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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管理 | 美国公布禁止投资“中方涉军企业”证券的问答,中间服务商可能面临合规风险【走出去智库】

蔡开明律师团队 走出去智库CGGT 2021-06-27


走出去智库观察  

12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发布了5个常见问题回答(FAQ857至FAQ861),涉及美国于11月12日发布的第13959号行政令——《关于应对源自为涉军企业融资的证券投资的威胁的行政令》,美国主体被禁止交易 “中方涉军企业”的某些证券。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特别指出,根据该禁令的规定,美国境外的任何主体不得提供任何有助于“美国主体”规避该行政令的行为,包括任何形式的服务或支持。因此,对于中国相关企业而言,在中国境内为美国主体提供服务以购买“中方涉军企业”证券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禁令的共谋行为”,继而遭受相关处罚。


如何规避OFAC第13959号行政令带来的风险?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蔡开明律师团队关于行政令的问答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公开发行证券”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以任何货币计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通过“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手段进行交易的证券。


2、对于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等主体而言,若该主体由一个或多个中方涉军企业单独或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权益,则该主体也受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禁令约束


3、在证券交易流程中,中间服务商为美国投资者提供的与“中方涉军企业”证券相关的服务/支持或将有可能被认为是与美国投资者共谋违反该行政令的行为。对于中间服务商而言,共谋责任是过错责任,即若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则可进行有效抗辩,避免美国的相关处罚。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 阮东辉 刘红梅 陈怡菁 龙洋



一、 前言


2020年12月28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公布了与中方涉军企业制裁项目相关的五个常见回答(FAQS)857、858、859、860及861。该等常见问答涉及美国于2020年11月发布的有关禁止美国投资者对中方涉军企业的证券进行交易的第13959号行政命令。


二、 背景概述


美东时间2020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官网发布《关于应对与“中方涉军企业”相关的证券投资威胁的行政命令》(第13959号行政命令),旨在禁止美国投资者参与“中方涉军企业”的境内外证券融资。


概括而言,该行政命令规定,任何美国主体(US Person),不得有偿购买中方涉军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该等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关于该行政命令项下禁令的具体分析,请见我们的此前撰文《美国政府公布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主体投资“中方涉军企业”证券》。


截至目前,共有35家中国实体被认定为中方涉军企业。具体请见附件一。


三、“常见问答”具体内容


此次OFAC发布的针对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常见问答主要涵盖三类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类内容是对第13959号行政命令中的某些名词的定义进行进一步补充解释,从而便于公众对命令的理解,主要涉及“公开发行证券”以及“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该等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的补充解释。(FAQ 859 860)


第二类内容主要是对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适用范围与情形进行补充说明,主要涉及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的认定标准。(FAQ 857 861)


第三类内容是对遵循命令中的实操性指导,主要涉及如何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人名称判断是否属于中方涉军企业。(FAQ 858)


(一) 名词定义补充解释


1、公开发行证券(publicly traded securities


为便于公众对第13959号行政命令所述禁令的理解,OFAC在常见问题中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公开发行证券”这一名词出现在禁令的具体描述中,即任何美国主体,不得有偿购买中方涉军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该等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


根据常见问答,此处“公开发行证券”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以任何货币计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通过“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手段进行交易的证券。


2、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公开发行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any securities that are derivative of, or are designed to provide investment exposure to publicly traded securities


除上述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进一步解释以外,OFAC在此次常见问题的修订中还对上述禁令具体描述中的“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公开发行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根据常见问答,此处“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公开发行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含义下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该行政命令证券定义的衍生工具(例如期货、期权和掉期)、认股权证、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指数基金和共同基金等。


(二)适用范围与情形补充解释


1、有关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适用性


首先,OFAC通过常见问题再次明确表述,根据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部长依据1999财年NDAA第1237(b)(4)(B)条,认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控制并参与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活动的主体,系已被认定为“中方涉军企业”的子公司,属于禁令的管制范围。也就是对于“中方涉军企业”的子公司,需要财政部部长额外认定的步骤才落入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限定范围。


如我们上一篇关于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研究文章的分析所述,该行政令中规定的“子公司”并未局限于直系子公司(first-tier subsidiary),因此可能包含下一层级的孙公司(second-tier subsidiary)等所有下属公司。在此情况下,该行政令将对中国企业参与美国资本市场造成相当广泛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OFAC在此次常见问答中对属于相关禁止性规则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开认定规则予以澄清,即OFAC在执行第13959号行政命令中针对中方涉军企业相关禁令中,财政部将对下列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进行公开认定:


(1)根据“50%原则”认定


财政部意图将下列发行公开交易证券的实体纳入13959行政令的制裁范围:被一个或多个中方军方公司持有50%或以上权益的子公司。


具体而言,50%原则下,除被列入某清单的主体属于制裁范围以外,制裁的主体范围还扩展到由一个或多个该清单实体单独或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所有权的实体。因此,对于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等主体而言,若该主体由一个或多个中方涉军企业单独或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权益,则该主体也受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禁令约束,即任何美国主体不得有偿购买该主体公开发行的证券、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该等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子公司,财政部需要额外的公开认定环节,而不是和SDN清单一样自动适用。美国财政部在官网上已建立单独的中方涉军企业制裁项目(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Sanctions),我们理解当子公司被公开列入该制裁项目时,即满足公开认定的要求


(2)根据第13959号行政命令认定


除上述50%原则的认定方式以外,财政部意图将下列发行公开交易证券的实体纳入13959行政令的制裁范围:根据第13959号行政命令被认定为被一个或多个中方涉军企业控制的子公司。基于此,我们初步认为美国仍然为OFAC保留了有关认定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关于两类公开认定方式下禁令过渡期的不同起算节点


第13959号行政命令设置了在禁令正式生效前的2个月过渡期,即美国主体可在过渡期内开展该禁令所禁止的购买行为。


针对根据第13959号行政命令规定公开认定的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而言,2个月过渡期自其被OFAC公开认定为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之日起算


2、有关持有中方涉军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美国或外国基金的适用性


OFAC在此次常见问答中明确了说明,根据第13959号行政命令,若美国或外国基金持有中方涉军企业公开发行证券,无论中方涉军企业公开发行证券在相关指数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或其衍生品中的份额如何,美国人均不得对该美国或外国基金进行投资。


也就是说,要对投资标的进行层层穿透审查,如果投资标的中涵盖了13959行政令所制裁的中方涉军企业或其子公司的公开交易的证券,那么美国人就不可以投资该标的,无论该等证券在投资标的组合中的份额多寡。


(三)实操性指导: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人名称判断是否属于中方涉军企业


由于此前中方涉军企业清单仅包括被列入主体的企业名称,而未列入该主体其他相关信息,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OFAC所公开的中方涉军企业清单与公开交易证券发行人名称不相匹配,从而不能直接判断某个公开交易证券发行人是否受禁令限制的情形。


基于此,OFAC在此次常见问答中表示,为了进一步有助于第13959号行政命令的执行,OFAC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个清单,其中包含根据该行政命令确定为中方涉军企业的实体名称,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的信息,其中补充了对应的发行人名称、股票代码等信息。


四、 重点评析与应对建议


(一)中间服务商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禁令的相关规定,美国境外的任何主体不得提供任何有助于“美国主体”规避该行政令的行为,包括任何形式的服务或支持。因此,对于中国相关企业而言,在中国境内为美国主体提供服务以购买“中方涉军企业”证券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禁令的共谋行为”,继而遭受相关处罚。


因此,在证券交易流程中,承担承销商角色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协助结算的支付代理行等中间服务商,为美国投资者提供的与“中方涉军企业”证券相关的服务/支持或将有可能被认为是与美国投资者共谋违反该行政令的行为。特别是部分证券公司的国际关联公司还运营港股及美股相关业务,日常经营中涉及美国投资者的可能性会更大,相应风险也会增强。


特别地,区别于该行政令项下承担严格责任的“美国主体”,对于中间服务商而言,共谋责任是过错责任,即若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则可进行有效抗辩,避免美国的相关处罚。我们认为,良好的合规体系以及个案中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证明服务商不存在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因此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即刻开展合规工作,排查可能违反本行政令的风险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包销模式下,承销商实质上处于投资者的地位,若符合“美国主体”等条件,其违反该行政令的行为将承担严格责任。


因此,该等中间服务商应立即开展合规审查,评估相关涉美业务的合规风险,并从制度、系统和规则上对“美国人”投资“中方涉军企业”的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限制,尽可能降低被认定为“共谋违反该行政令”的可能性。目前而言,该等中间服务商在为“美国主体”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时,应谨慎进行尽职调查,清晰判定合规边界,避免“美国主体”以任何方式参与被列入该行政令的附录中的“中方涉军企业”的证券业务。


(二)中方涉军企业子公司的认定


如前文所述,对于这些子公司,财政部需要额外的公开认定环节,而不是和SDN清单一样自动适用。各个中间服务商应以美国财政部在官网上已建立单独的中方涉军企业制裁项目(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Sanctions)以及美国财政部公开披露的名单为准,进行判定在子公司尚未被列入制裁项目或财政部公示名单前,该等子公司不属于行政令13959制裁的范围。


(三)关注美国监管机关常见问题的发布与修订


根据此次OFAC通过发布常见问答的方式对中方涉军企业相关规则进行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解释性补充可知,常见问答对于全面理解美国监管机关立法规定与执法边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关于中方涉军企业的常见问答以外,相关监管机关对美国经济制裁、出口管制等众多受关注领域均设置了相应的常见问答板块,供公众查阅。


因此,相关企业除关注美国颁布的各项法律政策以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与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见问答,以便于相关企业更清楚了解自身的合规义务于美国相关政策的发展倾向性。


附件一:中方涉军企业清单(截至2020.12.29,可上下拉动滚动框查看具体内容)

序号

名称

所属行业

OFAC公布股票代码

是否为国企

1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航空、航天、船舶、能源

CAICPZ CH

2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科技推广和应用

CASTCZ CH

3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航空航天

CASZ CH

4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航空、航天、船舶

1546063D CH

5

华为

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

KMCACZ CH


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全通信行业

CHMOBZ CH

7

中国电信集团

全通信行业

CNTELZ CH

8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计算机、通信

002415 CH


9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软件技术开发、软件制造

603019 CH


10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云计算、大数据、计算机及软件

LANZ CH


1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军用及民用电子信息系统及材料研究

CETCGZ CH

12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现代通信、电子智能系统

600775 CH /
553 HK


13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核电和其他清洁能源为主的开发

CGNPCZ CH

14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电、核燃料、核技术应用

CNNZ CH

1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武器装备、车辆、化工、建筑

CSIGCZ CH

16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军工产品、材料制造及技术研发

CNIZ CH


17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铁路、地铁、公路、机场

601186 CH /
1186 HK

18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城市轨道交通

601766 CH /
1766 HK


1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

CSIZ CH

20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船舶业及武器装备研发制造

0763828D CH

21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及电子商务

CSECCZ CH

2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601800 CH /
1800 HK

23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与咨询、电力生产与运营

CJSXGZ CH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全通信行业

600050 CH


25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能源、化工、农业、地产和金融

1001Z CH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

CHELEZ CH

27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航天技术应用及服务产业

1268213D CH


28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卫星研制、卫星地面应用系统集成

600118 CH


29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石油和化工工业、新材料

ZHJTTZ CH

30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化工新材料及特种化学品

CHNCCZ CH

31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军工工程、核电工程

601611 CH


32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

688981 CH /
981 HK


33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油气勘探开发、天然气及发电

CNOZ CH

34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城乡规划、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AABZDZ CH


35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规划咨询、工程管理

ENGINZ CH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作为投资参考,以此交易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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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蔡开明


蔡开明律师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国际贸易救济、跨境投资与并购等相关业务。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CCOIC)经贸摩擦专家委员会委员、CCPIT 海外常年美国地区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中国轻工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石家庄仲裁委仲裁员、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


蔡开明律师的客户包括中国贸促会、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商务厅、上海商委、中兴通讯、招商局集团、腾讯、联想、阿里巴巴、小米、京东方、传音手机、华大基因、北方工业、中科曙光、锐捷网络、齐鲁制药、辽港集团、渤海银行、华泰证券、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安塞乐米塔尔、葛洲坝集团、佳通轮胎等,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蔡律师带领团队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对《出口管制法》(草案)的立法建议,部分建议被采纳后体现于正式立法。蔡律师参与了北京律协组织编写的《“一带一路”沿线六十五个国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环境分析报告汇编》。


获奖情况:


  ·入选中国司法部“中国千名领军涉外律师”名单;

  ·入选2020年钱伯斯新设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域推荐律师;

  ·入选法律 500 强(Legal500)亚太地区 WTO/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2020);  

  ·入选 LegalBand 国际贸易/WTO 中国顶级律师(2020);

  ·入选世界知名法律刊物 Who's Who Legal 2020 年度全球杰出律师;

  ·入选 GLE(Global Law Experts)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

  ·被《中国商法月刊》(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 A-List 精英律师(China’s A-list lawyers, 2018);

  ·入选英国 Corporate INTL 杂志“Who’s Who Advisor Handbook 2016”中国地区贸易领域推荐律师。



《应对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实务指南|高科技、金融、基础设施、航运四个行业应对策略报告》并附《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影响和对策》。精简版为免费版本,详细版为付费版本。如您需要,请给智库公众号留言(姓名、机构、职务、电话、邮箱),我们尽快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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