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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8:二倍工资(二)

【往期回顾】: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1:劳动关系认定(一)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2:劳动关系认定(二)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3:劳动关系认定(三)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4:二倍工资(一)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5: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6:竞业限制(一)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7:劳动关系认定(四)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汇编(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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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8:二倍工资(二)
17、参考案例: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案例文号】:(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9号
18、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主张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董某诉某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案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美容美发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者及董某均认可董某是出资人、合伙人之一,董某参与了某美容美发店前期筹备、运营及招聘人员的工作,据此可知董某对某美容美发店具有管理职能,董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明显存在过错,其现在主张某美容美发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旨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所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应由企业承担。本案分析劳动者属于出资人、合伙人,具有管理职能,其应督促自身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对于具有管理职能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企业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具有示范作用,有利于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3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19、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故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对正确理解与审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规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排除适用契合立法宗旨。二倍工资的罚则旨在改善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长期偏低的现状,以切实发挥书面合同清晰反映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功能,进而有利于纠纷解决。本案的书面形式瑕疵并未因证据功能缺失导致劳动者诉求受阻。针对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法院予以了支持。其次,排除适用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帝王规则的一大原因在于它扮演着确保权利正当行使的守门人角色。
本案中,朱某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此等从自身不当行为谋利的企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两审法院正确借助诚信原则限制滥权的功能,未机械适用第八十二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结果值得褒扬。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极端例外不应被放大为劳动者常态,亦警醒用人单位不应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风险的侥幸心理。其实,用人单位通过积极签订劳动合同发挥证据功能对己亦有利,假使本案中公司事前签订了书面合同,则之后既无二倍工资罚之忧,也无工资额争议之扰。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9日发布《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具备劳动合同实质条款的合作协议应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与某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结果】: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火锅店经营者廖某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管理等,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以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不能再要求火锅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龙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民事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文字形式明确记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意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来判定。如果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已经实质上具备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论其具体名称是否为“劳动合同”,均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机械地仅凭借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的标题来判定。    
【案例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25日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冯某与某汽车模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冯某仍在某汽车模具公司安排下提供劳动,该公司未与冯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某汽车模具公司以单位管理失误且非恶意为由抗辩,不能成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其关于冯某工作岗位、内容、条件等未变更,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判决某汽车模具公司支付冯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双方未表示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非视为双方按照原条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果继续用工,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21)鲁0602民初7137号(2021)鲁06民终8374号
22、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不应再支付二倍工资——梁勇诉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支付了工资等劳动报酬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案例文号】:(2016)渝01民终6882号
23、张某与喀什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以劳动报酬为基础的二倍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咨询公司,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月即2019年1月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仲裁时效至2020年1月届满,其于2021年3月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时效期间,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在实务中具有典型性,劳动者的主张超出仲裁时效,且用人单位一方在仲裁期间提出时效抗辩,劳动者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二倍工资规则具有矫正功能,通过由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倒逼用人单位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仲裁时效规定有利于促使劳动者主动维权、用人单位主动履责,更好的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化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互利共赢,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30日发布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4、劳动者自愿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另行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马某诉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自愿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另行主张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文号】:(2016)苏08民终1558号
25、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未依法与常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 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因工伤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向常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从立法本意来看,职工如果没有发生工伤,其是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如果把职工因工伤休治期间的劳动损失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能够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工伤休治期间能够有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非劳动者原因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
【案例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总工会2024年5月1日联合对外发布首批12个典型案例
26、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叶某诉某大学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当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京01民终4630号
27、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入职后,某眼科医院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某眼科医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某眼科医院公司提出其与赵某已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的抗辩主张,因其提供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中并无赵某的签名确认,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由某眼科医院公司应支付赵某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的诉讼。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而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例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4月29日发布12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8、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况,劳动者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欺诈、乘人之危所致,劳动者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苏民申8817号
29、马某与某药房连锁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结果】:
某药房连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某药房连锁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马某参加工作次日起,至马某受伤之日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时间,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判决:某药房连锁公司向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60元。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药房连锁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马某参加工作次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马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1980元×10个月)。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导致劳动纠纷剧增,也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劳动合同书面化,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30日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0、劳动者与单位每年续订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马延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港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入职单位后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每年续订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表明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津民申516号
31、某外籍劳动者与某健身俱乐部二倍工资差额争议案
【裁判要旨】:
外国人来华工作需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持许可证书、劳动合同、护照等证件办理就业证。经审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可以综合推定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该外籍劳动者于2019年8月15日经发证机关审核通过,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审核获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故,该外籍劳动者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行政审批程序。某健身俱乐部举示有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扫描打印件,并称原件留存于发证机关。虽然该外籍劳动者陈述劳动合同上签字非本人所签,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举示相应证据反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合该外籍劳动者来华工作事实及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已于2019年7月1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其要求某健身俱乐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4月29日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32、周某与重庆某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的,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说理】:
某科技公司虽然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5年10月7日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该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选择同意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上述约定,应视为其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本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放弃。周某的劳动权利已经通过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得保障,在其未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周某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得到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7日发布第四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33、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履行,其未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不得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文平与江苏明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也未对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说明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所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78号
34、熊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应当及时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依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情形处理:(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见,由重庆某公司支付熊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及时筛查已到期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同时也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旨在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2024年3月14日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35、劳动者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得再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另行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官寄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已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做出了选择。如果劳动者反悔,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举证证明所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若不能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本案旨在提醒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即便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没有提出,也不用担心,在本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有选择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实际权益并没有丧失。
【案例文号】:淮安中院(2016)苏08民终1558号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发布《江苏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36、湛某某与重庆某置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故试用期满后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湛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文件,其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现实中,仍然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情形。本案中,重庆某置业公司虽与湛某某签署劳动合同书,但仅约定了试用期,且在试用期满后未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系为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支付湛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试用期代替劳动期限行为的合法性,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及时、充分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9日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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