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声声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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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冯媛:过去的20天与20年,中国女性对暴力的突围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问题青年”,原标题“从唐山案到广泛的性别暴力,女性的突围与互助”。部分内容有删改,查看原文章可点击【阅读原文】。)唐山打人事件已经过去近三十天。关于这个案件究竟是不是一起基于性别暴力的事件,引发了很多论战。有不少女性朋友表示了愤怒,也感受到了公共讨论过程中的阻力。过去几年,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开始认知和反思“厌女”的结构性压迫,开始摒弃和对抗传统的性别观念。然而,她们的声音常常被当作鼓吹“性别对立”的言论被压制,推动性别观念进步的这些努力,好像进入了“原地打转”的诅咒。我们今天究竟是不是在原地打转呢?在中国妇女争取平等权益的这20多年里,女性的生存处境有没有改进?在今天如何突围?推动妇女权益和性别平等的公益组织和女性社群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邀请了20多年来一直在从事妇女权益保护和性别平等工作的冯媛老师做客「问题青年」,聚焦在性别暴力这一个领域,来谈一谈女性的处境和行动。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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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支持Jingyao:谈刘强东案细节及舆论对权力的宽容

2022年6月24日当地时间下午一点,Jingyao诉刘强东性侵民事诉讼案在明尼阿波利斯公开听证。回声根据现场旁听者提供的信息发布了两篇文章:现场报道【刘强东涉性侵案最新进展:公开证词显示“未表明性同意”(内含采访视频)】对网传不实信息的澄清【针对刘强东案违法泄露视频的回应:当事人系被“自愿”】6月27日晚,部分旁听者举办线上分享活动“为什么我们支持Jingyao——在刘强东案6月24日听证会现场”,讲述更多庭审细节,并对听众的问题作出回应。以下为分享会内容整理。点击收听分享会音频,获取更多信息分享者介绍Emma、Cocoa、小门:我们是前几天自发去到听证会现场的支持者。我们和Jingyao在之前其实并不认识,当然也不能代表Jingyao和她的律师。但是我们看到网络上选择性截取的视频,感到非常愤怒和不公。而且从2018年到现在,网络上的信息,不管是新闻媒体的热搜,还是网友的评论,铺天盖地都是对Jingyao的攻击,Jingyao的叙述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传播。作为听证会少数的见证者,我们觉得有必要讲述自己在法庭上看到和听到的内容,减少公众的信息差。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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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刘强东案违法泄露视频的回应:当事人系被“自愿”

2022年6月24日。Jingyao诉刘强东和京东民事诉讼案进行公开听证会(现场报道:【刘强东涉性侵案最新进展:公开证词显示“未表明性同意”(内含采访视频)】)。庭审要点是Jingyao提出动议,要求增设针对刘强东和京东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刘强东本人在书面质询中承认,整个晚宴上,Jingyao只是对他非常友好,并未对他有任何的性暗示和性邀请。6月26日晚,中文媒体“半岛都市报”发布一则视频,其中包含明州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拍摄Jingyao本人的录像片段,称“警方多个视频显示,‘原告告诉警方,她没有被强奸,是自愿的’”,并引用律师评论称Jingyao“提交的大量证据前后矛盾”。Jingyao的真实姓名也在视频中被公开,此前她的个人信息并未在网络上流传。随后话题#刘强东事件女方多次称自愿发生关系#登上微博热搜,多家主流媒体转发该视频。这些看似对Jingyao的不利的“证据”并非“最新披露”。事实上,早在2019年4月,Jingyao提起诉讼几天后,网络上就出现过一段经过大量剪辑的走廊监控视频,引发全网对Jingyao的攻击。当时Jingyao在拒绝报警时说的一句“我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即被用以指责她“前后矛盾”和“撒谎”。Jingyao也通过媒体作出了回应,对此财新和纽约时报中文网等媒体均有报道(翻墙后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纽约时报中文网的报道)。但在三年后,这些陈旧的信息通过一则本不应被公开发布,且被剪辑得只剩片段的视频,以及对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披露,再一次成功地掀起中文网络上对性侵案当事人的荡妇羞辱。对此,在美国全程关注案件并参与庭审现场旁听和采访的“Jingyao诉刘强东案长期关注小组”,就目前已公开的信息对该视频作出回应和反驳。参与听证会旁听的纽约执业律师小门对网传视频的回应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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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涉性侵案最新进展:公开证词显示“未表明性同意”(内含采访视频)

支持Jingyao的旁听者佩戴紫色丝带在法院前合影2022年6月24日当地时间下午一点,Jingyao诉刘强东性侵民事诉讼案在明尼阿波利斯(Minneapolis,明州首府)进行公开听证会(motion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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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平等就业权纠纷第一案终获道歉和赔偿

GLE性法平编者按: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三年多前因怀孕而被辞退的珠海樊女士终于得到原雇主的赔偿和道歉,她的维权成功也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平等就业权”民事纠纷的开创性案例。生育是社会再生产、进步发展的重要一环。生育不仅是生还有育,因为女性的生理特性,怀孕生产的过程只能由她们来主要完成,但养育应该是家庭一起承担,国家和社会也应提供支持。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为此提供保障,更重要的是,法律应该禁止歧视,保障妇女在各方面平等的权利,平等就业的权利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本篇来自GLE性法平的读者来信,如果你有相似的职场体验、维权经历,欢迎来稿,展开更多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讨论(联系方式见文末)。GLE性法平祝愿妇女劳动者和所有心系性别平等的读者们第132个国际劳动节快乐!2019年2月20日,樊女士因怀孕被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英利物业)辞退。4月25日,樊女士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10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英利物业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此案也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胜诉第一案。此案一审判决之后,英利物业上诉。法官多次试图调解,均未果。2022年4月,法官告知樊女士英利物业撤诉,此案按一审判决执行。(判决书详情见文末)4月21日,樊女士拿到了工资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并收到英利物业的书面赔礼道歉。图为樊女士近日收到的道歉书“平等就业权纠纷”第一案2019年1月5日,41岁的樊女士入职英利物业,在珠海一中附属实验学校的监控室做监控员。2月20日,樊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将此事告知了经理。当天下午,樊女士就被电话通知她不用再来上班了。第二天,公司就拒绝她进入学校,还将其私人物品扔到门卫室。3月30日,樊女士自然流产。樊女士认为,公司辞退孕妇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因此,樊女士申请仲裁要求英利物业支付所欠工资和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同时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英利物业赔付工资经济损失、生育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8608.22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女性争取就业平等阶段性胜利这个案子是女性争取平等就业权路上的一个重大的胜利。2019年1月1日,最高院新增了“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民事案件案由。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新案由在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中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具有开创性的意义。首先,怀孕歧视案件常被当作简单的劳动纠纷案件,而非侵权案件。此案中,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招录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录用的权利,还包括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提出工资为主的赔偿,很难获得任何补偿性和惩罚性的赔偿。大部分的怀孕歧视案件当事人只能拿到被辞退前的工资损失。而此案中樊女士拿到了从被辞退后到流产前的工资。其次,樊女士得到了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在现有的就业歧视侵权案的判决中,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已经算是比较高的金额。在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中,此前有4个在招录阶段中发生的性别歧视案件的精神抚慰金只有2千元。最后,樊女士收到了英利物业的书面赔礼道歉。那4个招录阶段发生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中,只有高晓诉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惠食佳)一案支持了赔礼道歉的诉求,但惠食佳并未主动道歉,最终是法院强制执行。怀孕就活该被歧视?很多人认为女职工怀孕是公司的负担,因为孕妇休产假不工作,公司还要支付生育津贴。更有人谴责入职没多久就怀孕的女性钻空子,只会加剧就业性别歧视。如果单独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不招录女职工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很多女性都感慨自己的男同事工作能力差却拿更多的工资。对公司而言,支付更多工资给工作能力差的员工也是成本,但他们却欣然接受。“孕妇对企业来说是负担”是一个被制造的传说。这样的言论本质上是在谴责受害者和分化女性。生育是社会再生产的一环,是国家、社会、企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而如今生育责任被女性化。家庭承担生育的主要责任,而在家庭中最终承担生育责任的往往是女性。如果有支持性的政策保证国家、社会、企业和家庭共同分担生育、照顾的责任,女性在怀孕和生产后便可以继续工作。保障平等就业,呼吁法律完善中国的法律中尚无关于怀孕歧视的明确定义,这是长期以来怀孕歧视被当作劳动纠纷的重要原因。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怀孕歧视的界定,也有很多妇女权益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一直在推动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包括怀孕歧视在内的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除了定义之外,加大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的惩罚以及增加赔偿十分必要。尽管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在现有的实践中是比较高的金额,但依然是很少的金额,不足以对用人单位起到惩戒作用。而对于孕妇而言,被辞退后很长时间内几乎不可能找到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孕妇在怀孕和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作为补偿性的赔偿。最后,非常感谢每一个站出来的当事人!她们深知不一定会通过法律诉讼获得很多实质性的赔偿,然而出于对正义和公平的信念和坚持,她们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实践,争取一个个小小的胜利,以推动法律和社会的进步。本案判决书片段摘录作者
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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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足争取同工同酬:跨越时代和国界的“性别之战”

go》,中文片名是《给老娘冲》。上周六下午,G市某女性小组放映了这部纪录片。(感兴趣的读者可复制文末链接至浏览器在线观看,或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本文不会对影片内容做过多描述,请放心食用。)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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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限男性”成常态,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亟需监管和监督

1月24日,由志愿者组成的就业性别歧视监察小组“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发布《2022年国考招考性别限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搜集了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的数据,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状况。《报告》显示,2022年,国考共招考31242人,涉及职位16745人。近半数职位存在性别限制,对过半数拟招考人员存在性别偏好。其中,偏好男性的人数是女性的1.52倍,偏好男性的职位是女性的1.56倍。作为“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的一员,我希望向大家分享这份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和其他志愿者在从事反就业歧视志愿工作期间的一些观察。01国考性别歧视⼴泛⽽持久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国考中的单位均属中央直属的机构,有中央机关直接领导和管辖。如今,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为求稳定转向考公务员。2022年国考的报名人数已经突破202万,创历史新高。国家机关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也应该是首要的执行者。然而,女性在国考中却面临着严重的性别歧视。《报告》显示,2022年国考共涉及93个系统,其中18个系统存在性别偏好,除税务系统外,偏好男性的人数和职位数量均高于偏好女性。铁路公安、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应急管理部、邮政局系统、税务系统和统计局调查总队,这9个单位均有超过50%的职位存在性别限制。其中,公安部门限制性别的情况较为普遍。铁路公安的招考人数为1292,其中偏好男性的人数为1065,偏好女性的人数为227。公安部的招考人数为48,偏好男性人数为42。长江航运公安局的招考人数为112,偏好男性人数为83。公安部和长江航运公安局的招考并未偏好女性。所谓的“偏好女性”的职位主要集中在税务部门,这是因为税务部门的招考人数设置了男女1:1的性别比例。但这一设置更多是为了保障招收一定数量的男性,所以本质上还是偏好男性。如有人在监察大队的微博下评论表示,存在单位招聘第一年没有设置性别限制,5个招录的人均为女性,结果第二年招聘时设置了1:1的性别限制的情况。国考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存在已久。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指出,存在性别歧视的职位数占总职位数的15.6%。对比之下,11年后的今天,国考招考性别歧视的状况愈加严峻。2022年的《报告》也指出,“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从2017年开始撰写国考公务员招录性别歧视研究报告,6年间并未发现什么特别可喜的变化。国家机关的行为是社会的重要标尺。国考中的性别歧视状况是整个社会的女性就业状况的直接反映,也体现了国家机关对男女平等国策的践行状况。如果国家公务员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如此普遍,普通的企业单位更加不会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审视和修正。02性别歧视的理由站不住脚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工作强度大、条件艰苦、体力要求高、经常加班出差是限制招聘女性的主要理由。如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从事文稿起草、调查研究、机关综合事务等工作,要求提及“经常出差,较适合男性”。事实上,不仅在国考中,这些理由在广泛的就业招聘市场也十分盛行。但这些理由只能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具体要求,不能成为限制性别的理由。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而根据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立法中通行的规定“真实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性别构成招聘限制的理由,需要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即女性的能力不足以完成某个职位的工作,或这一岗位基于性别的限制确实是基于劳动保护或就业优惠等需要。否则,当一个女性在应聘一个职位时,她有能力去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该职位,也有权利和男性一样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这些法律规定旨在明确从事某个职位真正需要的能力,而非以应聘者的任何社会身份作为录用标准。许多企业和部门在说明拒招女性的合理性时,会援引原劳动部(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但首先,这一规定实施的目的是“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维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非将女性排除在各种行业之外;其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也应说明具体的岗位要求,而非仅以法律规定作为挡箭牌。这一规定的局限性及企业对其的滥用也已经被无数女权主义者用理论和行动驳斥过。2015年,马户(化名)在应聘北京邮政的快递员一职时因“只招男性”而被拒绝录用[1]。北京邮政辩称,快递员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法院最终认定北京邮政的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却只判决其赔偿2000元。不过,此案引发了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讨论。马户和一些女权主义者曾多次致信人大代表希望对此规定进行修改,让法律将就业选择权归还给女性。此举得到多名人大代表的回应,这些代表在两会时提出了修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提案[2]。马户起诉北京邮政性别歧视遗憾的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还未到得到修改。今年的国考中,应急管理部所属的2个用人司局招考在招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业务处室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矿山救援业务处室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时,引用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来论证“仅限男性”的合理性。此外,“就业性别歧视煎茶队”在发布反歧视资讯时常会收到一些网友看似“合理”的反驳:女性的怀孕和生育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因此招聘时的性别筛选无可厚非。这种论调的问题在于,将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当做了女职工的私人问题,无视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拒绝承认女性生育、养育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并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性别歧视并非如我们想象,都是基于利益的理性决策。当以性别而不是能力作为招聘的第一标准,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能要为能力不足的男性支付薪水,这也是一项巨大的成本,但企业和部门愿意支付这项成本。最终承担这一成本的还是女性,因为女性在职场中拿着相对低的工资,从事更繁重或更基层的工作。在就业市场上失去位置也意味着女性被迫“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照顾责任,而这些再生产的劳动价值又是不被认可的。03政策出台了,女性的就业状况会好转吗?近年来,女权主义者及广大女性的行动和发声促使规范就业性别平等的政策、法律先后出台。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3],强调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健全司法救济机制。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4],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最近公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也新增了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条款。然而,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些政策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切实地改善了女性的就业状况。检察机关会认为国考中限制性别的行为是招聘歧视吗?针对广泛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检察机关会有所作为吗?针对这些问题,大概很少能有人信心十足地给出肯定的答案。一方面,这些宣示性的法律没有得到政策落实;另一方面,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政策也在不断出台。2016年,国家放开二胎政策,近些年又试图通过延长女性的产假来鼓励生育。这些政策却迅速地引起用人单位的警惕。一位高校老师曾告诉我,二胎政策出台后,她的学校在招聘女教师的时候更倾向于招已婚且生完二胎的女性,刚毕业且未婚未育的女性也会考虑,但对已婚未育和已婚且生一胎的女性最为慎重。如今,国家已开放了三胎生育,保障女性就业的政策很多时候却只停留在宣示性的作用。女性的诉讼成本高,用人单位明目张胆地发布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而没有法律后果。我在向别人分享女性在推动消除招聘阶段的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所取得的进步时,总是能听到大家提出的担心:只是消除这些显性的歧视没有用,因为用人单位会用更隐蔽的方式来歧视女性。我过去经常会回答,针对具体的隐性就业歧视,我们可以将招聘的人数、招聘的性别、不同性别的能力等因素结合起来论述某个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如今,我意识到我的回复并不能真正打消她们的忧虑,因为女性一直在证明“我可以”,可是我们的证明在牢固的性别权力结构前显得很微小。归根结底,我们并未看到国家和政府有将女性从无偿的家务劳动、养育责任中解放出来的决心。因此,女性难以被宣示性的政策法律的出台所鼓舞,更多是面对无处不在的性别歧视感到充满挫败。促使我们寻求公正的一个重要动力是我们相信自己能够获得公正,而法律和司法现实都没有给女性这样的信心。但我们也要看到,在抵制就业性别歧视的领域,女性仍不断地在行动。2020年疫情期间,女性医护人员和工人的付出及贡献被忽视,引起了广大女性的愤怒。此后,@CatchUp性别平等姐妹
202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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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法律性别平等不止争朝夕

去年12月,《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自1992年实施起的第二次大修,并在1月至22日前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期间网络上的讨论也让这部法律走进了更多人的视野。在参与修订之时,很多人内心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可能还抱有疑问:这部法律到底有什么用?我们怎么去用?这次修法中除了倡导保护女性权益的意见之外,我们也听到了许多反对的声音。那么修法对于我们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如何推动这部法律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前两日,雅芳-为平妇女支持热线(15117905157)负责人冯媛、前妇女维权站工作者花花就大家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问题及一些延伸问题进行了在线分享。回声经授权整理部分分享内容。即使在意见征求结束之后,相信这些问题和回答也能带给我们启发,并提醒我们:要实现性别平等,不只在于一次的行动,也不看一时成败,需要我们在各个领域深入、长久的推动。【阅读原文】链接为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和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撰写的草案修订意见细则,可结合本文阅读。01立法和修法背景🌀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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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那个被杀死的女性——2021性别事件回顾 | 视频

去年3月,世界经济论坛发布《202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报告指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产生影响,实现全球性别平等所需的时间已经从99.5年增加到了135.6年。这也提醒着我们,女权主义的前路依旧漫长。在过去的2021年,网络上针对女性和女权主义者的暴力猎巫现象愈演愈烈,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多起重大性别暴力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更多具有女权主义立场和女性视角的公共表达也正在涌现。上面的视频摄于元旦当天,我们和一些女权伙伴一起,盘点“2021十大性别事件”,回忆不同的社会事件带给自己的影响,并阐述自己对于一些争议性事件的思考。你还记得2021年都发生了哪些重大事件吗?如果让你选出最关心的“年度十大性别事件”,你心目中的“排行榜”会是什么样?以下这些,是我们整理出的全部2021性别相关的公共事件:如果你有兴趣,也可以试着对照这些事件,回答以下问题:1.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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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需更大力度——别让家暴受害者再死于非命 | 报告

编者按:在“世界人权日”来临、2021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十六日行动”结束之际,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布反家暴法5周年监测系列报告的压轴之作——国家机构篇,关注国家层面的政策落实、地方配套机制的建立及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对反家暴相关责任方提出政策建议并督促改善。该系列报告共有五篇,其中三篇是通过媒体、国家机构和民间作用的三重叙事角度,梳理五年来的反家暴工作;其余两篇分别为抗疫专题篇“新冠疫情期间的家庭暴力:应对措施及挑战”;及地方专题篇“上海受理和核发保护令情况考察”。报告下载地址见文末。“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庄严宣告(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文简称《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已经实施5周年。国家公权力机构和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制定和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主体,其作为备受万众瞩目。作为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监测报告系列之国家机构篇,本专题报告的关注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村居委会5年来贯彻实施《反家暴法》的进展,包括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政策措施,省级地方配套的立法、政策、机制及其作用,以及村居委会在反家暴方面的履职情况。以下为节选自报告的部分内容:一.国家级制度建设和政策实施《反家暴法》确立了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反家暴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将反家暴工作落到实处。在2018年3月《反家暴法》出台两周年之际,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应“遏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暴法》实施细则”。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反家暴法》全国性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能检索到的只有全国妇联权益部在2018年3月5日下发了《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该规程对县以上妇联维权机构和信访窗口接待处理群众有关家庭暴力的咨询投诉工作进行规范,内容包括:预防和发现家庭暴力,如何受理妇女求助,家暴投诉分级处理,对家暴投诉跟踪回访等具体内容。并以图文形式制作了操作指南。《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报警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求助方式。5年来,我们能检索到的公安部的跟进工作只有间接信息。如2020年3月,妇联权益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提到:公安部已经将家庭暴力职责纳入《公安部现场执法指引》,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目前还没有查阅到这一指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报道。依据《反家暴法》关于家暴处置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接警、出警、取证、告诫、采取强制措施、处罚,以及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职责。在《反家暴法》执法中需要涉及诸多规范性指引,包括首接责任、危险程度评估、接出警流程(如固定证据),在伦理义务上包括保护隐私、防范二次伤害,在联动义务上包括转介,在处置上还包括告诫、跟踪回访等。根据反家暴一线工作者的反馈,很多基层派出所和干警还并不知晓有关要求,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处警时具有个人随意性,常常将家庭暴力和普通家庭纠纷混淆,甚至不知道何为告诫书。因此容易造成暴力反复、多次报警的情况,并发生过出警无效、当事人被家暴致死,以及干警在出警中伤亡的悲剧。从对有关机制和制度的政策文件梳理中,我们认为国家层面对《反家暴法》的执行措施仍有不足之处,如:1.责任部门的实施措施出台乏力;除妇联外,反家暴中明确规定了具体责任的其他责任部门,如新闻传播管理部门、教育部、卫健委、司法部、公安部、检察院、法院、工会、共青团和残联,尚未就本部门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反家暴工作出台具体的要求和指引;2.多部门合作的机制,目前只限于家事审判和妇联与检察院两个部门,在机制建设上仍然缺乏全环节和其他关键部门之间的打通;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目前出台文件已经从托育机构幼儿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逐步覆盖到全部未成年人群体,但对于《反家暴法》所提到的五类应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其中更为弱势的失能失智老人、精神障碍群体遭遇家暴,目前尚未见到包括强制报告在内的特殊保护措施。此外,已经出台的强制报告制度仍然有一些疏漏,如对强制报告的主体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性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对强制报告之后公安机关的跟进工作缺乏安排等。4.司法程序是对家暴实施干预的重要环节,但关于家庭暴力的不同表现形式、证据标准认定明确化、不履行强制报告等义务的责任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标准、涉家暴案件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涉家暴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等至关重要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没有进一步的回应,这也导致司法实践难以产生实质性的进展、家暴受害人的权利不易得到及时和切实的保障。处境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因此有论者呼吁出台《反家暴法》适用司法解释、全面解答涉家暴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5.《反家暴法》在预防、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方面根据以往实践提出了很多有效的机制和手段,包括预防宣传、强制报告、公安告诫制度、受害人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多部门合作或联动机制。目前在国家制度层面,对这些机制的实施细则仍然缺乏回应或回应有限,仍然需要对以上具体机制抓紧细化和完善。二.省级地方立法及内容亮点《反家暴法》地方配套立法的现状是,2016年3月国家《反家暴法》出台至2020年3月1日,12省区市完成单独立法,3省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地方立法的反家暴部分,此外,1个省(安徽)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2个省份(河南、黑龙江)纳入立法规划,尚有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川、福建、河北、辽宁、江西、甘肃、浙江、青海、广西13个省区市在此期间未有立法进展的相关消息。三.具体实施1.反家暴工作经费保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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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低调英雄”:民间力量的发展和困境 | 报告

摘要: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为推动法律的落实、改善家暴当事人处境做出了持之以恒的努力。其中民间反家暴力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民间有哪些个人和组织在行动,ta们分别做了哪些实事?报告《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监测报告-民间作用篇》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距今已有五年整。中国民间力量长期不懈地推动和参与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法律的贯彻落实,五年来,民间力量在反家暴工作的参与深度与广度都有所推进。民间的反家暴力量在继续生长并不断探索着自己的位置和角色。反家暴法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民间力量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角色,特别是家暴预防、制止和直接提供服务的功能,都有突出和直接的规定。此外,很多未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群体(如线下志愿者、网络社区和一些工商注册的机构,本文将它们统称为“社会力量”、“民间力量”或“民间公益”),也共同成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一个可圈可点的例证就是:寥寥5-8家妇女民间公益的网站和自媒体五年间所发布的反家暴信息总量,和全国及31个省级妇联网站发布的信息总量相当。此外,还有众多的普通公众则以个体的身份,作为积极的旁观者,在落实反家暴法、为受家暴影响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推进责任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倡导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实现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反映法律实施之后各方面的进展、呈现相关群体特别是受家暴影响者的需求,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从2017年开始,连续发布反家暴法实施情况的系列监测报告。2021年3月1日起,为平发布一组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监测报告,分专题概述五年来追踪反家暴法落地的进展和经验、挑战和差距,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为2021年12月5日发布的《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监测报告-民间作用篇》概述。报告基于公开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包括数千条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微博/公号报道的信息,撰写者对民间反家暴组织与个人的访谈和座谈,以及为平妇女支持热线的直接服务的实践经历。所引用的案例和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都始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之日,截至2021年2月28日,覆盖5年时间,信息来自5大新闻网站、12个国家级责任单位、省级妇联的网站,以及5-8家民间反家暴公益信息平台。尽管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本报告的数据和信息绝大多数仍为不完全统计,许多关键数据因官方信息披露不足、民间力量有所不及而无法得到全貌。本报告尝试描绘《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间反家暴工作的民间叙事,所使用的信息大部分基于媒体对民间力量的报道、民间机构官方或个人公开发布的信息,并辅之以有13位民间力量代表参与的线上访谈的资料。这里所涵盖的民间力量既包括在民政、工商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也包括尚未完成注册或以网络、虚拟社区的形式存在的组织或个人。对于民间机构反家暴工作内容,本报告按照公众教育和传播、服务和个案救助、能力建设与培训、政策倡导,以及调研与工具开发五个方面进行描述。公众教育和传播(1)机构为主体的线上传播:借助新的媒体平台公众教育是指面向公众发布和传播反家暴相关理念和知识。重要的是改变人们固有的“打孩子天经地义”、“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同时向受暴者传递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知识、向施暴者传递“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从而消除暴力文化和暴力行为。公众教育一直在反家暴中担任重要角色,也呼应着反家暴法所提到的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的规定。民间力量注重发挥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潜力,广泛开展线上反家暴公众教育,并利用不同的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为形式。根据为平五周年系列监测报告中第一篇《反家暴信息数量降中微升,三分之二由妇女机构发布》统计,在五年的时间里,报告所监测的不同类型机构中,“公益机构/公益媒体平台数量最少,甚至逐年递减,由最初的8家,减少至5家,但是他们发布的信息数量却很多,而且在每年反家暴信息总量中的占比逐渐增大。”民间力量始终是反家暴信息发布的主力、民间信息平台传播力度最大。一些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将公共教育和传播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很多机构开始重视新媒体平台的应用,通过结合热点事件发布短评,在抖音上制作短视频等形式,扩大亲密关系暴力议题的关注量。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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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韩涛被诉性骚扰案开庭,只有受害者站在庭审现场

(本文欢迎自行转载)2021年10月21日下午2点,知名导演韩涛被诉性骚扰案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人民法庭)一审开庭。原告@昔央
2021年10月23日