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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63: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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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63:人事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01、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02、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文件文号:[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03、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04、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

0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

06、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纠纷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赔偿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07、劳动者以原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为由要求损失赔偿,可以结合原用人单位的过错、档案丢失与劳动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予以主张。

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

08、“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应从劳动者的诉请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事实理由驳回其劳动争议项下的请求。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

0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九、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10、档案丢失能否判决补办和补缴,因为档案内容不为劳动者所知悉,补办的范围不易界定,有些资料具有历史性不可复制,那么档案丢失补办和补缴不具有客观基础,判决档案丢失的赔偿责任时赔偿标准如何把握才能体现公平、合理?

答复意见:由于档案的补办不仅涉及用人单位,还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与劳动部门的行政职权相冲突,档案丢失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是没有补办的规定的。我们认为档案丢失不宜直接判决补办,档案遗失的赔偿应当属于民事纠纷。

关于赔偿标准,应以档案遗失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可以结合过错责任大小、档案丢失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当事人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失业保险待遇等因素酌情考虑。

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11、〔拒不出具解除通知的受理及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迟延转档、将档案丢失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至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之日止。    

由于上述情况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应当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算。但劳动者根据本意见1.3和本条同时主张损失的,不予支持。

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1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或转移档案、社会保险手续的,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存在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如一方给付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对待给付义务;还有很多人身性的权利义务,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需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转移档案、办理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以便劳动者再就业及接续社会保险等。这些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履行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与就业权的实现,具有人身性和强制性,因此,即使劳动者未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人身性义务的违反同时可能产生财产性的请求权,如因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或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以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仍应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十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13、关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争议处理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间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十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14、飞行员请求移交飞行技术档案问题的处理

飞机驾驶是一种特殊职业,飞行员是特殊的劳动者,其飞行技术档案关系到重大公共安全,飞行员虽然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但民航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有特殊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中,飞行员请求移交飞行技术档案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十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九)》(青中法联字〔2016〕4号)

1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档案材料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十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16、未办理招用工手续,劳动者的档案未转入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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