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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判决轻了还是重了?建议加重对猥亵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决作出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该判决太轻,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师在判决作出后则认为,王振华应判无罪,并且已经提起上诉。这个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本案刑期轻重、猥亵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还引发了对律师行业职业伦理的争论。对本案的讨论已经很多,我更想与大家讨论一下猥亵儿童案件背后的共性难题。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是轻了还是重了?当前国内在猥亵儿童案件办理中存在怎样的问题?未来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1强奸罪范围过窄导致很多恶性犯罪不能受到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取的是“插入说”,强奸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也就是说,我国在刑法中规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与幼女的“接触”才能构成强奸罪,性器官插入对方肛门或口中都只能认定为猥亵。这一点与域外立法中“强奸罪”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如英国的《性犯罪法案2003》规定,如果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将阴茎插入他人的阴道、肛门或口中,都可以构成强奸罪。有些国家已经修改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将“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的行为”定义为性交,按强奸罪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改法律,明确将“插入式猥亵”定义为强奸犯罪进行处罚。2猥亵罪相对刑罚低不足以惩罚恶性罪犯对于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猥亵罪分为两个处罚等级,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强奸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权益的犯罪,猥亵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即使猥亵行为具有聚众、发生在公共场合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最高也只有15年有期徒刑。3插入式猥亵案件频发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在我们关注的有些猥亵儿童案件中,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插入被害人身体,有些是使用工具、物体等侵害被害人身体,有些是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正如媒体报道王振华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介绍,“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4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普遍量刑轻我们分析了近几年发生的22起猥亵儿童的案件,被害儿童都是14岁以下,都是犯罪分子用手指插入或抠摸女童阴道,最后都导致阴道撕裂、阴道出血、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判决结果普遍较轻。其中2年及以下就有9件,2-3年6件,3-4年5件,5年以上只有2件。对比这些案件,判决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不是轻了、而是重了。但我想强调的是,不是王振华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类似案件判决都过轻了。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类犯罪的严重后果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至于很多严重的猥亵案件,都判决刑罚过轻,这是我们必须要警醒的。为了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类犯罪,从而震慑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有以下几点建议:1、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适用情况。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一般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过于谨慎,这直接导致了严重猥亵儿童案件判处刑罚过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劣情节”的适用范围,以对那些不仅给被害女童心理造成伤害、而且对其身体直接造成伤害的猥亵犯罪严厉打击。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快措施。2、对猥亵儿童罪增加无期徒刑、死刑。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的震慑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考虑到有些手段极其残忍的猥亵行为,伤害后果远远大于强奸犯罪。所以建议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