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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由志愿者组成的就业性别歧视监察小组“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发布《2022年国考招考性别限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搜集了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的数据,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状况。《报告》显示,2022年,国考共招考31242人,涉及职位16745人。近半数职位存在性别限制,对过半数拟招考人员存在性别偏好。其中,偏好男性的人数是女性的1.52倍,偏好男性的职位是女性的1.56倍。作为“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的一员,我希望向大家分享这份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和其他志愿者在从事反就业歧视志愿工作期间的一些观察。01国考性别歧视⼴泛⽽持久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国考中的单位均属中央直属的机构,有中央机关直接领导和管辖。如今,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为求稳定转向考公务员。2022年国考的报名人数已经突破202万,创历史新高。国家机关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也应该是首要的执行者。然而,女性在国考中却面临着严重的性别歧视。《报告》显示,2022年国考共涉及93个系统,其中18个系统存在性别偏好,除税务系统外,偏好男性的人数和职位数量均高于偏好女性。铁路公安、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应急管理部、邮政局系统、税务系统和统计局调查总队,这9个单位均有超过50%的职位存在性别限制。其中,公安部门限制性别的情况较为普遍。铁路公安的招考人数为1292,其中偏好男性的人数为1065,偏好女性的人数为227。公安部的招考人数为48,偏好男性人数为42。长江航运公安局的招考人数为112,偏好男性人数为83。公安部和长江航运公安局的招考并未偏好女性。所谓的“偏好女性”的职位主要集中在税务部门,这是因为税务部门的招考人数设置了男女1:1的性别比例。但这一设置更多是为了保障招收一定数量的男性,所以本质上还是偏好男性。如有人在监察大队的微博下评论表示,存在单位招聘第一年没有设置性别限制,5个招录的人均为女性,结果第二年招聘时设置了1:1的性别限制的情况。国考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存在已久。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指出,存在性别歧视的职位数占总职位数的15.6%。对比之下,11年后的今天,国考招考性别歧视的状况愈加严峻。2022年的《报告》也指出,“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从2017年开始撰写国考公务员招录性别歧视研究报告,6年间并未发现什么特别可喜的变化。国家机关的行为是社会的重要标尺。国考中的性别歧视状况是整个社会的女性就业状况的直接反映,也体现了国家机关对男女平等国策的践行状况。如果国家公务员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如此普遍,普通的企业单位更加不会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审视和修正。02性别歧视的理由站不住脚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工作强度大、条件艰苦、体力要求高、经常加班出差是限制招聘女性的主要理由。如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从事文稿起草、调查研究、机关综合事务等工作,要求提及“经常出差,较适合男性”。事实上,不仅在国考中,这些理由在广泛的就业招聘市场也十分盛行。但这些理由只能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具体要求,不能成为限制性别的理由。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而根据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立法中通行的规定“真实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性别构成招聘限制的理由,需要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即女性的能力不足以完成某个职位的工作,或这一岗位基于性别的限制确实是基于劳动保护或就业优惠等需要。否则,当一个女性在应聘一个职位时,她有能力去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该职位,也有权利和男性一样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这些法律规定旨在明确从事某个职位真正需要的能力,而非以应聘者的任何社会身份作为录用标准。许多企业和部门在说明拒招女性的合理性时,会援引原劳动部(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但首先,这一规定实施的目的是“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维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非将女性排除在各种行业之外;其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也应说明具体的岗位要求,而非仅以法律规定作为挡箭牌。这一规定的局限性及企业对其的滥用也已经被无数女权主义者用理论和行动驳斥过。2015年,马户(化名)在应聘北京邮政的快递员一职时因“只招男性”而被拒绝录用[1]。北京邮政辩称,快递员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法院最终认定北京邮政的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却只判决其赔偿2000元。不过,此案引发了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讨论。马户和一些女权主义者曾多次致信人大代表希望对此规定进行修改,让法律将就业选择权归还给女性。此举得到多名人大代表的回应,这些代表在两会时提出了修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提案[2]。马户起诉北京邮政性别歧视遗憾的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还未到得到修改。今年的国考中,应急管理部所属的2个用人司局招考在招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业务处室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矿山救援业务处室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时,引用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来论证“仅限男性”的合理性。此外,“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在发布反歧视资讯时常会收到一些网友看似“合理”的反驳:女性的怀孕和生育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因此招聘时的性别筛选无可厚非。这种论调的问题在于,将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当做了女职工的私人问题,无视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拒绝承认女性生育、养育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并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性别歧视并非如我们想象,都是基于利益的理性决策。当以性别而不是能力作为招聘的第一标准,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能要为能力不足的男性支付薪水,这也是一项巨大的成本,但企业和部门愿意支付这项成本。最终承担这一成本的还是女性,因为女性在职场中拿着相对低的工资,从事更繁重或更基层的工作。在就业市场上失去位置也意味着女性被迫“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照顾责任,而这些再生产的劳动价值又是不被认可的。03政策出台了,女性的就业状况会好转吗?近年来,女权主义者及广大女性的行动和发声促使规范就业性别平等的政策、法律先后出台。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3],强调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健全司法救济机制。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4],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最近公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也新增了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条款。然而,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些政策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切实地改善了女性的就业状况。检察机关会认为国考中限制性别的行为是招聘歧视吗?针对广泛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检察机关会有所作为吗?针对这些问题,大概很少能有人信心十足地给出肯定的答案。一方面,这些宣示性的法律没有得到政策落实;另一方面,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政策也在不断出台。2016年,国家放开二胎政策,近些年又试图通过延长女性的产假来鼓励生育。这些政策却迅速地引起用人单位的警惕。一位高校老师曾告诉我,二胎政策出台后,她的学校在招聘女教师的时候更倾向于招已婚且生完二胎的女性,刚毕业且未婚未育的女性也会考虑,但对已婚未育和已婚且生一胎的女性最为慎重。如今,国家已开放了三胎生育,保障女性就业的政策很多时候却只停留在宣示性的作用。女性的诉讼成本高,用人单位明目张胆地发布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而没有法律后果。我在向别人分享女性在推动消除招聘阶段的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所取得的进步时,总是能听到大家提出的担心:只是消除这些显性的歧视没有用,因为用人单位会用更隐蔽的方式来歧视女性。我过去经常会回答,针对具体的隐性就业歧视,我们可以将招聘的人数、招聘的性别、不同性别的能力等因素结合起来论述某个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如今,我意识到我的回复并不能真正打消她们的忧虑,因为女性一直在证明“我可以”,可是我们的证明在牢固的性别权力结构前显得很微小。归根结底,我们并未看到国家和政府有将女性从无偿的家务劳动、养育责任中解放出来的决心。因此,女性难以被宣示性的政策法律的出台所鼓舞,更多是面对无处不在的性别歧视感到充满挫败。促使我们寻求公正的一个重要动力是我们相信自己能够获得公正,而法律和司法现实都没有给女性这样的信心。但我们也要看到,在抵制就业性别歧视的领域,女性仍不断地在行动。2020年疫情期间,女性医护人员和工人的付出及贡献被忽视,引起了广大女性的愤怒。此后,@CatchUp性别平等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