诸多具有挑战性的议题,且谈判空间有限,部长会议尤其应聚焦如何促进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并着重解决阻碍谈判进程的机制性问题。
关于促进新冠疫情后的经济复苏,David Bisbee认为,不应设置过多不必要的谈判议程,而应着力探讨如何调整WTO及其委员会职能,从而更好地强化全球复苏并为未来做好准备,如鼓励保持关键贸易流通的疫情应对措施及建立旨在帮助成员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结构化对话机制等。对于疫苗专利豁免谈判取得的进展,美国表示欢迎并建议加快进度。
关于农业议题,David Bisbee表示,在提高透明度方面,美国始终致力于相关工作,且美国及其立场相近成员均认为第十二届部长会议上有望就透明度上取得重要成果。在国内支持方面,当前主要的障碍是WTO成员尚未就需要削减的支持类型以及哪些成员应消减达成共识,部分成员对于改革国内支持政策的立场过于保守,且此种情形在第十二届部长会议召开之前不可能发生改变。在市场准入方面,准入的不平衡是导致全球农业市场扭曲的主要因素,必须与国内支持问题同步解决。考虑到前述不确定性及时间的紧迫性,就国内支持而言似乎仅有可能在透明度问题上取得可行成果。在粮食安全方面,第十二届部长会议应当采取整体性方案解决该问题,而不应“一刀切”,尤其是不应采用市场价格支持方式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在争端解决方面,David Bisbee认为,应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根本性改革,该机制能够且应当更好地支持WTO谈判及审议职能。他指出,为实现真正有意义的改革,实体性问题必须优先于程序性问题,美国将在合适的时机与成员们就这一共同的优先事项展开建设性交流。
David Bisbee发言:https://geneva.usmission.gov/2021/06/25/us-statement-informal-tnc-and-heads-of-delegation-meeting,李宁整理
二、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对CPTPP进行事实审议
2021年6月21日,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100届会议对《全面和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行事实审议。CPTPP是由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1国于2018年3月8日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RTA),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此次事实审议是根据WTO总理事会2006年发布的《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进行。CPTPP缔约方按照要求向WTO秘书处提交了相关信息,秘书处于2021年4月1日散发CPTPP事实报告,并于6月16日散发各成员方提问的问题单和CPTPP缔约方的答复。在6月21日的第100届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会议上,WTO成员对CPTPP进行了正式审议。新西兰和日本代表全体缔约方在会上介绍了CPTPP,认为其规则在多边贸易谈判的诸多前沿问题上具有开拓性,可以为WTO未来谈判提供指引,并强调缔约方承诺在后疫情时期的经济复苏方面进行长期合作。
WTO总干事伊维拉博士在会上表示, RTA和多边贸易体系存在密切关系,随着新型贸易协议下的国际贸易关系愈加复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RTA透明度工作,明晰RTA与多边贸易体系之间的关系,并随时提醒WTO成员RTA和多边贸易体系同向而行的重要性。目前,所有WTO成员至少是一项RTA成员方,有近20%的全球商品贸易是在贸易协定伙伴之间以优惠税率为基础进行。超过75%的全球贸易建立在最惠国条款之上,这说明了多边协议对WTO国际贸易往来的重要性。
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主席在会上通报了RTA透明度机制的执行情况,称仍有53项RTA未向WTO通报,有72项涉及WTO成员和34项涉及非WTO成员的RTA需要准备事实报告。
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CPTPP进行审议: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1_e/rta_22jun21_e.htm;总理事会设立RTA透明度机制的决定: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L/671.pdf&Open=True,徐文哲整理
WTO争端解决动态
三、马来西亚在WTO诉欧盟棕榈油以及
棕榈油生物燃料补贴等措施案设立专家组
2021年4月15日,马来西亚就欧盟及其成员国对棕榈油以及棕榈油生物燃料实施的补贴等措施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DS600),并在5月28日获得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批准。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马来西亚指控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国和立陶宛采取的相关措施违反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GATT、《补贴协定》规定的相关义务。
1.法国对部分生物燃料采取的退税、减税或免税等优惠政策措施违反了其在GATT和《补贴协定》项下的义务。为了满足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国《能源法》和相关税收条例对油料生物燃料汽油和柴油的消费提供税收减免,生物燃料含量越高,税率越低。但是棕榈油燃料因不属于特定燃料而不享受减免税待遇,相较其他同类产品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上述做法违反了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义务、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构成了《补贴协定》第3.1(b)条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和第5(c)条严重损害其他成员利益。
2.欧盟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针对“土地用途间接变更”采取的相关措施违反了其在TBT协定和GATT下的义务。为了解决使用化石燃料带来的环境风险,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欧盟制定了“土地用途间接变更”标准(ILUC标准),对土地用途变更的环境风险做出划分,鼓励使用ILUC低风险生物燃料,限制使用ILUC高风险生物燃料并逐步将其使用份额降至0。欧盟有关ILUC标准的规定违反了TBT第2.1条非歧视性义务,第2.2条关于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限制的义务,第2.4条关于遵守国际标准的义务,第2.5条至2.9条以及第5条和第12条下的部分规则。此外,ILUC风险上限和高ILUC风险逐步淘汰措施也违反了GATT第1条下的最惠国待遇义务、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第10条的贸易法规透明度义务和第11条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
3. 立陶宛通过修法降低ILUC高风险燃料使用份额的措施违反了其在TBT协定和GATT项下的义务。立陶宛对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要求到2030年将ILUC高风险原料或生物燃料、生物液体及其生物燃料的消耗份额降低到0。该措施违反TBT协定和GATT的相关规定。
马来西亚设立专家组请求: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600_e.htm,李耿君整理
四、日本就中国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
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2021年6月11日,日本就中国对日相关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磋商请求(DS601)。
在磋商请求中,日本认为中国于2019年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和热轧卷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中国在GATT和《反倾销协定》下的如下义务:
1.《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3.2条:中方有关倾销产品的损害决定没有基于肯定性证据,也没有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进行客观审查。
2.《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3.3条:中方对于来自欧盟、日本、印度尼西亚和韩国产品的累积评估未能充分考虑进口产品间的竞争环境及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竞争环境是不恰当的。
3.《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3.4条:中方对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分析不够全面。没有依据肯定性证据基于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产业受到的冲击进行客观性审查;对有关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标评估的客观审查不全面;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方法不能提供合理和充分的解释,并错误地排除了认定国内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的主要因素和指标。
4.《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3.5条:中方未能通过肯定性证据和客观性审查认定倾销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损害;未能证明被诉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未能对其他同时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进行客观审查并错误地将损害全部归因于被诉进口。
5.《反倾销协定》第3.2条、3.4条和3.5条:中方在逐项分析被控倾销进口对价格、国内产业的影响、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对累积评估的使用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3.3条。
6.《反倾销协定》第4.1条:中方对国内产业的认定错误地依据销量而非产量,未将国内产业认定为构成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并进而未能对相关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进行客观性审查。
7.《反倾销协定》第6.5条和6.5.1条:中方将申请人和国内产业提供的信息作为机密信息处理,缺乏充分理由;中方未要求申请人和国内产业提供机密信息的非机密摘要或解释不能提供非保密摘要的原因。
8.《反倾销协定》第6.9条:中方在作出最终裁定前没有将最终措施决定所根据的基本事实通知利害关系方。
9.《反倾销协定》第12.2条和12.2.2条:中方发布的裁决公告未能详细列出就其认为重要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也没有单独发布报告公布上述内容。
日本还认为,中方的反倾销措施也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1条和GATT 1994第6条,损害了日方根据上述协定获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对原产于日本进口不锈钢反倾销措施案是中国商务部在收到国内相关产业申请后依法发起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保障各方权利,给予各方充分的机会参与调查,根据调查结论采取相应的贸易救济措施。中方对日方提出磋商请求表示遗憾,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日本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601-1.pdf&Open=True,贾姝娴整理
五、中国就澳大利亚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2021年6月24日,我国就澳大利亚对中国部分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涉及产品包括中国出口澳大利亚的铁道轮毂、风塔、不锈钢水槽等产品。在磋商请求中,中国指控澳大利亚对华“双反”措施违反了WTO的如下规定:
1. 对铁道轮毂、风塔、不锈钢水槽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GATT和《反倾销协定》下的如下义务:(1)《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第2.2.1.1条以及GATT第6.1条:澳大利亚未基于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数据计算成本,没有根据出口商保存的记录计算相关费用,也没有适当认定生产成本。(2)《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以及GATT第6.1条: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澳大利亚没有使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3)《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2.1.1条: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澳大利亚纳入了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关的费用。(4)《反倾销协定》第2.4条:澳大利亚没有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也没有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作出适当考虑。(5)《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第2.2.2条:澳大利亚没有依据这些条款适当地确定利润数额。(6)《反倾销协定》第9.3条和GATT第6.2条:澳大利亚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超过了倾销幅度。
2.对深冲压不锈钢水槽的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税的确定、命令以及据此征收的反补贴税违反了《补贴协定》(补贴协定)下的如下义务:(1)《补贴协定》第1.1条(a)款(1)项:澳大利亚错误地认定或缺乏足够依据认定了“财政资助”。(2)《补贴协定》第1.1条(b)款和第14(d)款:澳大利亚错误地认定“低价提供原材料”构成“授予利益”,并且不适当地计算了利益数额,包括以中国市场条件“扭曲”为由拒绝使用中国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基准。(3)《补贴协定》第2.1条(c)款:澳大利亚未能基于肯定性证据证明“低价提供原材料”具有专向性。(4)《补贴协定》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澳大利亚在调查申请书缺乏认定存在“财政资助”和“专向性”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起调查,且未对申请进行充分审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指出:澳大利亚的上述措施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中国在上述协定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中国期待借助这次诉讼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希望澳方采取切实行动,纠正错误做法,避免贸易扭曲行为,尽早使中澳相关产品的贸易回归正常轨道。
中国磋商请求: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603_e.htm,聂千旭整理
六、澳大利亚就中国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2021年6月22日,澳大利亚就我国对其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DS602)。早在今年3月26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认定澳大利亚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并对中国葡萄酒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为了避免双重救济,我国决定不再征收反补贴税,从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16.2%-218.4%),不再征收反补贴税。
在磋商请求中,澳大利亚认为中国的上述“双反”调查违反了中国在如下WTO协定下的义务:
1.对“同类产品”“考虑中的产品”及“国内产业”的解释与适用:《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6条、第3.1条、第5.2条(i)和(iv)款以及《补贴协定》第11.2条(i)和(iv)款、第15.1条和脚注46有关“同类产品”和“考虑中的产品”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4.1条和《补贴协定》第16.1条有关“国内产业”的规定。
2.调查的发起:《反倾销协定》第5.1条、第5.2条、第5.4条和《补贴协定》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4条有关“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5.2条、第5.3条和第5.8条以及《补贴协定》第11.2条、第11.3条和第11.9条有关申请调查时证据充分性的规定。
3.调查的开展:《反倾销协定》第6.1条、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2条以及《补贴协定》第12.1条、第12.1.1条、第12.1.2条、第12.1.3条和第12.2条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6.2条有关利益相关方辩护自身利益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6.4条和《补贴协定》第12.3条对利益相关方获得涉案信息并基于该信息进行陈述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6.4条、第6.5.1条和《补贴协定》第12.3条、第12.4.1条关于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摘要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6.6条和《补贴协定》第12.5条关于信息准确性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6.9条和《补贴协定》第12.8条有关披露基本事实的规定。
4.可获得事实的使用:《反倾销协定》第6.8条、附件2和《补贴协定》第12.7条关于可获得事实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6.13条和《补贴协定》第12.11条关于向提供信息困难的利益相关方给予帮助的规定。
5.临时措施的实施:《反倾销协定》第7.1条和《补贴协定》第17.1条关于临时措施实施条件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7.5条和《补贴协定》第17.5条关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GATT第6.5条关于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相同情况的规定。
6.倾销的认定:《反倾销协定》第2.1条关于是否存在倾销的规定。第2.2条、第2.2.1条、第2.2.1.1条和第2.2.2条关于正常价值计算的规定。第2.3条关于出口价格计算的规定。第2.4条关于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的规定。第2.4.2条关于认定倾销幅度的规定。第6.10条关于为每一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规定。
7.补贴的认定:《补贴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4条关于是否存在补贴与专向性的规定。
8.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协定》第3.1条、第3.2条、第3.4条和3.5条以及《补贴协定》第15.1条、第15.2条、第15.4条和第15.5条关于进口造成的影响和因果关系的规定。
9.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征收:GATT第6条第2款和《反倾销协定》第9.1条、第9.2条、第9.3条和第9.4条有关反倾销税额的规定。GATT第6条第3款和《补贴协定》第19.4条关于反补贴税额的规定。
10.透明度:《反倾销协定》第12.1条、第12.1.1条和《补贴协定》第22.1条、第22.2条关于发起调查公告中提供倾销、补贴依据与损害依据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12.2条、第12.2.1条和《补贴协定》第22.3条、22.4条、22.5条对调查结果和理由的规定。
澳大利亚认为,中方的措施也违反了GATT第6条、《反倾销协定》第1条和第18.1条、《补贴协定》第10条和第32.1条的规定,损害了澳大利亚根据上述协定应获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中国政府始终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管理对外贸易、开展贸易救济工作。中方将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处理本案。
澳大利亚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602-1.pdf&Open=True,郭耿虹、李轩整理
七、印度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中
引入反吸收制度
2021年3月28日,印度发布《2021年财政法》(The Finance Act 2021),对《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9A节进行修订,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中增加了反吸收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印度是WTO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此次修法是印度首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反吸收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落实该原则性规定,印度工商部贸易救济总局发布了反吸收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7日结束了征求意见程序。
(一)《2021年财政法》相关规定
1.吸收的认定:在征收反倾销税后,如果出口价格降低,但是货物的生产成本或其在印度以外国家的出口价格或在印度市场上的转售价格没有明显变化,视为存在吸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同理,在征收反补贴税后,如果出口价格降低,但是其在印度市场上的转售价格没有明显变化,则视为存在吸收反补贴税的行为。
2.采取反吸收措施:中央政府在进行必要调查后,如果确定存在吸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的行为,并且吸收行为使所征之税失效,则有权修改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率,以抵消吸收的影响。征收开始时间为中央政府通过官方公报指定的任一日期,但最早只可追溯至反吸收调查开始之日。
(二)印度工商部贸易救济总局反吸收规章草案相关规定
1.吸收的认定:与《2021年财政法》的规定相同。
2.反吸收措施:调查机关在进行反吸收调查后,将重新评估倾销幅度(或补贴幅度)和损害,并在认定存在吸收行为后建议中央政府修改税收形式或进一步加征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必要时,调查机关可以对先前反倾销调查中确定的正常价值和非损害价格(或反补贴中确定的补贴利益和非损害价格)进行适当修改或调整。此种征收可追溯到反吸收调查之日或任一建议日期。
3.临时措施:中央政府可以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对存在吸收的货物进口进行评估并收取临时税,也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担保。
4.提出反吸收调查申请的时间:国内产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启动反吸收调查的,应当在最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征收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况,调查机构也可以接受2年后的申请。但是征收反倾销税的剩余时间不足12个月或征收反补贴税的剩余时间不足18个月时,调查机构不接受任何申请。
5.反吸收调查的启动方式:第一,调查机构在收到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申请后,可启动调查。调查申请应附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吸收。第二,根据海关专员提供的信息或任何其他信息,调查机构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吸收的,可自行启动调查。不论何种启动方式,调查机构都应在调查开始前通知出口国政府并公告调查结果。
6.反吸收调查的时间限制:反吸收调查应当在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但根据记录在案的特殊原因,可再延长3个月。
7.其他程序:《1975年海关关税法》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和延长、倾销幅度和补贴额的确定等规则中关于证据和程序的规定,可酌情适用于反吸收调查。
《2021年财政法》:https://facelesscompliance.com/wp-content/uploads/2021/03/THE-FINANCE-ACT-2021.pdf;印度工商部反吸收规则草案: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Anti-absorption%20mail.pdf,王龄悦整理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的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并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每两周发布一期。稿件由相关人员撰写,用于信息交流,深度研究还请参见来源信息。如有相关分析和反馈,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交流研讨。欢迎转发本刊!
本期统筹与审稿:丁如、史晓丽、车路遥、聂千旭等
本期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公众号推送:聂千旭、李轩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wtolawcenter@cupl.edu.cn
地 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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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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