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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招商银行销售麒麟盈峰资管产品纠纷案的民事裁定看管辖权安排

高达金融战士 金融欺诈与纠纷
2024-08-23
        麒麟盈峰电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一款由招商财富为管理人的金融资管产品,由招商银行代销并作为资管计划的托管人。
      一、招商财富运作资管产品的模式
       招商财富是招商银行下属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招商银行运作资管和私募基金业务的重要平台。招商财富开展业务时,在资金端完全依赖招商银行,项目端则几乎完全依赖与私募机构合作,因此招商财富实际上只是一个壳公司,根本无资产管理能力。
        市面上经常看到招商财富作为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几乎都是资金端依赖与招商银行合作,由招商银行代销产品,投资项目端则依赖与私募机构合作。项目端的合作模式是:招商财富用招商银行募集的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运用资金,与一家私募机构合作设立有限合伙基金,私募机构作为该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而招商财富则当甩手掌柜,无所作为。
       这种情况下,资管计划的投资人是否能够获得预期的收益并保住本金,只能寄希望于私募机构是个好人,能够履行基本受托责任,且投资能力不至于太差。
       至于最终基金的投资结果如何,与招商财富和招商银行并无关系,基金即使亏得一毛钱也不剩,招商财富和招商银行都是稳赚不赔。而很多资管产品,例如亏损亏得一分钱也不剩的天风并购基金一期,招商银行的销售报酬和托管报酬高得很离谱。甚至有招行离职员工爆料,除了明面上收取的费用,招商银行还另有私下的其他收费,并且将基金存续期的费用一次全部提前收完。投资人亏得一分钱也不剩,但招商银行和招商财富却赚得盆满钵满,在出现风险时候却一味的推托责任,吃相非常难看,这就是中国最优秀的财富管理银行的嘴脸。
      二、影视类投资项目的巨大风险
       麒麟盈峰电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影视制作。我们在前面的相关文章已经分析过,这类投资的风险极大,且项目的实控人非常容易作弊,加大运营成本,即便真实情况是盈利,也可以做成亏损,让投资人一分钱也分不到,本金损失也是正常(见《垃圾资管产品招商财富-新鼎明影视的投资之疑》)。
      三、法院对资管产品销售纠纷是否有管辖权
       广东中山市的张岳新先生,在中山市当地招商银行销售人员的推销之下,认购了该麒麟盈峰电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出现严重亏损,为此怒将销售和托管银行招商银行告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将该案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诉讼案件的裁定书全称为《张岳新与招商银行中山小榄支行、招商银行总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由该裁定书可见,法院是将案件定性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的。最终,该裁定书裁定法院无管辖权,应由仲裁机构仲裁。
        我们认为,该案诉讼对象招商银行并非资管合同签约主体,从理论上说,仅是代销人及托管人。资管合同形式上系由招商财富与投资人签署。如投资人诉讼案由是招商银行的代销存在不当行为,则并非资管合同纠纷,而是资管产品的销售纠纷,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定名为招商银行代理销售资管产品纠纷案,而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当然,如果原告的诉讼对象虽为招商银行,但却是对资管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则另当别论。从裁定书的内容看,原告认为招商银行存在多项销售不当行为。其针对招商银行的诉讼,可认为是一项销售引发的纠纷,而不是资管合同引发的纠纷。
      四、资管产品销售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当专门安排
       我们认为,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命名及裁定书的内容反映出,该法院审判法官对资管专业领域的情况并不熟悉。本人相信,这并非个别情况。毕竟,资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即便是银行等金融从业人员,如果不是直接从事资管业务的,对资管产品也大多一知半解。而现实中资管产品的认购门槛一般较高,购买人主要在中心城市,因此,非中心城市的法院及其法官,对资管产品缺乏专业了解,是非常正常的。
       这就衍生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就是金融资管产品的销售和管理运作发生的纠纷,其司法管辖权的安排问题。如果不加以专门规定,必然出现不熟悉资管的法院和法官,或者仲裁机构,却管辖诉讼案件,由此发生不专业的判决,则对投资人是非常不公的。
       金融资管产品的销售和管理运作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郑重考虑,专门安排。
       招商财富设计的格式合同,几乎都是规定发生纠纷由招商财富隔壁的仲裁机关管辖,完全排除法院的管辖。而实际上,仲裁机构比法院在资管专业领域,更不具有专业性,由此发生的仲裁,其专业性、公正性非常可疑。这种格式合同的规定,更是对投资人非常不公。
       为此,我们呼吁,金融监管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尽早修订法律、法规,首先是禁止资管的格式合同设置仲裁管辖条款,其次是尽量安排由金融法院作为金融资管产品的诉讼管辖法院,至少是二审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张先生与招商银行资管产品销售纠纷诉讼案的判决书见附件。

附件:

张岳新与招商银行中山小榄支行、招商银行总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号

(2020)粤2072民初3034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0-11-30

浏览次数

98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034号之一

原告:张岳新,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龙,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x。

主要负责人:李静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娟、殷喜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法律合规部员工。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张岳新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小榄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张岳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招商银行小榄支行、招商银行共同赔偿张岳新损失的512475.36元本金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以10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314455.90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2475.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张岳新到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处办理业务,招商银行小榄支行理财经理林坚雅推荐张岳新购买《画皮3》和《日月人鱼》电影项目的理财产品,并称这两部电影不受政治影响、风险可控、预期收益高、大有可为、机会难得等。张岳新听信了她的说辞决定购买。张岳新通过银行柜台通过招商银行银行账户621********40812付款101万元认购该理财产品,其中100万元是认购份额,1万元是手续费。张岳新投资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麒麟盈峰电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代码17A649,类别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推介销售为招商银行。因遭遇市场风险,2016年6月5日约定的产品到期,未按时清算赎回。张岳新多次联系招商银行小榄支行有关负责人,但一直没有结果,投资款被套,损失惨重。2019年8月16日,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清算公告,每100万元初始认购份额分配得497524.64元,同日张岳新收到赎回份额资金497524.64元。至此,该理财产品专项投资的《画皮3》和《日月人鱼》项目已全部处置完毕,没有其它资产可分配给投资者。张岳新为此损失本金512475.36元(已含手续费1万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期间以101万元为基数计得314455.90元,自2019年8月17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以512475.36元为基数计得6739.4元)。

张岳新认为,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在推介理财产品过程中,没有向张岳新充分说明涉案理财产品的性质、特点和风险的情况,没有向张岳新说明风险评级制度,没有对张岳新进行风险评级调查,更没有审查张岳新是否属于适宜投资该项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违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保障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产品和风险状况之后审慎地作出投资决策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张岳新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张岳新的本次投资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商银行是招商银行小榄支行的总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的法律责任。

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异议认为,张岳新与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招商财富-麒麟盈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张岳新在招商银行小榄支行购买了麒麟盈峰电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100万元。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受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派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代销,并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名义与张岳新签署了前述《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为任何争议,既包括因资产管理合同违约争议,也包括非合同性质的侵权争议等其它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该仲裁条款约定是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因资产管理合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争议也应当申请仲裁解决。因此,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驳回张岳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岳新与招商银行小榄支行(加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印章)、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本案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纠纷,虽张岳新以侵权为由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但本案仍基于对方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均应通过双方约定的仲裁解决,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排除司法管辖,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对张岳新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岳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李健红

人民陪审员  林锦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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