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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初体验:赠送视频会员引起的维权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3-09-28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不断发展,网购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无比重要的一环。在我们享受网购带来的便捷时,一些不和谐的侵权同样也容易给我们带来困扰。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维权经历,用一篇小短文给大家展示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使用流程,体现了其作为一名法学学子的维权精神,读来还是颇有意思的!


作者简介:无法查明,XX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在读,“假性”阅读狂热爱好者。


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我在淘宝购买了一个扩音器,淘宝商家页面提供一个宣传广告,下单即送一年VIP影视会员,在商品具体详情页面出现了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搜狐、芒果TV五个软件,但当我收到扩音器之后,向商家主张赠送的影视会员时,商家只是给提供了一个专门用来播放需要会员才能看的APP即牛牛影视,且这个APP上面充斥着大量的诱导赌博的广告,我对赠送的会员非宣传页提供的那五种APP不认可,就去找淘宝客服,希望其从中协调补发一年会员,但是卖家不配合。于是,实在气不过,就去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了商家。



二、诉讼准备


前提:寻找请求权基础,即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我每次是最先想要确定请求权基础,虽然不知道实务中是不是也如此操作,毕竟我目前还处于求学阶段,也希望可以通过这个和大家交流。在我的思路中,如果是找不到请求权基础可能即使去法院诉讼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故而我最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账号注册


首次使用杭州互联网法院需要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PC网页端进行账号注册,在注册的时候,我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在PC网页端始终无法完成地址确认,事后我是通过微信小程序杭州互联网法院微诉讼平台成功注册,所以如果遇到和我一样的情形的,可以尝试微信小程序。


2.确定被告


第一被告,商家也即消法中所说的销售者。第二被告,淘宝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网络交易平台。根据请求权基础发现可以选择两个被告,但由于最终因为案由的选择问题(第4点有论述),我选择了商家作为被告。


3.确定管辖


具体可以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首页中的诉讼规程,里面有介绍管辖指引以及审理规程、庭审规范、证据平台规范等等,都需要阅读。有关管辖的部分规定如下:


我所涉案的就属于管辖指引(一)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淘宝上查找被告相关信息的方法是:第一,如果是天猫商家,则可以通过点击店铺名然后查看企业资质即可以看到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其中就包括诉讼所需要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第二,如果是其他类型商家,则可以找淘宝客服去要信息披露申请的模板,然后填写信息披露申请,随后如果符合要求,淘宝审核后会以邮件的形式将所披露的信息发送给到你的邮箱。


4.确定案由


最开始选择的被告是商家和淘宝公司,所以我选择的案由就是按照我自己想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但是第一次起诉后就被退回,理由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内容服务的合同,是随着用户注册而建立起来,须签订线上网络服务合同且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原告与两被告分别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仅与平台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请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被告后另行起诉。


而后,我才注意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案由选择有个辅助机制,就是给你几个选择,根据你的选择然后推荐你选择案由,我觉得非常实用,我就是通过这个方式选择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从而案件才没有再次被退回。



5.书写起诉状或者按照杭州互联网的要求一步步填写就好了。有关证据之类的,只需要绑定有关账号,不用自己提交,法院就可以从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诉讼结果


1.同意诉前调解➡申请撤销案件

2.卖家修改涉嫌虚假宣传的商品广告


历时一个多月,调解员两次打电话但是我都没有接到,我回电话也没有人接,直到第三次,已经过了15天的诉前调解期,进入立案阶段,我再次接到了调解员的电话,经过两次调解员组织的沟通,和卖家达成和解,我接受了诉前调解然后申请撤销案件。另!卖家也修改了自己的商品主页面,删除了赠送一年会员的宣传广告,同时在商品详情页也做了更改,没有送一年会员的相关内容(见下面的新旧宣传对比图)。


维权前

维权后


四、一些想法


选择诉讼维权,时间是漫长的。相较于第一次的维权经历,这次至少和所学法律沾点边,上次起诉健身房因被告信息不确定最后通过市场监管局投诉解决而纠纷。司法的最高价值是正义而不是效率,故而在你选择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之时,就要做好打算,要有耐心。但也不要惧怕通过诉讼维权,尤其是涉及到可以通过互联网法院诉讼的,没有交通成本,连起诉状都可以直接在网上立案之时按照互联网法院的要求一步一步填写,难度不大。但是我也知道,因为我们的民族不太喜欢诉讼,或许很多人在权益受损,尤其是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大概率是选择算了,不了了之。但是这样岂不是会让我们的消费环境越来越恶劣了吗?销售者对欺诈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最近阅读贾樟柯的《贾想Ⅰ:贾樟柯电影手记》里面说:“好像所有的中国导演都不愿意面对自己的经验世界,更无法相信自己的经验价值。这其实来自一种长期养成的行业习惯,电影业现存机制不鼓励导演寻找自己内心真实的声音?因为那个声音一定与现实有关。这让我从一开始就与这个行业保持了相当距离,我看了无数的国产电影,没有一部能够与我的内心经验直接对应。我就想还是自己拍吧。”我本来也想就这样不了了之,我不去起诉让卖家改正,撤下虚假宣传广告,总会有人去做这件事。可是,看到贾樟柯的这句话我毅然决然的选择了维权这条路,不再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世界的进步大抵是:我看还是我自己来吧。


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C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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