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之三:加计扣除
(三)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加计扣除优惠11 事项表》(表 3)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9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 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12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 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 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 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 75%加计扣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财政部 税13 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通知》(财税〔2018〕9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 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等税收政策 规定,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按季 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 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制造业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4 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 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申报,不得重复申报。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 按上述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15 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 告》(2022 年第 1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 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企 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科技型中小 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5.“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 75%加计 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1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 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 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其 他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 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 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 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企 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申报, 不得重复申报。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 按上述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7.“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 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3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 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 择就当年前三季度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支 出加计扣除金额。
8.“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 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 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等税收政策18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