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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对作品署名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作了规定,即:“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发布的一项关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中对于涉及署名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成立,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