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招商银行销售麒麟盈峰资管产品纠纷案的民事裁定看管辖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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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岳新与招商银行中山小榄支行、招商银行总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案号 | (2020)粤2072民初3034号之一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浏览次数 | 988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034号之一
原告:张岳新,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龙,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x。
主要负责人:李静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娟、殷喜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法律合规部员工。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张岳新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小榄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张岳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招商银行小榄支行、招商银行共同赔偿张岳新损失的512475.36元本金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以10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314455.90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2475.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张岳新到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处办理业务,招商银行小榄支行理财经理林坚雅推荐张岳新购买《画皮3》和《日月人鱼》电影项目的理财产品,并称这两部电影不受政治影响、风险可控、预期收益高、大有可为、机会难得等。张岳新听信了她的说辞决定购买。张岳新通过银行柜台通过招商银行银行账户621********40812付款101万元认购该理财产品,其中100万元是认购份额,1万元是手续费。张岳新投资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麒麟盈峰电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代码17A649,类别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推介销售为招商银行。因遭遇市场风险,2016年6月5日约定的产品到期,未按时清算赎回。张岳新多次联系招商银行小榄支行有关负责人,但一直没有结果,投资款被套,损失惨重。2019年8月16日,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清算公告,每100万元初始认购份额分配得497524.64元,同日张岳新收到赎回份额资金497524.64元。至此,该理财产品专项投资的《画皮3》和《日月人鱼》项目已全部处置完毕,没有其它资产可分配给投资者。张岳新为此损失本金512475.36元(已含手续费1万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期间以101万元为基数计得314455.90元,自2019年8月17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以512475.36元为基数计得6739.4元)。
张岳新认为,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在推介理财产品过程中,没有向张岳新充分说明涉案理财产品的性质、特点和风险的情况,没有向张岳新说明风险评级制度,没有对张岳新进行风险评级调查,更没有审查张岳新是否属于适宜投资该项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违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保障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产品和风险状况之后审慎地作出投资决策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张岳新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张岳新的本次投资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商银行是招商银行小榄支行的总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的法律责任。
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异议认为,张岳新与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招商财富-麒麟盈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张岳新在招商银行小榄支行购买了麒麟盈峰电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100万元。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受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派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代销,并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名义与张岳新签署了前述《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为任何争议,既包括因资产管理合同违约争议,也包括非合同性质的侵权争议等其它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该仲裁条款约定是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因资产管理合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争议也应当申请仲裁解决。因此,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驳回张岳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岳新与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加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印章)、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本案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纠纷,虽张岳新以侵权为由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但本案仍基于对方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均应通过双方约定的仲裁解决,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排除司法管辖,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对张岳新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岳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李健红
人民陪审员 林锦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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