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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应安天下,德应润人心——王现敏、王现勇案7月30日旁听手记

呼河 格格也是安吉拉
2024-09-15

2024年7月30日,王现敏、王现勇案二审第三次开庭第二日。辩护人吴丹红律师、赵德芳律师对第二组证据进行了质证,上诉人王现敏针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十一卷、第十四卷、第十五卷进行了质证,上诉人王现勇欲对第十卷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未果。




一、辩护人质证——

针对在案证据性质的质疑


庭审开始,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对第二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吴丹红律师提出,对于秦向阳的证言,在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方面都不予认可。首先,一审时其实已经提出,秦向阳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但秦向阳并没有得到出庭机会,其作为一个体重两百多斤、患有慢性病的人,根本承受不住监委所给的压力,其所做的陈述有很多都缺乏真实性。其次,关于索贿。该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只有行贿人的证言,而没有受贿人的口供。也就是说,秦向阳的证言是一个孤证,并没有得到其他证言的印证。且根据现实情况来说,当时王现敏已经降为三级调研员,已经没有相应的职权,根本不具备索贿的条件。再次,关于秦向阳证言的主观猜测。在秦向阳的证言中,他提到在讨论公司的投资款时,王现敏提到几百万一千万都行,而后他投资了一千万。值得注意的是,几百万到一千万是一个很大的跨度。他凭什么就高不就低呢?此外,包括“开设都阳公司是为其女儿着想”,“感觉都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更换”等,其实都是秦向阳自身的主观猜测。最后,关于证言前后矛盾。秦向阳的证言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之处,比如,秦向阳一边在笔录中说自己对公司情况并不过问,一边又用微信关心公司情况,且让其子秦玉龙赶赴上海查询公司运行情况。


关于秦玉龙的证言,秦玉龙的证言能证明秦向阳对于都阳公司具备实际控制权,且秦向阳确实翻阅了其从上海带回的都阳公司的资料。


关于王珑阁的证言,王珑阁的询问笔录中,调查人员曾问王珑阁,王现勇给王珑阁发微信“不要给你爸太大的压力”是什么意思。在庭外核实中,辩护人发现这句话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当时,王现敏是陪同一位老领导去上海看病,在上海先呆了一个星期,一个星期以后跟王现勇联系,这一星期内王现敏的妻子陪女儿住在女儿于公司附近租的合租卧室中。王现勇的意思是让王现敏一家住到自己家里去,其自己家里比较宽敞,无需挤在王珑阁租住的合租卧室中。但王珑阁上班的公司离王现勇家距离很远,不论开车还是地铁,单程都要一个多小时,而王珑阁租住的房间距公司步行仅10分钟,王珑阁不愿在工作日回大伯家住。在此情境下,王现勇谈到“不要给你爸太大的压力”,这跟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毫无关系。


关于国债逆回购,这其实就是一种常规的理财操作,仍是证明王现勇作为王珑阁的大伯有锻炼王珑阁的意图,并不能说明都阳公司与王珑阁有任何的关系。


关于谭向红、高群芳等证言,只能证明该公司的代办注册流程。且在开户过程中,还需要秦向阳录制视频,这更说明秦向阳才是都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关于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证明王现勇是在确定王现敏与秦向阳绝无利益瓜葛的情况下,才答应帮助秦向阳进行公司管理;可以证明王现敏在帮其女儿在上海咨询总价三百万左右的房子,与都阳公司价值近七百万的房产完全是两码事。而且该供述与辩解中有一部分是上诉人迫于监委压力作出,其本人并不认可,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洗钱本身应当具有隐秘性,但该组证据只能证明都阳公司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公开性。且卷宗中的聊天记录其实是不完整的,部分内容有断章取义之嫌,因此该部分聊天记录根本无法证明王现敏、王现勇存在受贿、洗钱的犯罪事实。另外,王现勇在王现敏被留置之后仍在进行都阳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支付购买办公场所相关尾款。这说明王现敏与都阳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二、辩护人质证——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


上诉人王现勇的辩护人赵德芳律师对在案第二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赵德芳律师提出,其同意王现敏辩护人吴丹红律师的质证意见,对于秦向阳的证言,在证据三性上不予认可。首先,秦向阳关于索贿情节是含有猜测性情节的;且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刑事审判相关参考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索贿必须要有相应职权,即索贿时的那个时间节点是必须有职权的。但在本案中,王现敏本身已经没有职权,已经无法对秦向阳形成制约。其次,从秦向阳的证言可以看出,其对都阳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关心且知情的,而且他还派他的儿子秦玉龙去上海了解过都阳公司的经营情况。再次,秦向阳在证言中提到,使用自己的名字可以规避风险,这显然是矛盾的。不论是行贿受贿,还是洗钱,都具备秘密性。以如此明目张胆且容易留痕的方式去行贿,实在是不符合常情常理,因此都阳公司根本不可能是王现敏、王现勇受贿洗钱的工具。此外,秦向阳的证言中还提到了供热工程的盈利问题。实际上,供热工程盈利到底是多少,到现在也没有查明。正确的查明方式应当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通过供热工程扩建项目盈利减去供热工程亏损,来得出供热工程利益方面的得失。


关于秦玉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据,辩护人赵德芳律师也进行了详尽的质证,认为该部分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犯罪事实。


赵德芳律师还提出,之前在暴雨后参观王现敏主持建设的幸福广场时,发现不论是广场雕塑中令人印象深刻的包公像,还是广场中其他宣传标语,都可以证明王现敏是十分推崇法治的,其对于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和事实是有判断的。正是因为其判断帮助秦向阳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才让他的哥哥王现勇出面帮忙。此外,要知道王现勇本身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且利用其投资经验早已实现财富自由。因此,王现敏、王现勇根本不具备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受贿与洗钱的动机。



三、上诉人质证——

欲购房产与投资房产毫无干系


上诉人王现敏就卷宗第十一卷、十四卷、十五卷发表了质证意见。


首先,关于准备在上海购置房产的问题。王现敏提到,其曾去过女儿在上海租住的家中,每月租金三千多,与其他七八户合租,生活颇为不便。在准备为女儿购置房产的过程中,考虑到通勤问题,他想购买的房产距离其女儿工作的地点应以步行十多分钟为限。而都阳公司为投资购置的房产距其女儿工作的地点开车都需要四五十分钟,这样的房产怎么会成为他为女儿居住所挑选的房产呢?其亲哥哥王现勇曾多次建议其女儿住在自己位于上海市中心的空置房屋中,如果可以忍受这样的通勤距离,那其女儿早就入住王现勇的房产中,要知道王现勇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在上海已拥有多处房产,随便拿出一处空置房产都可以解决王现敏女儿的住房问题,还能省下房租。且王现敏购置房产的预算为三百万元左右,都阳公司投资的房产近七百万元,两者在价值上就相差甚远。因此,可以看出王现敏想为女儿购置房产与都阳公司为投资购置房产这件事毫无关系。


其次,关于王现勇与王珑阁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存在诸多断章取义的情况,比如,关于王现勇为王珑阁发送涉案房产照片。其实根据前后聊天记录可以清晰知晓,王现勇为培养王珑阁投资意识,一直有给王珑阁发送一些值得投资的房产照片用于学习投资,而不是仅发送过都阳公司所投资房产的照片。此外,关于王现勇曾说“不要给你爸太大的压力”。真实情况是王现敏一家到上海短住,王现勇认为王现敏一家三口蜗居在王珑阁合租的房间有些不便,前边给王珑阁发消息说“让你爸妈到家里来住”,想让王珑阁说服她的爸爸妈妈到自己家里居住,后边给王珑阁发消息说“不要给你爸太大的压力”。


再次,关于秦向阳的口供与聊天记录冲突的问题。在秦向阳的证言中,曾陈述王现敏邀请其吃饭谈事。但从聊天记录的截图中,分明可以看出是秦向阳首先联系王现敏,希望与王现敏碰面,这也与王现敏所陈述的是秦向阳请求其帮忙的事实相吻合。因此,可以看出秦向阳的证言存在虚假之处。


最后,关于秦向阳在上海投资的原因。王现敏提出,秦向阳之所以请王现敏说服王现勇帮忙在上海管理投资公司,是因为其孙女在上海读书生活,想为其孙女留下一定财产。



四、上诉人质证——

庭审过程中检察员自行离开


上诉人王现敏发表质证意见后,由上诉人王现勇发表其质证意见。王现勇提出,由于判决书在说理方面颇为笼统,因此想请出庭检察员说明判决书中所列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这样他可以更为直接有效地进行质证。但这一请求被出庭检察员误认为是上诉人要求与出庭检察员进行辩论。不知为何,出庭检察员在今天的庭审中显得较为情绪化,在将上诉人的合理请求曲解后,其因质证程序的问题在发表意见时甚至夹杂了对辩护人的人身攻击。期间还一度质疑合议庭的中立性,认为长治市检察院与长治中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有其自身权威,在场的五位司法人员才应当是一体的,其认为目前的局面是上诉人和辩护人主导了法庭。


出庭检察员这样的话说出口,真是令旁听人员感到愕然。法院尊重上诉人诉讼权利的做法,被出庭检察员解读为法庭被上诉人及辩护人主导,这样的解读令人匪夷所思。刑事案件中,法院与检察院均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相较于法院和检察院,上诉人天然地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才出台相关规定,努力保护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尊重上诉人的意愿进行举证质证,实际上就是在践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充分保障上诉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而出庭检察员在要求休庭解决质证程序问题后,竟然自行离开法庭。这样的举动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作为一个检察官的专业素养以及其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心。



虚假的证言不应被用来掩盖事实的真相,二审法院应准确采信真实的证据,以公平正义的法律裁判安抚天下间密切关注此案民众的心灵;检察员应秉持正义的职业操守,摒弃个人情绪化,以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浸润旁听群众的民心,使旁听群众相信检察员会将案件置于正义的天平,最终还王现敏、王现勇以清白。

文/呼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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