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日本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贸法通 2023-02-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德恒律师事务所 Author 马婧爽 丁亮

卷首语: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生效实施,标志着当前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成员结构最多元、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的实施不仅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全方位开放合作迎来新契机,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为RCEP各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引的系列文章,推荐阅读以便大家了解RCEP各成员国当地关于投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助力中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01. 日本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对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如国有企业)是否有特殊规定?

在日本,《外汇和外国贸易法》(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Act,以下简称《外汇法》)是规范外国投资管理的基本法律。

《外汇法》于1949年颁布,其目的在于规制在日本的外商投资。自颁布以来,随着日本商业和法律环境的发展,《外汇法》已被多次修订,特别是放松了对跨境交易的管制,包括对内直接投资。例如,1980年对《外汇法》的修订使跨境交易从“原则上限制”转变为“原则上自由”。之后,1998年对《外汇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废除了跨境交易需要“通过外汇银行进行跨境交易”的原则。

然而,近年来这一趋势发生了转变。自2018年以来,日本政府一直在逐步收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预计这一项政策在未来几年将保持不变。美国最近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防止技术泄露,日本这一政策与美国等全球趋势保持一致。

2019年,日本修订《外汇法》及相关法规,收紧外资审批制度,将外国投资者需提交审批持股上限从10%下调至1%;扩大须接受事前审批的对象行业范围,并指定25个“核心行业”。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机构、外国政党和某些国有企业被归类为外国投资者,不享有免于事前审批的豁免权。然而,如果从财务部获得专门授权,他们将被允许适用事前审批豁免制度。

此外,涉外资管理的其他行政法规还有《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的政令》、《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的命令》;《广播法》、《电波法》、《NTT法》、《航空法》、《货物利用运输事业法》、《银行法》、《电气事业法》等行业法规也对特定行业的外资准入作出规定;《商业登记法》《公司法》等涉及企业注册登记、经营管理的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

02. 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除某些豁免情况外,对日本进行外商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进行事后报告,或者事前审批。

事后报告:

根据《外汇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在日本投资的外国实体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事后报告。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使政府能够对事后审查和政府调查的数量进行统计记录。

事前审批:

《外汇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某些涉及(1)指定行业;和(2)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投资需要进行事前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1)与指定行业有关的限制,指任何与之有关的业务投资。

  • 国家安全(例如,武器、飞机、核电、空间开发或通信技术等);

  • 公共基础设施(例如,电力、天然气、供水、电信或铁路等);

  • 公共安全(例如,药品、医疗设备、疫苗生产或私人安保服务等);

  • 受保护的国内产业(如农业等)。

(2)与地域有关的限制主要针对涉未与日本签署外商直接投资条约的国家(如伊朗)的投资以及涉及伊朗政府、实体、个人或团体的某些活动。如果投资者属于上述类别之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事先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报。然后,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报进行审查,审查时间通常是受理该申报的30天内。审查结束后,如果相关部门发现该项投资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下令变更或终止拟进行的投资:

  • 损害国家安全;

  • 妨碍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 妨碍对公共安全的保护;

  • 对日本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外汇法》,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机构是:财务大臣以及对该行业分管大臣。例如:

  • 总理有权管理银行、信托、保险公司、贷款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 财务大臣有权管理贵金属和酒精的进出口;

  • 农林水产大臣与经济产业大臣共同有权管理农业和海洋产品的销售、购买以及进出口;

  • 农林水产大臣与经济产业大臣共同有权管理食品的制造、销售和购买以及进出口;

  • 国土交通大臣有权管理运输、建筑、房地产开发等;

  • 经济产业大臣有权管理飞机和汽车的制造、批发和进出口。

03.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外商投资限制?

《外汇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涉及特定行业的某些投资获得事前审批,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及其他受保护的国内产业。

04. 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日本对外商直接投资没有本地化要求。

05. 在汇出资金、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一般来说,所有进出日本的外汇交易都是自由的,包括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转移,资本的返还和本金的偿还。日本对外汇交易实行事后通知制度,禁止特定的交易,包括某些外商直接投资(例如,来自受国际制裁的国家)或《外汇法》附录中所列的其他交易。
06.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

两种最常见的公司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Kabushiki Kaisha)

  • 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 股东没有个人责任

  • 在公司层面上对公司收益征税,并且对股东分配的股息征税

  • 公司设立手续相当严格

  • 董事负有全面管理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没有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 (Godo Kaisha)

  • 成员数量不限

  • 成员的责任仅限于参股的金额

  • 在公司层面上对其收益征税,而成员则对任何分配的利润征税

  • 必须遵守的正式公司治理要求较少

  • 由指定的成员管理企业

07.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外国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三种模式之一在日本设立业务网点:代表处、分支机构、子公司。每种模式的登记设立程序如下:

1. 代表处

代表处是为执行准备和辅助工作而设立的机构,不能开展经营活动,旨在使外国公司能够在日本从事全面的商业运作。在日本设立代表处原则上无需登记注册。

2.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在法务局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与该外国企业形态最接近的日本法人的注册条件进行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的一般流程如下:

(1)根据业务种类,事先向日本中央银行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2)确定分支机构注册信息;

(3)在法务局核准公司名称;

(4)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日期由分支机构自行决定);

(5)准备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宣誓陈述书;

(6)外国公司母国或者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馆公证人的宣誓陈述书;

(7)在法务局申请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向法务局备案公司图章;

(8)领取注册事项证明和公司图章证明书(申请注册后约两周);

(9)在分支机构名下开设银行账户。

3. 子公司

在日本设立子公司的外国公司必须选择将子公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日本《公司法》规定的类似实体。无限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在实践中很少被选择,因为出资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所有类型的子公司都可以通过完成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进行公司注册。子公司在法务局注册成立,注册的申请日期为成立日期,公司可以从该成立之日开始进行商业运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程序流程如下:

(1)确定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况;

(2)在法务局核准公司名称;

(3)准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4)获得母公司的注册证明等以及并准备关于母公司概要的宣誓陈述书和有关母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的宣誓陈述书(宣誓陈述书必须由所在国的公证处认证);

(5)由日本公证处对股份公司的章程进行公证(向银行申请资本金保管和出具保管证明);

(6)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汇入发起人或公司设立时的董事长或董事的账户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将股份公司的资本金汇入银行的特别账户);

(7)任命董事和其他人员,如董事长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8)董事和监事对设立手续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9)向法务局申请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在法务局备案公司图章;

(10)领取注册事项证明和公司图章证明(申请注册后约4天到2周);

(11)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12)向日本银行申报取得的股份(有些行业要在公司设立之前申报)。

08. 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1. 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注册分支机构时,需要选择与该外国企业形态最为近似的日本法人形态,确定该类日本法人应注册的事项,还必须根据公司法第933条的规定,确定外国公司特有的注册事项。此外,在注册成立分支机构时必须提交有关注册事项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是由外国企业所在国拥有相应许可权的机关出具的文件。可以使用外国企业本国的公证人在驻日领事馆等认证的注册事项的《宣誓陈述书》来代替以上文件,以此简化流程。

2. 子公司

办理子公司(日本法人)设立手续所需的有些证明文件要在外国企业所在国准备。如:证明外国企业概要的文件、证明外国企业法人代表的代表权限的文件、证明外国企业代表签字是否属实的文件、证明子公司(日本法人)的董事等就任者(如有)亲笔签名的文件等。通常在日本办理子公司(日本法人)的公司章程认证手续时需要提交下述外国企业的公司章程、设立证明、注册证明等官方文件以及经外国企业所在国公证人公证的《宣誓陈述书》、《签名证明书》等。所需文件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09.完成整个登记和设立流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分支机构注册事项决定后,需要时间1个月左右。子公司完成整个登记和设立流程从决定公司设立后需要2个月左右。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01.适用于日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相关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涉及哪些主要问题?

在日本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有:

  • 《公司法》(Companies Act)《公司法》对股票购买、股票交换、股票交付、合并、公司分立、股票认购和公司转让等制度进行了规定。

  • 《金融商品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Law,以下简称“FIEL”)FIEL规范了要约收购和某些披露要求。

  • 《反垄断法》(Anti-Monopoly Law)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可能严重限制特定市场竞争的股权收购、合并、公司分立和业务转让行为。

  • 《证券上市条例》(Securities Listing Regulations,以下简称“SLR”)各证券交易所的SLR对发行股票、股票认购、涉及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和某些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

02.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买方的外商投资审查?如有,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根据《外汇法》规定,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特定业务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武器、飞机、原子能、宇宙开发相关的制造业、软件开发等,如果是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及其附属公司购买后的总持股比例为1%或者以上(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没有门槛),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必须事先向财务大臣和主管相关行业的部长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在相关部门受理申报30日内,不得实施拟投资的行为。在《外汇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财务大臣和负责相关行业的大臣可以建议或命令变更或者终止该项投资。

03.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并购中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果某项交易将在相关市场具有实质性限制竞争影响,则会被日本《反垄断法》禁止。股权收购、共同股份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全部或重要部分业务的转让以及全部或重要部分业务的固定资产的转让,如果达到一定的门槛,则需要进行事前申报。

主管机关: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JFTC”)是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唯一机构。

触发条件:

不同的申报标准适用于不同的交易结构类别,这些类别根据《公司法》进行区分。即使是整体业务收购的交易,JFTC采取了形式主义的方法,按结构分解交易,以确定交易类别和所需申报的数量。例如,一项全球交易可以被认定为多个股权收购和业务转让的组合。

(1)股权收购(Share Acquisiton)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需要对股权收购进行事前申报:

a.通过股权收购在目标公司中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超过20%或50%;

b.在上一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合计超过200亿日元(约1.82亿美元或1.54亿欧元);

c.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一财务年度的日本总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日元(约4600万美元或3900万欧元)。

(2)共同股份转让 (Joint Share Transfer)

共同股份转让是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一种交易类型,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建立一个新的共同控股公司。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共同股份转让需要进行事前申报:

a.参与共同股份转让的公司之一在上一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合计超过200亿日元(约1.82亿美元或1.54亿欧元);

b.参与共同股份转让的其他公司之一在上一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日元(约4600万美元或3900万欧元)。

(3)合并 (Merger)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该合并需要事前申报:

a.参与合并的公司之一在上一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合计超过200亿日元(约1.82亿美元或1.54亿欧元);

b.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之一在上一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日元(约为4600万美元或3900万欧元)。

(4)业务转让/业务资产转让 (Business Transfer/Business Asset Transfer)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业务转让/业务资产转让需要进行事前申报:

a.受让方的公司在上一个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合计超过200亿日元(约1.82亿美元或1.54亿欧元);

b.该交易涉及以下任何一项:

  • 受让公司的全部业务,转让公司在上一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合计超过30亿日元(约2700万美元或2300万欧元)

  • 受让公司的重要资产,转让公司在上一个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超过30亿日元(约合2700万美元或2300万欧元)

  • 受让公司的全部或者重要资产,转让公司在上一个财务年度的日本营业额超过30亿日元(约合2700万美元或2300万欧元)

(5)适用于金融业的特殊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对于从事银行业务或者保险业务的公司规定了特殊申报标准。除非得到JFTC的批准或者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形,开展银行业务的公司禁止收购另一家日本公司超过5%的投票权,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禁止收购另一家日本公司超过10%的投票权。

时间要求: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交易时间表的哪个阶段JFTC将会接受申请。然而,交易结构的架构必须是清晰的,收购实体必须是确定的。一般来说,如果各方能显示出完成交易的诚意,JFTC将接受申报。在30天的等待期结束之前,交易不能实施。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在并购中,对于外国买方没有其他的政府或监管部门审批要求。

三、与上市公司并购

01.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东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通常是公开进行的,收购人邀请股东以特定的价格和特定的收购时间内出售他们的股票。

合并

公司拟进行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常会分配到存续公司的股份。现金和其他种类的资产,包括存续公司母公司的股份,可以在现金合并或相当于《公司法》规定的三角合并中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

股票交易

一家公司可以通过换股的方式使另一家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将成为全资子公司的股东通常被分配到将成为绝对母公司的股份。现金和其他任何种类的资产,包括将成为绝对母公司的母公司的股份,可以分配给将成为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以便根据《公司法》进行现金交换或三方股份交换。

股份交付

一家公司可以通过股份交付的方式使另一家公司成为其子公司(包括成立全资子公司)。将成为母公司的股份分配给将成为子公司的股东,除股份外,现金和其他资产也可以分配给将成为子公司的股东。

公司分立

吸收型公司分立或者新设型公司分立可以使得与公司有关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及义务由另一家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定向发行的新股认购

收购公司可以与目标公司签订新股认购协议,获得目标公司发行的新股。业务转让收购公司可以接管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02.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如有)?

在日本,没有强制性要约收购规则。

03.要约是否有最低报价的要求?

要约没有最低报价要求。

04.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拟议收购的影响?

并购需要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策过程或决策本身要受到董事对公司的信托责任的约束。

05.收购过程中需要哪些核心文件?

(1)要约收购

  • 开始要约收购的公告和要约收购的登记声明

  • 要约收购的解释性声明

  • 购买的通知

  • 公开通知要约收购股份的数量和要约收购报告

(2)合并/换股/股份交付/公司分立

  • 规定了合并、换股、公司分立或者股份交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的协议

  • 证券登记声明(在FIEL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

  • 需要提前披露的某些文件,包括相关协议或股份交付计划

  • 关于债权人提出异议程序的公告

  • 关于交易执行后应披露事项的某些其他文件

  • 关于反对派股东的评估权的通知

(3)发行股票认购

  • 股票认购协议或股票申请证书等

  • 证券登记声明(在FIEL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

06.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收购文件在公布前不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四、非上市企业并购

01.收购文件在公布前不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原则上,业务转让必须在转让人(在转让人转让所有业务的情况下,为受让人)的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但是,如果提供给业务转让人的对价不超过业务受让人总资产的20%,原则上不需要在业务受让人的股东会议上批准。

02.劳工组织、工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目标公司的卖方除外)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

当公司分立时,转让人必须与雇员和工会进行协商并给予通知。另外,在一些公司,当公司打算进行合并、公司分立、股份转让或其他交易时,集体劳动协议规定了相关程序(如事先通知雇员和工会或者与之进行充分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遵守其中规定的程序。

如果与客户、承包商或利益相关者的协议包含控制权变更条款,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通常会试图事先获得这些客户、承包商或利益相关者的同意。

03.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法律规定了少数股东的若干权利,例如股东大会提案权,检查会计账簿和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获得股息或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或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等。

声明: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译,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编译者:马婧爽,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反垄断法及竞争法等法律业务。指导合伙人:丁亮,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反垄断及竞争法、WTO争端解决等。实习生孙乐涵亦有贡献。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更多资讯

1、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安徽)线上培训班

2、法律查明 | 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政策!

3、以亚开行为例谈国际金融机构制裁之预防和应对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5、赴英投资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案例前沿观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