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通知,事关省属高校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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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对于“年度考核工作要求”,该《通知》明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奖励的人员倾斜。
(二)本年度被授予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取得重大工作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三)乡镇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厅文〔2022〕34号)文件执行,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
(四)兼职人员应进行双考核,双优秀者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兼职人员考核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档次的,相应岗位应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建议按规定解除兼职聘用合同。
对于“定期奖励工作要求”,该《通知》明确:
定期奖励的条件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执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一)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应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奖励人数。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在岗人员总数的10%、1%,记大功人员实行全省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奖励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奖励建议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近三年已获记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原则上不再推荐。对管理五级岗位以上人员从严把关。
(四)事业单位定期奖励奖金标准参照《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5号)文件要求执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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